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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志红:加强农村住宅危房改造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和使用安全

2024-05-19

中国勘察设计 2024年3期
关键词:危房危房改造住宅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市政府副市长张志红提交建议,呼吁加强农村住宅危房改造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有效利用。

张志红指出,近年来,全国各地出台若干支持农村住宅危房解危的疏导政策,加强管理应急措施,同时推行房屋解危排险与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的危房治理方式,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样本,取得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亮点和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农村住宅危房改造治理工作中,现行政策与实际需求存在矛盾。按现行宅基地基本制度,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危房,可通过原址翻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或“一户多宅”的农村危房,因不具备申请翻建资格条件,仅可进行修缮加固,无法通过整体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危房治理。同时,部分地区的农村危房存在修缮费用高、修缮后使用价值不高或者难以修缮等原因,房屋所有人危房治理的意愿不强,难以配合开展相关治理工作,房屋安全隐患难以消除。

对此,张志红建议,加大农村房屋安全宣传。要结合农村住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科普教育,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防范经验做法总结分析,通过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全社会重视和关注农村房屋安全的良好氛围。

鉴于“一户多宅”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张志红建议在严格执行宅基地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从解决农村住宅危房安全隐患的角度出发,在制定危房改造治理制度时,完善有关分类认定和处置政策。对于历史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户多宅”,属于D级危房的,在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允许拆除重建。

改造管理相关政策尚不完善是农村住宅危房改造治理工作中的另一主要问题。《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提出: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而在农村危房改造治理中,目前缺乏相应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及管理规定。对此,张志红建议,参照城市危房管理,完善农村住宅危房管理规定,健全农村住宅危房的应急管理措施。建立代履行制度,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履行危房治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可以指定专业机构按照危房治理的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方式,保障必要的危房治理措施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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