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监督抽查的几点思考
——以江苏省为例
2024-04-27靖广林钱忠海
张 渝,邱 峰,孙 奕,靖广林,钱忠海
(江苏省农药总站,江苏 南京 210000)
新修订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药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1]。《“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2]。农药监督抽查是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农药管理职责的有力措施。近年来,江苏省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结合省内农药市场实际,持续推进农药监督抽查常态化,初步形成覆盖“抽”“检”“处”三个环节的监管体系,监督抽查系统性、权威性得到较大提升,省内农药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本文总结归纳了江苏省农药监督抽查的经验做法,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 江苏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江苏是农药大省,截至2023年10月底,江苏省企业取得农药登记证6 159张,登记有效成分约800个,持证农药生产企业166家,经营单位2万家。自2009年“农药市场监管年”开始,江苏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级监督抽查安排,以“四定”工作法扎实抓好农药监督抽查,为提升农药质量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2017~2022年,江苏省累计抽查农药样品3 205个,不合格样品234个,总体质量合格率92.7%。
1.1 “定”任务 为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更加准确了解市场上农药产品质量,江苏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依托省级农业项目,每年安排40~6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药抽检。同时,结合农业农村部每年分配的抽查数量,统筹做好抽查任务安排,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明确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对象、抽样要求、样品确认和结果确认程序、样品检测和判定依据,以及抽查结果处理和上报等具体要求,确保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有力有序稳步推进。
1.2 “定”对象 江苏省农药经营网点数量多且较为分散,为提升抽查效率,江苏省结合农药市场分布及抽查任务量,按照“随机县(市、区)、随机乡镇街道、随机抽查对象”的“三个随机”原则,先在各设区市随机确定1~2个县(市、区)作为抽样县(市、区),再在抽样县(市、区)内随机确定2~3个乡镇街道,最后从确定的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对象库中随机确定农药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回头看”抽查,当年已经被抽查的单位原则上不重复抽查,确保抽查对象的随机性和科学性。
1.3 “定”方式 全面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抽、承检机构负责检”的“抽检分离”模式,由管理部门实施抽样,统筹做好抽样组织、信息填录、确认书寄送等工作,中标第三方检测按要求做好样品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自2022年开始,江苏省对抽查样品开展“盲检”,样品标签信息登记且核对完成后,遮挡覆盖样品标签,对抽查样品统一编号、统一编制电子档案,检验人员只知道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以及质量标准,标称生产企业、被抽样单位等关键信息仅由管理部门掌握,确保检测过程科学、公正、公平。
1.4 “定”责任 加强与中标检验检测机构的沟通,督促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开展样品检测,审慎对待每一个检测结果,规范出具检测报告,确保检测质量。督促抽查县(市、区)责任到人,坚持产品抽样和执法检查同步进行,对抽样现场发现的非法产品直接立案查处,对质量综合判定不合格的产品,迅速开展核查处理,倒查溯源,形成抽查闭环,坚决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行为。
2 存在问题思考
2.1 工作程序不够完善 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实践,农药监督抽查的形式基本固定,每年抽查方案仅做微调。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抽样数量如何确定、抽查样品如何封存、复检程序如何执行、网络经营农药如何抽取、封存样品如何处理、不合格样品如何核查处置等,都缺少相应的指导意见,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2 抽查体系不够顺畅 江苏省监督抽查工作由药检机构负责“抽”、执法部门负责“查”,需要两者相互协调配合。但个别地方主动性不强,动作不快,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认定进度慢。此外,不合格农药样品标称生产企业位于不同的省份,核查处理时需要省际间相互协作,但各省职能部门不同、处理程序不一,协查机制尚不健全。
2.3 时效性不够强 农药产品呈现季节性特点,每年6~9月为用药高峰期,也是农药生产销售旺季,市场上农药品种多,经营者备货足,样品抽取往往时间紧、任务重。农药监督抽查涉及样品抽取、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确认、结果公布、核查处理等六大环节,程序多、耗时长。从2022年开始,两次确认环节均调整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3],较原来的15个工作日大大“提速”,但仍然会因为标签中地址、电话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导致快递被退回而使得确认结果反馈不及时。部分检测机构任务重而人员配备不足,或因成本导向,待所有批次样品收齐后方安排检测,从送检到出报告往往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大大影响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及时性。
2.4 农药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不强 近几年江苏省抽检样品中,有个别标称生产企业在样品确认环节否认产品由其生产,但在了解到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再承认是其产品,严重挑战了农药监督抽查的严肃性。另外,部分农药经营单位进销存台账记录不规范,数量、价格等信息不全,部分生产企业留样制度不完善,导致农业农村部门对不合格产品溯源难度增加,对假劣农药的源头打击力度还不够大。
2.5 检验检测机构水平不齐 农药样品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尤其是禁限用农药成分,以及与人畜、农产品质量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截至2022年底,我国在有效登记状态的农药有效成分达到751个(包括仅限出口的新农药)[4],受限于各检验检测机构自身的硬件条件,能够检测的农药成分种类也有限,尚不能满足农药抽检需求。部分机构内部质控不规范,对一些产品的国、行检测标准更新修订掌握不及时,检测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标签明示的质量标准,而按照实验室内部通用方法进行检测,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准确度。此外,部分检验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不同类别农药样品中常见的隐性成分不了解,或是根据分析仪器中保留时间和谱信息,不能快速、准确判断样品中可能含有的隐性成分,可能导致非法添加隐性成分未检出或检出不全。
2.6 农药监督抽查信息化手段滞后 目前,农药监督抽查以“线下”为主,特别是在样品抽取环节,需要抽样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填写抽样单,不仅容易错填、漏填,还需要人工核对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二维码等信息,每个样品抽取、制单、封样平均需要20 min,严重影响样品抽取效率。此外,样品抽回后需将抽样单及样品标签上的关键信息整理录入电脑,抽样单上的内容有时难以辨认,或是录入过程中因无意或疏忽导致手动录入信息出错,极大影响了后续样品的核查处理工作。
3 对策建议
3.1 完善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历年来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成效,研究制定《农药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明确监督抽查流程,细化工作要求,特别对存在争议、缺少依据的流程或手段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切实提升监督抽查的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抽查工作机制,适当加大农药原药、委托加工产品、互联网农药的抽查力度,增加线上确认方式,建立黑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农药产品退出机制,不断提高抽查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监督抽查取得实效。
3.2 强化检测支撑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数据库,及时更新已登记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确保产品标准随时可查可用。扩展检测技术指标范围,除有效成分含量、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外,抽查检测其他杂质成分等指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建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评价机制,对机构的资质、能力、条件和工作质量开展综合评价,引导质检机构加强检测能力水平建设,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抽查技术支撑。
3.3 健全监督抽查联动体制 建立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药检系统与执法系统、省际之间、省市县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不合格产品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线索,相互联动迅速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核查处理,紧盯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切实做到“产品控制、源头追溯、原因排查、案件查处、整改落实”五个到位,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对不法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3.4 提升监督抽查信息化水平 依托数字化手段,研究开发农药监督抽查信息系统,通过固化监督抽查的业务流程,对计划制定、现场抽样、通知书制作、样品检验、复检、核查处理等关键节点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对接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信息,实时调用有关许可,自动判定录入信息正确性,最大化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便捷性,大幅提升抽检效能。同时,建立抽样数据档案,实现对历年来抽样信息的数字化、智能化分析,为风险研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5 加强宣传培训指导 定期开展抽查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农药监督抽查相关文件要求,熟练掌握抽查的方式方法,准确把握样品抽取的代表性,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关注重点农药产品、重点生产经营企业,推动农药监督抽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有力促进农药监督抽查工作质量的提升。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注重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反复核、多次检,出具的检测报告信息应正确、完整,确保每一项检测数据经得起推敲和复检,并严格对检测结果保密。通过召开会议培训、发放宣传手册、“两微一端”推送信息等多种方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