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服务教育强国建设新境界
2024-05-18秦惠民
秦惠民
从学位条例引领中国的教育法治建设,到崭新面貌的学位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我国的教育立法又一次站在了歷史的潮头。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学位条例不仅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而且是立法前研究酝酿时间最长的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施行四十多年后修改成学位法,又是教育法律中法律修订研究和论证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律,有一种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感觉。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报告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高等教育有了法律性制度规范,实现了有法可依,对于规范我国的学位授予和高等教育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性保障。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和法治发展大踏步前进。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世纪提出的立足国内培养博士生的战略目标已经实现,高等教育强国建设持续进步。我国的法治进程,已从学位条例颁布之时的恢复法制建设发展到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已然形成。
现如今,学位条例已成为在已有的教育法律中施行时间最长、法律适用最为具体、涉及具体的法律纠纷最多、司法实践中修订法律呼声最高的一部法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以及有关学位纠纷的司法实践和影响性案件,都在呼唤对学位条例的修订。
学位法较之学位条例,从二十条修改为七章四十五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等分章规定。
学位法对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服务教育强国建设,开辟了新的境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