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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整体性治理视角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路径

2024-06-01陈思宇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信任主体目标

陈思宇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自《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印发以来,我国高校加快了实施创新创业教育的步伐,通过开设课程、搭建实践平台、建设师资团队等多项措施布局创新创业教育。但在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多要素协同不强、各主体无法高度融合共生等是较为显著的问题。与此同时,麦克思研究发布的《202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21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月收入持续上升,考研和考公比率也显著上升,但自主创业率仅为3.1%。这些数据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当前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不足的现状,也从侧面说明我国高校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还存在实效不高、普及不够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整体性治理为视角,分析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的问题,提出应厘清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各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通过整合社会力量与资源,通过各主体的集体行动,使创新创业教育朝着全部门参与、全物资动用、全平台使用、全过程互融,“课程-教材-实践-孵化-创业”的全链条全覆盖方向发展[1]。以发挥整体效应,破解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各主体无法通力协作的核心难题,实现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的整体跨越式提升。

一、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整体性治理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在《整体政府》中对整体性治理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他指出整体性治理的价值导向是需求满足,核心要素在于协调与整合,目标在于促进多元主体合作参与,只有建立整体性的政府运作模式,才能破除政府治理中存在的“碎片化”问题[2]。2002年,希克斯等学者出版《迈向整体性治理:新改革议程》一书,强调应改变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单打独斗的现状,以制度化推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实现整体性治理[3]。中国台湾学者彭锦鹏认为整体性治理重点是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实现公民需求的最大化满足[4]。由此可见,整体理性治理主要源自对公共管理中缺乏协调、沟通导致组织间功能分化,无法有效治理社会问题的反省和修正,其关键是通过组织机构间的合作与整合来解决问题,提升治理成效。

从整体性治理的视角探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目前,对创新创业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实践机制、课程等方面,对创新创业教育整体性的研究文献较少,而整体性又是创新创业教育良性发展甚至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立足整体性视角分析创新创业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对充实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有重要意义。同时,整体性治理与创新创业教育之间存在许多耦合之处。第一,从治理目标来看,整体性治理以需求作为价值导向,创新创业教育也以满足学生的创新创业需求为最终目的;第二,从治理结构来看,整体性治理主张促进多元主体的合作,创新创业教育也涉及多个主体,只有多主体合作才能确保创新创业教育的质量;第三,从治理机制来看,整体性治理要求构建协调与整合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创新创业教育也需要通过协调与整合机制来发挥整体合力。根据上述综合分析,可以得出整体性治理与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治理问题相互耦合,可以将整体性治理作为分析创新创业教育问题的视角进行嵌入:首先,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提高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理念引领,也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最终归宿。整体性治理强调创新创业教育价值理性的回归,就是要以学生为本,切实解决学生当前在创新创业教育中面临的问题。其次,整体性治理提出了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整合和协调要求,整合就是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各个组织和部门立足全局,保持行动的一致性,实现协作与整合,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供给质量。协调是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各主体以合作共赢的整体理念为根本遵循,畅通彼此之间的沟通渠道,完善参与路径,解决创新创业教育中的认识分歧,消除彼此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构建以信任为纽带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合作关系。

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整体性治理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我国高校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已进行了诸多尝试,创新创业的整体发展持续向好,但在价值理念、主体参与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碎片化”问题,与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总体目标存在一定差距。

(一)信任匮乏,缺乏整体性的合作理念

合作的前提是信任,人类的行动在共同面临不确定的未知或不可知的情境下,信任就变得特别重要[5]。没有信任,合作的不确定性将会大大增加。对创新创业教育而言,各主体之间的不信任将增加合作的风险,最终影响创新创业教育的质量。当前,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各主体之间的不信任问题较为突出,由于创新创业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前景未知、成果转化效果不确定,各主体对通过创新创业教育实现互惠互利的预期成果期待并不高,所以并不愿意在充分信任彼此的基础上精诚合作。而缺乏信任联结,使得各主体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缺乏整体性育人理念,不愿意协同整合各自资源,无法形成实施创新创业教育的共同体,从而拉低了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整体质量。

(二)目标不一,缺乏整体性的目标体系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主体众多,其既处于高校内部生态系统中,又不仅仅止于此,还嵌构在社会和国家这个大生态系统中,这就意味着创新创业教育不可能脱离社会、国家而独立存在。但目前,创新创业教育中存在创新创业教育和企业生产实践、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等多重割裂现象。究其原因,就在于各主体目标不一,“各怀心思”,都在按照自己的既定目标参与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但都不愿意走出自己的“舒适圈”,不愿意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和目标。这种“碎片化”的思维,影响了各主体的集体行动,导致各主体之间“有合作之名,却不行合作之实”的貌合神离状态,严重影响了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入发展。

(三)结构不畅,不利于释放整体性的活力

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教师和学生等都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利益主体,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承担的职能也有差异。目前来看,他们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合作关系,但合作关系并不牢固,各主体之间并未形成整体联动的发展局面。究其原因,与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组织运行结构有直接关系。目前,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明显受到科层制结构的桎梏。在这种以行政逻辑为支撑的组织体系下,每一层级都将完成更高一级权力主体发布的任务作为工作核心[6],各主体之间是否联动完全取决于上一层的行政命令,而非取决于现实的创新创业教育需求、专业热情和共同愿景。如此,不利于释放各主体的参与活力,不利于各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合作不足,缺乏整体性的协同

创新创业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创新项目的提出到实施,再到创新成果的转化,其中涉及许多环节,需要多个主体同心协力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任何一个主体的不作为都会导致项目的停滞。但目前来看,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各主体之间的协同有形式化、表面化倾向,在一些实质问题上互相推诿、不作为,导致创新创业教育无法实体化,无法形成良性循环,无法走向市场和产品。

三、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整体性的治理路径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整体性治理,就是要以学生的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通过信任、合作与协调来消弭组织内外部的问题与矛盾[7],促进治理主体在各方面的协调与整合,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和更高质量的创新创业教育。

(一)构建信任,促进整体合作的稳定

信任是创新创业教育中各主体开展合作的基础,只有构建信任,才能减少合作风险,使合作更可控,避免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合作稳定。构建信任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在过程中构建信任,即各主体在合作的过程中对彼此产生信任,并随着合作的持续,使信任得到巩固。第二种是增加合作中的欺骗成本,较为常见的方式有“锁定”或设置壁垒,所谓“锁定”,即在确立合作关系之时锁定各主体的投资资源,设置壁垒即为各方设置较高的退出壁垒,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使各合作方牢牢地拴在一起,结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合作关系,如此可以有效防止因不信任导致的个别合作方随意退出行为。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缺乏硬性约束,第二种方式过于直接粗暴,可能会让想参与的合作方因为欺骗成本太高望而却步。可考虑将二者融合,一方面,在合作之初锁定所有参与方的投资资源,比如共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机构锁定各方资源;另一方面,积极构建过程信任机制,比如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化平台,构建各方都乐于接受的多元化合作模式,以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为例,可以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战略需求,灵活确定合作模式,通过双方利益偏好分布的不断扩大,增进各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信任程度。

与此同时,需要注意信任的构建应当是有监督和约束的,要让信任可以控制,否则信任就会成为主观随意的选择,难以持续,将给创新创业教育各主体的合作带来难以预知的灾难。加强信任控制的方法主要有:第一,建立创新创业项目评审机制。组织创新创业教育专家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评审,前期做好论证,中期定期检验,后期严格验收。第二,建立创新创业项目上报机制。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定期上报机制,由相关负责人定期将创新创业项目的推进情况、研发情况、成果转化情况等上报给创新创业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第三,建立创新创业项目问题反馈机制。一般性问题可以上报给二级单位或技术部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则要上报给创新创业中心及主管部门,经详细讨论之后进行解决。这些方法本质上是一种信任监督,对于强化各主体间的信任有积极作用。

(二)明确目标,确立整体性的目标体系

目标是行动的方向,为行动提供明确指向。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整体性治理是否可以实现,目标的设计至关重要。一方面,要以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培养国家亟须的创新人才为基本价值取向。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并不仅仅关乎高校利益,也不仅仅关乎教育领域,还关系到社会发展、国家创新战略的实现。因此,应当着眼于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为国家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丰富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这也是创新创业教育整体性目标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要合理地考虑创新创业教育中各个参与方的利益。以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基本取向并不意味着只考虑国家利益、区域整体利益,也不是只考虑高校利益,而是要在整体利益与各主体利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涉及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多个主体,利益关系复杂,如果不合理承认各主体利益,很难使各主体齐心协力开展集体行动,不论是整体利益还是个别成员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必须设计一个既考虑整体利益又确保各主体合理利益诉求得到保障的整体性目标。

结合当前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社会对创新创业人才的需求及大学生就业的现实需求,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应当确立的目标为:学生层面,以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扩大学生的创业规模和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质量为目标;社会层面,以为经济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科技支撑等为目标;学校层面,以普及创新创业教育、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为目标;企业方面,以服务企业战略目标、为企业储备创新人才为目标。要将各主体的目标都纳入整体性目标体系中,形成企业、社会与创新人才培养联动的整体性目标。只有这样一个充分关照各主体利益的、层次丰富的整体性目标体系,才能得到各参与主体的认同,从而使他们愿意遵循整体性目标采取集体行动。

(三)理顺结构,建立平台型的组织体系

科层结构下的创新创业教育虽然结构稳定,可以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但在面对创新创业教育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和风险时,则常常显得无能为力。一旦在创新创业周期内,出现各要素之间的不稳定性情形,科层结构的弊端就会暴露无遗,难以确保创新创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平台型的组织体系,通过扁平化、极简化的组织层级,形成多决策中心的领导结构,可以使创新创业教育回到学生成才成长需求这一本质使命中,使所有参与主体都将关注焦点放在组织的价值创造上。如此一来,有利于重塑各参与主体的整体价值观,使他们重新思考怎样的创新创业教育才是好的、有价值的,并将追求有较高现实价值、育人价值的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各自的行为模式。而在平台型的组织体系中,各参与主体的身份也将发生重构,每个主体在新的平台型组织情境中都变成了参与者、合作者和沟通者,每个主体都对创新创业教育负责,自主、自由、自觉地与其他主体合作。这样一个全新的开放型组织体系将减少很多审批节点和没必要的汇报工作,打破过去存在的各种“部门墙”,破除各主体在沟通和协作中存在的诸多障碍,从而使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组织的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得到极大地提升。

过去,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受科层结构等级森严的影响,很多主体都缺乏决策权力。但平台型组织倡导个体间的协同创造,强调以组织的使命感和共同愿景对所有成员进行感召,这样一个共创共享的组织模式,可以使各参与主体突破科层结构的重重束缚,真正地参与到创新创业决策活动中。这无疑会激发各个主体的创造力和主动性,使他们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到创新创业教育的全过程,从而使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组织真正演变成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尊重参与主体创造性、能满足组织目标需求及能促进组织个体间高度协调、整齐划一的组织,最终将高校、政府、企业等的人与资源充分地连在一起,形成更加紧密地联结力,确保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顺利高效推进。

(四)增强合作,提升整体协同水平

当前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面临的各种问题,都需要通过各主体之间的协调和一致行动来解决,而整体性治理倡导加强组织之间的协调,引领各参与主体基于内生发展需求自愿构建协同治理秩序,提升协同治理能力[8]。我们可以将整体性治理理解为一种系统思维,其关键在于以整体为核心,政府、高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属于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这个系统中,应加强协商对话和价值整合,提升整体协同水平。高校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应尽快建立一个有利于各方协商对话的平台,给各主体提供发表理性建议的机会,促成各部门、各参与主体之间消除各自为政的心态。在沟通协商中,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弥补彼此不足,并不断根据共同价值进行自身价值结构的调整,最终在整体和部分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各部门价值观念的优化整合,实现创新创业教育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应当加强政府、企业和学校之间的联动,形成发展共同体。地方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不仅是高校自己的事,与区域经济社会、区域企业之间是共生共赢关系。地方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需要区域政策、资源等多方面的支持,其提供的智力资源同样可以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了实现政府、企业和学校的整体利益,应当建立整体联动的发展共同体。该共同体应坚持目标共通、做法互融、相互支持,协调高校、政府、企业在创新创业教育中的行动,使其充分凝聚共识,形成行动合力。理想的状态是:高校将区域经济发展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基点;地方政府完善创新创业教育的资金支持、实习政策等,为高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有力支持;企业肩负起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的重任,通过技术创新、转移和应用等实质性活动参与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中。

此外,应当设置一个可以促进教育和产业之间有效衔接的融合管理组织,由这个产教融合管理组织负责从整体上制定、执行和监督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活动,使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共同体可以真正地运行起来。创新创业活动离不开产教融合,因为产教融合是连接教育和市场需求的纽带,设置一个产教融合管理组织有利于提升创新创业教育的质量。该产教融合组织应当基于三级层面设置:国家层面,可考虑由教育部设置管理机构,负责产教融合全局,制定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国家标准;地方层面,由地方政府制定行业企业的参与政策,盘活区域企业资源;高校层面,设置具体事宜的执行机构。此三级管理组织之间通过协调配合,可以充分整合各类资源,促进创新创业系统内各要素的联系与沟通,提升整体协同水平。最终,在共同体的推动下实现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形成研发、转化、再研发这样一个良性互动循环。

四、结语

高校创新创业系统中涉及学校、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主体承担的职能不同,扮演的角色也有差异,要使各主体通力合作并不容易。各主体价值观念和利益等的冲突极容易使彼此之间互动受阻、合作不畅,影响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供给,导致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落空。要打破各类资源分割、各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必须树立整体性思维,关注各个行动主体的利益因素,以整体性的理念、目标、行动等破解困境,确保各主体都能获得参与红利,从而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唯有如此,才能为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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