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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备份样交接过程中风险点研究及对策建议

2024-05-20孙春华

现代食品 2024年3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备份申请人

◎ 孙春华,周 玮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00)

食品复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时的法定申诉途径,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的重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正)》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 年修正)》对复检和异议处理的申请范围、各环节程序及时限要求进行了规定[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2023 年版)》也从复检机构确定、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确认、复检实施、复检报告提交与结果通报及复检费用支付等方面对整个复检工作提出了要求。

复检备份样交接是复检工作的第一道环节,也是存在风险的重要一环。复检备份样交接涉及委托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内部实验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异议处理时,往往会溯源复检备份样的交接过程。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合规地做好复检备份样交接工作,直接影响整个复检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着眼于剖析复检备份样交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并探讨性地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为各个检测机构特别是复检机构提供参考。

1 复检备份样交接

初检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复检机构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由初检机构将复检备份样送至复检机构进行交接。初检机构应保证复检备份样品的完好性,并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和备份样品的运输安全。初检机构在样品交接前,应与复检申请者进行沟通,告知复检申请者复检备份样的具体交接时间,确认复检申请者是否参与复检备份样的交接。

复检交接是在复检机构工作场所和工作日的样品受理时间内一般采用当面交接形式,由复检机构、执法部门、初检机构以及复检机构的授权人或工作人员当场见证的样品交接过程[3]。复检机构在交接过程中要确认相关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如《食品复检委托书》、抽样单、初检机构初检报告等。如果复检申请人参与复检交接,复检申请人应提供单位授权书、身份证等。复检交接人在核对相关材料和样品,认为满足接收条件后,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并由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做好样品的交接记录。一旦样品交接确认,《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作为格式合同而生效,从复检申请人支付完复检费用开始计算工作时限,复检交接人将样品送达样品库,待检测。

2 复检备份样交接过程中风险点研究

2.1 复检备份样贮存、运输条件不符合样品标识要求

初检机构在复检备份样贮存和运输时,未关注样品标识对于产品贮存和运输条件的相关要求。例如,样品标识为冷冻或冷藏,复检备份样运输时未采用冷链运输,而是常温状态运输,导致备份样的性状改变,可能会对复检结果产生影响。

2.2 复检备份样与抽样单、初检报告中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不一致

初检机构在备份样交接时,错拿其他的备份样进行交接,即备份样的产品名称与抽样单、初检报告中的产品名称不一致,即不为同一个产品;或者备份样与抽样单、初检报告中的产品名称一致,但规格型号或生产日期不一致,即不为同一批次的产品。

2.3 复检备份样重量/体积、独立包装袋数等与抽样单中备样量不一致

复检备份样重量/体积、独立包装袋数等少于抽样单中备样量。如抽样单中备样量为3 袋,而现场交接时,备样量为2 个独立包装袋;复检备份样也会出现备份样数量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情况。例如,炒货食品(花生)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抽样单中备样数量为1 袋,样品规格为300 g/袋,备样量不足1 kg,不能满足《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要求。

2.4 复检备份样外包装存在防拆封不到位、外包装破损和封条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复检备份样外包装在交接时,可能会出现防拆封不到位,仅用塑料胶带简单缠绕,样品原包装裸露在外的情况,有偷换复检备份样的风险;也可能会出现封条填写不规范的情况,如食用农产品复检备份样封条仅有一位抽样人员签字或缺少市场监管人员签字等;应特别关注复检备份样品外包装在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破损状态,有可能会影响后续复检的检验结果。例如,炒货(瓜子等)酸价、过氧化值等项目初检不合格,外包装的损坏有可能会对后续复检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2.5 复检备份样临近保质期

复检备份样在交接过程中,需特别关注保质期的问题。有些复检备份样在交接时临近保质期,甚至有复检备份样交接时由于初检机构的拖延造成样品已过保质期。

2.6 复检备份样取样时未按照正确规范进行操作

复检备份样取样时不符合相关细则和规范要求,影响后续复检检验结果。例如,《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较大个体水产品的取样方式为现场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如果抽样人员在取样时,随机进行分割,或者将水产品上半部分作为检验样品、下半部分作为复检备份样品,会直接影响复检的检验结果。

2.7 复检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

有些复检项目具有不稳定性,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降低浓度。例如,饮用净水中的余氯(游离氯)不合格,随着时间的推移,氯气会挥发。因此,时间的变化可能会影响部分复检项目的检验结果。

2.8 初检机构未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备份样的移交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要求,初检机构应自复检机构确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 个工作日。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部分初检机构将复检备份样移送给复检机构时已超3 个工作日,且未取得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同意。究其原因,可能是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未在复检受理委托书中明确要求送样的截止日期,或初检机构移送复检备份样的人员为抽样人员,对复检的相关要求不够熟悉。

2.9 复检申请人是否参与复检备份样的现场交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中未明确要求复检申请人参与复检备份样的现场交接,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格式模板中仅需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两方进行签字和盖章。但如果复检委托方(各级市场监管局)要求复检申请人参与或者复检申请人对复检备份样有异议的,可以参与复检备份样的现场交接。

2.10 复检费用支付问题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取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复检费用,逾期不支付的,视为自行放弃复检。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复检申请人在收取复检费用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虽然答应支付费用,但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费用支付,给复检机构带来困扰。

3 对策建议

食品复检是整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环节,而复检备份样品交接是整个食品复检工作的重要环节。复检备份样交接工作直接影响复检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无论是初检机构,还是复检机构都要高度重视复检备份样品的交接,关注和识别复检备份样交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对其采取不同的措施,确保整个交接过程科学、合理、合规。

3.1 从初检机构角度分析

初检机构在进行复检备份样交接前,需仔细核对抽样单与备份样品,确保抽样单、初检报告对应的样品与备份样品为同一样品;检查备份样品封条是否完整,样品外包装是否完好;检查是否缺少抽样人员、企业代表及地方市场监管人员签字等;核实该样品是否临近保质期,如在保质期内且临近保质期的需尽快送至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检查样品本身是否已经发生了霉变或腐烂等。同时初检机构需准备复检备份样的抽样单、初检报告的复印件、企业标准(如使用)等相关文书材料,在复检备份样交接时一并提供。初检机构需严格执行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的工作时限,尽量在复检机构确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移交至复检机构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复检备份样前,要做好与复检申请人的沟通工作,尽量降低复检申请人对复检备份样的质疑。

3.2 从复检机构角度分析

①食品复检是执法(或案件)调查的延伸,涉及各方利益,复检受理一定要严谨、合规。复检机构应针对复检工作制定《食品复检工作程序》,对复检受理文书、样品信息与状态的准确描述、样品交接的现场见证等整个复检工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规定,确保复检交接人能按规、有序进行交接。②建议复检机构针对自身情况,制定《复检告知书》,内容涵盖复检机构的收费标准、复检工作时限性以及后续如果推翻初检机构结论后的退费情况如何操作等,在复检备份样交接时,通过面对面或者邮箱等形式发送至复检申请人,尽量减少复检申请人对复检机构的收费、工作流程等的异议。③针对部分复检申请人拖延复检费用支付问题,建议复检机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关于复检费用支付的相关规定,超过3 个工作日不支付,视为自行放弃复检,复检机构应该及时汇报复检委托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④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在确定复检机构时,要咨询复检机构在资质、仪器设备等方面能否满足复检工作的需要,同时也要咨询复检机构是否与复检申请人之间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如果有这些方面的问题,不得承担复检工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但如果复检机构的资质列表中无该检验方法,一旦承接复检,则属于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例如,初检机构检测榨菜丝中的铅不合格,其使用的检验方法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第二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拟确定的复检机构没有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不能承担该复检任务。大部分复检机构为资质较齐全、设备较先进的,在检测行业内比较权威的单位,其会有稳定的委托客户,如果复检申请人为该复检机构的委托客户,也不能承接复检任务。复检工作有10 个工作日的时效要求,在确定复检机构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应与拟确定的复检机构进行沟通,有助于后续复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在复检受理委托书中明确表述初检机构移送复检备份样的截止日期,对初检机构按期送样起到提醒和督促的作用。⑤复检机构的复检交接人必须是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关于复检的内容及本单位制定的《食品复检工作程序》较为熟悉,且经过培训考核后上岗的人员。复检交接人在备份样交接时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交接过程中需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做到留痕,便于异议时可追溯。在样品交接时,除关注包装是否完好,封条是否完整以外,还要特别关注样品量,外包装标识及样品的保质期等。建议复检交接人配备经计量的台秤及温度计,用于确认复检备份样的重量及样品交接时的温控能否满足后续检验的要求。做好备份样的样品交接记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时要做好与各级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在遇到样品过期、样品量不足、样品包装破损、样品取样不规范及复检项目不稳定性等可能会影响后续检验结果的备份样品交接时,要及时进行汇报,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予进行样品交接;对存在异常但对结果判定没有实质影响的情况,如封条磨损但防拆封措施依然有效的,封条上抽样单编号、抽样日期、样品名称等信息填写错误但能确认样品无误等[4],应在样品交接单中如实记录,并在汇报且取得市场监管局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样品交接。

4 结语

食品复检工作的目的是维护涉事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食品生产经营者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一项救济措施[5]。食品复检结论在技术上等同于技术仲裁结论,作为食品执法部门的执法或案件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在案件定性处理中起到关键作用[6-8]。复检备份样交接作为食品复检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复检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各个检验部门特别是复检机构应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复检备份样的交接工作,确保整个复检工作程序合法合规、过程严谨规范、结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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