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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2024-04-29周美仪

秦智 2024年2期
关键词:活法

[摘要]埃利希作为法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埃利希所提出的法社会学观点拓宽了法学的研究范围,丰富了法学的研究方法,开创了法学领域对民间法的研究。本文主要探讨埃利希法社会学的观点内容,包括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活法”理论、国家属于社会联合体、法律科学的定位等,同时,试图探寻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在当代的价值,为我国民间法的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埃利希;法社会学;活法;国家法;民间法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2.011

一、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要求法律进行发展,传统的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都受到一系列批判。法社会学的主要创始人包括埃利希、庞德和韦伯,法社会学的研究在这个时期得到不断发展。德国历史法学派当中关于法的“民族精神说”以及由于参与自由法运动,启发了埃利希的思考,并由此进行深化,从而建立起了他的法社会学理论。

埃利希是欧洲法社会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20世纪初期奥地利的法学家和法社会学家,他对法律的理解和分析具有独特的观点,提出了法社会学的学说。他的经典著作《法社会学原理》不仅奠定了社会法学这门学科的基本地位,也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这种观点是符合逻辑和理想主义的,但这种观点给法律笼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使得法律说不清道不明,没有一个稳定的核心。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其所反映的是主权者的命令,此种观点站在法律制定者的层面来讲是符合逻辑的,但这种观点将法律制定者和法律遵守者推向了对立面,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发展。埃利希认为,这些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些观点都忽视了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是社会团体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性团体当中一种通行的规范。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规范,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一种共同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的体现。他强调法律的社会性质,认为法律是在社会中产生和发展的,而不是单纯由国家法律机构所设立的。

二、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主要内容

(一)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在方法论方面,埃利希认为研究法律应当对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进行简单非正式的观察,人类既是生物人,也是社会人,其存在于一个社会当中,每个人都具有其社会属性,整个社会也是由每个个体所组成的,对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进行观察可以为我们更好地研究整个社会提供样本和素材,也更加具有实践性,通过观察个体的日常生活来了解社会,以此来研究法律是埃利希的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之一。除了通过观察,还可以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来研究法律,这二者实际上都是要求法律研究贴近生活实际,不能进行理想化的研究。埃利希认为,只有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以及经验的积累才能让我们洞悉事物的本质。

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埃利希认为,我们应当从经验的角度出发来获取知识,而不是从人的理性分析,应当通过感官和知觉来寻求知识,进而分析总结归纳,这就是埃利希赞同的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实证主义社会学认为应当用经验事实来检验社会学所提出的假说,用数量分析的方法来发现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二)国家属于社会联合体

埃利希认为,整个社会是由所有社会联合体组合而来的,而这些联合体的规模不一,大到国家、国际组织,小到家庭,国家当然也属于社会联合体的其中一种。国家仅仅是构成社会的诸多人类团体当中的一种团体,也是服务于社会的需要,受到社会的制约。

埃利希将这些社会联合体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原生性联合体,一类是衍生性联合体,衍生性联合体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每个人都成为很多衍生性联合体的成员之一,而原生性联合体将会不断瓦解和崩溃。

在联合体内部,有众多规范调整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规则对联合体内部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国家法作为国家的产物,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研究法律,不应当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家法,这会使法律变得贫乏,需要在法律存在的社会背景中去考察和研究,去寻找真正的法律。

(三)“活法”理论

埃利希提出了“活法”(living law)的概念,强调法律是通过人们的实际行动和实践中产生和演化的。他认为法律不应仅仅限于正式的法律文件和条文,而应该包括人们的习惯、社会规范和实际行为的规范。

“活法”理论是埃利希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也成为埃利希倡导自由法学的理论基础,这拓宽了法学的研究范围,也开创了法学领域对非正式规范的研究,这不仅是法学理论的一大创新,同时也是研究法学的方法创新。

埃利希将社会学的研究理论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当中,对法学研究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埃利希认为,“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也给“活法”下了一个定义,他认为“活法不是在法条中确定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埃利希提出,“活法”的来源既包括法律文件,也包括对社会、人们日常生活、商业、习惯等的观察,这些内容可能是法律认可的,也即法律条文当中有所记载的,也可能是法律忽视的,也即存在一些法律漏洞,甚至还有可能是法律反对的。埃利希提出“活法”的主要原因是反对当时社会中普遍认为的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他反对这么死板的观点和看法,他认为法律的范围应当比法律条文更加广泛,也更加灵活,这在当时也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和影响,对当今我们研究法律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埃利希认为,社会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因此法律也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应当顺应社会,跟上时代,这也在挑战传统法学中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埃利希所指的“活法”也并不是指所有的法律,埃利希将法律分为“国家法”和“活法”,“国家法”即国家制定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活法”则是指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一些行动规则,“活法”并不像“国家法”那样明确和公开,但在现实生活中起到很大影响,其实这类似于目前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习惯。

(四)法律科学的定位

埃利希将法律分为法律科学和实用法学,实用法学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概念法学,埃利希认为,实用法学是不科学的,因为实用法学是为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提供的一种行为指导。在埃利希所处的时代,法官必须从现有的法条中推断出具体案件的结论,实用法学指导法官如何将法条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因此,实用法学很抽象,也具有一定的演绎性。但是,法学越抽象,就越容易失去和现实之间的联系。在埃利希所处的时代,法学界盛行的便是概念法学,他们认为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及其法条。

埃利希同时认为,实用法学认为现有的法律规范应当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也是不科学的,因为这二者之间缺乏关联性,现有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只是反映立法者的思想,是立法者希望人们所进行的行为规范。虽然因为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人们也会根据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主要由立法机关或者法院进行决定,这是无法让人接受的。埃利希认为法律不能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很多对于社会问题很重要的问题,但在法律中在司法中并没有像现实生活中那么受到重视。但这主要是基于埃利希当时的时代背景所认为的,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法律将会越来越贴合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制,也是可以令人接受的。

埃利希认为实用法学不是科学的,那什么是科学的呢。他认为,科学的必须是客观中立的,科学应当注重实证研究而不是注重在价值上去确定什么是应当的。目前很多法律的制定还是从价值出发,认为什么是应当的就是正确的,而没有考虑客观实际,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冲突的,因为,客观实际和价值追求之间必然存在很大的鸿沟,不能因为价值追求而忽视客观实际,强行要求公民遵守符合价值追求的法律,但法律的制定还是应当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引领公民朝着高价值目标的方向前进,但不能具有超越性,太过于超越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的客观实际。

三、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理论评价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是欧洲20世纪早期的代表,也对美国的法学思想和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埃利希的法社会学观点有助于我们联系社会来研究和认识法律,而不完全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制定,也丰富了对于法学的研究方法。

处于埃利希的时代背景下,他所提出的观点主要是为了反驳当时处于主导地位的概念法学,其认为概念法学进行的法学研究视野较为狭窄,严重脱离社会现实生活,是对当时占主导的法学研究极端化的纠正,因此,埃利希所提出的观点和思想略微有点激进。

在埃利希看来,法律不仅仅是所有法律规范的集合,而应当还包括一切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埃利希的观点完全排斥法律逻辑以及过于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会陷入矫枉过正的一端,他认为法官的裁判是法官对社会事实的一种判断,和国家法死板且僵硬的调整形成对比。因此,埃利希特别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官灵活地运用法律,可以使法律在社会中更好地进行调整,但按照此观点,也需要法官具有很高的素质,不仅是法律学术方面,还是道德水准方面,都需要极高的素质,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社会洞察力。

但埃利希的法社会学观点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埃利希提出的“活法”使得法律的范围拓宽,但同时也使得法律的范围极其模糊,他将“民间法”视为一种法律,容易造成一定的司法秩序的混乱,而且,埃利希的“活法”理论也较为理想主义和充满浪漫色彩,因为“活法”要求民众自发地去产生和遵守,这也要求民众具有较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因为“活法”并没有“国家法”的强制力,对于部分人来说没有拘束力。埃利希的“活法”理论也较为极端,因为他将“活法”与“国家法”完全区分和对立。

四、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为立法和修法提供指引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为我们今后立法和修法提供了一定的价值。我国目前的法律仍然有很大部分是移植国外的立法,还有相当部分没有与我国的社会客观实际相符,这导致法律移植并没有立足于地区的客观实际情况。这就要求我们今后在立法和修法的过程中,充分进行实证研究,深入我国社会,进行观察和分析,制定符合我国社会客观实际的法律,防止出现法律和社会现实脱节,在法律的调整范围方面进行研究,防止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很重要,但在法律中并未受到重视的情况出现,也即减少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

当前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僵硬性和滞后性,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应当重视民间的力量,充分调动民间积极性,汲取民间的智慧,多征求公众的意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将民间法和国家法进行充分融合,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二)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为研究我国民间法提供方法论

由于国家法的制定和实施无法及时全面地处理社会千变万化的新情况,因此,学界中也开始重视对民间法进行研究。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区分也是随着近代法社会学的发展而产生的。国家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国家法并不等于成文法,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等。

虽然强调民间法的重要性,但当前我们仍然应当以国家法作为主导,维护其权威和尊严,保证国家法的优先性,在国家法未触及的领域,才可以动用民间法,用道德、风俗、习惯等来进行弥补,待民间法足以成熟的时候,可以将其纳入国家法的范畴,但这种转化必须待到时机成熟,也即必要时,这就需要法学家们不断研究观察社会变化,必要时向国家提交建议。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对研究我国民间法,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法律有很大的借鉴作用,也对研究我国非正式规范、习惯法有很大价值,同时,由于我国古代传统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目前法律体系深受西方法律体系的影响,应用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来研究和分析我国社会和法律,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审视我国的法律,能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

民间法是我国学者提出的,是指“一种知识传统,生于民间,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而产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西方法学家将民间法称为“活法”或“社会法”。民间法不同于习惯,它是比习惯更高一层次的概念,是在一个或多个社会联合体中得到广泛遵守的社会规范,它是社会层面的一种行为规范,包括道德、乡规民约、非政府的社会团体规则等,与国家法一同组成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体系。

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国家法具有强制性,而民间法具有自觉性;国家法具有滞后性,而民间法具有灵活性;国家法具有普遍性,而民间法具有独特性。如何充分利用国家法和民间法对社会的影响,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使得社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前进,也应当是目前值得研究的方面。

(三)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为法学学者研究法学提供价值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观点对法学学者研究法学有一定的价值。它要求我们研究法学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的客观实际来进行研究,运用观察、调查问卷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来进行研究,充分研究目前法律条文与社会实际是否吻合,有哪些部分是法律条文明显超越客观实际的,有哪些部分是在客观社会很重要,但法律并未进行调整的,埃利希的法社会学观点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范围,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法学的方法。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实际需求和价值观念。他的观点对于理解法律的社会本质和法律与社会关系的互动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五、结语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对于中国语境下的法律研究和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因为中国的法律不仅受到历史文化和地域民族的影响,也面临着社会变革和多元化的挑战。埃利希的法社会学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尊重中国“自己的”法律,也可以促进我们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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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仪(2000.1-),女,汉族,四川成都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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