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冲突:基于对社会契约论的分析
2024-06-01徐贵
徐 贵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基石之一,尽管以卢梭、霍布斯为代表的众多学者对于“社会契约”的阐释各有不同,但作为一种理论,它构建了“自然状态”这一理想场域,并在其中推演了人类基本政治制度的产生逻辑。而无论是卢梭从“性善论”出发,还是霍布斯从“性恶论”出发,将理想的“自然状态”推演到社会契约的达成和政治制度的建立,其中都至少包含了两个基本要素——“人”和“利益”。
一、作为社会契约伴生物的价值冲突的产生
一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社会契约论中的“人”并不是一个脱离社会、只在自然意义上存在的个体,因为契约只有在社会环境中才能订立、维持和湮灭,是对复数的“人”的关系的规定。然而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契约论所构建的“自然状态”模型中,“人”是一个具有社会历史性的范畴,同一个社会中,并非所有成员都被视为“人”。举例来说,成年女性就被排除在了社会契约论“人” 的范畴之外。 这种排除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成年女性彼时并不具有政治权利, 因此,“人”在这里,是一个具有政治权利的社会个体的集合。
在社会契约论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之所以选择签订社会契约,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可见,私有产权的概念和社会资源的不平均分配现象在“自然状态”之前就已经设定存在。一个事实是,私有更多社会资源——不管是物质资源还是非物质资源——的个体,相较而言会有更强的迫使其他社会个体屈从自己利益的能力。这种能力,我们通常称之为权力,其在政治层面的映射则形成了政治权力。经验地来看,一个拥有更多政治权力的社会个体,会更容易和更积极地捍卫、巩固和增进自身的政治权利。于是,更多的社会资源导致了更多的政治权力,进而产生不同社会个体之间对应然相同的政治权利的不同态度。而这种在“自然状态”中设定存在的不同态度,则使得社会契约在签订之前就不得不面对公平性和争议性的内在诘问,除非签订社会契约的社会个体之间进行严格的互相筛选,以保证他们在政治权力和对政治权利的态度上高度相似。
一份有效的社会契约得以建立并有效运转,不仅需要社会上具有政治权利的个体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社会契约的制定中,而且要求他们能够具有高度重合的利益需求(诉求)。尽管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受生产力水平的影响,筛选具有高度相似的政治权力和对政治权利的态度的社会个体签订社会契约,较之于现代社会具有高得多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社会个体具有高度重合的需求——无论是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还是选择签订社会契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虽然在次要需求的优先顺序上存在分歧,但他们最主要的需求是重合的。于是,当社会契约在他们之间签订并开始生效、最主要的需求得到妥善安排和解决之后,“人”们之间围绕各自次要需求的优先度产生矛盾——即“价值冲突”——便几乎就是一种必然,成为了社会契约的伴生物。
二、价值冲突的结构化特征
人面向自然和社会的需求是复杂的,众多需求在优先度上的排列组合形成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念。于是,价值冲突就表现为了这样一种结构性冲突:具有相似内容的需求,在不同的社会个体的排列组合中具有不同的优先度。
那么,人具有哪些内容相似的需求?在这方面广为人知而又接受度较高的,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将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归结为生理、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种需求,更高一级需求的出现以低一级的需求被满足为条件。这种不同需求之间的联接逻辑关系,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也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支持,在后者看来,“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又引起新的需要”[2]。尽管从一般的社会发展规律来看,马斯洛的这一理论逻辑是顺畅的,但在实际的社会实践中,却无法解释众多的特例。在这些特例中,人们的低一级的需求未被满足,但却在执着地追寻着需求层次理论中更高一级的那些需求。这些特例在过去通常被标识为“高尚”“美德”等,在现在却更多地以后现代的方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它们无时无刻不在冲击着人们对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认识。
从现实层面理解这一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的张力,就得对其进行某种修正。这种修正并不包括他的有关于人的需求的分类,而是这一理论中有关于需求的分布结构和位移规律。一方面是,现实生活中,人在某一阶段并不仅仅拥有一种需求,而是从生理到自我实现的五种需求同时存在,只是在特定的时期里,由于其中的某种需求占据主导地位,才使得他表现出某种需求导向的行为。因此,人们的不同需求在结构上更像是一种表盘而非金字塔。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诚如马斯洛所认为的那样,人们的需求会沿着“生理——安全——社会——尊重——自我实现”的顺序依次发生位移。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在数量多到不能视为例外的情况下,人们的需求位移并不是线性而稳定的。比如,新中国成立之初,无数热血青年在自身生理需求并未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响应党的号召加入志愿军、投身保家卫国的抗美援朝战场,形成了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无法理解的此类革命精神,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的过程中,屡见不鲜。
于是,这就带来并解释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价值冲突的两种特征:一是普遍化。一方面,每一个人都会在特定时期成为某种需求占主导的行为体,这就使得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可能卷入社会性价值冲突之中;而在另一方面,价值传递的非线性规律,使得所有社会成员即使在旧有的、已满足的需求上具有共识,在关于下一个主要需求的认知上也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价值冲突的发生。二是结构化。从个体层面来说,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是由不同层次的需求以不同占比相互组合的混合存在,占比最高的那个需求主导着这一社会个体的行为。当不同的社会个体之间存在不同的主导需求时,带有结构化特征的价值冲突就发生了。而从社会层面来说,相同需求主导的社会个体总是会倾向于联合,以期实现群体共同的需求目标。当不同需求主导的群体在社会性稀缺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时,价值冲突就在他们之间产生了,从社会层面来看,这一价值冲突就明显地带有结构化的特征。
三、价值冲突的类型
在就价值冲突的结构化特征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意识到,价值冲突存在着不同的类型,至少在个体和社会层面如此。实际上,当我们将时间(或静止或运动)和空间(或个人或群体)这两大因素纳入考量之后,价值冲突至少可以分为如下四种:
一是人际冲突。这是某一个时间切片下,不同的社会个体所产生的价值冲突。它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最易于被我们的感官所捕捉到。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信息流动速率不断加快,人际价值冲突较之以往更为频繁和显性地袒露在社会个体面前。个体作为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因子,使得人际冲突往往是群体冲突、代际冲突的最基本单元和个体层面的表现形式。
二是群体冲突。人是群体性动物,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因此,具有同种需求导向的社会个体往往会聚合起来,一则为了满足自身的社会性认同,二则为了集合力量共同促进相同需求的满足。然而,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使其只能用来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而社会主要矛盾在需求端的主要内容,由社会中最具普遍性的那种需求所决定,是最广大的具有相同主要需求的社会个体的意志集合。不过,“阿罗不可能定理”告诉我们,“汝之蜜糖”往往意味着“彼之砒霜”,“无论社会契约如何彰显‘每个成员都是共同体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基本原则,都无法消解这些不同的部分之间(亦即不同的人之间)由于彼此歧异出现张力冲突的必然性”[3]。因此,对于满足社会主要需求的努力,势必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他社会群体,从而在价值层面上引起群体冲突。
三是自我冲突。所谓自我冲突,就是个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表现出来的由不同需要为主导的行为之间的矛盾,往往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在个体层面的体现。人们的需求及其位移,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当社会生产力处于不断前进发展的通道中时,居于其中的社会个体的需求便会不可避免地产生顺序位移;相反,当社会生产力发生倒退时,社会个体的需求结构也会发生逆序的位移。在这一过程中,人首先与不同时空中的自己产生价值冲突。于是我们就能看到,很多社会个体会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作出自相矛盾的需求表达。这也在提醒我们,理解任何社会个体的话语都应当回到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场域,否则就很容易遭遇自我冲突。
四是代际冲突。代际冲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群体冲突,由于相同群体在时间维度上的主要需求的位移难以观察、衡量和界定,因此,代际冲突可以视为是群体冲突在时间维度上的直观体现。代际冲突指代的是这一类现象:不同世代处于相近的空间环境之中,但新生世代的出发点站在前辈所构建的基础之上,二者坦露出的、差异性相当明显的主要需求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与冲突。这种代际冲突普遍地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当社会革命风雨欲来,新生世代往往以革命性变化推动者的角色走进历史叙事,其价值观念必然显著区别于先辈世代;当社会革命如火如荼,各种思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新生世代便再难认同旧有价值,从而与先辈时代产生价值冲突。即使在日常生活领域,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文明的飞速发展,新生世代的后现代价值也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乃至解构着先辈世代的价值。
直观地来看,不管社会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代际冲突似乎都具有某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似乎又和先辈们所达成的社会契约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在年轻世代诞生之时,先辈订立的社会契约就已然存在,尽管年轻世代并未参与契约的订立,却不得不接受既定现实。换句话说,新生世代始终无法就既有社会契约的合法性进行表态,而当新生世代成长成熟后,对既有社会契约表达意愿的欲望会越来越强,这就为价值的代际冲突提供了适宜的温床。
四、影响价值冲突烈度的因素
诚然,价值冲突在任何一个社会的任何阶段都是存在的,但是它们的烈度也千差万别。那么,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一个社会中的价值冲突的烈度就非常值得探讨。
首先是社会贫富差距问题。在一个橄榄型社会之中,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相近,这就意味着整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具有相近的生活境遇和目标,从而在需求结构上更可能产生共识。但贫富差距的拉大则会破坏这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增加社会两端社会成员的数量,使得社会在整体上被壁垒分明地划为高收入、中收入和低收入三个群体。而在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中,存在一种低收入的社会成员在数量上占多数,但中高收入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上更具有话语权的矛盾。这种矛盾直接体现在三个群体对“什么是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迥异认知上:低收入群体认为是温饱,中收入群体认为是人身财产安全,而高收入群体则认为是环境保护或动物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围绕稀缺的社会资源,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往往面临着不同群体之间顽固而又深刻的价值冲突。
其次是政治制度差异问题。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人类已有的社会形态中都存在价值冲突,而影响其烈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该社会所采取的政治制度及其历史阶段。一方面,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能够得以建立,就在于其解决了旧有政治制度无法解决的烈度较高的社会性价值冲突,因此,其初创期的社会性价值冲突的烈度较低。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性“马太效应”使得民众阶层跃升的可能性越来越低,阶层的固化和冻结带来了各层次社会群体之间在价值认知上的相互隔绝、互不理解,社会性价值冲突由此不断富集,烈度也便不可逆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政治制度在影响社会性价值冲突的烈度方面,也明显地存在差异。就当前的西方资本主义政制而言,表面上看统治阶级推行的“福利政策”似乎缓解了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社会性价值冲突的烈度似乎不高。但实际上资本的逐利本能一直在鞭策统治阶级不断加大对被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阶级矛盾一有合适时机就迸发出来。近年来美国发生的“我不能呼吸”的黑人惨遭凌辱、杀害事件和冲击国会山事件;法国发生的黄马褂事件等,都在不同侧面、不同程度地昭示了资本主义政制下高烈度社会性价值冲突的本质。相比之下,在社会主义政制之下的中国,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坚守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因此,中国共产党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社会性价值冲突可以及时进行科学疏导、解决,从而避免社会冲突扩大。
最后是教育宣传质效问题。教育宣传的质量和效果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社会内部的价值冲突的烈度。“教育宣传”在这里可以粗略地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有效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另一个是新闻媒体的宣传报导。一方面,在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中,理性而具有辨识力的社会公民更愿意在面对与他者的价值冲突出现时,或接受妥协,或寻求仲裁,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社会整体的价值冲突烈度。而这种合格的社会公民的培养,仰赖于有效的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相互配合,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猎奇和追求关注度的本性,使得那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价值观念很容易成为个别新闻媒体乐于捕捉的对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监督他者的新闻媒体本身欠缺管理和监督,就会易使个别新闻媒体走上一条无限制追逐流量、为创造热点不择手段的歪路乃至邪路,致使社会整体价值冲突的烈度不断抬升。因此,必须强化优化宣教工作,注重正面引导,科学化解社会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