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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获刑

2024-05-24陈思寒

检察风云 2024年10期
关键词:渣土违章常州市

陈思寒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2023年度优秀案例: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潘某江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作为国内较早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惩处的刑事案件,被评为“刑事类优秀案例”。

企业纵容违章驾驶,违章罚款竟然可报销

常州市鸿江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江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6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道路货物运输等。潘某江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

据查,鸿江公司自成立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常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核准书、常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车辆通行线路单,以及相关人员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长期从事运输作业活动。

为便于车辆在工地上行驶,鸿江公司还违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强制标准,拆除部分重型自卸货车前下部防护装置,且未按照要求在右转弯路口设置安全员。鸿江公司招聘来的一些驾驶员甚至没有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证,便上路行驶。

更为恶劣的是,鸿江公司长期违反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规定,甚至通过报销违章罚款纵容驾驶人员违规。按照鸿江公司内部规定,公司驾驶员按照公司确定的线路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由此产生的交通违法罚款和记分,由公司按每扣1分给予200~300元的标准报销,用以补偿驾驶员;但如果不按照公司确定的线路行驶,产生的交通罚款则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鸿江公司的这一奇葩规定,客观上纵容了公司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鸿江公司成立至案发的一年半时间里,鸿江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共有闯禁区等违法记录181条,其中闯禁区未整改87条。

违规自然会被处罚,相关书证显示:2020年11月9日、2021年1月5日,鸿江公司曾因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等原因被行政处罚。针对鸿江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也曾多次要求其整改,但该公司却置若罔闻、拒不整改,甚至连181条的违章记录也一直未予处理。

本案为渣土车运输管理设置了一条红线,以警示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图文无关)

鸿江公司如此公然违章,疏于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且拒不悔改,其实际控制人潘某江自然难辞其咎。潘某江的可恶,不光体现在其作出了纵容违章且不思悔改的决策,还体现在他对违章冒险作业的实时指挥和调度上。潘某江为便于“管理”,专门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安排公司管理人员实时进行指挥和调度,公司的驾驶员不得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进而在违章冒险作业的歪路上越走越远。

据公司驾驶员陆杨证实,潘某江曾要求驾驶员夜间作业,公司驾驶员觉得这样做很危险,便组织集体罢工,但被潘某江安排人员谈话后,只得继续上班,服从潘某江夜间及雨天作业的安排。

隐患酿成惨祸,无辜少年被撞死

鸿江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的纵容和不思整改带来的隐患,时刻威胁着无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4月,这一安全隐患的“定时炸弹”终于被引爆。

2021年4月上旬,鸿江公司承接了常州华润工地渣土内转和外运的业务。4月10日,潘某江安排该公司安全经理章奎奎、车队长陆文哲(均另案处理)派车前往。当晚,章奎奎、陆文哲得知中吴大道和平路封路,要求驾驶员从龙游路左转(空车回)。

第二天11时38分许,鸿江公司驾驶员姚学文按照公司前一天确定的路线,驾驶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执行任务,结果在沿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游路路口左转入龙游南路,并由北向南行驶至富盛二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遇行人许辉在该路口由北向南步行至西侧人行横道处时发生重大车祸。当时案涉车辆前部撞击许辉身体,致许辉倒地并被该车碾压,造成其(殁年12周岁)当场死亡。

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学文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至事发路口,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停车让行,未确保安全驾驶,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许辉不承担责任。

事故發生后,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组建专家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事发时案涉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缺失,不符合GB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认定,事故发生路段沿线有1个菜场、2个学校、2个超市、4个居民小区,右转弯3个,不能被指定为渣土运输线路。鸿江公司存在的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渣土运输作业、长期违反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规定、随意指定运输线路等七大安全生产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同年7月8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以姚学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12月28日,天宁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徐州分公司”)向被害人许辉家属赔付118万元;鸿江公司赔付39059元。目前,财险徐州分公司和鸿江公司均已按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了赔付义务。

继续追责:纵容违章者获刑

按说,上述事故的肇事者姚学文已被判刑,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也已支付到位,这起刑事案件就算尘埃落定了。但是,由于潘某江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相关的刑事追究并未停止。

2022年4月22日,潘某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同年 6月16 日被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潘某江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并提起公诉。天宁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垃圾运输业是城市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承运建筑垃圾必须具备行业准入资质,遵守安全运输时限和禁区管理等安全生产规定,运行车辆和相关人员亦应当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潘某江作为鸿江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主观上明知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却在组织运输作业过程中,长期怠于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2022年6月16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潘某江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禁止潘某江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评

为预防和打击安全生产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增加了组织冒险作业犯罪情形,即将该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而,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系国内较早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负责人进行惩处的刑事案件。精准打击了具有一定隐秘性且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同类管理人员也起到了较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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