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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政策逻辑、价值意蕴与机制构建

2024-05-31孙健郑大伟王琦琪

江苏高职教育 2024年1期
关键词:产教培育融合

孙健,郑大伟,王琦琪

(1.江苏理工学院职教学部,江苏 常州 213001;2.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一、引言

“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既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成功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因素。”[1]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核心在于发挥企业在办学中的主体作用。如何激发企业积极性、推动其更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是对这一问题的有益探索。产教融合型企业是能够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将生产服务、教育服务融为一体,独自承担或参与举办教育事业,达到培育条件且经由认证后具有示范性的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是指入选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政府的引导扶持下,通过一段时间培育后达到认定条件,由政府按认定程序确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过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产教之间从内容到形式的真正融合,在引导企业成长壮大的同时,促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当前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践探索已经取得一些阶段性的成就,但由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各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相关人员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还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对于如何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依然存在一定的理论困惑,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探究。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政策逻辑

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面临诸多严峻挑战,需要应对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迫切、技能型人才供应短缺、师资队伍建设不足等实际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不断做出重大政策部署。在政策推进与落实过程中,国家对于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进而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提出要发挥行业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以促进产业与高职教育的有机融合。因此,在政策层面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逐步形成更为清晰的顶层设计和明确的发展途径,学校和企业协同育人的格局初步形成,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被赋予更多的权限,企业育人主体地位也在不断凸显。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是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认识不断加深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在政策层面形成的关于产教融合的总体设计,是高等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组织和新形态,产教融合型企业是高等职业教育社会化发展的有益探索和必然选择;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也是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落地的具体体现。这一培育形式通过不断改进和更新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方式,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确保高等职业教育真正服务于产业的需要,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由此,政府意识到,只有通过大规模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在这一背景下,2019年初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这一政策旨在应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数量不足的现实挑战,指明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目标和方向,并将之纳入国家层面的战略任务。这不仅是为了填补目前存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数量缺口,也是为了建立更为完善的高等职业教育生态系统,以适应我国经济转型的需要,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开启新的阶段。

鉴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政府逐步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不同方面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通过确立基本规范,推动该领域更加有序高效发展。2019年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共同发布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应基于“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原则,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政府深刻认识到,在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仅靠企业自身意愿和市场机制难以形成规范、有序的建设过程。所以,《办法》首先强调了政府引导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突显了政府在培育过程中的监管作用。例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基础之上,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引导和全方位支持。其次,鉴于不同企业在各自领域有独特发展路径和需求,政府通过强调企业的自身意愿,鼓励企业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培育过程的可持续性。另外,政府也鼓励各方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合作,以确保培育工作公正透明,同时提高培育结果的质量,帮助解决培育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均衡问题。

整体来看,政府通过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2019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六个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协同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试点工作,强调以统筹部署、协调推进的方式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并明确了培育条件、程序、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该方案充分展现了政府在培育过程中的整体布局和科学引导,通过试点的方式致力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培育模式。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试点将有助于总结经验、规范培育步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全面推广提供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的实践基础。这种计划性、阶段性推进的方式,有望真正实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良性发展。各个省级部门也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推出各自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本辖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活动,为科学有序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价值意蕴

价值通常指对于某事物在特定领域的相对重要性或贡献的评估。价值是判断事物重要性、贡献和影响的基准,同时也是个体和社会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标准。因此,只有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价值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才能更好地指导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通过对其价值的多维度、跨领域分析,可以明晰其价值体现不仅涵盖了经济效益,还延伸至知识技能传授、人才培养以及社会责任履行等领域。

(一)推动企业的经济价值和教育价值相统一

产教融合型企业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复合体,它既是能够独立作出经济决策的企业单位,又是肩负教育责任的社会主体。与普通企业有所不同的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不仅与高等职业院校形成了一种紧密联系的命运共同体,同时也在不同方面深度融合于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之中。产教融合型企业充分发挥了企业在高职教育领域的关键主体作用,企业更愿意深度参与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全过程,其中包括参与构建课程体系、实施实习实训、优化师资队伍等。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济属性关系到经济效益、运营成本、行业竞争等诸多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必须兼顾企业的经济属性。归根结底,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企业,因此在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时,其经济特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增强利润创造,降低人才选拔成本,扩大自身的行业影响力。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推动企业个体成为经济价值与教育价值相统一的主体。

(二)促进高职院校供给和企业需求相融合

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是在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与产业升级背景下提出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跨界性的必然要求,高等职业教育的跨界性使得高职院校和企业可以融合,也必须融合。企业作为人才需求方,必须持续拥有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才能不断发展;而高职院校作为人才供给方,也必须持续提供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才具有存在价值。技术技能人才就是产教双方的成果交汇点。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育人,一方面加强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企业通过预先选聘优秀毕业生,节约了培养成本,提高了人力资源适用性。对于企业自身来讲,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创造力与竞争力。产教融合型企业将高职院校供给和企业需求合二为一,在供给和需求间构筑紧密的纽带,推动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促进人才链和产业链的有效衔接,推动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三)提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参与育人是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使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全面地参与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开发、教学标准设计、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培养培训等,从而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例如,企业所拥有的技术、设备、人才等要素是高等职业教育不可或缺的天然教育资源,这些具有产业特征的教育资源是高职院校很难获得的。通过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大批入库企业能够将优质教育资源顺畅有序地输送到合作高职院校,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充实和丰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资源,从而引导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更加符合产业需求,提升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培养质量的提升。

(四)增强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示范效应

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是重要制度创新,对深化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产教融合型企业使得产教实现从内容到形式的真正融合,可从根本上破解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脱节的难题。通过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获评企业能够享受多重优惠政策,获得源源不断的优质人才储备,得到各类社会荣誉,整体水平得到较快提升。所有这些回报,对于其它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刺激。获评企业能够在行业或区域内发挥示范作用,更好地产生溢出效应,带动引领更多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彰显了深化产教融合的政策导向,即“示范引领、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可以更加凸显出其示范价值,激发更多企业踊跃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实现更广范围内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升级。

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机制构建

当前各省市区正在开展本区域内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探索与实践,但正式开展时间不等,各省培育进度不一。最早的省份于2019年启动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遴选与公示工作,而个别省份则在2022年才开始进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2]。当前各省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进口”把控较严格,但是培育过程有不同程度的欠缺,存在“重入库、轻培育”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与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机制,成为当下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首要任务。

机制即事物或系统的内在工作和运行方式,机制构建就是在相应原则的基础上,将事物或者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促动、相互制约,并且建立和优化一套具有组织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制度安排,从而确保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在事物或系统的整体运行中,各组成要素之间的配置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同,机制的功能调节情况也会不同。良好的机制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机制,才能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各项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在长期的培育过程中,尤其需要重点关注多元参与机制、统筹协调机制、利益激励机制、监督评价机制这四大关键机制,使它们能够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促进。

(一)架构多元参与机制

“职业教育的应然追求决定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四大治理主体的应然结构是一种跨界互补、合作多赢、多元共治的结构”[3],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同样如此。“教育型企业是一个跨领域的组织。”[4]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作为一项跨领域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高职院校、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跨界协作、多方联动、协同合作,建立多维合作关系,搭建结构清晰的主体关系,形成跨边界融合的治理机制,并明确各主体的责权利。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是一个冲突与合作并存的过程,寻求利益共同点成为减少冲突和分歧的关键。有必要建立多元利益整合的参与机制,收集与整合来自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探索建立以利益为主导的各方参与机制,使多方最终达成利益共识,减少冲突。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只有建立在相互利用、相互促进、相互成就的基础上才能长久稳固,这种关系不是‘命运共同体’而是‘发展共同体’”[5]。

首先,企业要从认识层面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将教育理念融入自身文化当中,将之提升至关系到自身发展的战略性高度。企业对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要有更深刻的理解,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责任观,唤醒与激发参与主体意识,提高参与的自觉性。此外,企业要从行动层面履行社会责任,因为“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发展实质上在于赋予企业真正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将企业地位提升至教育机构的程度,使企业从原本的被动参与者逐步转变为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的主导者”[6]。

其次,高职院校作为产教融合中的直接参与者与受益者,要积极配合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在培育过程中,高等职业院校要基于职业教育需求高弹性的特征,找准产业优化升级和人才培养之间的结合点,紧扣区域产业发展,完善专业调整机制。高职院校要推动建立一套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人才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结构全方位对接。

最后,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中众多企业的联合体,代表行业全体企业的利益,行业协会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天然优势。政府可以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相关职责交给行业协会,采取适当策略主动引导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教育行为。例如,可以完善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发挥纽带作用,建立产教融合意愿接洽平台,搭建校企之间的合作桥梁。目前,行业协会在履行中介职能时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制度依据,有必要制定类似《行业组织法》的专门法,在法律层面明确行业协会责任。

(二)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这实质上明确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主体主要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因此,相关政府部门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强化统筹协调职责。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通过政府认定并经授权的企业,政府是决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成败的关键。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转变职能,从“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各级政府要加强产教融合发展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高等职业教育资源有机融入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对产教融合及产业转型升级进行顶层设计,形成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政策体系,把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纳入政府重点工作清单。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目标的达成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地方政府有必要吸纳整合发改、教育、人社、科技、经信、财政、农业、税务等部门力量,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形成多部门协同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长效机制。另外,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管理机构,建立具有协调和统筹功能的常设机构。地方政府牵头成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域相关工作的统筹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络,实现不同政府部门不同培育政策的互补性和一致性,形成政策合力。为了促进政策落地,领导小组可以在区域发改委常设办公室。最后,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平台,有效整合产教融合信息,畅通信息公开服务渠道。以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基础,建设大容量的、具有真实性的专用信息系统。在高职院校、企业间架设信息互通的桥梁,最大限度地保障二者之间信息顺畅共享。

(三)健全利益激励机制

利益激励机制能够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提供有力保障,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健全利益激励机制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关键。“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出资形式具体包括货币资金直接投入、人力资源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无形资产投入、相关资产使用权投入、对学徒制学生的补贴6个方面。”[7]这六大方面投入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是一大笔经济投入。有必要通过相应的利益补偿,激励企业更好地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

首先,政府可健全组合式激励性优惠政策,逐步推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激励方式,充分发挥政策红利。贯彻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将财税、投资、金融、用地、价格等优惠政策,形成政策清单”[8]。进一步细化精准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施细则,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政策,让更多企业享受到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益处。

其次,政府通过设立培育专项基金等方式,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提供资金保障。例如,可以设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补贴企业,对企业参与成本适当进行补偿,减少企业在推进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损耗。

最后,还可推动税收减免。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合作教育税收抵免计划为例,企业在参与合作教育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将依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减免税收,而接收学生的数量越多,税收减免的力度就愈加显著。在整个安大略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参与合作教育项目都可获得税收抵免,一些小型企业甚至可享受高达30%的税收抵免。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加拿大经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出台不同行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税收抵扣和税收减免等政策,以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完善并落实原有的税收优惠,并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税种优惠政策。

(四)优化监督评价机制

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举措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取决于监督评价力度是否到位,高效的监督评价机制有助于提升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效果和质量。因此,建立多元化、常态化、滚动式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评价机制显得尤为必要。通过分阶段监督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将监督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政策支持以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一是制定全面的监督评价内容。地方政府、企业等主体均应被纳入监督评价体系,通过对多主体多层面的综合性监督评价,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例如,对于地方政府,应当主要考核其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的组织与领导、政策制定与执行等方面的表现;而对企业监督评价的关注点应主要集中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产出和效果,此外还需要审计企业在培育过程中的投入成本和收益。同时,严格执行产教融合年报制度,定期通过数据公示披露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情况,要求企业及时公开培育进展,防止参与流于形式。对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行为进行动态监督和评价,及时纠正企业在培育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另外,借助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校企合作职责情况。例如,可以充分赋权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全方位地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监督评价,并完善退出机制,对未能尽到责任的企业有序实施退出程序。

二是实现标准规范化。“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与支撑,是质量的决定性因素。”[9]目前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制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条件属于原则性的条件,只是门槛资格,因此“分类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标准,要考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规模以及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的特殊情况,这一点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10],应尽快制定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标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域高等职业教育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分类分级制定出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标准,明确培育期企业的责任清单,形成一体多套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且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和最新要求,适时更新评价指标的维度与系数,以适应各行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同时,由于各行业企业类型存在较大差异,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标准应结合各地区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扩大遴选企业覆盖面,尽可能让更多企业参与到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来。最后,由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都是各个地区在产教融合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具有强烈的标杆作用。因此,需要从严制定相关认证标准,规范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行为,严把出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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