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语境转变下普洱民族团结盟誓实践的当代意义探索
2024-04-18杨阎邓元琪
摘要:普洱的民族团结盟誓是国家通过运用不同来源的合法性资源,解决具体的民族关系问题的成功实践,它借助于具体的历史现实表达出一种兼具现实性和发展性的合法性表达。各族人民不再作为被联合的或被统治的客体,而是作为历史的主体融入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
关键词:民族团结盟誓;历史语境;当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D633" "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2095-7734(2024)01-0012-04
普洱的民族团结盟誓是国家通过运用不同来源的合法性资源,解决具体的民族关系问题的成功实践,它是1950年底召开的普洱专区第一届兄弟民族代表会议后,参会的民族代表和地方党政军领导人采用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仪式,通过“会盟立誓,刻石铭碑”的方式来表达当时思普地区各族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到底的决心。然而,随着历史语境的转变,继续用国家和少数民族上层的会盟来进行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合法性阐释会陷入“脱域”的危险当中。因此,在新的历史语境下,继续挖掘民族团结盟誓实践的当代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一、“盟誓——立碑”过程及参与者的身份
1950年12月27日至1951年1月1日,中共宁洱地委乘着迎接赴京国庆观礼代表团归来的东风,在普洱县(今宁洱县)宁洱红场召开“普洱专区第一届兄弟民族代表会议”,这一安排既是聆听国庆观礼代表团从北京带回的声音,也是借此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同时共商民族团结、建设边疆大事。会议号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团结起来,发展生产,严防美蒋特务的破坏和其军队残部的反攻,保卫民主革命的胜利果实。当时普洱专区所处的滇西南边疆地区,地方政治形势极其复杂,其中尤以民族关系问题最为棘手,可以说这一问题是当时滇西南边疆地区能否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关键。因此,当时普洱专区的党政军负责人都十分在意此次兄弟民族代表会议,希望会议可以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突破口。由于国庆观礼代表团的顺利返回,代表团成员关于赴京国庆观礼和参观学习所见所闻的报告,很大程度上打消了会前弥漫的不安情绪,为大会的顺利召开奠定了基础。会议召开的过程中,来自沧源岩帅岩丙的头人勒嘎提议“这次在普洱开会,请了那么多的部落头人来,讨论那么大的事情,我们应该举行个仪式,让大家记住这次会议”[1]。随后两位来自沧源的头人决定用传统的“剽牛”仪式举行盟誓,这项提议在送交地委和专署领导时又根据其他会议分组成员的建议,决定加入杀鸡“喝咒水”的仪式,最后再立一块石碑记录整个盟誓过程。
1951年1月1日,民族团结誓词大会在宁洱红场举行,随着“剽牛”和杀鸡“喝咒水”仪式的顺利进行,时任地委书记、大会主席团主席张钧带领参会的代表宣誓:“我们廿六种民族的代表,代表全普洱区各族同胞,慎重地于此举行了剽牛,喝了咒水,从此我们一心一德,团结到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誓为建设平等自由幸福的大家庭而奋斗!此誓。”宣誓仪式后,代表相继在签名桌上签下自己名字,最后参与签字的共计48名代表,普洱地委按照当时签名的原样,连同“民族团结誓词”一起刻在民族团结誓词碑上。参加签名的代表除几位党政军的负责人外,绝大部分是当地民族的上层人士[2]。类似的会盟实践在中国历史上并不鲜见,然而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个别民族上层人士参加的会盟仪式就起到了代表整个族群的作用?“盟誓行为”的合法性底层逻辑到底是什么?这种底层逻辑有没有历史性?
二、盟誓行为的合法性底层逻辑
新中国成立之初,构建统一的国家民族意识的任务尤为紧迫,它需要各族人民对新的国家政权和执政党的了解和拥护。然而从了解到拥护并非易事,需要不同历史主体发挥历史主动性,在长期的对话和互动中寻找一种能够表达“民族团结”同构的合法性话语。“盟誓”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了多重话语的同构,其突破族群边界的“整合性”特点,使有着不同的信仰观念(beliefs)和身份的人们通过共享一个仪式实践( ritual practices),实现了国家话语对地方话语的植入,使国家权力与政治力量深刻而透彻地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各族民众的生活和情感世界。盟誓顺应了当时各族民众的情感和价值取向,使得团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一话语以传统信仰下“神圣法律”的仪式规程方式获得了合法性[3]。但是这一历史实践还存在一个被忽视的重要细节,那就是作为一个国家参与并在其中扮演核心角色的仪式。仪式的性质和规模本身就决定了其不可能是整个族群的参与,那么自然就需要讨论参加仪式的“代表”及其合法性的问题。
(一)两种不同类型的“代表”
从参加民族团结盟誓的人员身份来看,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代表”,他们获得“代表合法性”的法理背景完全不同,但又由于滇西南边疆地区特殊的自然、历史因素而处在某种共时性中。
首先是作为国家在场的党政军代表,如张钧、唐登岷等人,他们作为中共宁洱地委书记和委员,其代表的合法性源于现代国家的权力——代表体系。
其次是作为地方在场的民族代表,其代表合法性的来源更为复杂。一是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僰族(即傣族,因当时尚未进行科学的民族识别,故以当事人自报的民族称谓称呼)。根据黄桂枢的考证,参加民族盟誓仪式并签名的僰族代表共8人,其中如召景哈(召存信)原为车里宣慰司议事庭庭长、叭诰(刀承宗)原勐海土司总叭、召贯(刀一德)原南峤县勐满土司代理召勐、议事庭庭长。他们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科层官僚制中的职业官僚,而是广义的封建领主制中履行具体行政职责的贵族代表。滇西南边疆地区在具体的历史发展中与其南面的东南亚大陆地区极其相似[4]。该地区的人力资源在很长一段时期里都是相对短缺的,但是对于热带——亚热带平原坝区的开发和维持又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因此前现代东南亚政治权力的核心是人力的集中[5]。换言之,对人力的集中是前现代东南亚式政治体最核心的统治理性,它们一般通过掠奴战争、债务、封建义务等超经济方式将人力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当然,类似的政治体也时刻面对人群为逃避统治而主动脱出“国家空间”的挑战。因此,在若干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滇西南边疆地区坝区的僰族发展成为典型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这种制度对于平民人身的控制极其严密,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形成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一般平民并不作为现代意义上的独立个体存在,他们的权力也被基于血统的贵族所代表。故此,僰族代表作为代表的合法性来源于前现代意义上的封建领主权力。二是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的山地民族。根据代表自报的民族称谓包括孟获、卡瓦、倮倮等,参考学界[6]对东南亚北部山地民族的研究可以认为,山地民族相较于坝区民族较为稳定的封建领主制权力结构而言,其内部的离散性更强,头人的权力来自个人的人格魅力。拉勐即是此类代表合法性来源的典型,他原是澜沧县西盟班箐部落的头人,早年经商,不但积累了大量财富,还拥有一支私人武装。民国五年(1916),曾击败入佤山禁烟的唐继尧的部队,击毙少校团长沈兆兴,并枭其首示众,成了远近闻名的砍头英雄,之后又多次领导抗英及抗日斗争,成为拥有巨大名望和不俗实力的地方豪强。通过拉勐的早年经历,可以还原出近代中国典型的边疆强人的一般形象,其原始权力一般不来自血统或其它外部权威,更多是通过个人的行动在特定的历史空间中塑造出魅力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在中长时段的历史视野下,其社会权力结构的离散性较强,但落实到个人的生命周期来看,权力结构的变动不明显。因此,短时段内部族中的一般民众与魅力型权威事实上也形成了一种较为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
综上所述,代表地方在场的少数民族代表,其作为代表的合法性来自于前现代的权力体系,他们成为代表是因为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广大被统治者不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拥有完整公民权利的个体存在。因此,少数几位头人、领主的参加的会盟仪式就起到了代表整个族群的作用。
(二)“盟誓行为”的合法性底层逻辑及其历史性
“盟誓行为”的合法性底层逻辑是国家在面对并不整齐划一的现实情况时,通过运用不同来源的合法性资源,解决了最为棘手的民族问题,为构建统一的国家民族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而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中国并不是整齐划一地从一种社会形态向社会主义过渡。滇西南边疆地区由于自身特殊的自然——历史因素,事实上是从晚期原始社会及封建领主制社会直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召开普洱专区第一届兄弟民族代表会议和举行民族团结盟誓仪式,就是滇西南边疆地区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开端。因此,深入到这一具体的历史情景中,可以认为国家灵活地运用了不同来源的合法性资源,解决了实践层面的具体问题。但从整个人类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这种合法性资源是建立在前现代的人身依附关系上,然而却契合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滇西南边疆地区实际状况。换言之,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刚刚开始,广大民众尤其是少数民族民众还不能视作现代意义上独立自主的拥有公民权利的个体,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代表的条件同样尚未具备。因此,只能转而通过利用既存的合法性资源,即少数民族上层的传统权力资源达成现实的目的。
从中可以看出,民族团结盟誓实践中的“盟誓行为”其合法性底层逻辑建立在当时具体的历史情景中,是国家对地方不同来源的合法性资源的有效利用。这些合法性资源作为“前现代的存在”,也意味着它是“历史的存在”,那么随着具体历史情景的变迁,需要谨慎处理类似的合法性资源。具体而言,在当代的语境下,由于我们早已完成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改革,这就意味着能够代表一个民族的只有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而非各式领主或头人。因此,继续用个别领主、头人的会盟来解释民族团结的合法性会在当下陷入“脱域”的危险中。故此,随着历史语境的彻底转变,我们需要用新的方式来阐释民族团结誓词碑作为民族团结实践丰碑的合法性基础及当代意义,避免这一成功的历史实践落入话语的陷阱中,丧失其应有的作用。
三、民族团结盟誓仪式当代意义的重新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角度进一步丰富“中华民族”内涵,阐释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形成、多元一体、独立自主、捍卫统一、内聚力强大的民族实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进一步深化关于中华民族科学内涵、基本构成和国内各民族关系的认识,明确指出:“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间的关系;各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必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
回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民族团结实践,不乏通过灵活运用不同来源的合法性资源,来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例子。然而随着历史语境的转变,新时期需要新的话语来对民族团结的实践和理论进行阐释,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开对民族团结盟誓实践当代意义的探索。
普洱“盟誓仪式”后,滇西南边疆地区各族人民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开始形成,并逐渐深入人心。1951年4月,盘踞在中缅边境一带的李弥部入境窜犯,占领沧源勐董后兵分三路向北推进,境内敌特分子趁机出动,边境地区一时间人心惶惶。5月,进犯的国民党各部哄骗进步头人李保等人到西盟区政府开会,开出诱人条件妄图策反。李保誓死不从:“毛主席对我们说,不管你是什么民族、不管你是住在坝区还是住在山头上,都要一心一德、团结到底、跟着共产党走,就是到死也不能反悔、不能回头。中国那么大,共产党的军队那么强大,你们是打不过的,你们还是趁早放下武器投降解放军,跟着共产党、跟着毛主席走。”李保直到英勇就义也未露出一丝悔意。其他如岩火龙等进步青年也用自己的生命恪守了“一心一德,团结到底,跟党走”的誓言。从中可以看出,参加“盟誓仪式”的确实是个别领主和头人,然而通过“盟誓仪式”滇西南边疆地区广大群众已经意识到各族人民是一个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在面对反动派的进攻时选择了用生命捍卫誓言。
四、结语
普洱的民族团结盟誓是国家通过灵活运用不同来源的合法性资源,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成功实践。直接参与盟誓的代表并不算多,代表的身份也来自“前现代的”权力结构,然而这次实践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基础。换言之,普洱的民族团结盟誓实践借助于具体的历史现实表达出兼具现实性和发展性的合法性表达。现实性体现在当国家与地方暂时无法通过选举合法代表运用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具体的民族问题时,转而利用既存的合法性资源通过国家代表与个别领主、头人的盟誓来表达对各民族团结的追求。发展性则在于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统治集团间的会盟,而是现代意义上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追求的表达,即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各族人民“一心一德,团结到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誓为建设平等自由幸福的大家庭而奋斗”。正因为各族人民不再作为被联合的或被统治的客体,而是作为历史的主体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中,所以通过民族团结盟誓滇西南边疆地区各族人民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开始形成并逐渐深入人心。这一成功实践也就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基础。民族团结盟誓实践既契合解放初滇西南边疆地区的现实,又满足新时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必将在开启中华民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德强,袁智中,陈卫东.亲历与见证:民族团结誓词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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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桂枢.《民族团结誓词碑》签名人考证[N].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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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薛敬梅.盟誓的意义表达与文化构建——普洱民族团结
盟誓的话语解读[J].普洱学院学报,2014,30(05):2-3.
[4]" 杨阎文.成形、分裂与延续——滇西南边疆地区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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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詹姆斯·C·斯科特.逃避统治的艺术——东南亚高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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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
[6]" 埃德蒙·R·利奇.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M].北京:商务印
书馆,2010;詹姆斯·C·斯科特.逃避统治的艺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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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书店,2016;马健雄.再造的祖先:西南边疆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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