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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野蛮生长,探索网络直播治理新路径

2024-05-12孙佳山葛欣然

中关村 2024年4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账号主播

孙佳山 葛欣然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网络直播行业合规意识的持续增强,网络直播终将告别野蛮生长的阶段,逐渐步入正轨。

一段时间以来,围绕直播带货、农产品直播、医美直播等网络直播领域的相关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确,近年来我国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步伐,也使网络直播等行业的当代中国实践,不仅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远远超出了既往媒介形态下的媒介经验预期。2020年7月6日,人社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文件,文件中明确了“直播销售员”这一新的职业类别名称,网络直播中的网络主播群体也开启了其主流化的进程。

然而,互联网也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由于直播领域中的低俗直播现象所隐藏的巨大经济利益,如何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建立立体的直播合规治理体系,构筑清朗的网络空间,完善数字经济治理规范,引领我国数字经济实现新一轮高质量发展,就成为这一周期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核心议题。

发布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自2020年以来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202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家、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等各方参与者提出了具体的行为规范要求。2020年11月之后,各监管部门陆续发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压实网络直播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法律責任,严格规范网络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引导规范、强化导向和价值引领、防范遏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风气的角度加强行业监管。

随后,相关监管部门联动,共同出台相关监管文件。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压实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明确网络主播法律责任,强化用户行为规范,从而确保导向正确、内容安全。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5月25日生效),对直播营销环境下的不同参与主体予以区分,压实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并且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明确要求,进而规范直播营销行为。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惩治网络直播营利乱象的决心和态度。上述这一系列针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全面加强了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商家等,明晰了具体的权利、义务。

执行到位,加大普法力度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在立法层面仍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虽然上述规定都在强调要严厉打击低俗直播,但是何谓“低俗”并未在法律层面给出明确、清晰的完整定义,这就导致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于一些“擦边球”行为难以把握是否违规。二是上述规定是在网络直播问题相对严重的情况下而出台的,不可避免地具有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特点。因此,直播领域在出台新规的时候,能否对于目前仅是苗头性的行业问题进行综合协调性的有效监管,从而将新形式的低俗直播“扼杀在摇篮之中”,同时又避免一旦问题突出就实行“一刀切”式的“运动式”监管,一直是长期困扰全行业的结构性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法规只有执行到位,才不会沦为“纸面上的法律”。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以下三个领域在当前尤应给予更多重视。一是各监管部门应建立综合立执法联席机制,通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对于特定阶段问题极为突出的特定类型低俗直播进行集中整治,对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低俗淫秽信息的网络平台主播要及时进行约谈和处罚,通过清理一批违法违规信息,处置一批账号和平台,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二是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特别是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信息共享,真正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三是积极开展行刑衔接工作,对于低俗直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一方面,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当加大普法力度,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典型网络案事件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因为“一个好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以生动的案例、鲜活的语言传播互联网法律知识,起到全民网络普法的公开课效应,从而有效压缩低俗直播的“擦边球”空间。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网络直播参与者而言,应当自觉履行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其中,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通过技术和管理双重手段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的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低俗直播,就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而且,应全面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主播的有效管理,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主播应当履行的义务,决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充当低俗直播的“保护伞”。网络主播更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不仅会让自己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都丧失信誉,更要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

如今,直播电商行业规模破万亿,成为最炙手可热的风口之一,但由此也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网络直播平台更应履行好管理主体的责任。

在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信息管理上:一方面,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实名制的规定要求,规定网络直播平台要加强对网络直播发布者的实名认证,即对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认证登记,并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另一方面,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定期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网络直播发布者的相关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能够有效监管。

在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上:一方面,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直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另一方面,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对违规网络直播账号的处置措施,即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并明确要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配合开展执法活动上:一方面,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具有提示义务,即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在具体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上:一是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相关主体应全面、真实披露信息;二是明确要求不能采用网络所特有的吸引流量、炒作热度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三是建立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从事主播要严格控制,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绝对不能提供主播服务;对于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监护人同意下才能提供主播服务。应充分运用技术和管理双重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们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网络直播行业合规意识的持续增强,网络直播终将告别野蛮生长的阶段,逐渐步入正轨,真正实现全行业的新一轮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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