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视角下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的研究
2024-04-18张熙原王雨佳胡剑桥王杨
张熙原 王雨佳 胡剑桥 王杨
摘 要: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审计和纪检监察作为党和国家监督的重要力量,从根本目标、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手段上具备开展协同监督、推进腐败治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前提条件。文章基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背景,通过分析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的可行性、结合当前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的主要方式,提出了在事前、事中、事后深化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的路径,对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领域进行了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 审计 纪检监察 协同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1-121-02
党风廉政建设是确保高校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而内部审计工作则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中的重要力量,它肩负着依法治校、规范经济秩序,以及预防和制止腐败的重大责任。2018年1月9日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把握新形势、明确新要求、建立新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重要责任,通过强化审计监督,助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揭露和打击腐败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力量相互贯通、有效衔接,能够进一步促进全面深化改革,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的可行性
审计与纪委监察虽然职能定位和职责划分不同,但在根本目标、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手段上具备协同基础。一是根本目标的一致性,二者作为党中央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均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的相关性,纪检监察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进行监督,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与惩治,强化监督问责,深入开展腐败工作。审计机关针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全过程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着力防范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资源浪费等腐败行为,二者在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上高度相关。三是监督手段的互补性。审计机关对被监督对象通过检查、调查、询问和取证,运用审计职业判断,通过明确审计问题、揭示管理风险、提出审计建议实现审计监督职责。纪检监察不仅可利用谈话、询问、查询等审计监督手段,还可通过冻结、查封、扣押、鉴定、留置等措施对监督对象进行调查执纪问责,审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手段上能够互补强化,加强监督力度。
二、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的主要方式
在审计创新和探索中,很多审计部门在与纪检监察部门在协同监督上进行了非常有成效的实践,逐步建立了相应的协同配合制度。如山东省纪委、省审计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的意见(试行)》,对建立日常沟通、工作协同、成果共享等机制作出了要求。河南省审计厅与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委联合印发了《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健全完善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依据、事项、机制要求。当前审计和纪检监察协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信息互通
主要依托于联席会议机制,审计和纪检监察对所搜集的互补资源进行沟通交流,对双方所搜集到的腐败线索信息、监督对象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以突破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达到减少重复、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效果。
(二)整改互促
審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开展整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检查考核以及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实行整改和问责并重,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建立长期有效的问责机制,逐渐消除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的负面累积效应。
(三)人员互联
审计机关按照纪检监察机构要求,派出审计人员与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一同进驻,通过信息互通、线索互送、成果互促,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形成组合拳,发挥协同作用,在实现协同效应的基础上,提升监督合力。
三、深化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监督的路径
(一)事前监督协同
事前监督协同的着眼点在于审计与纪检监察共同参与制定监督计划,在联席会议机制下,审计和纪检监察将发现的重点人员、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及上级任务纳入会商机制,综合分析研判后,研究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计划时,通过与其他监督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和建议,将其他监督部门对合规、风险、内控等方面的重点关注结合审计自身情况融入审计计划中,从而更加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形成自身的年度工作计划。双方事前的互通互商,可有效提升计划制定的针对性、全面性、科学性,推动各项监督更加有力、有序、有效,避免重复监督,减少资源浪费,消除监督盲区,提高监督效能。
(二)事中监督协同
事中监督协同关键在于依托信息的互通达到对监督过程的有效控制,当下审计和纪检监察进行信息传递和反馈更多基于联席会议机制以会议交流形式实现。然而随着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推进以及纪检监察线索来源渠道的多元化,监督部门将面临更加繁冗复杂、类型多样的信息线索,需要更加专业、高效的信息搜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建立审计与纪检监察信息共享平台势在必行。在当前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依托大数据技术,线上对双方所搜集到的腐败线索信息、财务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存储,通过信息共享,打破各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资源整合,相较于以往依托联席会议,采用会议交流的形式进行信息共享,将更加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信息线索的传递,大大提高事中协同监督的效果。
(三)事后监督协同
事后监督协同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问题移送,应建立相应协同工作准则,准则中应明确问题移送标准、类型、时限、渠道,规避实践中依据审计人员职业判断进行移送的模糊性操作。二是整改落实,审计部门常常面临被监督部门整改不力、屡审屡犯、形式化整改等问题,为确保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落实,应进一步完善整改机制,加强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同配合,建立整改台账,紧盯整改进度,推动责任部门履行整改职责。三是人员问责,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整改不力责任部门和人员,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行严肃问责。四是考核任免,将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绩效考核当中。事后监督协同旨在问题移送、整改落实、人员问责、考核任免等四个层面加强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配合、资源互补、人员交流,共同发力增强监督实效,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将协同监督走到深处。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审计部门起到“防火墙”的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起到“杀毒软件的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建立两者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目标一致、对象交融、优势互补,两者具有协同合作的基础。
推进纪检监察和审计融合贯通,形成合力,促进其优势互补、相互协作、同频共振,即是推动监督治理效能提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路径。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统筹一体、衔接顺畅、协同高效的协同监督新格局,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胡耘通.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协同监督路径研究[J].财会月刊,2021(20)
[2] 梁小婉.大监督体系下高校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联合协同创新研究[J].审计监督,2021(20)
[3] 黄彩霞.审计与监察协作机制分析[J].高教论坛.
[4] 夏午寧.党风廉政建设视角下高校内部审计监督效能提升研究[J].管理谋略,2017(23)
[5] 张蔚伟.新常态下高校内部审计与党风廉政建设协同发展研究[J].改革动向,2018(08)
(作者单位:1.河南中医药大学审计处;2.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3.河南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河南郑州 450000;4.中国共产党九江市濂溪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西九江 332000)
(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