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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工作权保障探讨

2024-04-29李育浪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11期
关键词:生育政策家庭

□文/ 李育浪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提要]多胎生育政策下,就业与持家两种生产行为在逻辑机理与实践表达方面的冲突,反映出职业女性所面临的性别歧视、就业受阻等问题。基于对女性工作权的保障,需要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处理该权利背后婚姻家庭与国家治理层面的兼容情况。通过“生育-就业”正相关论等理论工具,为女性工作权的价值导向与制度保障提供新思路,关键在于女性生育行为与就业行为之间的恰合。伴随人口政策的调整,更多以制度设计与政策引导的形式实现女性社会价值在不同视域下的协调,以促进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形成。

一、多胎生育政策下女性工作权的应然诉求

2021 年5 月11 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与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133,972 万人相比,人口净增长7,206 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下降0.04%,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则上升5.44%,达到18.70%。为了应对全国生育率持续下跌以及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的现实趋势,2021 年5 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相关支持措施。同年8 月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其中包括实行三胎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问题。三胎生育政策作为多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意味着家庭生育数量空间的宽松化,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内在诉求,实际上为人口均衡发展预留了政策回旋的空间。因为人口的变动具有较大惯性,评估与调整人口政策的周期较长,因此进行动态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政策的可持续性。依托于其适用惯性,在生育系统中兼顾国家治理、社会服务、家庭照顾以及个人养育等多方行为的耦合,是新时代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增长与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全国生育率并没有依照生育政策的预期而有所回升,甚至还有持续下跌的趋势。究其原因,当个体文化观念因为社会价值的冲击而发生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措施又待完善,育龄期女性的婚育意愿实际上会成为其职业规划与工作进步的阻碍,至少以女性视角而言,单一的生育行为并不能带来工作上或生活中的正向效果。因此,女性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之间存在落差,是社会、家庭与个人在逻辑上和价值上进行权衡的结果。女性工作权期待在个体利益、家庭关系与社会发展预期中得到协调,必然需要立足于婚姻家庭领域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包容和被包容。换言之,伴随国家人口政策的影响,女性在承担多胎生育的压力下如何更好地行使工作权,是一个婚姻家庭内部协力共建和谐关系与国家治理视角下平等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系统兼容问题。

二、多胎生育政策下女性工作权的实然研究

工作权是社会个体获取生存、生活资料的重要人权,尤其对女性而言,是性别平权基域上保障其得以参与社会的权利配置。既有对于女性工作权行使过程中多方兼容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务性价值导向。国际上关于生育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已达成共识,即生育是女性职业生涯的重要转折点,对其工作时间投入以及劳动收入水平均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因此,考虑多方兼容的前提在于预设一个逻辑自洽的情境,以达到价值上的有序导向。有学者将女性劳动要素配置与社会经济增长相挂钩,认为女性劳动力比重的提升会促进经济增长,旨在挖掘现有劳动力约束下的人口红利。但我国的人口红利正逐渐消散,由此衍生的性别红利是现阶段两性平等视域下的重要议题。两性在工作、家庭二者间切换与转化中所面临的困境,本身就是影响释放性别红利的公共性问题,以此探求女性在现代社会中夹缝于母职、亲职与工职等极具冲突的角色难题。此类研究涉及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背景支撑与现实需求,对于深化多方兼容的研究具有启发性。

(二)结构性影响因素。生育政策并非单一的社会政策,而是社会文化制度下人口规模与结构、劳工参与率、性别平等问题以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的综合产物。学界对生育率的影响因素分析主要是在不同研究维度下对于同质内容的列举例证,其中包括:(1)微观层面。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强化、人力资本(主要为受教育程度)方面的投资等因素使生育选择的自主性增强,进而弱化生育意愿。(2)中观层面。若家庭结构的承载能力不足,家庭内性别分工的不合理会使已婚女性难以兼顾工作与生育,构成两性角色博弈的事实冲突,从而影响生育意愿向生育行为的转化。(3)宏观层面。有学者在研究生育对已婚女性就业选择的影响中,认为公共政策与制度安排若不恰当,容易造成社会角色期望的刻板固化。此类研究分析了多胎生育政策下生育率仍无明显提升的原因,有助于明确多方兼容的研究方向与目标,为实践进路提供了必要性参考。

(三)层次化兼容路径。(1)立法构建。以人口红利衍生的性别红利理论为导向,有学者提出将《反就业歧视法》《性别工作平等法》等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体系,从法制上保障女性就业权益,至少现阶段通过家庭福利制度或就业促进方法的改良以培育就业性别平等的土壤。(2)政策工具。以类型区分,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等供给型工具、托幼服务等需求型工具以及企业工作方式改革等环境型工具。以功能区分,则有服务、经济与时间三类政策工具。(3)服务体系。基于多重角色的视角,如何兼顾女性的就业、生育以及个人生活,不仅需要家庭层面的积极参与,更需要社会层面的现实关照。一方面构建全方位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的社会服务体系,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女性就业者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优化其维权保护渠道与协同其权益保障监督,以达到微观上的和谐。此类研究为多方兼容提供了重要抓手与方法借鉴。

综上所述,在学术研究角度,当前针对女性就业在家庭内部与国家治理层面如何进行兼容的讨论主要围绕特定细节展开,尚未以女性工作权为视角形成一个整合框架。同时,大量研究观察到性别是影响工作与家庭平衡的重要因素,并尝试从不同实证样本中回答两性在生育与就业关系中的位置权衡,但都难以展现国家治理、家庭照顾以及个人发展的全貌性。对此,本研究以“女性工作权”为切入点,通过“生育-就业”正相关论等理论工具,从逻辑、价值等层面分析目前女性行使工作权的主要困境,并提出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与生育价值的相应对策,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提供一个社会保障与家庭问题相结合、激励政策与生育诉求相衔接的宏阔视角。

三、理论转轨:生育与就业从“负相关”到“正相关”

传统的“生育-就业”负相关论认为,女性投入劳动中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同时会增加生育的机会成本,从而降低生育意愿。该理论着眼于女性的义务而忽略了其权利,强调女性需要视“妻子”与“母亲”为天职。由此,女性接受父权文化下社会体制所安排的角色定位,带来的后果在于凸显了婚育后的家庭角色,却因家庭责任的牵绊而弱化了劳动角色。同时,当劳动角色与家庭角色相互冲突,大多数女性也会迫于感情羁绊,通过淡化劳动角色来解决矛盾。我国在实务中也深受其影响,将保障职场中女性的生育权益等同于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直接修订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劳动内容、劳动强度等规定,相当于在特殊时期对女性生育者的单一政策倾斜,并把一部分社会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上。

目前适用的“生育-就业”正相关论则强调二者之间的调和,认为生育与就业存在正相关关系,随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高,总生育率会先下降,然后上升,据此,生育率的下降与回升并非由女性参与就业来主导,为促进公平就业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其一,女性希望从传统的家庭角色中跳脱开来,实现个人价值的选择自由。一方面女性会加强就业参与程度,通过提高收入水平以增强选择的自主性,因此对于生育行为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生育成本与家庭收入相挂钩,女性不再依照传统牺牲就业机会的方式来处理家庭与工作间的矛盾。其二,“生”和“育”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是国家责任。女性作为生育主体为社会进步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国家需要为其提供基本保障与一定程度的补偿。其三,实现家庭内部的性别平等,充分发挥婚姻家庭分担生育成本、促进女性就业的作用。该理论认为,两性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当女性进行身份切换时,男性也应当学会从公共生活中适当抽离,承担更多的照顾责任。

“生育-就业”正相关论旨在构建以平衡就业与生育为目标的家庭友好型生育保障法律制度,以促进女性就业为目的,探究现有制度的困境与缺陷。它可以使家庭友好型生育保障法律制度更具清晰性、精确性与可接受性。以该理论为导向,出台相关政策激励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以此提高生育率;同时,采取有力的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育龄期女性的就业权益,形成良性循环。

四、女性工作权在家庭内部与国家治理层面的兼容困境

(一)生育价值与劳动价值的机动博弈。家庭组织由若干家庭成员构成,成员间通过长期合作关系来消解短期行为的公平性以及个别意思表示的重要性。家庭内部基于情感联系而产生的多胎生育行为必须考虑到女性参与工作的机会以及为女性就业提供的工作环境。由于女性的最佳生育周期与最佳工作周期之间高度重合,在二者之间的冲突中进行单一取舍抑或融通解决本应是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合意。但伴随受教育程度提高与现代化语境下个人主义的凸显,现代女性的婚育观念很大程度上从利他转向利己,婚育行为也成为基于利益权衡的备选项,因此生育对于婚姻家庭情感的维系在逐渐弱化,不再作为传统的目的或手段而存在。换言之,生育价值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难以嫁接到婚姻家庭内部的价值导向当中。与之相对,女性生产力的创造性愈发凸显,对于社会建设与经济发展而言,其劳动价值的高度势必与男性等同甚至超越。因此,对育龄期女性而言,生育价值仿佛是其劳动价值的绊脚石,存在非此即彼的冲突关系,从而形成亟待择一的两难局面。

(二)家庭照顾与社会劳动的固有分工。家庭内的性别分工首先取决于男女两性在生物学上的内在差异,女性的生理特征使得其被赋予生产和喂养孩子的义务,并且女性在照料孩子的意愿和技巧方面相较于男性来讲也更高。除了生物差别外,还可以部分地归因于从专业化投资中的获益。在一个有效率的家庭内,其成员不会将全部时间和精力平均配置到所有活动中,相反,他们会按照各自的比较优势使其活动专业化。如此一来,女性会由于在家庭领域内的优势使其家务活动专业化,而男性则会由于在市场领域的优势使其市场活动专业化。当然,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上的性别差异在个体间有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些女性更倾向于市场活动,有些男性更倾向于家庭活动。但这些“非常态”的特征并不会在他们一出生时就立刻显现出来,于是大多数家庭的最佳投资策略是将家庭资本投向女孩,把市场资本投向男孩。这种早期的差异化投资会对具有“正常”倾向性孩子的生物特征进行强化。最终,生物学差异和专业化投资一起促成了两性在劳动力市场和家务劳动领域间的差异化分工。在比较优势的原则下,大多数家庭会牺牲市场边际效益较低的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来承担家庭责任。

(三)劳资利益与国家诉求的不相协调。基于性别分工与就业歧视,女性劳动者在多胎生育情境下会面临就业机会大幅减少、再就业市场不明朗等情况。上述这些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问题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责任,应由国家治理行为予以应对,若不能供给合适的解决机制,则难以实现女性除生育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同时,由于用人单位本身的职工保障措施不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托幼服务、大幅度延长产假等福利政策容易产生育龄期女性晋升受限、女性被迫进入低端岗位等适得其反的效果。但劳动法视域下的劳资关系必然是公法与私法的兼容,体现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特征即劳动法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在解决个别劳资关系中寻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劳动法的必然选择。

五、基于制度设计引导婚姻家庭共担养育责任的社会预期

(一)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生育保障政策框架。首先,在生育保障法律制度中合理规定针对男性的生育保障措施,促进家庭养育责任承担的性别平等。汲取国际社会上保障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先进制度经验,通过法律来要求和倡导男性参与生育事宜。其次,通过适度增加男性陪产假的时间长度、参与子女养育的特别假期设置,使女性在获得生育照顾时恢复工作能力,同时缩小男女由于养育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力耗损差距,进而消除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制度性来源。最后,由国家调整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内容、实行共享用工等创新制度来加强法律保障,为生育期内的女性提供灵活的职业培训、多种就业形式、突破传统就业模式的合法职业空间以及科学合理的职业规划,从而降低生育和照料小孩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

(二)强化社会保障,以平衡用人单位公平性负担。在就业者作为市场要素进行流动的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回应除却本身的逐利性质,往往依托于社会保障的覆盖率与保障力度。基于生育行为的社会化趋势,应当改变现有的“雇主责任制”保险费用承担模式,采用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融资,即要求用人单位以其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政府来统筹分配相关收入,而不宜区分男女职工的雇佣比例,更新了用人单位形成性别歧视的机制性源头,使两性共担风险,使生育成本在国家、单位与个人间合理分配,能够促进用人单位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同时,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为用人单位间接承担生育成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参保登记,意味着用人单位雇佣女工的比例无关生育保险费用缴纳的多少,有助于实现用人单位针对生育成本相对公平的负担。

(三)基于政府调控,以构设平等就业政策环境。传统的福利生育保障制度建立在“男性养家、女性照顾”的模式下,不仅加重了女性抚育责任,也阻碍了女性经济价值的实现与公共参与权利的行使。目前,生育保障制度基于女性群体的生理特征与在就业中的相对弱势地位,通过法定产假、生育津贴等手段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但现实中往往因为过度保护而带来相应的歧视代价,例如将女性产假延长至一年或加设女性育婴假期等,基于短期行为保护了女性的身心健康,但基于长期行为却制约了女性的就业发展。因此,立法理念一味强调女性的生理角色,提高女性劳动力成本,实际是隐喻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固化了用人单位关于性别分工的思维模式。对此,政府应当制定“生”与“育”并重的法律支撑体系,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生”的环境,通过减免税收、增加财政给付等方式营造“育”的氛围,从而形成公平就业的有效合力。

综上,多胎生育政策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实现人口结构优化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出生育价值的重要性与国家人口调控的政策趋势。对于职场女性而言,不仅是其主观上生育观念与就业观念之间的互博,也是所处家庭环境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对话,即便存在冲突形式,但并非单一的冲突关系。通过“生育-就业”正相关论可以分析出女性就业在不同视域下的冲突机理,对于女性生育保障提供了一个职业保障的全新视角,同时对国家治理体系下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女性权益的研究由来已久,关于其工作权的发展在国内外不同体制下存在相异的路径选择,因此对于其兼容过程的可行性和兼容结果的适配性仍需实务检验。劳动力的资源配置在新型劳动关系下产生的类似于共享用工、新业态、新形态用工形式,为生育女性的就业与择业模式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不可否认,处理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相关关系是推动女性工作权正向发展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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