简论政治规范性问题
——基于政治现实主义视角
2024-06-01李溪源
李溪源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一、政治现实主义与政治规范性
在当代英美政治哲学的领域中,政治现实主义是近几十年新兴的政治哲学思想,并已经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研究的领域。所谓的“政治现实主义”是与“政治道德主义”相对照的一个概念,政治道德主义强调道德优先于政治,所以会存在诸如这些主张:政治哲学不过是一种应用的道德哲学;政治权力可被视为道德权利;政治合法性可被理解为道德正当性;政治规范性可以被还原为道德规范性等等。与之相对,政治现实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伯纳德·威廉斯则将政治现实主义描述为“给予政治独有的思想以更大的自主性”,[1]3以反对将政治道德化的立场。
国内有学者总结了当代政治现实主义的两个特征:一是在批判政治道德主义时,政治现实主义具有较为一致的基本立场,即反对政治道德主义;二是支持这种立场的学者基本一致强调政治行为与政治现象的独特性。[2]政治现实主义者阿利森·麦奎恩为“政治现实主义”提供了一个更细致的界定:政治现实主义是关于政治研究、政治实践与政治规范性评估的一系列方法,其肯定政治的自主性或独特性,主张分歧、冲突和权力是构成政治的必要特征,反对“乌托邦”或“道德主义”否认某些政治事实的做法,并承认政治秩序与政治稳定优先于正义(或者说,拒绝正义绝对优先于其他政治价值)。[3]概言之,政治现实主义的核心立场在于高扬并维护政治的自主性,从而保证政治与道德存在实质性的区分。一旦承认政治领域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那么与政治现实主义这种立场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便是:政治是否具有独特的规范性以及如何理解这种政治独有的规范性?
“规范性”通常表现为围绕一定规则所“应当”的活动,其包含创造、遵守与理解规则等方面,能产生约束和促使人们展开某一行动的力量,亦即规范性力量。当代学界已普遍承认道德规范性并非唯一的规范性,并已经提出“认知规范性”“审美规范性”“审慎规范性”等不同种类的规范性。其中,政治规范性因政治现实主义思潮的兴起而广受讨论,并成为众多英美政治哲学研究者的焦点。当代政治现实主义者虽然并不主张将政治完全划归于规范性的领域,但由于强调政治的自主性以及政治与道德的区分,所以也承认政治理论应当具有规范性的力量,并强调这种属于政治的规范性不可被道德规范性取而代之,因此大多数政治现实主义者都会主张政治具有不同于道德规范性的政治规范性。
二、独特的政治规范性是否可能
政治现实主义者对于政治规范性的界定并不统一,他们对政治规范性的理解也往往基于与道德规范性的对立,这就使“政治规范性与道德规范性之间究竟具有何种关系”这个问题引起了学界广泛的争论,而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将会直接影响对政治规范性内涵的界定。就此问题而言,政治规范性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标签或许是(与道德规范性相对立的)“独特的”或“政治所独有的”,因此,部分政治道德主义者会将政治规范性理解为“非道德的”规范性。例如,乔纳森·里德·梅纳德与亚历克斯·沃斯尼普从政治道德主义的立场出发,反对政治规范性具有非道德的属性,并暗示政治规范性不过是道德规范性的一种变体。[4]在他们看来,政治道德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就政治规范性的问题而言,互相处在根本对立的立场,而政治现实主义者所可能依据的论点并非有效,并且其将政治规范性与道德规范性割裂的方法可能导致现实政治活动脱离道德的约束,因此,二人坚决反对承认政治所独有的规范性。梅纳德与沃斯尼普的态度代表了部分政治道德主义者的想法,也反映了政治现实主义可能面临的直接挑战。
尽管主流的政治现实主义者并不会轻易放弃政治规范性的独特性地位,甚至有部分激进的政治现实主义者明确主张“政治规范性是非道德性的”。但是,仍有相当部分的学者只是致力于赋予政治更大的自主性,而非支持独立的、非道德的政治规范性,因此部分政治道德主义者或许一开始便以偏概全,错误地理解政治现实主义者的整体立场与态度。如果将“政治是独特的”解释为“政治是独立的乃至非道德的”,那么显然这是一个误解,因为“政治规范性是非道德性的”只是政治规范性与道德规范性相区别的一个充分不必要条件。[5]这里其实反映了关于政治自主性的两种对立立场:过度自主性要求排除一切政治领域之外的政治规范性来源,将政治非道德化;而基本自主性的立场则主张政治规范性可以与道德相兼容,并且这种政治自主性尚有进一步拓展的余地。[6]事实上,许多政治现实主义者更偏向基本自主性的立场,更乐意接受一种相对弱化的版本,即道德或许会提供某些政治规范。当然,这不影响政治现实主义者将政治理解为人类活动的一个独特领域,其不可被还原为道德或者法律、经济、宗教等领域的立场。例如,现代社会普遍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从道德上看,这样做是出于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政治现实主义不否认这一点。但在政治领域内,人与人之间是否平等将直接关涉一个社会的基本形态和政治制度,以及这个社会中个体的社会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政治要素,这种政治规范意义上的平等与道德规范意义上的平等显然是不同的。
政治现实主义者描述政治规范性所用的“自主性”“独特性”以及“不可还原性”等概念,并非强调政治的非道德属性。例如,有些学者认为,政治规范性不可能是康德哲学意义上的道德规范性,他们拒绝承认道德在个人和集体层面上可以胜过所有任何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认政治是非道德的。[7]于此同时,也有人在尝试调和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例如,伊娃·埃尔曼与尼克拉斯·默勒两位学者强调,政治规范性概念必须将道德作为首要前提,承认道德对政治的优先性在于其“证成的优先性”,即道德价值在证成政治概念中具有优先和核心地位,但于此同时,接受道德为首要前提与维护政治领域的独立自主是兼容的,因为政治概念的规范力仍可以由政治领域中独有的规范性得以证实与解释。[6]尽管这二位学者对政治现实主义的理解带有政治道德主义的色彩,但是其观点非常具有建设价值,尤其是“证成的优先性”观点可作为调和政治道德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的重要策略,从而为主流的政治现实主义提供得以妥协的理论方法,这或许是政治现实主义者可以考虑的进路之一。所以,政治现实主义者其实是反对将政治哲学简化为道德哲学、将政治简化为道德的立场,其重心在于支持政治相对于其他领域(尤其是道德)的独立自主性,并非一味要求政治规范性完全排斥道德规范性,而是试图在政治与道德的张力之间为政治规范性留有一定的余地。
事实上,如果我们回顾政治现实主义最基本的立场,那么为政治规范性的独特性赢得一片空间的要求也无可厚非。作为当代政治现实主义的先驱和核心人物,威廉斯在《太初有为》一书中关于“第一政治问题”以及“基本合法性要求”等论述是被普遍认可的政治规范性概念的重要来源,而政治合法性概念因此也成为了政治规范性概念的核心与基础。基于反思和批判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威廉斯将“第一政治问题”理解为“确保秩序、保护、安全、信任与合作的条件”,而“基本合法性要求”的政治规范性便在于:满足“基本合法性要求”则意味着提供对第一政治问题的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这要求国家必须向每一位国民提供国家权力的证成。[1]3-4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威廉斯本人并没有讨论政治规范性与道德规范性的鲜明划分,与之相反的是,我们看到他不否认政治规范性需要道德的内容,例如,他承认基本合法性要求或许具有道德的要素,但他也强调即使基本合法性要求是一个道德原则,也并不表示道德优先于政治,因为基本合法性要求是内在于第一政治问题的规范性原则。[1]5可见,威廉斯并不反对政治规范性具有道德的要素,而是反对道德规范性对政治规范性具有优先性,这也符合所谓的主流政治现实主义的立场。显而易见,威廉斯的态度也暗示了政治并非不需要道德,而是政治规范性可以与道德达成某种兼容共存:问题不在于孰有孰无,而在于孰重孰轻。
综上而言,主流的政治现实主义或许并不反对政治领域中存在道德,而是反对如康德主义或后果主义等道德理论将政治领域还原为道德领域的做法,反对取消政治自主性的立场。唯有在此共识之下,政治现实主义与政治道德主义才能进一步讨论政治规范性独立自主的条件问题。就此而言,政治现实主义者的确可以保留政治规范性的独特地位,从而维护政治领域一定的自主性,向着他们的理论抱负前进一步。
三、政治规范性对政治实践的背离
政治现实主义强调政治的现实性,反对“理想理论”,即反对将政治规范原则理想化的做法,而是关注政治领域中的分歧、权力以及统治关系等更具现实因素的政治概念。因此,从政治现实主义的立场来看,政治规范性强调对实际政治问题解决方案的行动指导性与可行性,或者说政治问题上的“我们应当怎么做”是政治规范性能够有效回答的问题。政治现实主义的确强调关注现实政治实践的细节,支持历史主义与情境主义而反对普遍主义。例如,关于自由概念,政治现实主义会主张,政治权威下的自由概念必须既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自由概念,也不同于历史上各个时期具有不同内涵的自由概念,为了提供一个当下可行的自由概念,我们必须注意自由概念所应用的实践细节。[8]另一个更现实的例子是政治中的敌人概念:正如政治现实主义强调政治上的敌人并不是论辩上的竞争对手,如果我们面对作为政治家的特朗普,仅仅试图从论辩上瓦解对方的立场和观点,那么我们根本就不是在从事政治,毋宁说我们在打辩论赛。而要真正在政治上打败敌人,必然需要我们诉诸实际有效的政治行动,例如在必要时,国家总是以政治暴力来惩治国内的恐怖分子。所以,政治现实主义具有突出的实践依赖性,所谓实践依赖性即是强调价值概念与现实实践会相互影响从而相互塑造。政治现实主义注重政治规范与政治实践的交互作用,强调政治规范性的实践来源,这表明了政治规范性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
但事实上,政治现实主义在其兴起之初便存在其政治规范性脱离现实政治实践的问题,即威廉斯关于政治现实主义的基本主张和方法并不能保证其紧密贴合历史与政治实践。尽管威廉斯强调哲学与历史的结合,反对基础主义的思考方式,但其思想暗含对普世主义的追求,尤其是在反对相对主义的立场下,威廉斯难免会表露出背离现实历史与现实政治的倾向——这会严重影响政治现实主义的理论自洽及其政治规范性的规范效力。具体而言,威廉斯本应致力于回答“此时此地”的政治权力问题,但其政治现实主义的思想最终也收缩为一种自由主义的合法性主张。[9]在《太初有为》中,他的“批判理论原则”忽视了现实政治权力运行中“影响力”的作用,“讲得通”理论误解并扭曲了政治权力的内在逻辑,“合法性+现代性=自由主义”命题则是建立在错误的概念分析和历史解释的基础之上。[10]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威廉斯的确努力在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历史主义与普世主义之间寻找合适的理论立足点,但完成这个目标并非易事,反而易使其理论违背现实的政治历史、缺乏有效解释力,从而陷入非现实性的困境中。
而今在政治现实主义成为英美政治哲学的潮流之后,当代政治现实主义者的相关论述更趋于失去现实内容的实质性支撑、更加走向形式化,关于政治现实主义的讨论逐渐陷于表面的理论之争,脱离政治现实。甚至当代某些政治现实主义话语声称,它们可以揭示政治的真实本性,并反对主导各类规范政治哲学的抽象化和理想化的政治理论,但是它们自身也表现出了保守、空洞和无知,并且无法实现它们的承诺,其实际特征反而更接近它们所批判的理论特质。[11]在政治现实主义的这种理论形态下,政治规范性具有沦为抽象规范原则的倾向,政治现实不过是被概念规范化而非被还原出真实面貌,其实问题就在于许多政治现实主义的研究过于简化了政治领域的复杂状况,因而没有达到充分处理实际政治问题的水平。或许单是就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机制而言,一些学者都不能够全面把握某一国家的国家机关体系和政治权力架构,更不必说深入探讨现代社会的政治权力问题了。
许多政治现实主义者或许只专注于对规范性原则的阐述和证明,但这种方式与政治道德主义一样,不过都是“规范主义”的进路。[12]即使是政治现实主义者所关注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他们提供的解决方案往往根本上也是纯粹理论性的。而关于现实性的标准,政治现实主义者也是意见不一,但是他们并没有从根本上质疑应用政治规范时会面临的其他问题,所以他们也并未反思其所面临的规范主义窠臼。就此而言,政治现实主义在政治规范性问题上倒退了一截,这种政治规范性概念哪怕最终在理论的交锋中稳居一席之地,也还是抛弃了其所应关照的现实,丢掉了其本应具备的实践性,成为空洞的、非现实的思想产物。
政治现实主义者需要承认道德问题以及规范性问题只是政治理论化中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政治现实主义者需要建立与政治现实世界更紧密的联系,将政治思考扩展到现实政治的不同层面,才能进一步优化规范性的政治理论。但是,如何将政治哲学的反思与现实政治充分结合起来,这本身也是一个难题。“判断”或许是政治理论切入政治实践的一个着力点,因为政治规范性的难题其实是在直面需要判断的实践困境,而关涉政治实践的判断会具体地在政治行动中展现出来,所以判断会要求我们参与实际政治问题之中,而非仅仅去讨论理论知识,这是政治现实主义(以及政治道德主义等)所应考虑的方面。[12]政治实践往往直接或间接涉及其中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并且在综合二种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实际行动,就此而言,判断或许构成了政治规范性走出理论窠臼的重要一步。
不过,从主体的判断转化为面向客体的行动,其背后的动力机制则是更为复杂、尚需充分讨论的问题,如果继续深入下去,政治现实主义者或许需要进入政治心理学、传播学、行政管理学等其他学科中汲取资源并沉淀下去,通过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使政治规范性的要求得以具体化、实在化。
由此观之,由威廉斯等人所发展的政治现实主义虽然多少具有实践性的一面,即其关注政治的现实情境,从而要求政治规范性与政治实践形成交互作用,但是其本身也带有非现实性的色彩,并且在当下也趋于陷入语词之争,尤其是未能破除政治现实主义的规范主义倾向。这将会弱化所谓政治规范性的独特性,并在理论内部为政治规范性带来威胁,也会使政治现实主义愈发背离关注现实政治实践的初衷,更加动摇了政治现实主义自身的理论基础。但欲将政治现实主义拉回现实实践之中,则任重而道远。
四、结论与反思
在政治规范性问题上,政治现实主义无疑处于尴尬的境地。关于政治现实主义的政治规范性概念,当前英美政治哲学界还存在不同的立场分歧,不过主流的政治现实主义者的确能够作出让步,承认政治规范性与道德(以及道德规范性)存在兼容共存的可能,从而为政治规范性赢下独特性的领土。但即便政治现实主义在此向前进取一步,也会面临更大的挑战。独特的政治规范性如何与道德规范性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说如何在保证政治自主性的前提下使政治仍能被道德有效约束与规范,从而避免出现粗暴庸俗的政治现实主义(如“强权即正义”这样的观点),既是理论上的难题,更是实践上的难题。例如,政治领域中会存在“脏手”这种政治上可接受但有悖道德的现象,一旦给予政治过强的自主性,那么使“脏手”问题正当化便是轻而易举,但如此便既不利于国家政治的稳定,也会挑战所谓的政治自主的合法性。此外,虽然本文所谓的“政治现实主义”主要侧重于国家内部政治的方面,但当代政治现实主义的早期形式却是起于国际关系理论(其中重要人物包含爱德华·卡尔、汉斯·摩根索、乔治·凯南等人),而且国际政治现实主义与国家政治现实主义在政治自主性的问题上会面临相似的难题。
在国际上,如果任由政治权力作为国际政治关系的唯一法则,任由政治自身提供所谓完全自足的政治规范性,那么今天国际政治的形势恐怕要比冷战时期美苏霸权主义肆意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与主权的情形更为糟糕。因此,曾经过分强调权力在国际政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国际政治现实主义已遭到许多其他学说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国际政治事实是其难以解释的。
可见,政治的自主性问题是政治现实主义在政治规范性问题上的根本难题之一,哪怕是对于两种不同的政治现实主义而言,都是如此。因此,如何协调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并保障政治的自主性处在合理的界限之内,是政治现实主义争夺新领地的过程中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与之相比,更为致命的问题在于,政治现实主义自诩具有突出的政治实践面向,但其实际学术研究却偏离了现实政治与历史实践,并且愈演愈烈,威胁到政治规范性的独特性地位。尽管哲学研究本身带有抽象性与理论性的特征,但是政治研究却要求具体性与现实性,政治现实主义作为当代重要的政治哲学思潮,需要找寻更贴合政治实践的切入点,而非沉迷于理论上的争辩——政治规范性毕竟最终需要落实于现实政治。
成功消解政治现实主义学说与现实政治实践的沟壑,需要政治现实主义以自身作为示范,展示出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可靠动力机制,在事实中证明自身学说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这样才可以真正实现其理论目标,为政治的自主性打造坚不可摧的基石。换句话说,“理论是灰色的”,政治规范性唯有更加走近现实政治实践,贴合实际政治生活,才能实现思想本身的意义与价值。不过,如何从学说理论走向政治实践、如何确定政治规范性的现实落脚点,同样也是当代政治现实主义者尚需深思的根本难题之一,这个过程必然困难无比,但也必然使其理论形态和思想内涵发生新的转变,唯有如此,政治现实主义才能离开当下的窘境,才能于政治实践中成为“常青之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