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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比较研究

2024-04-26谭美

中国市场 2024年10期

谭美

摘 要:随着我国会计改革和税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存在的差异日益明显。文章通过对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比较分析,找出两者的差异,探究差异出现的原因,得出调节的方法,以达到明确会计组织核算、增加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严密性、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性等目的。

关键词:会计收入;计税收入;会计收益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4)10-0124-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4.10.031

1 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概述

1.1 会计收入

会计收入是指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内容上来概括,会计收入主要包含商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让渡资产的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的收入等内容。此外,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的销售只有在同时满足了以下五个条件才能算收入: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主要报酬和风险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⑤相关的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1.2 计税收入

计税收入是国家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之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从内容上来说,计税收入主要囊括了企业营业、投资、投资转让、补贴、租赁等取得的收入,其包括的内容比会计收入的内容更广泛、更全面。其中,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具体分为以下七种: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⑦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1.3 收入对比

根据以上规定所知,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条例与细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現。正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条例与细则出发点的不同,造成两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较大差异。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该按税法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2 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比较分析

由于会计收入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计税收入依据的是税法,这就导致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具体的比较分析如下。

2.1 前提的差异

从前提上来说,税收是一个政治性词语,它的产生不仅受社会的影响,也受经济的影响,从社会经济学角度来看,财产自有和社会共有性的产生是税收制度出现的前提条件。然而,会计收入作为会计六大要素之一,其前提条件是会计核算能否准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大假设能否准确地被判断和运用。

2.2 范围的差异

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范畴有一定的区别。会计收入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销售收入、劳动收入和资产转移所得收入。而税收比会计收入的内容更广泛,不仅包括公司的会计收入内容,还包括附加在销售商品上的费用支出,以及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赚取的企业利润等。

2.3 确认的差异

2.3.1 确认原则的差异

通常,公司往往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保持谨慎,并注意实质。他们与法定意义上的收入有一定的差别。这些收入由财务部门的会计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税法中虽然会计师在确定收入时必须坚持实质性原则,但是要分析纳税所得额,这就产生了一定的强制性。会计收入可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而且对企业的财务能力也是一项考察,但是,计税收入主要从国家层面出发,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国家需要采用此类手段确定税收的真实性,而且这种方式所包含的国家意志非常的强烈,这就导致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中,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期末,都需要可靠地汇总和计算公司的劳务成果,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劳务收入。同时,税法更强调公司的权利和责任。而会计收益的确认则侧重于审慎原则。换一种说法,就是根据税法规定,无论公司劳务成本是否最终收回,只要发生了实际劳务,公司就有必要对会计收入进行确认。

2.3.2 确认时间的差异

在对收入时间进行确定的过程中,税法中的规定比较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在税法中,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确定的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采用预售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如果采用委托他人代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清单的那一天。而在会计核算中,为了使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要对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行一定的控制,收入时间的确定一般在企业当天收到款后进行,而且应该分析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收入的确认。

2.3.3 确认条件的差异

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在确认条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公司会及时地计算劳务成本和收入,并且也会利用这部分的数据来分析业务的风险,并在保证正常收入时降低成本。而在税法中,公司必须坚持税收均衡的原则,只要是企业的劳务成本,就要完整地计入当期收入中。

2.3.4 计量的差异

在确认过程中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使得两者在计量的过程中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差异。其一,对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企业在材料、设备等采购的环节中,企业与供应商的价款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在商品销售中,商品销售的金额必须与合同上的保持一致,若合同中没有公允的条款则坚决不能执行。比如,在商业销售行为中出现了延期收款的情況,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便产生一定的融资形式,所以,在收入计量的过程中,要显示出折现额的金额数值。但在税法中,公允价值这一说法却没有被提出,只是在计量的过程中记录了历史成本。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可以自行调整计税收入的。其二,在一些打折商品销售的过程中,会计收入是根据商品打折后的实际款价来确定的,但是,在计税收入中,在专用发票上销售额和抵扣额标记得非常清楚,确保在税款的收入中不出现差错。其三,在内容上对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进行比较分析时,基本上都会把它看成是销售的理念去完成,因此,必然就会导致两者在计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在会计的收入核算的过程中,把它看成销售这一理念是不常被运用的,那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不会出现现金的流通,所以,其常常与其他的营业收入分离,不能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3 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差异原因分析

3.1 前提差异产生的原因

虽然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法制度都是由政府发行的,但是会计制度的前提是要使公司真实反映经营状况、财务业绩、资金和资金流向,确保公司方向的正确性、公司业绩的真实性和公司会计报表的全面性,以此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水平的理解。而税法的作用是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行为依据,其目的主要是平衡政府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社会财富的合理划分,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3.2 范围差异产生的原因

会计的使用范围主要是服务企业,这就使得企业在确认会计收入时更多的是考虑企业所获得的利益,选择更有利于企业的会计确认方式,确保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达到盈利的目的。而税法的使用范围是国家和公众,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调节各行业的收入而进行收入再分配,以达到社会的公平与平衡。

3.3 遵循原则差异的原因

会计与税法所遵循原则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性原则等方面。

3.3.1 谨慎制原则

公司的收入情况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一般按照谨慎性的原则来进行会计核算。虽然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但是公司的经济活动带来的很大一部分隐患将由政府承担,政府的税收收入也会因为公司经济的隐患原因而受到影响。因此,税法的目的是确保政府税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减少企业逃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的不确定性。

3.3.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公司的会计收入核算和计税收入相比,前者注重实际收入,后者更注重形式。如果商业行为或确定的经济行为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那么不管是否存在销售的事实,都要遵循税法制度缴纳税收费用。

3.3.3 确定性原则

为了避免发生经济主体人为地调节利润的行为,比如通过预计负债和计提折旧等实现延期纳税。税法突出的确定性原则规定各项构成要素需要依据法律清晰界定,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只能依据法律,一旦在法律层面上缺失理论依据,就无法征税或者减免每个征税对象的任何税收,在执行税收制度确认涉及的税收项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地主观猜测。

4 协调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差异的对策

会计收入也称会计收益,是指企业销售货物形成的经济利益。而税法收入则包括公司的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所以,从概念上说,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存在着很大差异。如果公司处理不好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关系,就会使企业在经营中产生一定的风险,这会对公司的经济利益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导致公司偏离法律轨道。因此,企业应该更多地分析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差异,防止两者混淆而产生不利的影响。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在兼顾企业的利益,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的同时,保证税收的稳定性。

4.1 遵循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操作时,要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原则,要时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要遵循用有法必依、有法可依的原则进行商业活动。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明确应税收入的范围,核算销售商品经营情况、提供劳务并取得货币资产收入情况,以及正常情况下的用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等情况。在制定会计准则和税法时,相关部门应相互沟通,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在国家制定相关税法条例时,应该对会计进行反复研究、论证,本着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大前提下,深刻剖析两者之间的差别,并根据相应的会计制度改革对纳税者产生的影响和给市场带来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与修正。而且,相关会计准则在制定或修改上要始终同税法口径保持一致,减少由于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不同带来的差异。

4.2 完善现有的税务征收体系

我国现有的税法体系极为复杂,包括税收部门规章、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行政法规、税收法律等。其中,影响到企业会计核算与计税收入方面的差异很多,税务部门应对现有的税收法规进行调整,尽量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同时,税务部门在出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发布相关的纳税调整指南时,需参考财政部门发布的会计准则指南,以便更好地对计税核算、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做出指导。这也是会计制度制定主体与税法之间建立的一种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有利于帮助征纳双方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差异,准确缴纳税款。

4.3 明确各个要素的范围

随着改革和创新的与时俱进,在关于会计核算的制度和方法中,要尽可能地减少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可选择空间,明确收入费用的多少和确认时间等,尽可能地使会计制度规定清晰、明确和具体,保证会计和税法口径一致,这样可以极大地简化现有的会计核算和计税核算流程,极大地减少相关工作人员工作量,最大化地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和纳税成本,并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4.4 加强规则制定部门的沟通

我国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两种规则制定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者为财政部会计司,税收法规的制定者为国家税务总局,它们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尤其重要。作为会计制度的制定者,一方面要满足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另一方面要尽可能满足提供纳税基础资料的需要;作为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一方面要满足纳税、征税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稅调整项目减少,以降低实际征收的难度。

4.5 重视税法语言的会计化

我国在制定具体的税收措施时,通常忽视了纳税对象与内容的载体特征,即会计语言的特征,只考虑纳税对象与其经济活动的内容。例如税法上的资产置换,会计上称为非货币性交易,两者的经济内容其实完全一致。所以在税法上,必须要重视税法语言的会计化,经济内容相同的尽可能地使用同一会计语言,避免不必要的差异,从而减少税款征收的主观随意性和难度。

5 结语

强化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比较分析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在此基础上完善现有的税务征收体系、明确各个要素的范围、加强规定部门的沟通和重视税法语言的会计化,以此来协调企业的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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