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基于数字能力提升的权利实现进路研究
2024-05-30徐娟
徐 娟
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是人的转型。数字能力为数字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提升公民数字能力与修养是助力公民适应数字社会公民角色、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福祉的重要举措。数字时代在呼吁科技向善的同时,提升公民数字能力也是当务之急。随着人类社会数字化进程的深入推进,立足于双重空间、主权模糊、公私域混同及双重人性带来的数字时代权利保护新境遇①关于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境遇问题,参见马长山:《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境遇及其应对》,《求是学刊》2020 年第4 期。,更需要从法律层面强调数字能力的概念。由信息素养到数字素养,再到数字能力的概念演变,凸显了数字化对人类认知能力、行为方式及社会关系的重塑过程。法律意义上的“数字能力”,除了包括数字胜任能力和数字参与能力,还包括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数字权利保护能力,以及遵从数字伦理、遵守社会规则、注重权利救济等方面的能力。数字能力是数字公民必备的能力,是适应数字时代权利实现条件深度变革的需要。面对数字时代权利实现的新挑战,提升全民,特别是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能力,并为数字时代权利实现提供有效的法治化保障,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重要的时代课题②我国已有学者关注“国家数字能力”问题,并将其定义为“数字革命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参见高奇琦:《国家数字能力:数字革命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中国社会科学》2023 年第1 期。更有学者提出,“国家能力在数字社会中已经转化为国家的数字能力”。参见周尚君:《数字社会如何塑造国家能力》,《法律和政治科学》2022 年第1 辑。数字时代,在智能革命的推动下,从国家到公民个体均应该注重数字能力建设和提升。。
一、聚焦数字能力鸿沟的权利实现条件变革
数字化作为颠覆性的社会变革,使人类在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信息处理、使用、流通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数据安全、个人隐私和自主选择方面的威胁。面对人工智能重塑人类现实和给人类权利实现带来的巨大挑战,数字时代的自然人仅仅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经不能满足数字社会权利实现的需要,网络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数字能力才能转型为数字公民。这就需要通过数字能力提升,提高公民数字使用能力、数字安全保护能力,强化数字伦理和行为规则,从而更好地回应数字时代权利实现条件的深刻变革。
(一)“数字化生存”状态与数字能力的“问题化”
数字化不仅是一种技术方面的转型,由此引申出了数字革命,还创造了人类的革命。这场声势浩大的数字革命,“并不是一场新的工业革命或技术革命,而是一场人类革命”①克里斯·斯金纳:《数字人类:第四次人类革命的未来图谱》,李亚星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9 年,封面。。数字化技术在对人类的生活场景、思维方式进行重大变革,重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同时,也改变着人类的认知,这种认知事关人类未来的“生存”②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北京:中国工信出版集团、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 年,推荐序第33 页。。更好地面对生存场景和生活方式的数字化,需要数字时代的公民具有数字素养③段伟文:《数字化时代需要“数字素养”》,《人民日报》2021 年6 月7 日,第5 版。“英国工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British Industry, CBI)发布了一份报告,预测到2030 年时,每10 个英国人中就有9 个需要学习新技能,或者全面接受重新培训。根据英国工业联合会的数据,英国有2100 多万人缺乏应对数字化所需的基本数字技能。而基于这些问题,预计将在未来10 年内花费1300 亿英镑。”参见於兴中:《数字素养:从算法社会到网络3.0》,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 年,第5 页。。
数字化在对人类进行整体性重塑的同时,由于多种层面的数字鸿沟的存在加剧了现实的不平等。在此背景下,数字能力成为型塑公民精神和健康的公民文化必须逾越的鸿沟。人类必须为数字化世界带来的行业做好充足的准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升数字能力。在此背景下,各国均意识到数字能力提升对赋能数字经济、建设数字社会的重要意义,纷纷出台战略规划对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作出部署安排,助力国家竞争力和软实力提升。
2019 年G20 峰会部长会议通过的《贸易和数字经济宣言》指出,“要提升数字素养战略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适应数字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的需要,G20 成员国将“公众数字素养教育不足,影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视为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之一。欧盟发布了《数字技能宣言》,将数字素养列为21 世纪劳动者和消费者的首要技能,并推出了数字素养教育框架。美国教育部也发布了《21 世纪技能框架》,对学习者面对社会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进行了系统梳理,数字素养被列为其中的重要技能④古天龙:《数字化社会需要补上数字素养教育》,《光明日报》2019 年9 月24 日,第13 版。。
(二)我国数字能力建设的国家战略应对
中移智库于2023 年发布的《中国公民数字胜任力白皮书(2023 年)》(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从2012 年至2021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增速远超全球平均水平,居世界第一。“我国网民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截至2022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白皮书》同时指出:“从总体得分来看:我国公民数字胜任力指数总体得分为54.3,其中数字素养指数得分为55.7,数字行为指数得分为53.0,均处于中等水平。”⑤这一状况可以与欧盟进行一个对比。“欧盟数据战略规划提要里的数字显示,欧盟现有掌握了基本数字技能的人口占欧盟全部人口的57%。这个数字是很了不起的,意味着欧盟有一半以上的人拥有基本数字技能。按欧盟的规划,到2025 年,欧盟总人口的65%将拥有基本数字技能。相比之下,中国现在具有基本数字技能的人口比例远远落后于欧盟。中国的教育机构应该把培养和提高全民数字技术素养作为一个重要任务来对待。如若不然,我们在数字世界里将无法和欧盟一争高下。”参见於兴中:《数字素养:从算法社会到网络3.0》,第91 页。
适应形势需要,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公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的培养和提升。2018 年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18〕1363 号),对于数字化人才教育给出了明确指导意见:“到2025 年,伴随数字经济不断壮大,国民数字素养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2021 年3 月,“加强全民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普及提升公民数字素养”,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 年11 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中指出:“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是顺应数字时代要求,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弥合数字鸿沟、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2021 年12 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作为十项优先行动之首。
《行动纲要》中将数字素养与技能定义为:“数字社会公民学习工作生活应具备的数字获取、制作、使用、评价、交互、分享、创新、安全保障、伦理道德等一系列素质与能力的集合。”上述对“数字素养”的界定主要是从对他人生产的数据的使用角度;但另一方面,在数字社会,当个体用户自身拥有无限的数据时,数据素养还应包括对自我数据的风险意识,如网络安全意识、个人数据保护意识、隐私意识等①彭兰:《新媒体用户研究:节点化、媒介化、赛博格化的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347 页。。数字能力是数字素养在法律意义上的展现,是更具有广度和深度的数字社会公民需要具备的数字参与能力、数字行动能力、数字协商能力、数字自律能力及数字安全防护能力的综合。
二、数字社会中权利实现的系统性挑战
在数字时代,网络技术的便捷在为个体赋权的同时,也因技术对人的高要求而限制了公民权利的实现,这是数字时代权利实现的悖论。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深度重塑着人类的社会关系、行为模式和日常生活,并对权利实现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挑战。
(一)数字鸿沟对权利义务实现的场景重建
数字鸿沟凸显了网络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的推波助澜,甚至带来了大量的数字弱势群体。随着数字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数字鸿沟也从开始的接入鸿沟,发展到素养鸿沟,近年来更有人提出以数据为核心的“智能鸿沟”的概念②钟祥铭、方兴东:《智能鸿沟:数字鸿沟范式转变》,《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2 年第4 期。。数字能力鸿沟是素养鸿沟在数字社会深入推进过程中对人适应社会的要求不断提高的体现,也是素养鸿沟在法律层面的具体展现。在现实中,数字鸿沟对权利义务实现的场景进行了多维重建。
1.数字鸿沟加剧了个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数字时代在原本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的基础上,又增添了算法社会中的不公平③於兴中:《数字素养:从算法社会到网络3.0》,第127 页。。信息差距不可避免地带来权利享有的差异,进而加剧个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公民中存在的信息差距包括计算机持有能力与上网条件这两个方面的不平等,会影响知情权、参与权的享有或行使,使得数字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社会公共事务之外④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毕竞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年,中文版序第3 页。。而“计算机持有能力与上网条件”代表了数字参与能力,是数字能力的基础体现。同时,数字能力鸿沟还体现为数字行动能力、数字防护能力、数字协商能力及数字权利救济能力的不平等。在数字社会中,数字能力的不平等,加剧了现有的个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以及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必然带来数字时代权利义务实现的不平等。在数字技术快速更迭的过程中,人类数字化的进程加快,加剧了个体数字化的程度。数字社会的公民要想满足“数字化生存”的条件,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适应数字社会的能力,数字能力是数字社会平等及法治化发展的应有之义。
2.数字鸿沟加剧了信息和机会的不平等。随着数字社会的推进,数字鸿沟不仅没有弥合,而且还在不断加深,由原来的接入不平等转向数字能力和惯用模式的不平等。网络社会一方面具有过多的连接,另一方面又过于分化,“分化的日益扩大导致了更多的社会张力”⑤简·梵·迪克:《网络社会》,蔡静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248 页。。网络社会结构突出网络个性化,同时数字鸿沟也导致社会阶层的极化。网络能够连接并扩散知识和资源,同时也加剧了社会和信息的不平等,导致“富者愈富”的社会阶层极化现象。不得不承认,网络的接入和使用是数字社会的“入场券”,接入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获得机会、享受权益的门槛。年龄、阶层、地域、技术等个体层面的数字鸿沟,不仅加剧了原本便已存在的社会不平等,同时还导致了数字弱势群体的边缘化并使之失去发展动力,剥夺了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和机会,剥夺了他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融入数字社会和实现公民自治的机会,继而丧失了争取权利、谋取利益的机会,必然削弱他们的公民权。数字弱势群体的诉求难以引起主流媒体的注意,互联网并没有消弭现实中的不平等,只是将门槛从传统歧视转向了信息歧视。不平等的虚拟数字身份、数字鸿沟与算法歧视的叠加,将导致互联网加剧和复制不平等,而不是消除不平等①詹姆斯·柯兰、娜塔莉·芬顿、德斯·弗里德曼:《互联网的误读》,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157 页。。
3.数字鸿沟加剧地区及国家间的不平等。世界范围内的研究者对国家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地区的城乡区域对比及个人的人口统计学因素均进行了大规模的数据检验,得出了影响“数字鸿沟”的不同因素及其影响力大小②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年,第65—106 页。。但这些因素都倾向于客观方面,倾向于认为“数字鸿沟”是受制于社会结构因素、传播制度的被动行为,而忽略了行为主体自身在数字化社会中的能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完善数字公共服务和传播制度的基础上,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性,提升数字主体的数字素养和能力是弥合数字鸿沟、保障数字主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基础。从国家角度讲,数字贫困群体的马太效应将加剧贫富分化,数字鸿沟不仅影响数字弱势群体生存状况,也会加剧地区及国家间的贫富差距。
4.数字鸿沟带来“自动的不平等”。算法自动决策将人与资源分离,对人进行分类,并侵犯个体的隐私权和自主选择权;而在社会服务项目中,算法的错误和有意排斥将严重影响数字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甚至影响他们的生存。由此,数字技术通过数据分析、统计模型与算法的监管网络,控制、操纵和惩罚着数字弱势人群,无形中加剧了歧视,并创造了一个不公正的世界③弗吉尼亚·尤班克斯:《自动不平等》,李明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 年,译序第Ⅰ页。。在数字社会,互联网具有提供信息获取途径的基础性作用,这是新科技赋权于民的表现,网络接入为公民提供了新的赋权渠道,最终反哺于网络应用,进一步弥合“数字鸿沟”。但是如果因为数字能力的缺失导致数字弱势群体被排斥在互联网之外,将会剥夺他们参与政治与争取公民权益,如公共福利和医疗保障的机会。技术不能达致正义,更不能代替正义。在弥合数字鸿沟的同时,加强算法监管,特别是社会公共项目中的算法公正,是创造一个更加公正的数字社会的重要举措④弗吉尼亚·尤班克斯:《自动不平等》,封面。。
(二)限制公民自由,威胁权利实现
“不管在富裕或贫穷的国家,网络和其他传播技术都有促进自由的巨大潜能。”⑤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8 页。互联网具有信息聚合的巨大功能,人们从超载的信息中获取大量的知识,具有更多选择权,享有更多自主性和自由。但另一方面,数字化也存在个性化推送、信息茧房、数字鸿沟及算法监控,从而导致公民自由被压缩、实质正义被侵损的风险。总之,互联网以及互联网带来的神奇效应的确给我们带来更多的自由空间和选择,但当人类处于算法无处不在的监控中时,自由以我们察觉不到的方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降低了⑥迈克尔·帕特里克·林奇:《失控的真相》,赵亚男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 年,第110—111 页。。
其一,个性化推送削弱私人权利。平台在对个人留下的网络痕迹进行收集的基础上,通过算法对个人数据进行不断地旋转、降维,对每个人都进行精准画像。随着海量网络信息的留存和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以算法推荐作为支撑的个性化服务,使人们通过上传数据信息以换取服务的方式得到个性需要的满足。但在网络社会“超级全景监狱”的统治模式下,个人数字身份被重构,大数据对个体的监控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渗透到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①伊莱·帕里泽:《过滤泡》,方师师、杨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推荐序第1—2 页。。通过算法,数据平台对个体进行操纵和控制的机会增加,私人权利会受到削弱,自由会受到威胁。
其二,信息茧房阻碍思想的自由交流。看似多样性、便利信息获取的数字社会,受技术媒介的影响,用户处于智能隔离状态,远离不同意见和信息,被隔离在自己的文化或思想泡沫中②伊莱·帕里泽:《过滤泡》,封面。。在互联网软件智能化不断加深的过程中,服务更加符合人类的需求,却限缩了思想交流的空间,强化了偏见和狭隘的思维方式。被过滤后的信息形成的过滤泡,不仅是对人的监控,更是对人的操纵,从而塑造和扭曲人类对世界的看法。数字时代人们对智能技术的过度依赖导致丧失人性的完整性,信息茧房带来的信息壁垒及隐私权的丧失都会削弱私人权利,威胁个人自由实现③简·梵·迪克:《网络社会》,第261 页。。
其三,数字能力鸿沟侵损社会公平正义。数字鸿沟的加深、数字能力的不足不可避免地会限制数字社会公民接触充分的信息的自由,从而限制个人选择的权利,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数字社会中的许多新科技特别具有社会性,能够连接人们原先无法接触的个人和团体④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第40 页。。而社交物理空间的打破自然也意味着更多选择权和自由。因此,被剥夺使用互联网的机会意味着失去许多重要的技能,这关乎个人发展和权益的享有。
其四,算法监控操纵剥夺隐私。互联网对人类无处不在、无时无刻的监控给隐私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正在以隐私和自由的丧失换取大数据带来的舒适便捷。平台监控已然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给人类带来安全便捷的同时,数字革命也让人类变得顺从。人类在丧失私人生活空间的同时,不可逆转地放弃了自由,成为“赤裸裸”的人⑤马尔克·杜甘、克里斯托夫·拉贝:《赤裸裸的人:大数据,隐私与窥视》,杜燕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 年。。同时,数字化带来的新型的“解析-解体”将创造一个全新的世界。这场新型的“解析-解体”在将人类个别化、单体化的同时,也激化了社会不平等,带来平等危机,这必然影响和改变我们的生存环境。
(三)限制公民参与,影响民主实现
数字时代出现的有着巨大自由表达潜力的互联网被认为是民主的帮手,很多人将其视为“天生的民主平台”⑥简·梵·迪克:《网络社会》,第127 页。。新媒体改善了生活和传播的品质,鼓励获得更多信息的公民有更直接的渠道或者更多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这是对民主的强化,开启了充满繁荣和自由的“线上民主”时代。在一定意义上,“互联网让知识得以民主化传播”⑦迈克尔·帕特里克·林奇:《失控的真相》,第160 页。,而信息的公开化和多样化是健康良善的公共生活的基础。然而,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正在以各种方式削弱我们的自主权,使人们失去独立思考的能力,这是对民主的腐蚀。数字革命的潜在威胁将会影响个人自由、私人生活,而且会更普遍地影响并导致对民主的危害⑧马尔克·杜甘、克里斯托夫·拉贝:《赤裸裸的人:大数据,隐私与窥视》,引言第5 页。。
1.数字技术对私人信息的不当搜集有悖于民主宗旨。数字技术对私人信息的随意搜集,平台将公民的私人信息作为监控目标进行追踪,这无形当中践踏了公民作为一个自主个体的内在尊严。尊严是自由和权利享有的前提和基础。当平台将公民的私人信息作为目标进行追踪和搜集,其不再将公民视作个人,而是可以被了解和操纵的东西,这种做法有悖于民主本身的宗旨⑨迈克尔·帕特里克·林奇:《失控的真相》,第127 页。。在数字社会,利用数据挖掘和用户画像数字技术使得平台获取了对公民越来越全面的控制⑩简·梵·迪克:《网络社会》,第353 页。。
2.数字能力鸿沟导致弱势群体无法实现数字参与。随着信息不平等在网络社会的加剧,电子参与作为公民现实参与的新媒介运用①简·梵·迪克:《网络社会》,第130 页。,对每个人平等开放需要更好地接入、更有用的参与应用,更多的对电子技能的训练,这些都是数字能力提升的内容。否则,电子参与就不会比传统方式更能增进公民权利,反而会提高公民参与的门槛②简·梵·迪克:《网络社会》,第135 页。。互联网使公众被赋予前所未有的存取信息的能力,并“赋予受排斥的全体以权力”,进而互联网将形成一种新的民主形式:“电子民主”③詹姆斯·柯兰、娜塔莉·芬顿、德斯·弗里德曼:《互联网的误读》,第12 页。。网络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排斥可能会扩展到政府服务,甚至向电子民主的转变。政府正在通过“电子政务”方式增加在线服务及与公民的沟通。数字社会的民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以公民为基础的民主”,无法访问互联网的人将处于严重不利地位④Leahy D., Dolan D., “Digital Literacy: Avital Competence for 2010?”, in Reynolds N., Turcsanyi-szabo(eds), Key Competencies in the Knowledge Society, Berlin:Springer, 2010, pp. 210-221.。但网上的直接民主会剥夺那些不能上网的人的权利,使不适应信息社会的数字弱势群体被“抛弃”在数字民主进程之外。美国学者从民众计算机和互联网获取方面的不公平及其重要影响的角度,将数字鸿沟划分为获取鸿沟、技能鸿沟、经济机会鸿沟和民主鸿沟,其中,“民主鸿沟”是指在利用互联网提高自己的政治参与度和影响力方面存在的差距⑤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第69 页。。在数字社会,参与社会治理需要具有较高的数字技能和素养,数字鸿沟将数字弱势群体排斥在社会公共事务之外,必然影响数字民主的良好运行。
3.信息茧房导致公共性丧失和无序化。形式多样的大众传播和电子媒体很容易将网民固定在“分节化、阶式化”的信息茧房中,“引起相互理解和沟通上的障碍,导致公共性丧失甚至无序化”⑥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中文版序第3 页。。智能过滤泡导致个人被个性化信息推送隔绝包围,而民主是建立在民众相互分享事实的基础上的,过滤泡使得人们生活在没有交集的平行空间,这将大大折损互联网的聚集人气、传达民意、助推民主的功能。透明且多样性的信息环境对推动健康良善的数字民主进程是至关重要的。
4.算法操控的去中心化和碎片化排斥协商和对话。数字时代新媒体被寄予通过对话共同创造公共生活的厚望,但是个性化带来的却是相反的结果。算法操控的数字社会,具有去中心化、碎片化,排斥协商和对话的特征。在代码即是法律的数字时代,软件工程师在一定意义上就被赋予立法者的角色。为了实现技术治理的良善,人们期待程序员能够将公共生活和公民精神写进算法和程序里。这不仅需要程序员和工程师自身的素养和技能,更需要在具备技术技能和对人性理解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知情的、积极参与的公民群体,这是推进数字民主的必然要求⑦伊莱·帕里泽:《过滤泡》,第3 页。。
(四)影响纠纷解决,损害数字正义
数字社会深刻重塑着人类的生存条件、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和纠纷解决方式,权利救济和社会正义的维护也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鉴于数字社会算法对人类生活全方位的操纵、操控,数字侵权更具隐秘性,被侵犯的权益更具复杂性,也给权利救济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网上立案、在线诉讼、电子送达及智慧执行等在线纠纷解决形式已经深入人心。传统线下裁判逐步为智慧司法所取代,推动司法系统的数字化转型。司法救济作为法治社会权益保障的最后屏障,是社会正义彰显的关键渠道,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数字时代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普遍化导致人类对正义内涵的重塑,“随着进一步的自动化,将需要通过软件设计来保障公平性,以确保双方都能参与程序且有平等的机会来塑造结果。”⑧伊森·凯什、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赵蕾、赵精武、曹建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年,第244 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运用带来了司法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大大提升了司法的社会效能;但是另一方面,面对诉讼活动的全面在线化,数字介入能力和数字技术使用能力不足的群体必然会面临司法救济困境,从而影响数字权利保障和数字正义的实现。数字能力提升是社会主体权益被侵犯时权利救济和数字正义实现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体对智慧司法的平等接入及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可以帮助更多的人接近并实现数字正义,这理应成为数字正义建设和维护的应有之义。
三、基于数字能力提升的数字社会权利实现策略
面对数字社会权利实现的多重困境,需要从数字公民精神塑造、数字能力提升、完善数字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和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四个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基于数字能力提升的权利实现的法治化策略。
(一)塑造数字公民精神,营造理性氛围
数字化推动物理世界公民身份与数字世界公民身份的同步革新和增权。数字公民不仅是代码的组合,更是人的情感体验、交往价值等的交互融合。数字时代需要数字公民精神的塑造,从而更好地维护数字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数字化在推动公民身份的转型和革新的同时,也对数字公民精神的塑造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
其一,借助网络化手段,拓展公民参与空间。互联网打破了物理空间的局限,将人们紧密地联系起来,在打破信息垄断的同时,全世界人民都享有接近无限知识的可能性,自由地表达自己,缔造了新的数字民主。美国学者将互联网视为扮演为公民赋权的“第五权力”的角色。“第五权力的理念是将互联网想象为一个平台,网民可以在平台上扮演一个促使诸如媒体、政府等机构更有责任心的角色。”①马克·格雷厄姆、威廉·H.达顿:《另一个地球:互联网+社会》,胡泳等译,林永青、黄少敏审校,北京:中国工信出版集团、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年,第222 页。互联网为网民“创建了一个公共舆论可以直接表达的机制”②马克·格雷厄姆、威廉·H.达顿:《另一个地球:互联网+社会》,第222 页。。通过为不同阶层的人提供政治表达的机会,互联网具有了民主化的力量,为公民参与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协同条件和共享空间。
其二,实现由“自然公民”身份认知向“数字公民”身份认知的转变。数字技术在推动人类行为方式、交往模式数字化的过程中,也赋予人类“生物-数字”双重人性。通过培养和提升公民数字能力及数字法治启蒙,积极培育公民的理性自主精神、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让每一位公民都能积极参与到数字社会建设中来,这有利于数字民主理念、参与意识和数字公民责任意识的形成和滋养,同时反哺提高数字公民身份认知。
其三,提升公民数字能力,助力数字公民精神塑造。数字能力提升和数字公民精神塑造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数字公民精神的塑造需要数字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公民数字能力的提升又丰富和助推了数字公民精神的塑造。应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公民参与对话,在对话中人们才能成为“共享共同意义的参与者”。民主的运作依赖对话,对话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在了解议题全貌的基础上,经由民主创造文化、形成观念的方式。数字时代在呼唤“数字向善”的同时,提升公民数字能力、塑造数字公民精神也是当务之急。数字能力不仅关注个体层面的数字技能习得(理解、操作和使用数字信息技术),还强调如何依托数字技术融入数字社会、扮演社会角色等数字公民的社会属性③中国移动通信研究院:《共享数字红利,共谋普惠发展:中国公民数字胜任力白皮书(2023 年)》,第10 页。。欧盟的《公民数字素养框架》也明确提出,公民应思考如何更好地应用数字技术促进自身发展、参与社会事务、承担社会责任。我国也要积极推进研究机构通过发布数字胜任力白皮书的形式,依托数字胜任力指数,对中国公民数字胜任力现状开展评估分析,旨在为公民数字能力提升提供科学依据与实践参考。同时,需要各方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相关评估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为提升公民数字能力提供切实抓手;在具体路径上,不仅需要从素养与行为双向发力,也应关注区域协调发展①中国移动通信研究院:《共享数字红利,共谋普惠发展:中国公民数字胜任力白皮书(2023 年)》,第1 页。。
其四,通过数字法治教育培养和塑造理性的公民精神和品格。《白皮书》中对“数字胜任能力”概念的界定,需要考量内在“能力储备”和外在“参与情况”两个方面,探讨个体胜任数字公民角色的情况。在能力储备方面,重点刻画公民数字技能与意识的综合发展水平,既包括个体层面的思想与技能,也包括公民层面的意识与价值观。在参与情况方面,重点分析公民在各类数字生活场景中的实际行为表现,侧重关注公民如何借助数字技术来进行社会参与并助力个人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虚拟化、碎片化、扁平化的互联网空间在赋予民众更加多元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舆情的复杂性、突发性和不可控性,甚至带来群体性社会事件。这就需要通过数字法治教育将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引入法律之中,使法律的内涵、公平正义以及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的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为人们所接受,并通过法律的实施在人们心中进一步强化,成为人们自觉服从的行为准则。理性公民精神与品格的塑造,是数字法治建设的广泛支持力量,也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提升公民数字能力,共享数字成果
在数字社会持续引领人类未来的同时,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进一步重塑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而数字能力能够让人们及时跟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快速适应并更美好地畅想和深化数字生活。“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②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推荐序第26 页。《白皮书》在总体得分的基础上,对我国公民数字胜任力水平进行区域对比,得出群体数字行为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距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不仅要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均等化的建设,也要关注以数字胜任力为代表的群体数字素养与技能,探索实现共建共享、普惠共赢的数字化发展道路。而上述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政府进行统筹协调,也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及群体自身的协同努力”。
培养公民数字能力的目标可以定位为,注重培养具有数字公民精神、数字操作技能、数字参与能力、数字法治意识及数字责任能力的数字公民。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公共参与和协作是界定“数字公民”的核心要素。具体而言,培养和提升公民数字能力主要包括数字参与能力、数字行动能力、数字协商能力、数字自律能力及数字防护能力的综合提高。其一,技术运用层面的“接入”和“使用”能力。应在倡导数字时代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上,提高薄弱区域、数字特殊群体的数字使用能力,共享数字成果,坚持包容性原则,让数字红利便捷地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营造全民融入数字生活的良好氛围,构建全域、全龄、友好包容型社会。其二,从国家网络安全的角度,需要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与个人在网络安全保护领域的权利与义务,并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公民需要以《网络安全法》为规范标准提升自身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其三,从个体权利保护的角度,亟需强化数字权利保护。面对数字时代的权利保护困境,需要在公共政策中注入数字权利价值,强化公私权益平衡,确立公私法双重保护机制,注重场景化的数字权利保护,促进国际合作③马长山:《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境遇及其应对》,《求是学刊》2020 年第4 期。。其四,遵守数字社会的伦理行为规则,注重权利救济。人们在享受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需要遵守数字社会物理和数字双重空间的行为规则,形成良好的数字社会行为规范。同时,需要树立全新的数字权利意识,具有识别权利被侵害的能力,并运用多种方式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
(三)强化制度保障,重塑数字秩序
面对数字时代权利实现条件发生的深刻变革及数字能力不足带来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困境,需要在坚持数字权利保护原则、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的保护原则及共建共治共享原则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探索数字权利实现的法治化策略,进而重塑数字秩序。
1.平等参与机制。数字化社会在对人类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行为模式、生活方式进行整体性重塑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数智治理形态。作为数字技术催生的新的治理形态,数智治理的技术性、复杂性带来治理的便捷性,但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其封闭性、自主性,无形中限制和削弱了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①马长山:《数智治理的法治悖论》,《东方法学》2022 年第4 期。。民主就是通过人民渴望对自己生活的世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享有发言权而驱动的②詹姆斯·柯兰、娜塔莉·芬顿、德斯·弗里德曼:《互联网的误读》,第190 页。。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运用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最终有助于培养更明智、更宽容、更有公德心的公共政策,切实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公民的主动参与对提升民主和社会福利是必需的”③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第31 页。。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推进制度改革、增强社会参与的重要手段④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扉页。。数字能力为后续活跃的数字参与提供良好的基础。在推进数字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确保传播体系能够促进民主意识这个目标。国家需要配备完善的电子基础设施,相应地也要求人们必须熟悉计算机、数据通信和其他种类的新媒体等基础设施,确保所有公民都能最广泛地接触和使用新媒体。平等参与是数字民主形成的基本动因和广泛力量,公民平等主动地参与数字化进程才能推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应强化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实现数字社会治理的多元联动、普惠互利。
2.数字红利普惠制度。在数字治理的视野下深入分析数字鸿沟的形成逻辑与协同治理路径,弥合数字鸿沟,将造福千万人,进而鼓励公民融入数字社会、参与政治、投入公益,并由此带来自由、民主和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⑤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36 页。。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 年8 月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多方合作、联合治理,多部门参与,力求实现信息共享,缩小数字鸿沟,实现数字红利普惠共享。实现数字技术的全覆盖、安全共享、敏捷高效,使数字红利普遍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是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原则在数字社会的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目标是,型构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通过引导网民自觉行为共建网络空间,共治网络生态,共享网络文明⑥郑洁:《共建共治共享:数字化时代网络文明建设的实践路径》,《广西社会科学》2022 年第7 期。。实现数字红利普惠的目标,应在坚持包容普惠原则的基础上,一方面,需要国家扩大优质数字资源的供给;另一方面,需要在提升数字能力的基础上缩小数字鸿沟,在加强数字边缘群体数字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推动数字红利公平、普惠、共享。为了遏制数字鸿沟的蔓延,需要以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为引领,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积极推动全球数字鸿沟治理,实现数字红利普惠,进而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的共商共建共享发展。
3.个性化信息服务制度。在数字公共服务方面,一方面,要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低技术门槛且能够为目标群体带来明显的便利和益处的数字技术;另一方面,要为具有明显特征的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多元选择和替代方案。由此,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打造数字友好型社会,改变数字弱势群体的边缘化地位,提升高概率数字弱势群体的融入能力。同时,应完善法治化保障,加强“适老化”“适弱化”的技术开发,建立社会支持系统。
4.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在算法霸权的数字社会,世界多数国家已经由自律治理转向法律规制。世界范围内,法律规制成为互联网治理的共同选择与治理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2022 年3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算法推荐服务被从互联网应用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立法监管,旨在实现算法技术创新与用户权益保障之间的良性动态平衡。《规定》除了赋予用户算法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还规定用户可以享有要求平台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及算法推荐服务关闭权以破解“算法黑箱”。同时,《规定》对部分重点场景进行了集中回应。
(四)畅通救济渠道,实现数字正义
1.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在推进数字社会建设过程中,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全民均等普惠的数字化、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保证民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的基础,也是推进数字社会建设的关键。普惠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需要从便民服务着手,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要善于运用数字科技创新司法模式,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人机互动互补。要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欠发达地区线上法律服务,加强法治宣传志愿服务,将数字社会法律援助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体系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要充分利用数字时代的技术手段,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数字化、精准化,满足民众多元高效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也要特别注意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最终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2.拓宽公共交流渠道,对抗算法操纵。民主的正常运作依赖于公民能够超越狭隘的自身利益的思考和交流。这就需要民众首先了解共同生活的社区或世界存在的问题的全貌,并形成一种共同的看法。而畅通多样的公共参与和公共交流也是公民实现社会归属必需的,是连接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重要纽带。公共参与和公共交流必然要求我们接触不同种类的人群,了解其他人的需求和愿望,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被算法或机器操纵。决策的改善需要民众超越狭隘的私人利益,将公共利益和共同诉求放在首位。而数字技术带来的个性化和“过滤泡”却将人类引向民主的反向,“一个被算法分类和操纵的公共领域,本质上是零碎的,并且排斥对话”①伊莱·帕里泽:《过滤泡》,第120 页。。建立在对对象数据评估和分析基础上的决策,算法会将人们囚禁在偏见或固有的社会结构中。另一方面,在精准的个性化服务下,被算法和技术操控的个体成为数字技术的“囚徒”,失去自主选择权和自由。
3.加强数字权利司法保障。数字化进程带来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侵犯个人隐私和自由,在对人进行全面操纵的同时,实现对社会的监控,带来秩序异化。算法歧视、数字鸿沟严重侵蚀社会的公平正义,加剧了现实存在的不平等。这就需要更加注重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一方面,对民众施以平等的实质性保护;另一方面,对典型的数字弱势群体,如老年人、经济贫困者或残障人士进行特殊保护。同时,要加大涉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侵犯公民数字权益案件的办理力度,充分保障数字权利。积极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智慧司法、智慧检务,通过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在场景正义中探索智慧社会的人权保护机制”②马长山:《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境遇及其应对》,《求是学刊》2020 年第4 期。,从而更有效地为数字权利提供法治化保障。
4.完善智慧司法监督体系。应不断深化政法大数据办案平台、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政法大数据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与融合运用,形成智慧协同、智慧辅助、智慧监督的智慧司法新格局,以智能化手段全面提升司法办案和监督质效。惟其如此,才能体现科技向善、造福人类的精神,秉持人权保障和数字正义原则,实现数字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四、结论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数字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数字能力的概念意涵还将不断延伸。数字能力不同于侧重数字使用技能意义上的数字素养的概念。数字能力是随着数字化的成熟对数字素养概念的延伸和拓展。从法律意义上讲,数字能力既包括数字使用能力,还涵盖了数字参与能力、数字行动能力、数字防护能力、数字协商能力及数字权利救济能力。由数字素养到数字能力概念的演变,是数字时代对人类适应社会的要求不断加强和丰富的结果。在数字时代权利实现条件变革的背景下,数字能力鸿沟必然影响权利的享有,同时,数字时代的自由和民主及权利救济都受到一定限制。本文意在重申,要实现数字时代由自然公民向数字公民的转型,个人不仅需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更需要数字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当然,公民数字能力提升不仅仅包含规则制定,还牵扯技术支持、制度设计、人员培养等多层次多方面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这也需要我国从域外实践中不断汲取有益经验,助力公民数字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进而推进我国数字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