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发展大局 助力增储上产
2024-05-20丁全利
丁全利
近日,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就《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落实资源安全战略
发挥规划引领支撑作用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首先介绍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12年10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实施后,为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在加强规划引领和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不健全、规划调整以及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程序较为复杂、规划引导矿业权投放的支撑作用发挥不够、规划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资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在关系安全发展的领域加快补齐短板,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提升储备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介绍,为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与工作要求,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针对有关问题,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开展了《通知》起草工作,先后组织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业内专家开展专题座谈,赴广东省、云南省等地实地调研,起草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全国31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等的意见和建议,又两次召开研讨会进行研讨,充分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了《通知》送审稿。之后,按照自然资源部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强化服务
切实为社会力量参与找矿松绑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介绍,《通知》主要有三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二是发挥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三是强化规划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系统应用,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通知》的第一个重要内容是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措施,切实为社会力量参与找矿松绑。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取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赋予规划编制机关调整规划区块更多的自主权。
二是进一步简化规划调整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流程和要件,精简优化了规划审核事项。规划区块取消备案后,主要通过规划编制实施系统进行操作,取消原审批机关出具备案函程序。同时,明确不再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其他勘查开采登记事项进行规划审核,进一步给基层管理部门减负松绑,也符合矿业经营主体的预期。
三是明确出让勘查程度为普查及以下战略性矿产探矿权视同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同时强调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实行动态调整,切实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四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措施中更多地充实引導服务等内容,如提出充分发挥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指引作用,优先将已划定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引导合理有序投放。
总体来看,《通知》比过去规划管理制度措施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简化了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实施内容,重点保留对相关指标的监测分析,减轻了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担;规范了规划调整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流程和提交材料要求,切实为地方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精简优化了规划审核事项和内容,明确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事项无需进行规划审核;进一步发挥引领支撑作用,与自然资源部最新出台的矿政管理改革文件做好衔接,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提高规划信息化服务水平,实现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实施监测、调整更新、评估监督在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和规划数据库的动态更新。
引导合理勘查开采
助力增储上产
《通知》的第二个重要内容是发挥规划引领支撑作用,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针对作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供应战略核心区域的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通知》要求,大力支持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加强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布局一批重大勘查开采项目,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在矿业权出让、开采总量调控指标、资金安排、用地保障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支持大型矿产资源企业发挥领军作用,整合资源勘查开采,推动新建、改扩建一批大中型矿山,加快在建矿山达产达效,构建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区域内新设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应进行论证,不得影响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开采。
针对引导矿业权设置的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指引作用,优先将已划定的战略性矿产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纳入矿业权出让区块来源;优化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一个勘查或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对应一个勘查或开采项目,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应落在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或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指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重叠面积占两者中面积最大的比例)达到60%以上,保障整体勘查、规模开发。同时,《通知》在规划管理中反映了鼓励勘查开发的矿政管理改革精神,明确了视同为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的情形;《通知》鼓励在集中开采区内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
完善实施机制
推动规划有效落实
《通知》的第三个重要内容是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如何健全完善管理机制?《通知》强调,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等情况,通过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是强化规划实施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级组织编制的规划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应用,作为规划调整、修订和启动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四是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区分规划调整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分别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