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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中政社关系改革的几点思考

2024-04-13辜德宏田兵兵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竞技力量政府

辜德宏,王 革,田兵兵

(1.湖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长沙 410012;2.广州体育学院,广州 510500)

0 前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北京奥运之后,我国民众对于竞技体育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个性化、高品质化。办训、办赛的目标和服务群体也发生了相应变化,这就需要更多的发展主体来提供多样的竞技体育产品或服务。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新时代应有新的竞技体育发展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竞技体育多元需求,解决竞技体育发展区域不平衡、项目不平衡、产品分层分类供给不充分等问题成为了关键。综合美、英、德等国和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经验发现,只有更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之与政府相辅相成,才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那么,政府如何处理自身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能为社会力量成长做些什么,政府、社会在竞技体育发展中如何分工合作,就成为新时代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需要面对和回应的问题。

1 竞技体育发展中政社关系的国际镜鉴

1.1 小政府、大社会发展格局

当前,美、英、德等国采取的是社会主导型竞技体育发展模式,政府主要在资金、政策方面予以发展引导和支持,具体的运营则由各类社会、市场主体负责,形成了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发展格局。遍布全国的学校、社区、体育俱乐部构成了连接不同区域、群体的竞技体育发展微单元,为广大民众提供各类竞技体育产品与服务,大众竞技参与与精英竞技体育发展交融在一起,构筑了竞技体育发展强盛不衰的基石。

1.2 社会自组织意识和能力强

受文化传统和管理模式的影响,美、英、德等国社会中民众的自主发展意识强,产生了竞技参与、观赏、发展等多元化的竞技体育需求,进而催生了相应的项目协会、体育联合会、体育联盟等体育社会组织。在不断扩大的社会参与与关注中,体育的市场和商业价值被激发,社会力量也在这种历史演变中形成和发展了自身的自组织发展意识与能力。

1.3 多元治理机制协同推进发展

从美、英、德等社会主导型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国家来看,社会力量自治是他们的主要组织与管理机制。与此同时,体育俱乐部、学校、社区等发展主体还受项目协会、行业组织、学校体育联盟等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新闻媒体等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以及政府资金、政策的引导与支持。其竞技体育并不是单纯的社会自治性发展,而是在多元主体的参与协同下,形成了自治与共治并行的多元发展机制。

2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中政社关系存在的问题

2.1 强政府、弱社会的发展惯性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进行了多次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政府机构和职能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长期形成的官本位意识和文化仍然发挥着重要影响,体制内外组织机构的差异化对待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社会力量在参与办训、办赛等活动时还受到一定的行政干预和管控。这些虽然有利于保证社会力量发展的方向正确和合规有序,但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背景下,政府应该给社会和市场以更多、更大的发展空间。

2.2 社会自组织的发展能力不足

我国改革开放时间尚短,而西方国家现代化发展已历经300余年。而且,与西方国家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不同,我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同时,我国民众的体育意识和价值观念与西方社会主导型发展国家还有差距。这些决定了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中社会力量的自主发展意识和能力参差不齐,一些体育俱乐部、体育公司、体育企业还习惯于依附政府。虽然这与我国体育消费市场尚不成熟有关,但在发展环境和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产品或服务的发展创新来激发市场活力的能力确实有待提升。

2.3 政府管理的角色和职能亟需转变

从美、英、德的发展实践来看,政府通过资金投入来修建体育场地设施,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社会、市场组织参与竞技体育发展,通过发放居民健身券等来降低民众运动成本等,有效解决了社会力量办训办赛在发展成本和盈利空间方面的难题。目前我国社会力量办训办赛的场地建造或租赁成本较高,水电费大多按商业价格交纳,而收取的培训、竞赛费用又相对不高,这就需要政府在场地建造、使用、维护等方面做一些保障性帮扶,对公益性体育活动提供税收优惠或资金支持。

3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中政社关系改革的路径

3.1 从强政府、弱社会到强政府、大社会

3.1.1 深化“放管服”改革,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继续做减法

(1)把握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重难点问题,深化政府职能改革。当前我国社会力量办赛的安保、后勤服务保障,办训中的运动员输送等问题较为突出。如安保费用高,消耗了大量办赛经费。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办赛性质(是否公益)进行合理定价或限价,甚至提供专项补贴或志愿服务。同时,办赛的交通出行、垃圾清运、食品安全等问题也涉及很多行政部门,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与社会力量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形成长效、稳定、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各地对运动员跨省输送问题还有较多顾虑,以及存在程序繁琐等问题,需要各省级体育部门进一步解放观念,站在为国育才的高度,落实各类运动员跨域流动政策;国家体育总局可进一步调整运动员输送政策和全运会积分政策,让优秀运动员的原输送地获得更多收益,以保证输送积极性。

(2)根据项目发展基础与效益,动态调整项目的发展方式及政府支持力度。可以根据项目发展的特点、是否承担奥运争光任务及贡献程度等,选择适宜的发展方式。对当前尚难普及或推广的奥运项目,继续保留专业体育的发展形式。如跳水、体操、举重、射击、游泳、田径、蹦床、柔道、摔跤、皮划艇、赛艇、垒球、曲棍球等。其他项目则走职业化、体育俱乐部、高校发展的道路,这需要根据区域特点,选择合适的项目,设计不同的发展路径。冬奥项目可考虑保留一些重点项目,如短道速滑、速度滑冰、跳台滑雪。其他项目可考虑放入东北三省的高校及体育俱乐部,并按照这些项目在奥运会上的竞赛成绩,适当区分投入比例。为保持项目发展的适度均衡,资金投入可考虑,在保障项目正常运行经费的基础上,配以一定比例的奖励性资金,用以区分对不同贡献度项目的支持力度,形成项目之间的竞争机制。另外,项目的普及与推广程度、竞技人才培养情况也可以作为政府考虑资助力度、实施绩效考核与奖惩的参考指标。

(3)高度重视幼小年龄段后备人才的成长环境,缩短政府在项目发展中的作用周期。长期以来,我国运动项目都是采用启蒙、选材、集训、组队比赛、退役安置的“全生命周期”专业化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在创造优异成绩和为国争光的同时,也产生了运动员文化教育薄弱、就业安置困难等问题,再加上能成为奥运冠军的是极少数,导致人才培养代价与成本过高。实际上,美、英、德等国青少年儿童的运动项目启蒙、参与、发展都是在课外进行,而非全天候的专业化训练,这有利于后备人才的全面发展。我国应适当缩短政府在项目发展中的作用周期,将启蒙、选材和初级发展等阶段交由学校、俱乐部等社会力量。政府则从初中甚至高中再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实践中,体操、跳水等低龄成才项目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但可以将三集中模式转变为二集中甚至一集中模式,从而保证运动员的文化教育。

3.1.2 社会力量加强自身建设,在更多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1)理性定位,合理建构发展规模与竞争力。社会力量需要保持理性,准确认识自身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优势与不足,选择一定的运动项目进行发展投入,针对一定的区域范围、一定层级的目标对象进行市场开发。尤其在当前我国居民体育消费观念还参差不齐,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显著,人均GDP水平不高、消费水平有限的条件下,盲目求大求全必定发展艰难。实际上,立足基层需求迫切需要建立分布广泛的体育小微企业,这种形式有利于降低群众的出行、参与成本。因此,社会力量需要结合区域发展特点和需求,做好自身的发展定位、规划、设计,生产与供给具有发展竞争力的竞技体育产品或服务。

(2)提高专业服务技能与组织管理能力,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从世界竞技体育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经验来看,拥有高度专业化的训练、竞赛、康复保健、后勤保障等组织与管理系统、资源动员能力是成就竞技体育发展高峰的关键。长期以来的举国体制造成了我国竞技体育中的优质资源集中于政府,社会力量想要参与竞技体育服务供给,则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首先,继续坚持共同发展理念,积极与其他组织开展合作,以完善自身硬件条件。其次,要做好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大力引进与储备专业人才;为了节省运营成本,还要注意合理开发与利用志愿者资源。再次,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进行知识、技术和管理创新,持续提升专业化的服务技能,创新生产与供给模式、组织与管理模式。最后,社会力量还需在竞争中及时发现不足,不断进行改进提升和发展完善。

(3)打造发展口碑与企业品牌形象,加强自律机制与公信力建设。现代社会中,企业品牌与企业文化已经成为核心竞争力。尤其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人们通过网络可以查找到各个企业、俱乐部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发展效益等。企业、俱乐部要想抓住更多消费者,获得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内部制度、文化建设与品牌打造宣传。首先,社会力量应做好内部监督,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其次,要注重及时公开相关服务信息,保证办训、办赛等竞技体育产品生产与供给过程规范透明,自觉接受大众监督。再次,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优化竞技体育产品生产与供给流程,为大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最后,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举办义务性的项目技能培训和公益赛事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参与、体验发展成效、企业文化。

3.2 政府引导下社会力量的有序成长与发展

3.2.1 依据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有针对性地扶持社会力量成长

(1)高质量发展要求下,推进社会力量由量的增长到质的提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和职业化发展的进一步推进,社会力量的数量节节攀升,覆盖了众多城市和广阔领域,但真正具有强大实力,可以圆满完成高质量、高规格竞技体育产品生产与供给任务的屈指可数。目前的体育社会力量大多存在人员不足、专业水平不高、运营资金紧张等问题。由此,新时代背景下,需加强审查其专业资质、考察其业务能力、评价其发展绩效,通过建立一定的准入标准、奖惩机制促进其发展质量提升。

(2)结构调整战略目标下,优化社会力量产品供给的内容结构。现阶段,社会力量提供的竞技体育产品往往存在着同质化、低端化、产业价值挖掘不充分等弊端。新时代,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及自我意识、批判意识逐渐增强,原有的老旧竞技参与、运动训练、竞赛等形式、内容已难以吸引新一代体育消费者。由此社会力量应推进竞技体育产品生产与供给内容的结构性调整,主动运用智能体育、智慧场馆、运动诊断、负荷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丰富供给产品的形式、功能、种类等,增强民众对运动训练参与、运动竞赛观感等方面体验的舒适性、趣味性、高品质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产品生产与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创新驱动战略背景下,以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引领社会力量发展。首先,政府需要通过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破除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门槛,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社会力量做好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管理制度、机制创新,让竞争机制发挥关键作用,不断刺激自身提升发展的效率、效能、效益。其次,做好社会力量发展的动力创新。科技创新是高质量发展的强大驱动力,社会力量应充分利用互联网、5G、VR、物联网等科技手段来优化竞技体育产品的生产与供给,提升产品性能。最后,注重通过培训、再教育等途径提升管理者、教练员、技术人员的创新发展能力。

3.2.2 根据参与类别,对社会力量发展提供差异化帮扶

(1)就竞技争光类产品而言,我国的拿牌项目大部分为乒乓球、跳水、体操、举重等小众项目或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项目,所以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以政府主导为主。对于部分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则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于参与提供此类竞技体育产品生产与供给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主要在身份合法性和政策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辅之以“训、科、医、教、管”等复合型教练团队的业务指导扶持。因为此类产品往往投入周期长、效益产出慢、专业性强,在发展初期离不开政府制度、资金方面的帮扶。

(2)就竞技参与类产品而言,由于其属于准公益性产品,政府可以直接负责生产与提供,也可以委托社会和市场进行生产和提供,自身则履行监督、调控、协调等宏观管理职能。鉴于学校和体育俱乐部是生产与提供该类产品的主要主体,政府需要通过项目协会加强对他们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1],主要为其提供资金和专业人员业务指导等扶持,并辅之以政策的引导和管理的协调支持。

(3)就竞技表演类产品而言,新时代,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他们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已具备在竞技表演类产品的生产与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条件,再加上竞技表演类产品的市场价值高,也深受社会力量青睐,因此可让社会力量为主导,提供力所能及的竞技表演类产品。政府给予政策和专业人员业务指导等扶持,辅以监督和资源协调支持。因为竞技表演类商品商业价值大,社会力量容易因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产品生产与供给的无效、低效,甚至产生一些社会危害,所以需要政府加强监管。

3.2.3 做好市场监管,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成长

(1)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建立强制式市场运营监管平台。首先,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监管下,充分发挥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竞技体育发展的市场监管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政策,适时出台本土化的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其次,由于市场监管涉及多项业务,需要多部门协调合作,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作为,与当地工商、司法、市场监管、应急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密切联系、积极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市场进行更高效地全面整顿、治理和疏导。

(2)以社会力量为主体,做好市场运营的内部监督。受身份、角色、时间、空间等因素影响,政府部门、个人等主体往往难以对社会力量提供竞技体育服务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督。需要社会力量从自身的运行中寻找市场失序原因,主动从源头上避免违法、违规及不科学行为的发生,构建积极意义上的自我监督。由此,社会力量须依法依规加强自我监管,在竞技体育产品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营销宣传等领域尽到自我管理义务,自觉成为竞技体育产品生产与供给市场秩序的监督者与维护者。

(3)以媒体力量为补充,做好市场运营的外部监督。新时代,以互联网为技术依托的媒体力量发展迅猛。凭借突出的即时性和广泛性特征,现代媒体拥有巨大的传播效力,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优势,积极引导媒体对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产品生产与供给的市场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在此过程中,要对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揭发、举报等行为,给予一定的身份认可、奖励表彰,切实保障其监督权。

3.3 政府与社会合作构建多元治理机制

3.3.1 政府元治理

治理各方有不同的地位、立场及利益考量,可能使他们无法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导致治理失效。因而国家(政府)要承担起元治理的职责,保留自身对治理机制开启、关闭、调整和另行建制的权力[2]。元治理的本质是在国家(政府)的良好安排和指导下,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3-4]。从学者们的研究可知,治理并不是不要政府参与,而是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此,有限政府、有效政府、服务型政府理念就成为指导政府发挥元治理作用的理论基础。

在访谈中,学者们也认同此观点。体育发展方式专家MDH认为:“未来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理想的状态是中央政府有体育管理机构,但具体运作是协会来负责。比如英国竞技体育主要由UK sport来运作,群众体育主要由Sport England来运作。我国未来的改革可以保留国家体育总局,但具体事务应分别交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中国奥委会来操作。”研究职业体育的专家ZB认为:“未来,我国竞技体育应该是社会和市场力量主导,政府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最为重要的是顶层设计,而其中最为要紧的是人才培养体系和竞赛体系)即可,其余都应以资源效用最大化发挥为原则交给社会和市场。”

(1)从有限政府角度来看,政府作为一种实现民众利益的工具,应该将公共性作为自身职能定位的根本考量[5]。因此,政府在竞技体育中的政治职能以保障体育竞赛成绩稳定为要务,经济职能以推进竞技体育市场化成熟为要务,文化职能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为要务,社会职能以培育健康的体育生活方式为要务,生态职能以实现体育场所与环境协调发展为要务。

(2)从有效政府角度来看,政府应该是通过行使规划、监督、调控等职能,引导竞技体育发展中市场、社会等微观机制良性运行,使竞技体育产生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因此,政府要做的有:对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进行设计、监督和利益协调;对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改革进行考核、评价、调整;对竞技体育发展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对项目布局进行统筹协调;大力治理体育竞赛市场,形成公平、公正、有序的发展环境;充分尊重社会力量发展竞技体育的利益追求,积极保障其决策参与权、利益表达权等。

(3)从服务型政府角度来看,应该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竞技体育的需求为核心,以一种服务的姿态或形式实践其管理职能。因此,政府可建立运动员伤病防治、社会保险保障基金;制定青少年体育竞赛赛前文化课测试管理制度;购买体育竞赛参观权、体育场馆使用权服务于公众;组织体育公益活动,传播竞技精神与文化;淡化金牌考核,加大对竞技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力度;设置体育竞赛、体育场馆建设的环保标准,规制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调整与优化竞技体育发展的项目结构、类别结构、区域结构,引导其走向协调、均衡发展等。

3.3.2 行业自治

体育自治是指体育社会团体依据组织章程自己决定和管理内部事务,其实质属于一种特殊的行业自治[6]。可见,实现行业自治主要在于建构具有行业特点的自治章程,形成能进行科学合理自治的内部治理机构与机制,建立行业发展规范和质量标准。

(1)从自治章程建设情况来看,目前各单项协会都制定有章程,内容包括项目规则,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以及合同、协议、协会的业务范围、会员责任与义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产管理与使用、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财产处理等,可以说与国际主流基本一致,但是实际执行情况不佳[7]。其中既有管理体制、机制的影响,也有社会组织自身意识、习惯和能力的制约。因此,政府如何进一步松绑、社会组织如何进一步提高自身治理意识和能力是需要重点解决的两大问题。

(2)从内部治理机构与机制建设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推进竞技体育社会化、市场化改革,并以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和职业体育改革为核心[8]。其中,前者主要是着力于推进管办分离,让各运动项目协会成为去行政化的实体机构,后者则主要是致力于建构代表各职业俱乐部利益的职业体育联盟。

从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成效来看,虽然国家进行了多次体育管理机构改革,但项目协会一直未能摆脱准行政机构的色彩。2019年6月,国家十部委联合发文,体育总局88个协会全面脱钩改革启动,虽然提出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的目标[9],但时至今日仍未完全落实。无疑,相关人员的安置、项目发展的话语权及利益分配、不同项目的生存发展环境等问题都在掣肘改革推进。

从职业体育改革的成效来看,足协和职业俱乐部意图推动成立的职业联盟未获国家体育总局通过,理由是“职业联盟”不符合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要求。《方案》第14条明确“调整组建职业联赛理事会。建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职业联赛理事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职业联赛。”而且,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所以职业联盟完全取代中超公司在政策上也不允许。未来,将按照《方案》精神组建职业联赛理事会,由中国足协派驻人员到职业联盟理事会任职,并且从基本政策制度、俱乐部准入审查、纪律和仲裁、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对理事会进行监管[10]。

从内部治理机制改革的成效来看,由于项目协会和职业体育俱乐部并未取得自主发展权,所以成型的内部治理机制还无从谈起。但是关于行业自治机制的理论探讨大多认为建构的主要内容包括[7,11]:①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规则;②完善以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为基础的内部组织结构;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互制衡的决策执行制度;④建立责任清单制度,以更有效落实其发展竞技体育的公共服务职能及其他社会职责;⑤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以多种形式公开组织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等,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让竞技体育发展重大事项的规划、设计、决策更为公开、透明、公正;⑥提升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水平,建立高效、规范、可持续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市场化、企业化运作模式提升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竞争力。

(3)从行业发展规范和质量标准建设情况来看,我国竞技体育中的社会和市场力量具有不同的发展资源和能力,导致他们之间规范化、专业化程度和水平存在差异;且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和市场化改革时间较短,虽然社会力量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一些发展,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总体来看,其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尤其高度职业化的项目,选材、训练、竞赛等环节都高度精细化,在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模拟训练、临场指挥等方面,需采用复合型团队进行细致的分工合作。因此,针对资质、规模、资金、场地、人员、管理等环节,如何设计合理的标准以引导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还需要深入研究,尤其针对基层社会力量的办训、办赛,需要合理确定标准和要求,既引导他们朝着规范化和高质量方向发展,又能不打击其积极性。

3.3.3 多元共治

多元共治是指多个主体针对社会公共问题而开展分工合作协商的过程[12]。无疑,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治理过程的协作性[13]是多元共治的两大核心要义。多元共治是现代治理体系建设的根本要求,强调权力的多中心格局,通过内外部治理结构的协调互动以更有效地应对复杂的治理环境[14]。社会和市场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内在源动力,主要作用是打造其内生发展的动力链条,建构内生式发展循环;政府是外在引导力,主要发挥指引、帮扶、监督、协调、调控等作用。由此,社会力量形成竞技体育发展的内部治理结构,政府形成外部治理结构,二者相互分工、相互协商、相互合作,共同构筑竞技体育发展的现代治理体系。

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竞技体育治理,形成一种规范、理性的合作治理关系与格局,其主要特征如下:①竞技体育治理主体多元化,即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主体在竞技体育发展中拥有相应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②竞技体育治理结构网格化,即国家体育总局、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等不同治理主体在国家层面、区域层面、地方层面,在治理内容、治理权限、治理方式等方面合理分工合作。③竞技体育治理能力高效化,即治理体制和机制合理,运行效率高、效能优、效益好。④竞技体育治理手段法治化,即主要通过制度化、法制化的手段进行科学治理。⑤竞技体育治理方式民主化,即充分重视各方意见、建议,理性审视不同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并能进行公开公正的博弈与协商。

不同治理要素组合在一起形成整体性的竞技体育治理结构,提升多元共治的效能和效力。从治理的主体结构来看,主要在于理顺国家体育总局、项目协会、俱乐部、学校等多元主体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关系,明确各自优势、不足和合作方式,发挥协同作用,并相互监督制衡。从治理的功能结构来看,主要在于发挥不同主体在治理竞技体育发展中的动员、组织、监管、服务、配置等功能,即通过不同主体功能结构的划分,让竞技体育治理具有更佳的效能。从治理的制度结构来看,主要在于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等,以实现竞技体育治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激励、协调及促进有序合作等作用。从治理的方法结构来看,主要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教育、协商等方法手段进行有效治理。

通过不同主体的作用与优势互补,提升竞技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①根据竞技体育产品或服务的属性,赋予各主体不同的组织与管理权限,让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②强调对话、协商、合作,建立不同主体间利益表达、博弈、均衡的协调机制。③通过法制建设、流程建设、标准建设,让竞技体育治理的程序更为公开透明,治理过程更为公平公正。④运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手段,对竞技体育各发展环节和领域进行全面、系统、协调治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项目、不同群体发展的非均衡问题进行有效整治。⑤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让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得到更完整的发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发挥竞技体育服务于人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⑥完善政府的监管职能,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风险控制为底线,以规范监督为手段,规避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的产生。⑦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通过会员制、志愿者制度等形成广泛、开放的公众参与机制,并通过主动的信息公开接受来自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4 结束语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竞技体育发展的价值日益多元,要发挥的作用与功能也更加综合,原有的政府一元主导型发展模式,不仅与现代竞技体育的内在发展要求矛盾,也难以有效解决多元竞技体育产品的分层、分类生产与供给问题,这就越来越需要政府之外的力量来弥补和支撑。尤其,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竞技体育产品生产与供给的个性化、差异化、均衡化、高品质化、全覆盖化等要求越来越高。只有培育更多的社会力量,通过政府元治理、行业自治及多元共治机制,协调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价值与功能完整发挥及更好匹配,有效构建起竞技体育发展的内生动力链条,推动新时代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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