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暴,她们“不知、不敢、不能”
2024-05-21黄莎肖玲玲牛丹丹禄秋阳胡东平甄博超
黄莎 肖玲玲 牛丹丹 禄秋阳 胡东平 甄博超
“咱们村里面有没有家暴?”
“没有。”
“那有没有丈夫打老婆的?”
“这个事情是有的。”
这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会发展中心创始人李莹在农村调研时发生的一段对话,道出了农村家暴问题的现状。
在《方圆》记者采访的多起农村妇女受家暴的案例中,有施暴者在法庭上喊话:“我打我媳妇咋了?她还敢给我告到检察院!”有受害者边抹眼泪边说:“如果我离开了,我的孩子会很可怜。”还有的同村人会劝:“我们都是这么过来的,忍忍就过去了。”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认为,被家暴的农村妇女,属于妇女群体中诉讼能力更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她们遭受的苦难往往不被看见,呼声也很难被听见。
“如果说反家暴工作依然是道阻且长,那么针对农村妇女的反家暴工作就是这其中最难的。它最大的问题是不太容易被看见,社会的支持系统很难触达她们,她们又很难主动发声。对于家暴,她们处于‘不知、不敢、不能的状态。”李莹对《方圆》记者说道。
情况远远被低估
2021年,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显示,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比2010年下降了5.2%。尽管关于城乡妇女受家暴的具体数据尚未公开,但根据第三期调查结果,受访者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其中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从统计结果来看,农村地区妇女受家暴的比例要略高于城市妇女,且农村妇女遭受身体暴力、言语暴力的比例也略高。”作为此次调查“法律认知与人权”子课题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学院教授宋月萍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指出,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其中有部分事实是被掩盖的,“相较城市中的女性,农村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家暴的认知都比较欠缺,很多人并不知道反家庭暴力法。因此在实地调查中,受访者报告的数量偏少,农村地区的家暴情况远远被低估。”
在缺少全国大规模调查数据的情况下,《方圆》记者采访了多家基层检察院,了解当地农村妇女受家暴的情况,发现相关案例不多,情节却十分恶劣。
据统计,自2020年以来,河北省定州市检察院共办理了6起农村妇女受家暴案,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案件中的施暴者多数脾气捉摸不定,常常在酒后或情绪压抑时暴发,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等犯罪行为。在其中一个案例里,施暴者酒后因妻子不给其做饭,便用刀子将妻子腹部扎伤。
广东省龙川县检察院检察官梁艳莉表示,近年来,龙川县妇联接待来信来访来电案件375宗,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40宗,占比10.7%。在该院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中,当事人林莉娟与前夫相处了约17年,长期遭受前夫的经济控制和家暴。前夫还曾经以点燃煤气瓶“同归于尽”相要挟,要求林莉娟找人借钱。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赵家民怀疑妻子张桂芳有外遇,借此与她争吵,还用菜刀砍伤了她的右手腕、背部和手臂,导致她手臂多处骨折,右手腕几乎全部断裂,桡神经、桡动脉等多处受伤。
在《方圆》记者了解到的案例中,有一起案件稍顯特殊——犯罪嫌疑人长期受到家暴但从未报过警。“所有人都在劝她,这件事情很正常,老公打老婆很正常,我们也是这么忍过来的。”而长期的隐忍换来的是丈夫的暴力升级,最后她不想再忍,于是以暴制暴。
然而,这样的案例屈指可数,更多时候,隐忍是她们的常态。李莹说,很多村民不知道什么是家暴,也不知道反家庭暴力法。如果家暴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的话,遭受家暴的农村妇女通常不会主动寻求帮助,身边的人也不会想到要去帮助她们。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检察官欧阳卓梅办理一起家暴案时,她联系受家暴妇女的家属说明情况。被害人父亲告诉欧阳卓梅:“知道了,她都结婚了,她就自己去过吧!”直到案件开庭审理,欧阳卓梅也没见到被害人父亲一面。几次通话里,对方透露出的意思都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和外孙都跟他没有关系。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里,被告人朱胜民长期家暴妻子周晓梅。案发当天,朱胜民残忍杀害了前来劝架的大舅子、小舅子。而此案中,周晓梅的娘家亲人、家里同住的公公、邻居、村民大都听过她被打时的哭喊、见过她挨打后乌青发紫的脸,但周晓梅从未报过警,其他知情人没有实质性的帮助,甚至有的人还在劝她好好过日子。
“要做农村地区的反家暴工作,得先转变人们的观念,不能让大家还觉得丈夫打老婆是可以被接受的,只要没被打死忍一忍就过去了,我们要提高村民对家暴问题的敏感度。”李莹说。
太多的原因,让她们不敢说“不”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案子之所以能被关注、曝光,是因为暴力行为升级,触犯了法律。然而,对农村妇女来说,在这些“家事”进入公权力的视野之前,要不要从家暴旋涡中走出来,是一种艰难的抉择——有太多原因让她们不敢说“不”。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说:“国家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尽管法律提供了明确的反家暴依据,遭受家暴侵害的妇女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许多受害者害怕‘家丑外扬,担心失去经济来源,离婚后无法抚养孩子,或者担心离婚后被报复等。”
据梁艳莉观察,“农村地区受家暴的妇女中,有的是为了维护自己和父母的脸面而选择忍受,特别是思想观念比较传统的地区,她们担心离婚后会受到乡亲们的非议。她们文化程度较低,不知道怎么寻求帮助,也缺乏独立的能力和自信,经济生活太过依赖于夫家,即使有妇联等组织介入帮助也不愿离婚”。
在经济方面,宋月萍在分析相关调查数据时发现,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会加剧其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被丈夫殴打的风险。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农村家庭资产,婚嫁失地在剥夺妇女经济资源的同时,也削弱了妇女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恶化了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在娘家,婆家无法分地”这种隐性失地导致出嫁女虽名下有地,但无法获得收益。这也会伤害农村已婚妇女经济赋权,恶化其遭遇丈夫家庭暴力的风险。
如果离了婚,孩子该怎么办?这是困扰很多受家暴妇女的问题。把孩子带走,经济上可能无法支撑;把孩子留在一个有施暴倾向的人身边,她们也放心不下。更多的案子里,哪怕她们离开了,孩子也会成为前夫用来威胁她们的“武器”。
李莹代理的一个案子里,孩子父亲便是试图用一位母亲对孩子的爱将她“绑架”回来。他让两个女儿挂着两块写着“妈妈,我们想你”“妈妈,你回来吧”的牌子,跪在瓦砾堆上,并拍照发了朋友圈。他知道孩子母亲能刷到这条信息,不可能看到孩子这么受罪还不回家。
林莉娟也被前夫以孩子性命相威胁。他们曾经协议离婚过,但当前夫把刀架在孩子脖子上时,林莉娟还是害怕了。她怕前夫真的会伤害孩子,也怕孩子无人照顾,于是选择回到这个家。
不少检察官还表示,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不同,涉家暴案中的受害者更“容易”作出谅解。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检察官董晓晶告诉《方圆》记者:“被害人会考虑到以后因为孩子还会继续同对方打交道,把孩子父亲送进监狱,相当于同夫家撕破脸,自己之后可能也没了住处,没了经济来源,对孩子以后的影响也不好。”
欧阳卓梅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尽管施暴者认错态度很好,被害人也愿意给予对方一个机会,但欧阳卓梅能感受到被害人的行为是出于现实情况的妥协。她告诉被害人:“情感上的问题我们外人帮不了,但我们鼓励你支持你,如果你觉得对这段婚姻的继续没有信心了,还是要尊重自己的内心。”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莫修龙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持菜刀砍向妻子的头部和双手,造成了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还对被害人说:“你要是起诉我,孩子在幼儿园的同学就会说他有个罪犯爸爸。”
“被害人是全职妈妈,被告人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考虑到现实情况,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并要求检察机关不要追究其丈夫的刑事责任。但我们出于对她人身安全的考虑,也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严肃性,认为对其丈夫有提起公诉的必要。最终,被告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莫修龙说。
而令莫修龙最意想不到的是,在一年后的回访中他发现,原本坚持家庭要“完整”的被害人,在找到工作后态度发生了明显转变,在经济上有底气了的被害人非常果断地跟丈夫离了婚。
对外求助,未必会有很积极的结果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还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重要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
然而,据《方圆》记者了解,自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在具体司法和执法实践中,仍存在告诫书制度未得到公安机关有力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力度不够、庇护所未得到有效激活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受害妇女在鼓起勇气寻求帮助时,未必能够获得积极的回应和有效的保护。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指出,哪些算家事纠纷,哪些定夫妻互殴,哪些构成家庭暴力?一线民警在缺乏具体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很难迅速作出判断。“有的民警担心对施暴者作出处罚后会引发更严重的暴力行为,或加剧夫妻矛盾甚至离婚,受害者无处可去。因为这些顾虑,警方处理案件时也会感到为难,变得谨慎,这也会消解受害者的求救积极性。”
定州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家暴受害者选择报警,并非想惩罚施暴,而是为了制止其行为。这让积极介入家暴案件的公安民警成为“吃力不讨好”的人,进而打击了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积极性。
李莹在给婚姻家事律师做反家暴培训时,最经常提问的是:“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举手。”现场一般约有50名律师,而举手的只会是个位数。“如果说连婚姻家事律师都不知道去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那怎么指望非专业的当事人,甚至是连字都不认识的农村妇女去知道了解这件事?”
而无论是希望警方出具告诫书,还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暴妇女都得能提供相关证据。这对她们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
什么能成为家庭暴力的证据?何霞列举了几种可能,“首先是家暴现场的物证,是用什么东西打的、在哪儿打的,可以拍摄相关照片。其次是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记录,出具的告诫书等材料。再次是受伤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就医的伤情鉴定。最后,施暴者的悔过书、保证书,自己的日记本,以及向妇联求助的相关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参考的证据”。
尽管能成为证据的东西有很多,但实践中家暴行为仍然难以认定。何霞解释,家暴通常是发生在隐蔽环境内,受害者也不是在准备好的情况下挨打,事发突然会增大证据收集难度。而且,农村的生活环境、被害人自身较为薄弱的证据意识会让这个问题变得难上加难。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在调查取证时存在一定阻力。被害人可能不想把事情闹大,证言会有变化,其他家庭成员也可能隐瞒部分事实。农村地区住独门独院的很多,没有监控的话,很难取证。”欧阳卓梅说。
一位受害者曾告诉董晓晶,自己以前老被打,可她从来没有对外求助过,也没留下任何证据。董晓晶觉得,很多受害妇女在暴力行为刚开始的时候,考虑到孩子、家庭,没有想到要去报案,也没有想到收集证据,这让检察机关很难从法律层面上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多次家暴。
来自广东卓献(龙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建华日常代理的离婚案件,约三成涉及家暴。谢建华说:“到我们律所咨询的当事人里,一般约有1到3次的报案,但不是每次报案都能有报警回执。有的农村妇女以为拨打了110就可以了,实际上报完警后最好拿到派出所的报警回执,能做笔录尽量做好询问笔录,为日后诉讼留下有利的证据。”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剑源在之前所进行的一项研究中发现,由于法律上对家庭暴力规定的相对宽泛性,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比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一审过程中,后果考量时常决定着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倾向于“不判离”,而“不判离”的决定常常又会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产生影响;再比如,对法官安全保障不足问题的存在,往往也会对法官的考量和决定产生影响。这些结构性因素的存在,实际上都会对准确认定家庭暴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方燕补充道,当前反家暴多机构合作机制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可由最高法、最高检、全国妇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台联动机制规范,明确责任,细化落实措施,促进各部门发挥工作合力。同时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将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作为行为纳入考核。还应当加大对受害人庇护机构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确保遭受侵害的妇女及时有效获得救助”。(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