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难题
2024-05-11刘畅
刘畅
如何看待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起到有效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如何处理犯罪的未成年人?记者就此专访了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
罪错少年
记者:上一次公众如此关注未成年人事件,恰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之前的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法学界如何看待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
郗培植:在少年法领域主流的观点都认为少年犯罪与其说是“罪”,我们更倾向于用“罪错”的概念。而面对“罪错少年”,目前法学界的基本主张是,“提前干预、以教代刑”,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每个人的成熟需要过程,从脑神经科学的研究上看,一个人大脑中负责决策和情绪管理活动的前额叶,到青春期结束后才能成熟。这意味着少年虽然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但不能像成年人一样严格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单纯施以刑罚不能完全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另一方面,从以往大量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报道与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极端恶性事件不是突然发生的。这些“罪错少年”先前大多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但家庭、学校、公安机关的前端干预与教育矫治并不充分,“罪错少年”在不良事件中得到了“正向激励”,进而升级实施犯罪。像邯郸杀人的初中生还在义务教育阶段,家长、学校是否对于这些学生此前的不良行为有过有效的批评教育,目前也不可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是管教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而不论是此次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还是大连少年杀人案,我们发现都存在父母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加之,我们国家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对家庭、学校、司法的社会支持力度不够,造成了管教的空白地带。孩子的问题往往是家庭和社会问题的映射,面对现代社会如此复杂的多种风险,其实各方对于此类案件的发生都有一定其父母在明知孩子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的责任,这样的案件是受害家庭的悲剧,其实也是施暴未成年人的悲剧,更是全社会应当反思的悲剧。
记者:家长的监护失职如何问责?
郗培植:近期报道的在美国发生的一起少年枪击案中,枪手的父母被判刑,引起社会关注,我国的部分网民也在呼吁追究邯郸行凶少年父母的刑事责任。但在美国的案件中,行凶少年本身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还送给他枪。从法律角度看,其父母具有严重过失,所以被判处了刑罚。单纯监护失职,孩子犯罪,不论中外都很难让家长承担刑事责任,现代刑法贯彻的是罪责自负原则,而非“刑事连带责任”。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职责进行了细致规定。对于家长的问责是从民事赔偿到行政处罚展开。但更加需要关注的是,我国当前的家庭教育指导、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缺少规范化的实施细则,执行主体、教育内容、效果评估都没有具体规定,实践效果大打折扣。
以教代刑
记者:自2020年调低最低责任刑事年龄的议题出现在公众视野,完善教育矫治举措的呼声也同时出现,后者近些年来有什么进展?
郗培植:实际上,在2020年《刑法》修订的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同步修订,而预防法关注的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便是管理教育措施、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措施、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等保护处分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设计了专门教育制度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造,将专门教育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体系。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学校从此前的不足百所,上升到如今的200多所。有过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可以在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不过,目前专门学校、专门教育制度建设还在完善之中,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规定很宽泛,从小偷小摸到杀人放火都是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现在社会上要把有不良行为的孩子也送到专门学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很明显,不良行为有些通过家长家庭和学校教育就可以纠正,而即便同樣是严重不良行为,把小偷小摸和杀人放火的孩子放在一起是不合适的。因此,专门学校需要分级建设。
而且,从防范一般犯罪的角度看,中小学阶段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在不断完善。以前的法治教育没有具体的教授方式和教材,针对不同学龄段的孩子该如何教育也没有细致的划分。这两年来,这些问题在改进。一些东部发达地区有比较好的进展。比如,对于校园欺凌,上海的学校会印发应对校园欺凌的学生手册和家长手册。除此之外,从2019年开始,全国的中小学校就已经开始推行法治副校长的制度。各地区的检察官或是民警,为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到当地的中小学担任法治副校长,在学校里授课,以案释法,对学校里的不良行为作训诫。
(摘自《三联生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