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水城出土文书论西夏军事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2024-04-26梁松涛李胜玉
梁松涛 李胜玉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西夏军事制度的研究历来为学者所关注。史金波通过对这批文献的释读,对西夏的军事组织形式、军抄与户籍的关系、军抄武器装备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1]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西夏实行部落兵制,在部落组织形式下,部落内全民皆兵、对成年男子实行征发制。[2]陈炳应认为西夏还存在募兵制,“特种部队的征集是采用选募法。在俘获的汉人中也实行拣选法,即拣选出年龄和体力适合作战的人当兵”。[3]32而关于西夏军抄补给制度,早期学者认为西夏军队的粮饷、装备均由士兵个人负担。[3]32-39其后,这一观点逐步得到了修正,一般认为西夏军粮、装备是由国家供给与士兵自备相结合。[4]近年来,随着黑水城文献的刊布,西夏文文献解读越来越多,新材料不断发现,使西夏军抄补给制度的一些细节也愈发清晰。史金波通过对英藏黑水城出土Or.12380-3356号文献的解读,发现军抄中的正军、辅主是有钱粮补贴的。[5]36-47这一观点的提出,对揭示西夏军抄补给制度及对基层军事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之前学界对西夏军事问题的研究多使用汉文史料,鲜少使用西夏文史料,资料使用上的缺陷造成了结论的偏颇。随着近年来对新史料的释读、阐释,一些传统的观点逐步得到了补充与修正。但是,对西夏军事制度的讨论仍存在碎片化趋势,尚没有完全理清西夏军事制度传承发展的真实样态,一些重要的问题未被发覆,尚有很大的补充空间。在学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本文利用西夏文军事文书、《法则》和法典残卷中所保存的有关西夏军事制度的新材料,对西夏的军户制和募兵制、军抄补给制及西夏“官、职、军”中的“军”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一、西夏的军户制和募兵制
黑水城出土的军抄文书中有六件记载的军卒年龄多为七八十岁,甚至有百岁以上的军卒,其中英藏黑水城文献Or.12380—0222V号文书所载军卒最高年龄为127岁。[6]史金波认为这种现象是西夏晚期军事实力衰败所致。[7]陈瑞青认为高龄士兵并非实际在籍的兵员,而是西夏军籍中的原始“户头”,西夏政府通过管理“户头”保证兵员的补充。[8]278-288从这几件文书看,西夏晚期军卒年龄过大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文书中的高龄军卒不是真实的兵员状况,但这些高龄军卒名录的确存在于簿册之中。我们认为这种登记制度恰恰反映了西夏兵役制度的继承性,这是西夏世袭兵役制度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反映。
(一)西夏军户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世袭兵役制是指把士兵所在的家庭另立户籍,单独管理,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9]6-8又称之为军户制度。该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兵役的世袭性,曹魏的士家兵制、金代后期的军户制度、元代的世袭军户以及明代的卫所军户等都属于世袭兵制的形态。[10]此前学界认为西夏兵役制度以部落兵制为主,但黑水城出土的多件文书表明西夏应该是存在世袭兵役的军户制度。
西夏兵役的世袭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也有明确记载:“一种种大小臣僚、待命者、军卒、独诱等,正军有死、老、病、弱时,以其儿子长门者当为继抄。若为幼门,则当为抄宿。辅主强,正军未长大,当以之代为正军,待彼长成,则本人当掌职。”[13]261这些材料表明西夏军抄中的正军在死、老、病、弱情况下,若不能胜任正军,正军身份则由其长子承袭,正军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只有在长子年幼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辅主暂代正军,等到长子成年后,辅主需要把正军的身份交还给承袭人。西夏法典的这一规定说明军抄中的正军有世袭性和强制性,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正军世袭的合法性,也防止了正军脱逃兵役的可能,是西夏兵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上述所列文书和西夏法典表明军抄中的正军是通过世袭来实现对兵源的有效补充。西夏文军事文书中还有较为特殊的两类户籍文书,展示了西夏军抄与户籍管理之间的密切联系。Инв.No.8203号文书中详细记载了移讹千男所在军抄的变化和该户土地数量和四至范围、家庭人口及财产信息,被认为是西夏的户口手实或手状,用作于上报该户人丁、财产等信息,属于西夏户籍登记程序中最为基础的一个环节。现将该文书的部分译文转录如下:
一人移讹千男,原本与前内侍正军移讹吉祥犬兄千父等是一抄,先因赢弱,在行监嵬移善盛下共旧抄,千父及军首领嵬移吉祥山下嵬移般若宝三人为一抄。千男现今叔执法转运移讹吉祥山死之养儿子。所列畜物已明,如下列……地……人……畜……物……[5]44-45
该西夏户口手实包含四部分内容:户主所在军抄变化、土地、人丁和财产信息。通过与唐宋户口手实的格式和内容对比,学者们认为西夏户口手实登记的基本格式以及人口、财产等内容更接近于宋代。[14]需要关注的是,西夏户口手实中还出现了与军抄相关的信息。军抄是西夏军事的基本组织单位,被作为基本信息登录在户籍文书中,这在唐宋的户口手实中是没有的,但与元明户籍文书有着相似之处。以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吴万三”户为例,文书先依次登记了户主的姓名、籍贯、归附时户计类型和应当何种差役,之后是人丁、事产、牲畜和营生信息。[15]在明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十西都住民承祖述户帖中,户头一栏先登记户主姓名、籍贯和应当何种差役,之后也是人丁和事产信息,[16]可见,明代户籍格式和内容也基本承袭元代,只是内容相对简略而已。可以看出,元明户籍文书中都出现了户主的差役信息,而这一信息是与“诸色户计”“配户当差”的赋役制度有关,目的是为了确保赋役征发来源的稳定。西夏的Инв.No.8203户口手实中将移讹千男加入不同军抄的过程详细列出,其目的也是通过户籍管理将“户”与军抄这一基层军事组织密切联系起来,以确保不会因为户的分合和绝户等原因导致兵役的中断,从户籍管理层面保证了兵源的稳定。
综上所述,针对西夏文文献中出现的正军世袭、军卒年龄偏大、户籍与军抄的密切关系,以及对军抄人员实行不同与其他民户的户籍管理制度来看,我们认为,西夏至迟至在中晚期时可能已经出现了军户制度。西夏的军户制度应该是在部落兵制上发展而来,早期党项部落通常以氏族或者部族为单位,部落兵动员要较为分散。随着疆域的扩张和中央集权的加强,部落兵制已经很难适应更大规模的军事需求。而军户制度的出现是与西夏从部落制到中央集权发展相一致的。尤其在西夏中晚期时,与金蒙之间频繁的战争,加上日益衰败的实力,世袭军户制度的推行显得更为迫切。但西夏军户制度的具体形态如何,其发展又如何,还需更多实物材料进行考证。
(二)西夏募兵制。关于西夏兵役制度的发展变化,至今学界的认识也比较模糊,有学者认为西夏自始至终实行的是部落兵制;陈炳应则认为西夏存在募兵制,在军队中会对特殊技能人员进行招募,如:旋风砲兵、水兵等。[3]32-39因当时可以参考的史料非常稀少,已有的材料还不能证明西夏兵役制度的具体形态。那么,西夏的兵役制度到底如何?我们通过上述论证认为西夏应当实行了军户制度。部落兵制和军户制度虽然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但两者属于不同的兵役制度。部落兵制下,部落民众战时按地域和血缘关系结成氏族武装组织。[18]世袭兵役则强调世代以从军为业,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实际上,西夏军户制度是在部落兵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西夏的兵役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西夏行政组织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西夏在行政组织形式上的转变势必会引起军事制度的变化。杨若薇也曾指出:“辽国建立之后,作为国家机器的常备军设置起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组织转化为以地域来划分其人民的国家基层行政组织。”[19]在西夏建国后的近两百年间,由单一的部落制逐渐发展为部落制与府县制相结合的国家制度行政组织,[20]其兵役制度也发生了变化,部落兵制逐渐瓦解,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兵制被世袭军户制度所代替。这正如汤开建指出的西夏军事制度的研究应提升到从西夏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来认识。[21]
我们以研究相对成熟的辽、金兵制为参考,辽、金前后期兵役制度的变化是随着社会组织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初期“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无日不营,无在不卫”,[22]361“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23]992后期,辽对契丹、女真、阻卜诸部族实行部落兵制,而对汉人实行募兵制。金后期,部落兵制向世袭兵制转变,募兵制在金后期呈现出规模日以扩大之势。[9]249-266西夏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与辽、金大致相同,西夏初期“建官置兵不用禄食,每举众犯边,一毫之物皆出其下,风集云散,未尝聚养”,“人人能斗击,无复兵民之别,有事则举国皆来”。[24]3202、5285西夏中后期出现了军户制度,西夏兵役制度的这种变化是军事制度与政治组织形式相适应的结果。
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法则》卷六“抄分合除籍门”中保存了一些有关军抄招募的史料,译文如下:
一国内军卒、正军、辅主、溜首领、旧子弟、臣僚、待命、独诱等中自己乐意,十使军中每二人结合为五抄,每一抄各披、甲、马三种,二十只羊、二头牛,及各授一人妻眷等。有愿入边军者,有任意功则为军首领也。头等官与杂类轻职互相招请一勇健刚强者为首领。希入边军中,则五抄以上新首领使得头等高官;其比以上抄数更多招请,则视人数在头等官上加官。理应依时节测量实行。军兵年少,勇健刚强,披、甲、马强健,如牛羊牲畜健壮,可使献纳。[25]84
该法条规定,西夏境内军卒、正军、辅主等人愿意,十个使军中两个使军可自愿结合为一抄,共为五抄。每一抄会给马、甲、披三种、二十头羊、两头牛及妻妾一人。新抄的新首领由头等官与杂类轻职选一勇健刚强者担任。能进入边中军队的新首领会得到头等高官,若他能招的更多的抄数,按照人头数给其加官。而从西夏给新组成军抄发放有牛、羊和妻妾,以及新抄的首领如果可以招到更多的人数,还能继续加官来看,反应了西夏中后期军队兵源补充应该是出现了招募的形式。《法则》卷六另一条记载的西夏射粮军也反应了西夏募兵的情况,今译释如下:
一射粮军首领之人数依功及纳铠甲法。新为首领者,正军者则全部同姓共抄。若辅主亦往,应于正军处寻找,乐意则辅主应伴随,不乐意应院中停休。辅主随从者则应同姓,正军、辅主不同姓,应依惯例不遣。[25]84
西夏文献中出现“请粮军”或“射粮军”,这一名称与辽代“射粮军”有着相似之处。辽代的“射粮军,射,请也”,[22]1541又可以称为“请粮军”或“食粮军”。王曾瑜指出,“射粮军”就是“给粮”的募兵,但一直到辽末,募兵的射粮军占军队总数的比例并不多。[26]《三朝北盟会编》载:“契丹刺面军万余人,号食粮军”,[27]“大辽旧少食粮军,以食粮军为不足,募民兵,以民兵为不足,又募市兵,以市兵为不足,又募僧兵,是为四军”。[28]金也有射粮军,据《金史》记载:“诸路所募射粮军,五年一籍三十以下、十七以上强壮者,皆刺其□,所以兼充杂役者也”。[23]998金的射粮军应该也是募兵性质。辽、金的射粮军都为非主力部队,一般充当军中杂役。西夏既然也有和辽、金相似的请粮军,那么西夏的请粮军应与辽、金一样同属募兵体系。这条史料出自西夏文《法则》卷六,该法典颁定于光定申年(1212年),是继《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之后重要的临时性补充法典。[29]西夏晚期,随着西夏与周边民族矛盾的加剧,战争频发,《法则》中出现“请粮军”可能是因为兵力紧缺,西夏为补充兵员而采取的措施。
西夏后期,随着西夏与外部民族关系的紧张,与宋、金、蒙战事频发,面临兵员紧缺的严重状况,需要在制度上解决如何有效补充兵源。因此,在士兵的来源上就要求更加多样、灵活。射粮军的出现正是这种制度的具体体现,西夏射粮军的军卒仍具有同宗族性质,可见,西夏虽然出现了募兵制,但由于西夏仍保留了一定数量的宗族部落,[30]所以西夏兵役制度依然较多保留了部落兵制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西夏就由单一兵制逐步发展为多种兵制并存。直到西夏灭亡,其兵役制度的蜕变也没有全部完成。同时由于史料的缺乏,西夏兵役制度发展、变化过程中的细节尚不能讨论清楚,还期待新的材料证明。
二、西夏军抄补给制度
通过前文的讨论,我们可以确定西夏已逐渐由部落兵制向军户制度方向发展,而募兵制的出现则说明西夏由最初的单一兵制向多兵制转变并且出现了募兵制。兵役制度的变化势必会影响到西夏军制诸层面的变动,如组织、训练、后勤供给等。根据现有文献,可对西夏军抄的供给制度重新讨论。西夏对军卒补助的史料最早见于《宋史·夏国传》,“选豪族善弓马五千人迭直,号六班直,月给米二石”。[31]六班直是皇帝的侍卫亲军,[32]元昊建国之初,西夏已每月发放两石米资赡军卒。英藏黑水城Or.12380-3356号文献中也记载了西夏军抄钱粮补贴的相关内容。[33]由于文献残缺,第一抄只保留正军麦子的补助数量,残缺杂粮及钱的补助数量。第二抄只留存了正军姓名及装备数量,这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西夏军抄补给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为进一步说明此问题,今转录史金波对此件文书译文如下:
史金波发现这件文书中正军、辅主所补给的钱粮数目是有差异的,正辅主补助为十缗,(1)史金波在《西夏文军抄账译释研究》中释为“贯”,为保持前后文译文一致,将“贯”译为“缗”。杂粮为一石五斗一升一合,麦一石,副辅主补助为七缗,杂粮为一石五升八合,麦七斗。从正、副辅主补助钱粮数来看,副辅主钱粮补助为正辅主的七成。正军补助麦子的数量一石七斗五升,因正军补助的钱、杂粮部分残缺,正军钱粮补助是否与辅主之间存在某种比例关系,还有待新的材料来证实。
西夏对正军、辅主的钱粮补助是以何名目发放,是否有一定的标准?由于Or.12380-3356号文献残缺较多,关于军抄补助的信息记载不全,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考证。近期,笔者在整理黑水城文献时发现Инв.No.5955中保存了关于辅主补助的相关法律条文,[25]325-333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新史料。Инв.No.5955为西夏文草书长卷,全卷保存了有关西夏军事制度的20条律文。虽此文书为西夏文草书,释读难度非常大,但从目前释读出的内容来看,其中有三处涉到军抄辅主补助的史料,今译释如下。其中Инв.No.5955(18—5)第8—16行记载了辅主补贴的数额:
一等补助钱依法应明,按抄授发,辅主一种等级不有,战具□□自得则来□抄□,亦诸正等级属当验视。前列□为甲中□□身形区分,合理也。应得钱数上下为□,共不共抄辅主钱物中正辅主人十缗,副辅主人□□□□□□□七缗钱等当令得。减□□□□□钱数等级有当按照等级执行,同等级则同。[25]327
Инв.No.5955(18—6)第3—12行记载了正、副辅主钱的补贴为十缗及七缗的情况:
辅主所得钱名目应合乎规范。或有或有不足,依等边法,正辅主十缗,副辅主七缗钱令得也。抄内补辅主各多少应明,依等级发放钱物,当就近告知,各自一人人当面授发领取。[25]327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西夏军抄中正、副辅主是有钱物补贴的并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其中正辅主十缗,副辅主七缗,由本人亲自领取。Or.12380-3356文书中正、副辅主的补贴钱数也是十缗、七缗,Инв.No.5955中法条的规定不仅直接证明了Or.12380-3356为军抄人员钱物补贴账的性质,也证明了西夏法典在实际执行层面的真实情况。Инв.No.5955的(18—16)第12—13行内有“依正辅主法得十缗钱”,[25]332可知,西夏对军卒的补贴是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及一定的法律保障。西夏军抄供给制度保证了基层军卒的生活及军队的战斗力。Инв.No.5955法条中只提及辅主的补贴,却未提及正军补贴,Or.12380-3356文献恰好残缺了正军的补贴数额,但从文书的书写行款来看,正军应该也有钱粮补贴,从其残留的补贴麦子数量来看,正军的钱粮补贴应高于辅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英藏Or.12380-3356中保存两个军抄的钱物补贴情况。其中,第二抄中的“正军嵬移子有酉有三种”,有三种指该抄有马、甲、披三种装备。那么,西夏军抄武器配备与钱粮补贴数目应该存在一定的关联。Инв.No.5955(18—1)第1—14行详细记述了西夏军抄由于地域不同其补贴标准也就不同。即便在同一地域,由于军抄所持有的著籍武器数量不同,其补贴标准也不相同。今将此条律文译释如下:
一等□□府、二经略局分与诸边不同,依更口大小,抄有一种一百缗,有二种八十缗。其后,依司院不同,有一种应得七十缗左右,有两种应得五十缗左右。其中,肃、沙州、瓜州、黑水等诸人得甲钱应明,以下列数行遣……队溜中补,一抄抄眼前分别领取。
有一种七十缗钱,有二种五十缗钱,有三种三十五缗钱。[25]325
上述文献提及的钱数为补助军抄之甲钱,西夏军抄补助应是依照军抄所属地域的不同,将其军抄人员补助划分为“□□府”“经略局分”及“各个司院”两个层级。其中“□□府”“经略局分”内所属的军抄有一种补助一百缗,有二种补助八十缗;各司院所属军抄,有一种补助七十缗,有二种补助五十缗。在西夏军抄装备中,按照是否具有马、甲、披,分为有一种、有两种、有三种。有一种指有马,无披和甲;有两种指有马和披或甲之一种,缺披或甲中的一种;有三种指马、甲、披都有。其中,肃、瓜、沙、黑水等地在军抄马、甲、披三种都有的基础上,依然会获得三十五缗的补助,我们推测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路途遥远,装备补给不便,故会有一些额外补助。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正军、辅主、负担之著籍官马、坚甲应依籍点名检验。其中正军、辅主新请领取官马、坚甲,有应注籍而未著籍者,按数有注册则依注册校,无注册则当分析按状上校验。”[13]239依此,西夏军抄可以从官府领取马、甲、披,并且按规定将装备登记、注籍。这说明西夏的马、甲、披等武器装备是由国家直接供给的。从现有史料看,西夏军队的马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诸人犯罪所罚交之马,“诸人有受罚马者,当交所属司,隶属于经略者当告经略处。经略使当行所属司,军卒无马者当令申领”,[13]602然后进行马的注籍,完成马的申领。二是官牧场所养之马。可见,西夏军抄之马由政府发放,一般不需要购买,故在对军抄补给时不涉及对军马的补助费用。但是甲、披需要根据军卒身形高矮、胖瘦进行定做,并且选择工院制作时应遵循就近原则。所以,西夏在供给军卒的甲、披时一般以钱的形式发放。
西夏军抄补给不仅包括甲钱,还包括军马的草料开支。Инв.No.5955(18—12)号文献第1行中提到在军抄补给中还包括支付所著籍军马的草料费。军抄领取军马后,军马需要日常养护,故“应支付买马吃草料三十缗”,[25]330可见西夏军马日常养护所需费用一般由国家承担,这部分费用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以钱的形式发放。
那么,西夏对军抄所持有甲、披及相关战具的补助标准是什么?Инв.No.5955(18—3)、(18—4)中记载了对军抄武器装备的具体补偿标准,今译释如下:
一等前列诸人局分所补助日常养护官马,军粮、辎重及购买补充战具等一般不需养护,著籍的兵器全不全应明,需续补时,抄内诸正辅主各自著籍之弓箭、战具、木橹、铠甲等有不全,则需要请领也。测量身形及长短,诸人于统将处领取战具,以下所列钱数多少,以队溜中购买诸种兵器。
甲:骑兵甲每张七十一缗二十钱;步兵甲每张四十二缗四百一钱。弓弩弦每根三缗七十各钱;弦丝弦五百二十钱;羖羊皮二百五十钱;牛皮二百六十钱;柳木箭每支一百六十钱;木橹一具二缗二百十三各钱;剑鞘一张各条五缗二百九十一各钱。枪:松木鞍木每枝一缗九百五十六钱;军兵茅每枝五缗五钱。箭囊袋:软皮袋每幅二缗七百十六钱;羊皮兜袋各幅五缗五百三钱。[25]326
上述译文中详细列出了西夏骑兵铠甲、步兵铠甲、弓弩弦、木橹及其他战具的价格,这些价格应该是各种战具的实际价格。如果军抄中军卒战具配备不全,需要以队溜为单位集中于统将处领取补助钱。《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了武器装备的具体形制,“枪式者;杆部一共长十一尺,务求一律。”[13]229这条史料说明西夏战具制作需要遵守一定的标准。前文我们已经讨论了由于士兵身形不同,铠甲需要量身定做,很有可能西夏在各地设立了制造战具的工院。同时,为了运输的方便,在给军卒发放战具时,不再以实物的形式发放,可能会以补助的形式集中发放到统将处,再以队溜为单位各自领取补助,并购买武器,然后进行装备的著籍。《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了不同军种之军卒所持有武器装备的种类及数量不同,[13]223-226当然军卒所发放装备补助的金额也就不同。西夏在补给军抄战具时,根据军抄所在地不同,在补给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政府发放武器补助费用,在中古时期的少数民族中也有类似例子。与西夏同时代的金给士兵补买马钱,《金史》载:“镇防军补买马钱,河南路正军五百文,阿里喜随色人三百文,陕西、山东路正军三百文,阿里喜随色人二百文”,“诸北边永驻军,月给补买马钱四百文,随色人三百文”。[23]1008-1009可见,金代给予军卒的补买马钱也是有明确的标准,一般正军要高于阿里喜,河南路的补助要高于陕西、山东路和北边的永驻军。金代对军卒装备的补助也是根据军卒等级、军卒所在地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
西夏除正常装备补助外,还对特殊情况的军卒发放额外的装备补助。《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六“官披甲马门”载:“一诸人领有官马、坚甲中为无室贫男,无力养治者,应禀报所属首领处,与子嗣已断,披、甲、马有所遗,当一同于院中移换,畜品次不及,可请勇健刚强堪胜人能养治披、甲、马者。若应换坚甲、马之无室贫男尚属勇健能战者,则披、甲、马毋须移换,可于原地就近官廪谷物支拨若干,以资助养治。”[13]250这条法典条文规定,无室贫男及人根断绝的军卒应将所领取的马、甲、披交还回首领处,但是如果无室贫男尚属勇健能战者,不用交还马、甲、披,可以继续持有,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谷物补贴以资助其养治装备。
西夏军抄的马、甲、披一般由国家供给,但诸多汉文史料却记载西夏军卒需自备钱粮武器。范仲淹、吕大忠曾在西夏防务奏议中言西夏军卒需自备其费。[24]3202、11130西夏的确存在由军卒自备武器装备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与西夏计户产出武器装备的制度有关。《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五“季校门”规定:“一诸无有坚甲、马者,应以五十只羊、五条牛计量,实有则当烙印一马。有百只羊、十条牛则当寻马一及披、甲之一种,有二百只羊、十条牛则当由私寻披、甲、马三种,当在册上注册。”[13]237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军卒没有马、甲、披,西夏是否发放则视家产情况而定,家产达到一定的数量则需要自备部分或全部装备,若家产不够以上标准,则由国家供给装备。这种制度类似辽、金的计户产出军制度,“即降宣劄付上京、长春、辽西诸路,计人户家业钱,每三百贯自备一军,限二十日各赴期会,时富民有出一百军、二百军者,家赀遂竭”。[34]“籍诸路兵,有杂畜十头以上者皆从军。”[22]334《大金国志》载:“金国民军有二:一曰家户军,以家产高下定;二曰人丁军,以丁数多寡定。诸称家户者,不以丁数。”[35]辽、金会根据户产多少规定出军的标准,而西夏与辽、金制度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西夏既要按照相关兵役制度出军,而且还要根据财产多寡,提供马、甲、披等武器装备。西夏的这一制度与军抄供给制度并不矛盾,西夏在军抄供给上,提供武器而且还有一定的装备养护补贴,但同时也实行了“计户产出军”的制度,通过财产的多寡来提供武器装备。
范、吕二人的奏议说明西夏早期确实存在军卒需自备钱粮武器的情况,这与西夏部落制的国家组织形式有密切关系,是西夏军制具有部落制的重要体现。但从对六班直“月给米二石”来看,西夏在建国之初,由国家提供物资的军事供给制度已具雏形。西夏中后期,府县制等中央集权制的设立,改变了西夏原有单一的行政组织形式,建立起府县制与部落制并存的新的国家行政组织形式,这种变化直接影响了西夏军事制度的诸层面。西夏的军事供给制度中既有根据户产提供武器装备,也有部落兵制的自备武器的特点,同时也有西夏政府提供给军卒马、甲、披等武器装备和钱物、装备补贴的供给制度。由于汉文史料记载较少的缘故,其并没有能够完全清楚反映西夏军事供给制度前后这一变化。
综上所述,Инв.No.5955及Or.12380-3356两件文书为我们研究西夏军抄供给制度提供了新材料,为西夏军事供给制度研究提供了一些历史细节。可以看出,西夏不仅补给军卒钱物,而且还发放相关的装备补贴,这使我们对西夏军事供给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清晰认识,使西夏军事供给制度研究与西夏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根据行政组织形式的变化,分阶段来看待西夏军事供给制度的发展。从西夏对军抄所列各项名目的补贴中,证明了西夏的军事供给制度是完善的、灵活的。
三、西夏的“军籍”与“军”
西夏法典文献中多处涉及诸人犯罪在处罚时要割“官、职、军”,其中“官、职”已讨论清楚,“军”指什么尚且存疑。
《俄藏黑水城文献》《英藏黑水城文献》刊布了一批登记西夏军卒年龄、武器装备情况的军籍文书。保存较为完整的共有11件,其中俄藏有8件,分别为:Инв.No.7916号乾祐壬子二十三年(1193)、Инв.No.8371号天庆戊午五年(1198)、Инв.No.4197号天庆庚申七年(1200)、Инв.No.5944-1号天庆十二年(1205)、Инв.No.4196号应天丙寅元年(1206)、Инв.No.4791号应天丙寅元年(1206)、Инв.No.4926-4号应天丁卯二年(1207)、Инв.No.4201号应天己巳四年(1209)。英藏有3件,分别为:Or.12380-0222号和Or.12380-0222V号缀合后天庆己未六年(1199)一件、Or.12380-1813号和Or.12380-3521号缀合后位天庆乙丑十二年(1205)一件,Or.12380-3865号天庆乙卯二年(1195)一件。史金波将其命名为军籍文书;[36]陈瑞青则认为此类文书是军抄首领向上级汇报所辖抄军卒、装备等注籍的告禀文,其与西夏军队的年校有关。[8]278-288两位学者的研究为我们了解西夏军籍的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帮助。我们根据文书的行款格式、成文时间及记述内容来看,认为这批文书应是黑水城监军司主簿报送军案处,用于磨勘军籍的军案簿册,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军籍簿册。
可以保存较完整的Инв.No.8371号军籍文书为例,来论证这类文书为监军司报送军案处磨勘军籍的簿册。为了更直观的说明问题,今将该文书部分译文转录如下:
黑水属军首领梁吉祥盛,正军一种纳告前自全军籍告纳,天庆丁巳四年六月一日始,至天庆戊午五年五月底止,无注销。已定。三十种:正军六(始4行有首领印):官马四、甲一、披一、印一;辅主十七:强十六,弱一;一抄有三种,三抄有马,二抄无有……天庆戊午五年六月,吉祥盛……黑水属主簿命屈心喜奴,黑水属主簿命屈犬疤奴。
此文献背面签押如下:
检毕(大字) (画押),都案(画押),案头?????(画押),??者?显令?(画押)。[37]
这件文书记载了各抄军卒人数、装备种类、数量等详细信息。文书登载的起止时间为天庆丁巳四年(1197)六月到天庆戊午五年(1198)五月,落款时间为天庆戊午五年(1198)六月。《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六纳军籍法规定:“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等三种日期当年年交簿。”[13]255黑水城属边地,成文时间与西夏法典规定的纳籍日的时间完全一致。在文书前四行盖有军抄首领印,文书正面最后签署有军抄首领及黑水城监军司主簿姓名。此文书之署名也符合法典对纳籍负责人员之规定:“司吏纳籍日临近时,应先备籍册,经军首领□用印。假若主簿大人不造册,不用印,首领亦未主簿备印,及不驱遣……主簿、司吏出逃及死无继,及主簿不明等,则军首领自当来纳籍。若军首领任城溜差事,则可遣辅主及自子、兄弟等前来纳籍。有住滞时,则依如何住滞法判断。”[13]256这则法条明确规定西夏每年纳籍所用簿册需要由主簿造册,经军抄首领确认后盖首领印。从处罚程序上看,纳军籍主要由主簿、司吏负责,如果主簿、司吏不能完成,则需要首领接替,首领不能完成,则由首领所在抄的辅主及其子、兄弟完成。这确保了每年军籍登记可以如期完成。
主簿、司吏在纳籍完成工作后,还需将登记好的信息报送磨勘审核。法典规定:“一国中纳军籍磨勘者,应自纳簿增籍日起,畿内四十日,地中五十日,边地两个月以内皆当磨勘完毕。若主簿、司吏纳籍磨勘未毕,弃职出走时,与主簿、司吏迟至逾月不归同罪。若主簿在而军案局分处等懈怠,不依日限磨勘毕,则军案头监罚马一,都案、案头、司吏依误公文法判断。”[13]256可见,主簿等人需根据所在地理位置的不同,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纳籍形成的簿册报送至主管军籍册的军案局分处完成审核。军案处之都案、案头、司吏参与对簿册的审验并签字确认。这一点与在文书背面签署有“检毕”及出现的都案、案头及相关司吏人员的签押相吻合。除此以外,文书中还出现“无注销。已定”的记载,这与法典规定也是相吻合的。“已注销数应记入案簿册,每年纳籍日当送交军案册,与军籍册校核,已注销未注销均应标明。”[13]261军抄人员和装备的注销信息变动应记入案簿册后,每年纳籍日送交军案册后与军籍册校核,形成新的军籍册。而从上述法典对军籍的管理和簿册编造来看,西夏军籍册与税册的编造流程是极其相似的。西夏每年征税纳粮完毕后,计量小监会将本年征收完毕后登记好的新册与前一年的税册相校核,形成清册以后一并送往中书省审计,最后中书将清册送还地方作为下一年度征税依据,来年往复如此。[13]514因此,我们所见到的诸如Инв.No.8371号一类的军籍文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军籍册”。这类记载有军抄人员详细信息和武器装备状况的,且有主管军籍有司人员签押的文书应是由监军司主簿执笔,以抄首领为单位,经军抄首领核对后盖印确认,再由主簿报送军案局分处进行核验磨勘的簿册;军案处会依据每年校核后最新的人员和武器装备信息,形成新的军籍册。
西夏军籍管理包括对军卒和武器装备籍册的注册注销。除Инв.No.8371号这类军籍文书外,大量的军抄除减续补账、实有实无账等军事文书对军卒和武器装备进行了不同方式的统计,这些信息的变动都会被基层官员记录在案,而且,军案处所藏的任何簿册也严禁随意查阅和带出。[13]257这表明西夏对于军籍的管理是极其严格的。另外,西夏军籍册还会被当作武器装备季校的主要依据。西夏每年季校时间为十月一日以后,[13]230是在每年纳籍完成后才进行的的工作。纳籍主要是对“军籍”信息的统计和更新,而季校则是检验武器装备存在与否和实际状况是否良好,二者之间均是对“军籍”的检验。而在实际的军籍管理过程中,武器装备的著籍是跟随军卒人员的,无论是文书记载中武器装备跟随在军卒姓名后,还是西夏法典中规定的“一正军、辅主、负担之著籍官马、坚甲应依籍点名检验”,[13]239均表明西夏的军卒著籍与武器装备著籍是密切相关的。这种情况在唐代也可以发现,唐代的军籍不仅指军人的名册,而且还指武器装备的簿册。[38]唐代官文书中,将军籍称为尺籍伍符。《唐大诏令集》载:“朕念三军之勤役。率万姓以供馈。躬自节俭而赡济之。定尺籍伍符。厚其资粮屝屦。掖庭织室。俾给戎衣。钩盾弄田。亦调军食。”[39]可见,唐的军籍是和军队的“资粮扉屦”是有关的。
结合前面论述,西夏磨勘军籍簿册和季校武器装备的原因,除了西夏政府要掌握军卒情况、武器装备的变动等信息外,应该还与军抄钱物及装备补给有关。这么来看,西夏军籍与给予军抄的钱物、装备补贴有密切关系。所以,我们推测西夏法典所言诸人犯罪时被割去“官、职、军”中的“军”很有可能就是“军籍”,诸人一旦犯罪被割去“军”,就意味着给予军抄钱物、装备补贴的待遇也要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