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赔偿司法机制再研究
2024-04-29王江凌郑文欢
王江凌 郑文欢
编者按:第三届东南法治论坛于2023年11月10日在福建龙岩举行。论坛由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和福建省法学会主办,中共龙岩市委政法委员会和龙岩市法学会承办,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和闽江学院法学院协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出席论坛并作主旨演讲。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黄海昆,福建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李建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金银墙,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侯建军出席并致辞。福建政法系统、高校和科研机构共160余人参加论坛。论坛共征集论文1138篇,本刊从获奖论文中遴选两篇刊发,以飨读者。
摘要:为配合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全国各地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在涉林刑事案件中积极引导被告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这不仅契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符合生态案件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福建法院进一步创新制定《林业碳汇赔偿指引》,通过统一损失计量方法,有效助力了森林资源碳汇功能价值实现。但实践中,仍存在适用案件范围有限、与量刑关联度不紧密、林业碳汇购买地方性倾向较强等问题。为在涉林案件中有效贯彻“公正与效率”,笔者试就生态修复内部衔接、刑事规范化量刑、证据效力、履行方式等方面对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机制提出完善意见,以期实现机制的再升级。
关键词:森林资源破坏 林业碳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6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24)01-0041-10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示:“中国将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下简称双碳目标),是我国对世界做出的庄严承诺,而森林碳库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对于双碳目标的实现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福建省作为全国森林覆盖率最高的省份,近年来以破坏森林资源为特征的涉林刑事犯罪仍屡见不鲜,2018-2023年以来福建法院受理的一审涉林刑事案件数分别为475件、503件、362件、283件、212件,受理案件數虽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案件绝对量处于相对高位。涉林刑事犯罪不仅造成森林资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更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除需要对被告人课以刑责外,如何有效修复并赔偿因森林资源破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一个难题。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责令被告人承担传统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责任的同时,积极探索引导被告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汇等方式,对于因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进行赔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试从林业碳汇赔偿司法机制的实践现状出发,对福建高院与福建省林业局于2022年9月共同出台的《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林业碳汇赔偿指引》)进行评析,分析总结福建法院在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中所面临的问题,探索构建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司法适用的升级路径。
一、应然取向: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合理性分析
(一)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司法实践需要
1. 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森林既是水库、钱库、粮库,也是碳库。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创设,即在于通过司法途径,有效弥补森林资源破坏所导致的碳汇损失,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同时,通过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可以在传统的林木价值之外,将森林的固碳功能予以特定化、价值化,为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新路径,助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且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生态系统自然碳汇功能的经济、社会、生态价值认识还不到位,保护意识不够强,在司法案件中适用碳汇赔偿,对于提升公众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2. 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需要
固碳增汇是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5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需要赔偿相应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森林资源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35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森林资源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因此,实施林业碳汇赔偿机制,也是保护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落实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有之意,让保护者获得合理回报,让破坏者付出相应代价。
3. 提升生态修复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
目前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被告人生态修复资金管理难、使用难问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法院账户无法直接收取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而生态修复资金如缴纳至行政机关财政账户,又存在着资金支取及使用程序复杂、法院难以跟踪等问题,严重影响资金使用效率。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可以通过引导被告人直接将生态修复资金购买林业碳汇,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对林业生态修复资金的专项、高效使用,更好地恢复受损森林生态环境。
4.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需要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涉林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将被告人主动修复受损森林生态环境,作为其真诚悔罪、自愿认罚的表现以及后续量刑的重要考量标准。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为被告人在补植复绿等传统生态修复方式之外,提供了一个更加高效、直接的赔偿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使被告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前即完成碳汇赔偿,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量刑。
(二)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司法实践探索
截至目前,全国多地法院均有开展林业碳汇赔偿司法实践探索。笔者仅选取有代表性的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江西省井岗山市人民法院等6地法院的林业碳汇赔偿案例,进行分析。相关法院林业碳汇赔偿适用情况见表1。
从表1可知,目前各地法院林业碳汇赔偿的实践模式既有共性,也有特性。共性在于,目前林业碳汇赔偿实践涉及的案件类型基本为刑事案件,案件被告人通过司法机关释法引导后主动对森林资源受破坏所产生的碳汇损失进行赔偿。个性在于,不同法院在具体进行碳汇损失计量的部门以及碳汇损失赔偿金的用途上各有差异,其中碳汇损失的计量部门有林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部门以及碳交易部门等,而碳汇损失赔偿金的具体用途有认购林业碳汇、植树造林、补助林农等。上述这些丰富的林业碳汇赔偿实践样态,为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现实基础,而这种自下而上的创新也充分说明司法对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具有较强的需求,该机制具有推广和升级的实践价值。
二、创新样本:福建省林业碳汇赔偿司法适用样态分析
福建法院在全国最早开始探索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2020年3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被告人吴某辉滥伐林木案中,主动对接当地“一元碳汇”项目,全国首创被告人以自愿认购“碳汇”方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以此为开端,福建省南平、三明、龙岩等地法院分别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点,积极探索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并先后形成了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做法。福建高院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特别是龙岩法院林业碳汇赔偿实践的基础上,与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下发《林业碳汇赔偿指引》。《林业碳汇赔偿指引》包括正文及《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等3个附件,对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基础前提、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工作原则、实施流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碳汇损失赔偿方式等主要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与以往的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相比,该《林业碳汇赔偿指引》有着以下三个鲜明特点。
(一)统一损失计量方法,兼顾科学性与效益性
在此前福建省三明、南平两地法院的林业碳汇赔偿司法实践中,未对林业碳汇损失量予以明确,法院以“一口价”的方式对于林业碳汇损失金额进行估算,并用于购买碳汇。该种方式虽然司法成本低,但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林业碳汇赔偿司法机制的公信力。但如遵循传统的委托鉴定方式计量碳汇损失量,花费的金钱、时间等成本较大,又不利于司法机关推广运用。有鉴于此,福建高院总结提炼龙岩法院实践做法,与福建省林业局通力合作,结合福建省林业实际状况及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犯罪类型,参照国家相关林业碳汇方法学,首次为全省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核算方法。具体的操作上,法院在需要计量林业碳汇损失时,可向当地林业局发出委托函,由林业局委托专业技术人员依据《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犯罪类型、破坏碳库类型、破坏森林类型、破坏森林资源数量等),根据标准化公式直接计算林业碳汇损失,并以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形式反馈法院,作为被告人自愿赔偿碳汇损失量的依据,充分发挥了林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化优势。整个核算流程简洁、高效、权威、便利,不产生额外的开支,大幅降低司法成本,有力提升了司法质效,较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目标。
(二)依法设置适用前提,兼顾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
先前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部分案件中,存在以简单认购林业碳汇代替生态修复的情况,即不引导被告人开展补植复绿等直接生态修复,而仅引导被告人径行认购林业碳汇。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生态修复责任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上述两种责任既有联系,更有区别,不能完全等同。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损后,行为人首先应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然后再对受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生态修复义务的履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义务的大小。鉴于林业碳汇赔偿本质为一种金钱赔偿义务,履行上的便利性容易使法院产生越过生态修复而直接适用碳汇赔偿机制的冲动。为避免前述情况的出现,《林业碳汇赔偿指引》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原则,将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作為其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的前提和基础,即被告人应当优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后方可进行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在生态修复方式上,《林业碳汇赔偿指引》优先鼓励采取原地或异地“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方式,确实无法补植复绿的,则可采取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防止生态修复义务被“束之高阁”。
(三)提供多种赔偿方式,兼顾法条要求及地方需求
在被告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的情况下,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碳汇赔偿,存在赔偿方式上的选择问题。《森林资源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为更好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服务碳中和目标,福建省多地地方政府自主开发了一些服务于自愿减排的地方性林业碳汇产品,如“一元碳汇”“林业碳票”等,这些地方性林业碳汇产品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的交易便利性。此外,福建省部分地区林业部门,还可以在国有林场安排专门的场地种植司法碳汇林。为兼顾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及地方实践需求,同时给当事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林业碳汇赔偿指引》提供了折算碳汇损失赔偿金并用于营造碳汇林、购买并注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购买并注销经福建省林业局备案的其他林业碳汇三种路径,由法院引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路径。
三、福建省林业碳汇赔偿司法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自《林业碳汇赔偿指引》下发以来,截至2023年7月,福建法院共适用该机制审结案件37件,实现原地或异地补植复绿1100.77亩,责令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1205197.71元,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519894.67元,赔偿各类林业碳汇损失8963吨。该机制不仅有效助力了对于被破坏森林资源的生态环境修复,也促进了森林资源碳汇功能的价值实现。此外,福建各地法院在《林业碳汇赔偿指引》基础上,仍不断根据所在地区地点以及个案实际情况,继续创新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适用。福建高院于2023年初发布了5件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典型案例,具体案情见表2。
(一)林业碳汇赔偿机制适用案件范围仍比较有限
现有的福建法院林业碳汇赔偿机制仅适用于单纯的刑事案件,法院均系通过释明的方式引导被告人自愿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而林业碳汇损失作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一种,本应在公益诉讼或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更为合理,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障碍。首先,林业部门技术人员出具的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不属于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不完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更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因此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如被告对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不予认可,法院是否能直接适用,还是需要重新对碳汇损失委托鉴定,不无疑问。其次,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除了固碳增汇功能外,还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在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起诉人(原告)可以针对全部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提出诉讼请求。《森林资源解释》第19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各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而目前的《林業碳汇赔偿指引》仅限于对林业碳汇损失进行量化计算,如直接将其适用于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又可能客观上导致对被告其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请求的暂时放弃。
(二)林业碳汇赔偿机制与刑事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关联度不够紧密
目前,“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亦仅规定了被告人“悔罪表现”“赔偿谅解”等情节,在认罪认罚适用中可以减少基准刑的幅度。刚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明确将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生态修复行为列入从宽处理的情形,但仍未明确不同从宽处理情形的幅度。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被告人赔偿森林资源权利人经济损失、自愿承担对受损森林进行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责任作为其“赔偿谅解”“悔罪表现”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制度适用后,则出现“经济损失直接赔偿—生态修复—林业碳汇损失赔偿”三重梯次的“认罚”表现。但目前涉林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被告人不同悔罪情节对其进行梯度性的规范化从轻量刑,尚未建立明确的认定标准和从轻机制,将导致相关案件的裁判不统一,进而影响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积极性。
(三)对认购林业碳汇的科学处分存在不足
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制度的逻辑根本,就是通过引导当事人赔偿、抵消其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因此,《林业碳汇赔偿指引》明确规定,被告人不论是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还是经福建省林业局备案的其他林业碳汇,均应在购买后即办理注销手续,以完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碳损失的赔偿。但实践中,个别地方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共同建立“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引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自愿购买碳汇产品,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将购买的碳汇交付该公益账户,助力在当地社会范围内实现“碳中和”目标。该项机制初衷并无不当,但从法理上分析,交付公益账户的碳汇产品,应已经用于抵消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故如再用于社会活动项目碳中和(如大型会议),则将事实上出现“一物两用”的情况。
(四)在林业碳汇赔偿方式选择上存在较强地方性倾向
虽然《林业碳汇赔偿指引》提供了三种赔偿途径,但在实际选择时,被告人并不完全具有自主权。为确保最大限度保护本地生态环境,支持本地碳汇产品,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会引导当事人尽量选择对当地最为有利的赔偿方式,确保碳汇赔偿资金不发生“外溢”。虽然必须强调修复地点与侵权地点间的关联性,以实现同一生态系统下的生态功能恢复,但有些地方在当地没有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引导当事人购买并注销地方碳汇产品或折价种植碳汇林。这种实践倾向,虽然在短期内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地森林资源,支持本地林业碳汇项目建设,但未能充分尊重被告人自主选择意愿,而且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统一的经核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及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发展、壮大。
四、深化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展望
为了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更好地贯彻“公正与效率”主题,服务森林资源保护和双碳目标,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现有林业碳汇赔偿机制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继续强化生态修复的优先性
鉴于我国现在正确立的救济方式的中心主要是放在修复责任而非赔偿责任,故仍需要坚持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优先原则,进一步发展森林生态修复的模式,在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部分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应考虑对于无法修复的部分进行替代性修复。而这种替代性修复应当是原地行为类替代修复优先,如在受损生态环境当地通过土壤改良、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如无法在原地开展替代性修复,应考虑异地进行同质恢复,如异地开展补植复绿,则这种异地应当尽量靠近受损生态环境所在地。
(二)科学优化补植复绿与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衔接
现行司法实践中,开展森林生态修复最主要的方式为补植复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4条规定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损坏的,应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福建高院在《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亦规定根据不同的涉林犯罪行为,进行不同多倍数的补植复绿。这种多倍数补植复绿,除了有考虑树木成活概率的因素外,客观上也暗含着幼树与成树间生态服务功能差异的考量,属于一种朴素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概念。林业碳汇赔偿属于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一部分,故如在同时进行補植复绿及林业碳汇赔偿的情况下,应更加科学确定补植复绿的方案,更好地实现补植复绿与林业碳汇赔偿之间的衔接。
(三)完善涉林刑事犯罪规范化量刑
科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被告人自愿生态修复、林业碳汇赔偿的情形,在涉林刑事犯罪中构建分层次规范化的量刑,引导被告人自愿承担更多的生态民事赔偿义务,恢复被损坏的森林生态环境。同时,在量刑时也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主观认识,避免简单地以赔偿金额(含修复费用)等同于认罪态度,造成社会公众对于林业碳汇赔偿就是“花钱买刑”的错误印象。
(四)明确量化计算结果证据效力
对林业局工作人员运用《碳汇损失计量方法》作出的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该测算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有当事人对计量结果存在异议的,则其负有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可以通过申请鉴定等方式进行举证。最终是否采纳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决定。
(五)创新林业碳汇赔偿履行方式
在现有折算碳汇损失赔偿金并用于营造碳汇林、购买并注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购买并注销经福建省林业局备案的其他林业碳汇三种方式基础上,贯彻落实《森林资源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侵权人个人情况,积极探索创新林业碳汇的赔偿方式。同时,我国“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碳汇市场交易机制的体系化建设,也是“认购碳汇”真正的全面适用、实现替代性修复的必不可少的政策环境和外部条件,故司法部门可与碳汇交易部门加强协作,科学设计司法购碳及注销流程,完善林业碳汇赔偿执行措施,进一步便利林业碳汇赔偿履行的同时,助力我国碳汇市场建设。司法能动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促成行政机关间对于特定案件的处理方案达成一致,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六)实现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全面赔偿
在现有林业碳汇损失量化计算基础上,探索建立对森林其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量化计算模型,最终实现对包括碳汇损失在内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全面量化计算。同时,与公安、检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合作,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机制,从涉林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赔偿,逐步拓展到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甚至惩罚性赔偿领域,实现涉林违法、犯罪的侵权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机制的全覆盖,真正服务于以惩罚侵权人对公共环境的破坏与修复的目的。
五、结语
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以及人民群众美好生态环境需求的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需得到完整赔偿的理念也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林业碳汇赔偿司法机制不仅让森林资源的破坏者付出相应代价,也让森林资源的保护者获得合理回报,要让该机制妥善发挥应有作用从而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仍需要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不断在实践中继续创新、完善该机制,以期推动生态环境司法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