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自我保存”?
——斯宾诺莎论“Conatus”与有限样式的本质和存在
2024-06-01雷泌阳
雷泌阳
(同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在早期近代哲学史上,巴鲁赫·德·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斯宾诺莎被看作是早期现代重要的理性主义者,在他看来存在着不随自然世界生灭变化的真观念,人凭借理性能够认识它们,从而获得至善和幸福。与此同时,斯宾诺莎哲学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自我保存或“努力”(Conatus),“它”被看作是建构斯宾诺莎政治哲学著作的关键概念。[1](P137)然而,有学者认为斯宾诺莎的理性和“努力”之间似乎存在着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根源于其本体论和物理学之间无法克服的矛盾。[2](P25)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阐明所谓的“自我保存”和“理性”之间的矛盾,并指出学者对这一矛盾的解决及其存在的问题。论文的第二部分详细论证自我保存的对象是个体的特殊本质的存在。借助这一部分的结论,论文的第三部分进一步论证理性的自我保存和非理性的自我保存之间的区别是自我保存的力量大小的区别,也即自然权利大小的区别。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指出斯宾诺莎对理性认识的强调不同于传统哲学,后者将哲学沉思看作是净化灵魂、实现超脱肉体和世界的灵魂不朽的手段,而前者则是为了更好地、更有德性地生活在现实世界之中。
一、自我保存与理性的矛盾
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受到霍布斯的重要影响。和霍布斯一样,斯宾诺莎承认个体(即有限样式,包括人)在自然状态下有权利做任何在他自身看来有助于自我保存的行为,因此非理性的自我保存和理性的自我保存都是合法的。然而有学者认为在斯宾诺莎看来真正的自我保存或理性的自我保存指的并不是保存个体的生命,而是使个体获得德性和自由。这种对德性和自由的肯定,意味着对生命本身的价值的否定。人不能为了保存生命违背理性的教导:
如果有人问,假如一个人不守信用可以避免目前的性命的危险,为了保持他的存在起见,理性是否也劝导他勿守信用。我仍然根据同样的理由答道:如果理性劝导人作这样的事,则它应劝导一切人都作这样的事。如是则理性将普遍地教导人,凡是与人缔结联合众人力量,遵守公共法纪的契约,均应采用欺骗方式,这无异于说理性教导人实际上不要有公共的法纪,这是不通的。[3]①
这段话被看作是斯宾诺莎主张人可以为了理性放弃生命的证明,也即是说理性或德性要求个体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4](P226-227)根据克拉科夫斯基(Kolakowski)观点,斯宾诺莎的哲学存在着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即斯宾诺莎一方面承认有限样式的自我保存,另一方面又认为由于实体和样式的特殊关系,样式在理性的认识,也即和实体的统一中必然取消其个性。[2](P25)克拉科夫斯基实际上是认为斯宾诺莎既肯定有限样式具有普遍本质,又肯定其具有特殊本质,并且非理性的自我保存保存的是绵延中的存在,这种存在与个体的特殊本质密切相连,而理性的认识,同时也是理性的自我保存,以理性这一理想的人类模型的本性为目标。在他看来,对理性这一人类本性的保持或追求,尽管能够使人通过和神的结合实现永恒,但同时也意味着对个体的特殊本质和存在的取消。
对于这一所谓的矛盾,一种简单的解释是否认斯宾诺莎主张个体具有非理性的自我保存的权利。在斯宾诺莎这里,个体的自我保存的力量是神的力量。斯宾诺莎关于“权力”(power)有两个不同的术语,一个是“potentia”(权能),一个是“potestas”(权力)。坎波斯(Campos)认为“potentia”指的是可以是任何给定目的的潜能或活动,“potestas”是指向一种特定的符合合法性标准的目的的执行能力或执行活动本身,“potentia”只有转变成“potestas”才具有合法性的维度。也即是说“potentia”不是“权利”,“potestas”是“权力”但并不必然是“权利”,只有理性行动的“potestas”才是“权利”。[5](P90-91)
但是无论这种关于“权利”和“权力”关系的解释是否正确,否认有限样式具有非理性的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明显与斯宾诺莎的文本不符。斯宾诺莎在《伦理学》(E4P37S2)、《神学政治论》和《政治论》中明确认为愚人和哲人都具有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6](P212)[7](P11-12)此外,否定有限样式具有非理性的自我保存的权利,即意味着否定有限样式的力量是神的力量,也即意味着否定了有限样式的现实性。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否认有限样式具有现实性,因此他的哲学是一种“无世界论”(Acosmsim)。[8](P99)克拉科夫斯基试图通过对有限样式的现实性的否定,也即对其特殊的现实本质的否定,来消除其声称的斯宾诺莎哲学中存在的冲突。[2](P18-20)但这种“无世界论”的观点遭到了学者的批判,在他们看来,有限样式具有现实性,尽管他们在实体和个体的关系上持有不同的看法。[1](P289-290)[9](P25)
另一个容易发现的问题是,科拉科夫斯基这种认为斯宾诺莎的理性的自我保存以一种理想的人性为目标的观点,实际上是肯定斯宾诺莎的思想中仍然保留着某种目的论。而这明显与斯宾诺莎对目的论的批判相矛盾。在笔者看来,要想解决所谓的“自我保存”与“理性”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澄清自我保存所保存的是什么。实际上,理性的自我保存保存的不是个体的普遍本质,而是与非理性的自我保存一样,保存是个体的特殊本质的存在。
二、普遍本质还是特殊本质?
有限样式的自我保存与其本质和存在密切相关,这一点从斯宾诺莎关于“努力”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为“努力”下的定义是“每个事物,就其在自身之中而言,努力在其自身的esse中进行保存。”(Unaquaeque res, quantum in se est, in suo esse perseverare conatur.)(E3P6)对于如何理解这一定义,学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的争论集中在如何理解这里的“esse”上。“esse”的英文翻译是“being”。在哲学史上,“esse”或“being”既指一物的本质,也指一物的存在,“本质”与“存在”密切相关。在《伦理学》中,将“esse”看作是本质或存在都有文本依据。对于斯宾诺莎来说,神的本质包含存在,因此本质和存在是不可分的,尽管有限样式的本质不包含存在,但是二者也不能离开对方而存在和被认识( E1P33)。因此,“努力”的定义中的“esse”或“being”同时具有本质和存在的含义,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本质的存在。
对于有限样式的本质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学者们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有限样式,例如作为有限样式的特殊的个人,具有普遍本质,这一普遍本质即是作为类的人的本质。[10](P69-71)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关于“定义”的观点是:“一物的定义只说明个体的本质,而不说明其数量”(E1P8S2)。因此人的定义或本质,不能说明为什么存在特定数量的人。某个特殊的人之所以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特殊的原因(E1P8S2)。这说明斯宾诺莎不仅认为存在类本质,而且认为类本质不能说明特殊的有限样式(包括人)的存在。学者们还通过斯宾诺莎关于“至善”和幸福的理论,来论证存在普遍的人类本质。斯宾诺莎认为“追求德性的人的最高善是人人共同的,并且能被所有人平等地享有”(E4P36S)。这种共同性,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出自于共同的理性本性(E4P36S)。此外,斯宾诺莎关于理性和情感的论述也暗示存在着人类共同具有的本性:正是因为每个个体的本质能够“相合”,人类才能具有共同的本性,如果个体的本质不同,那么他们的情感也不同(E3P57)。最后不仅存在人类的本性,还存在动物的本性(E3P57S)。
但是这种认为存在类本质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一个理由是斯宾诺莎道德学说的真理性是值得商榷,共同人性可能仅仅是为了虚假的政治或道德目的想象出来的。另一个理由是斯宾诺莎拒斥一切形而上学的和概念的普遍化。在斯宾诺莎看来,“人类”只是抽象的概念,不代表任何真实的东西,真实存在的只是个别的人。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对“先验”的术语和“共相”进行了批判。在斯宾诺莎看来,“存在”“事物”和某物等术语表示那些最混乱的观念。“人”“马”和“狗”等概念是人通过想象事物共同具有的东西而形成的虚假观念,并且不是所有人以同样的方式想象而成的,而是人们根据什么最常影响身体,什么最容易被心灵所想象或回忆而形成的。根据方式的不同,人们形成不同的关于人的本性的观念:“例如,那些最经常以惊奇的目光看待人的身材的人,将会把‘人’理解成拥有直立身材的动物。但是那些已经习惯考虑其他东西的人,将会形成另一个关于人的共同形象——例如,人是能笑的动物,两足而无羽毛的动物,或理性的动物。”(E2P40S1)
尽管斯宾诺莎区分了“抽象概念”和“共同观念”,但是人类本性是由有限样式的理性认识产生的共同观念,而非想象形成的“抽象概念”。抽象概念是由想象所形成的混淆观念。心灵的“想象”指的根据外物对身体造成的情状认识事物,也即根据“自然的共同秩序”认识事物。由于每个人的身体及其感受是不同的,因此形成的“抽象概念”也是不同的。而“共同观念”是一个事物作用于所有身体时,这些身体所产生的共同具有的特性,并且是根据“理智的秩序”认识事物所必需的条件。从“共同观念”推论得到的理性知识和“直观知识”不同于抽象概念,它们都是充分观念。
但是即便如此,“共同观念”也不是有限样式的本质。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明确表示所有事物共同的东西,以及同等存在于整体和部分中的东西,不够成任何个体事物的本质(E2P37)。因此第二种知识作为事物的特质的共同观念,以及从共同观念推论而得来的观念,并不是关于个体事物的本质的知识。只有和第二种知识不同的直观知识才是关于特殊的个体事物的本质的知识。实际上共同观念只是一个有限样式与其他有限样式共同具有的特性的观念。
根据斯宾诺莎的个体理论,有限样式不是独立的原子化的实体,而仅仅是唯一的实体或神的样式。每个个体都是复合物体,不同性质的个体组成另一种个体,这种个体又形成第三种个体,如此无穷地推演下去,组成整个自然这一无限的个体(E2P13L7S)。在这个自然的构成中,人类是由有限数目的人这一种个体构成的,因此个体的心灵能够形成作为整体的人类的本性的观念。这一观念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是其特殊的本质,而对于构成人类的部分的个人来说,是他们所共同具有的性质,即所谓的“共同观念”。因此,“共同观念”不是依赖心灵的类本质,而是所有有限样式产生的一个具有现实性的性质(property)。这种性质是被构建的个体的特殊的现实本质(即人类的特殊本质),而非被建构个体的组成部分的特殊本质,尽管这种性质能够成为构成部分共同具有的性质。也即是说所谓的类本质实际上是个体的现实本质产生的不依赖于它们的结果(这个结果本身也是一个特殊的现实本质),而非产生个体的现实本质的原因。因此,无论是“抽象概念”还是“共同观念”,都不构成特殊个体的本质。对于斯宾诺莎来说,不存在所谓的普遍本质,有限样式的本质都是特殊的。
关于本质,斯宾诺莎有两个不同的术语,一个是“形式本质”,另一个是“现实本质”。有限样式的“努力”指的是其现实本质。现实本质指的不是形式本质的现实化。有限样式的形式本质,不是一种未被实现出来的形式,它和现实本质之间的关系不是形式因(formal cause)的关系,而是动力因(efficient cause)(E1P16)的关系。因为如果将现实性本质看作是形式性本质的现实化,那就意味着有未被实现出来的有限样式。但是在斯宾诺莎看来,一切在神的力量以内的东西都必然存在(E1P35)。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必然以无限多的样式被推出(E1P16)。也即是说,在神之内不存在任何未被实现出来的样式。因此,形式性本质是完全现实性的,永恒的。形式本质和现实本质既是本质存在的两种形式,也是神的属性的两种样式。在斯宾诺莎看来,神是万物的本性与存在的动力因。无限多的形式本质构成了直接无限样式,无限的现实本质(有限样式)构成了间接无限样式。前者构成的是永恒的因果秩序,后者构成的是自然的因果秩序。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形式因的关系,而是动力因的关系。有限样式实际上同时受到直接无限样式和间接无限样式,也即永恒的因果秩序和自然的因果秩序的共同支配。
有限样式的形式本质与现实本质之间的区别,既不是本质上的区别,也不是潜能和现实的区别,而是存在的不同状态的区别,即永恒和绵延的区别(E5P23)。绵延和永恒是存在的两种形式。形式本质是永恒的,现实本质是具有绵延的,不过现实本质也能够通过自身实现某种程度的永恒(E5P23)。因此,斯宾诺莎认为有限样式的努力或现实本质并不包含任何确定的时间,而是包含无限定的时间(indefinite time)。并且只要有限样式的现实本质能够彻底摆脱其他有限事物的支配,就能够彻底实现永恒:“如果一物不为某种外因所消灭,它将赖它此时借以存在的同一力量,而永远继续存在”(E3P8)。有限样式只有彻底摆脱其他有限样式的影响,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保存。不过在斯宾诺莎看来,有限样式只能一定程度上摆脱他物的影响,而不可能彻底摆脱他物的影响。
三、想象的自我保存与理性的自我保存
上一节指出,有限样式的本质和存在密切相连,有限样式的自我保存,所保存的“being”指的是其特殊的现实本质的存在,这一存在既指绵延,也指永恒。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二部分对“物体”的本性进行了分析。在他看来,物体分为简单物体和复合物体,简单物体的区别是运动和静止,复合物体的区别是运动和静止的比率。因此,运动和静止是简单物体的本质,运动和静止的比率是复合物体的本质。又由于斯宾诺莎认为有限样式都是复合物体,所以有限样式的自我保存,即是对其特殊的运动和静止的比率的存在的保存(E2P13S)。
斯宾诺莎将人看作是心灵和身体的统一体,并且认为心灵和身体是同一个东西,只是在不同的属性下被理解。因此人的自我保存,既可以通过身体来理解,也可以通过心灵来理解。作为身体的有限样式和作为心灵的有限样式都处于“自然的因果秩序”之中,其运动和静止的比率受到自然界中其他有限样式的影响:“如果一物增加或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身体的活动力量,则这物的观念就会增加或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心灵的思想力量”(E3P11)。一旦个体的运动和静止的比率发生变化,那么该个体就消失了(E4P39S)。因此要想保持自身的绵延,就需要增加自身的本性的力量,以克服外在事物的影响。
无论有限样式是否被其他的个体事物所决定而存在和行动,有限样式自我保存的力量,也即其现实本质,都被斯宾诺莎看作是其自然权利。因此无论是理性存在物还是非理性存在物,都具有自我保存的力量,也即具有自我保存的权利。“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的观念,都努力在无限定的绵延(indefinite duration)中保持其自身的存在,并且自己意识着它的这种努力”(E3P9)。也即是说理性的自我保存和非理性的自我保存都是出于个体的自然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具有的是同等程度的自然权利。因为非理性的自我保存的自然力量,小于理性的自我保存的力量,其自然权利也必然小于理性的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非理性的自我保存,根据自然的共同秩序进行自我保存。就思想属性的样式,也即心灵而言,即是根据自然的共同秩序或想象来认识事物。由于所谓的自然的共同秩序,并不是真实存在的,而是人由于缺乏对自然的正确认识而虚构出来的,因此通过自然的共同秩序来考察事物,人的心灵既不能拥有关于外物的充分观念,也不能拥有关于自身身体的充分观念(E2P25-31)。因此也就无法增加个体的本性的力量或自然权利。
不过,个体的绵延与个体的自我保存的力量的大小没有必然的联系,个体的绵延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有限样式的力量或圆满性的增加。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四部分的序言中表示,圆满性指的是事物的本质和实在性,“只就那物是按一定的方式而存在和动作的而言,而不管那物在时间中存在的久暂。因为没有一个事物因其曾在时间中维持较长久的存在,便可说是更圆满”(E4P)。这是因为在斯宾诺莎看来,有限样式的本质不是其自身存在的原因,有限样式的绵延受外在事物的决定,如果一物不被某种外因所消灭,那么它将凭借它此刻得以存在的同一力量永远继续存在。因此,斯宾诺莎认为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并不包含任何有限的或确定的时间,而是包含无限定的时间。这也意味着非理性的存在物的绵延并不必然比理性存在物的绵延要短。
斯宾诺莎的确承认通过想象这种认识能够增加或减少心灵的力量,但是这种增加或减少不是出于正确的理性认识,也即是说,个体事物自身不是力量增加或减少的充分的原因。由此产生的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情感或激情,而激情并不能体现心灵的力量,只能体现其无力和知识的不完备(E4App)。斯宾诺莎认为个体的圆满性的增加,只取决于理性认识和正确的观念(E5P20S5)。因此个体要想增加本性的圆满性或本性的力量,就必须获得正确的观念。因此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斯宾诺莎否定人们可以为了保存生命而采取欺骗的手段,并不是因为个体有更崇高的人格要实现,而仅仅是因为从理性的角度看,欺骗并不是自我保存的最佳方式。因为通过欺骗进行自我保存,依靠的不是自身的力量,而是被欺骗者的无力,也即被欺骗者对欺骗手段是无知的,从而上当受骗。但这一点是欺骗者自身无法控制的。
尽管斯宾诺莎认为人不能够通过自然的共同秩序来认识事物,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认识事物的方式。在斯宾诺莎看来,不仅个别的有限样式,自然的因果秩序本身也受到永恒的因果秩序的支配。这为有限样式获得正确观念提供了前提。只要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本性的法则而行,也即“为内在本质所决定以同时观认多数事物而察见其相同、相异和相反之处”(E2P29S),就能够获得正确的观念。
根据自己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就是根据“永恒的因果秩序”而行。斯宾诺莎认为理性的本性在于在某种永恒的形式下考察事物,也即“从对于事物的特质具有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而得来的观念”(E2P40S2)。只有为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地存在于部分内及全体内的东西才能被正确地认识(E2P38)。因此,“对于人体和通常激动人体的外界物体所共有和所特有的,并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内的东西,人心中具有正确的观念”(E2P39)。除理性外,还有一种获得知识的方式,即直观:“这种知识是由关于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充分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充分认识”(E2P40S2)。也即是说,理性认识能够认识事物所共同具有的特征,而直观能够把握每个事物的特殊的本质。无论是理性,还是直观,都能够使心灵获得正确的观念,从而增加个体的心灵的力量和身体的力量。
不过,自我保存不是对力量、知识或圆满性的无限制地追求。因为,一方面理性知识能够增强个体的本性的力量,但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使人实现对绵延的保存。个体的绵延除了受自身的本性的决定,还受到外在事物的影响。相比较非理性的认识,理性只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更有助于克服外在事物对自身存在的影响。因此,对理性或知识的追求并不等同于个体的自我保存。另一方面,第二部分已经证明,理性不是个体的本性,个体的本性是运动和静止的比率。以理性作为本性的人类模型不是个体自我保存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而仅仅是一种有益于人的自我保存的虚构。根据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四部分序言中的分析,人们习惯对自然和人为事物形成一般的观念,并将这种观念看作是事物的模型。一个事物只要符合所形成的一般观念,就被视为是圆满的,反之,就视其为不圆满的。也即是说,将理性作为人类的模型,并且认为这种人类模型是自我保存的目的,是由于人们对其自我保存的欲望本身(也即现实本质)的无知。当人们误以为理性是人的自我保存的真实目的时,他们就将圆满性或力量本身作为自我保存所要追求的目标。
但实际上,理性本身并不是每个个体的特殊的本质,以理性为本质的人类模型,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而只是一种思想的样态。虚构这种人类的本性,有助于对理性和知识的追求。但是这种追求并不是真的以理性或知识为目的,而是要以个体的自身的真实本质的存在为目的。也即是说,对理性知识的追求是以个体的本性,也即特殊的形式为前提的。斯宾诺莎也明确表示有限样式过渡到更大或更小的完满性,其本质不变(E4Pre)。也即是说有限样式的本性的力量的变化有其界限。德勒兹(Deleuze)、马舍雷(Macherey)和雷蒙德(Ramond)也都认为个体的本质能够保持不变,尽管其行动的力量发生了变化。[11](P173)
四、结论
因此,表面上看非理性的自我保存和理性的自我保存之间的区别,是特殊的个体本质与理想的人类模型的理性本性之间的区别,但实际上理性的自我保存的目标不是不同于非理性的自我保存的所谓的人的模型或人性的一般观念,而就是个体自身的特殊的现实本质的存在。理想的人类模型,只是一种有助于增强人的力量,从而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的有益的虚构的观念。促使人追求知识的,是每个个体的自我保存的努力或欲望。也即是说,人的现实本质或努力始终是人的理性认识的动力因。斯宾诺莎并没有在人的自我保存中重新引入目的论。
在斯宾诺莎看来,理性的自我保存能够使心灵的部分实现永恒。这种观点容易使人误认为斯宾诺莎的心灵永恒就是传统的灵魂不朽。然而传统的灵魂不朽是以身心二元论为前提的。人是由身体和灵魂组成,身体和灵魂都是实体,后者是一种可以脱离前者而独立存在的东西。人的灵魂由于出生时受到了身体的污染,不能够获得正确的知识,因此人只有净化灵魂,摆脱身体对灵魂的限制,才能够认识事情本身,从而实现灵魂的不朽。[12](P217-220)但是在斯宾诺莎看来,人的身体和心灵都不是实体,而是实体的样式。心灵和身体是同一个东西,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属性下被表示。也即是说,心灵并不具有不同于其身体的本质。因此斯宾诺莎所说的心灵的永恒,不可能是心灵摆脱身体而实现的永恒。
在斯宾诺莎这里,人的心灵不是拥有认识/欲求、爱好等绝对能力的主体。(E2P48)心灵的永恒,不是心灵的部分的永恒,而是心灵的观念的永恒。当心灵获得真观念时,心灵中就具有了某种永恒的东西。这种个体的永恒不是超越时间的,而是在时间之中的。由于有限样式不是实体,不可能脱离其他有限样式而独立存在,因此身体的存在的延续不是通过摆脱外物的影响实现的,而是通过努力和外物和谐一致而实现的。当身体和更多的外物和谐一致时,身体的存在就更少地受到外物的影响,因此能够保存更长的绵延,而心灵也能够具有更多的关于身体和外物的共同观念,甚至直观到身体的本质;当身体同所有的外物都和谐一致时,心灵所具有的观念就全部是充分观念。这时,不仅身体是永恒的,心灵本身也是永恒的。不过这一点根据斯宾诺莎的哲学是不可能的,有限样式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有限性。有限样式的自我保存,只可能是尽可能与外物和谐相处,获得关于外物和自身的真观念,以延长其绵延。因此,斯宾诺莎说的是心灵的某种永恒的东西(观念)在身体毁灭后仍然存在,而不是心灵本身仍然存在。心灵永恒实际上是永恒渗透于个体的此世生活的一种形而上学的状态或性质。因此,在斯宾诺莎看来,德性和幸福不是一种超出个体的现实存在的理想目标,而是以个体的自我保存为“首要的和唯一的基础”。(E4P22S)
总之,在斯宾诺莎哲学中,不存在所谓的理性与自我保存之间的矛盾。非理性的自我保存和理性的自我保存都是以保存其自身的存在为目标,二者之间的差别仅仅是自我保存的手段和最终结果的差别,也是知识与无知、自我保存的力量大小之间的区别,同时也是自我保存的权利大小之间的区别,而非根本上同等程度的自然权利之间的区别。此外,斯宾诺莎的理性的自我保存的目的,不同于传统的哲学沉思所要实现的灵魂不朽,而是一种以知识为手段的对自身特殊本质的存在的保存。可以说斯宾诺莎的整个哲学,既是理性主义的,也是现实主义的。斯宾诺莎对生命本身价值的强调始终是其哲学的理论前提和终极关切。从这一点来看,法国激进左派将斯宾诺莎看作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同路人,比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更加准确地把握住了斯宾诺莎哲学的理论意图。
注释
①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第四部分命题72附释。部分译文据英文译本有改动,英文译本参考A Spinoza Reader: The Ethics and Other Works [M]. trans. and ed. Edwin Curle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以下对《伦理学》原文的引用,仅在正文中标注所引用的命题。字母及缩写在原文中所代表的含义如下:E=Ethics、Pre=preface、D=Definitions、P= Proposition、S=Scholium、C=Corollary 、L=Lemma、App=Appendix。例如E2P13L7S表示《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13补则七附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