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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准出发:如何更好提升中介机构执业监督水平?

2024-04-12宋京津,吴磊,司旭光

财政监督 2024年7期
关键词:基础性事务所会计师

话题嘉宾

宋京津: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会计学博士、博士后,硕士生导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方法。

吴磊:财政部宁波监管局监管三处一级主任科员,负责属地财会监督、绩效评价、金融监管等工作。

司旭光: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三级主任科员,主要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包括代理记账、内部控制等。

刘胜良:全国首批资深注册会计师、 全国首批税务高端人才,四川省首批正高级会计师, 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现任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四川同心·注册会计师服务团副团长、中勤集团管理合伙人。

施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财务专家,湖北省绩效管理研究会理事会员,常年从事企业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咨询及财报审计工作。

主持人

阮 静:《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和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持续提升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基础性标准体系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统一制定和实施的政策、程序、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为遵循,以促进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为目标,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此次《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任务:一是构建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二是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三是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四是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根据《指导意见》,2025 年6 月底前,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 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实施;鼓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自身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有助于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战略、执行统一的标准、秉持统一的文化和价值观、统一分配资源、强化一体化管理,提升执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同时,以标准化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持续深入推进专业化、网络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行业发展总体向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各项目组之间管理和服务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 导致事务所内部执业质量良莠不齐,事务所大而不强,特别是服务大型客户能力不强、高端服务能力不强、全球网络服务能力不强,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抓手。 如何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内涵?如何更好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各项部署?财会监督新形势下,如何从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出发,更有力提升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水平?本期监督沙龙聚焦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新规,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内涵与实施意义

主持人:注册会计师行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提高事务所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至关重要。 根据背景材料,结合您的研究和实践,如何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内涵以及该标准体系建设对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性? 基于《指导意见》出台这一背景简要谈谈您的想法。

宋京津:基础性标准体系,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统一制定和实施的政策、程序、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为遵循,以促进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为目标,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

首先, 基础性标准体系不是单个标准,而是由一系列标准构成的体系。 它既包括强制性标准,如按照职业准则中的强制性要求制定的标准; 也包括推荐性标准,如根据行业最佳实践制定的标准。《指导意见》强调处理好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基础性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监管要求的有机衔接。 其次,基础性标准体系是一套基础性规范,是一套查漏补缺的运行体系。 若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政策、程序、标准高于该体系, 便可以沿用其自身原有的规范。 最后,基础性标准体系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标准”。 一套内部标准,由财政部发文指导,体现出内部标准外部化及该标准的重要性, 且发文时间恰恰在2023年年报审计之时,其意义更加非比寻常。

如前所述,《指导意见》 是由政府发文,是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大所)服务众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涉及较多公众利益。 在全面注册制之下,大所作为重要的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更需要在体现专业性的同时做到勤勉尽责,尤其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关键时期起到把关作用。 为此,《指导意见》针对大所提出了具体要求,即2025 年6 月底前,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实施。 同时,《指导意见》针对小所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即鼓励其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 这样才能做到“小而专、小而精”,才能在大所的夹缝间占有一席之地。

《指导意见》从组织流程的全链条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形成了比较完整和系统的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会计师事务所整个流程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使其在扩大规模、拓展业务的同时,能够保证服务质量统一,各单元紧密联系、加强协作,大而不散,全而不乱。委托人能享受到全国甚至全球各地同一家事务所不同分所同样优质的服务,分所可以变,口碑不变,有助于树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品牌形象。

吴磊:注册会计师行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由注重规模和速度的外延式扩张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转型,提升事务所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是一个绕不开的关键环节。实施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流程,将有力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内部管理的统一,确保各分支机构和项目组间的协同与一致,进而提升整体工作效率; 有助于事务所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信誉。 《指导意见》的出台,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政策、程序及标准,能够规范事务所的业务行为和管理实践,激发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创新,以适应新的标准要求,进而推动整个行业迈向高质量健康发展的新高度,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司旭光:个人认为,基础性标准体系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其一,核心是统一的政策、程序、标准。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和业务层面统一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意见》中的指导性框架也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了参考项目,包括项目目标和基本要求;其二,基本原则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 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建设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基本依据,也体现了基础性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 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有机衔接,是相关监督管理落地的抓手;其三,目标是促进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化、 规范化、一体化。围绕标准持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服务水平, 有助于实现人资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操作、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等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高度重视并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执业质量。 一是有助于事务所解决自身现有问题。一些事务所存在内部管理不严、 产品服务不一,质控意识不强、 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推进管理服务标准化,有助于贯彻落实统一的战略要求,以及统一的内部治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业务操作等一系列机制制度,不断规范执业行为,提升自身竞争实力。 二是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相当数量的事务所大而不强,服务品牌有而不优, 亟需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发展水平,拓宽服务领域,树立高质量发展思维。

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多次提到“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强调要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 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二是服务国家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有力抓手。新质生产力表现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等, 衍生出大量新型的经济鉴证、管理咨询和社会监督需求,事务所必须对标对表加强内部管理。三是行业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 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执业质量把控、 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业务开展, 才能更好履行审计鉴证、会计服务等职能,确保客观规范执业。

刘胜良:首先,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是全面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和整体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关键举措。《指导意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现行政策、程序、标准进行系统梳理,全面实现内部管理和服务各个方面的统一与规范,这是整体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不二选择。

其次,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是保证财会监督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和高效透明的技术保障。《指导意见》既是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南,同时也是规范财会监督相关主体行为的标尺,有助于推动解决各主体间以及中介机构内部相关规则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再次,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是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瓶颈问题的必要手段。《指导意见》紧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这个制约行业发展的牛鼻子,通过质量技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共同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是提升中介机构服务层次和水平的衡量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高端专业服务机构,自身具有高标准化水平是服务高端客户的专业前提,也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化水平决定了其服务层次和专业深度。

施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助于推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是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环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 规划纲要》以及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等,都对行业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必经之路。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制度安排,也是新形势下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深入推动“诚信为本,质量为先”的标准体系建设符合事务所发展规律;构建标准化体系,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引领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的行业地位。 《指导意见》提出,2025 年6 月底前, 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 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实施;对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 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众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涉及较多公众利益, 尽早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核心竞争力, 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 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更好维护公众利益非常必要。

主持人:围绕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全生命周期,《指导意见》从构建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内容全面,亮点颇多。 综观《指导意见》各项部署,您最关心关注哪些内容? 为什么?

宋京津:围绕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全生命周期,《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任务:构建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 顾名思义,“指导意见”并非强制性要求,不是必须执行,因此,基础性标准体系的落地见效是笔者最为关注的内容。

《指导意见》针对大所的“三不强”(服务大型客户能力不强、 高端服务能力不强、全球网络服务能力不强)而提出的“四统一”(实施统一的战略、 执行统一的标准、秉持统一的文化和价值观、统一分配资源)是面临诸多挑战的。 现在的大所很多是经过外延式发展做大,即由多个机构或团队拼凑而成, 分支机构数量庞大;没有经历过一体化管理下的深度磨合和同一合伙背景下的长期熏陶;缺失完整的企业文化基础来保障事务所有统一的发展战略体系,“各自为政”“分灶吃饭”屡见不鲜。

根据《指导意见》,2025 年6 月底前,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实施;鼓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也就是说,对于大所而言,只有一年多的过渡期;对于小所而言,也要将标准化工作提到议事日程。 然而,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需要事务所树立长期意识, 高层给予充分重视,并在标准化建设上持续投入足够的资源。

刘胜良:一是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和具体内容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如何针对性考虑证券类与非证券类、有限制与合伙制、大规模与中小规模、混业经营与单一经营、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等不同情况,避免该项工作流于形式化。

二是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实施机制, 如何既建立约束性机制,又建立激励性机制。在政策指导、配套制度供给、行政监督、行业督导、综合评价的同时,着力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是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与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的协同,如何将三者的定位和内容进行统筹考虑,既综合利用现有监督管理资源, 又各有侧重,联动提升财会监督管理效能。

吴磊:《指导意见》中关于构建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的部分,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标准化的蓝图,其吸纳了行业内积累的最佳实践经验,融入了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原则。其提出的四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个人认为“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最为重要。 标准体系若只是纸面功夫,不能落实到事务所管理的实务中,就起不到预期的效果。 该条中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与业务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监管规则与职业准则有机衔接。将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统一标准执业的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落实基础性标准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将基础性标准体系是否健全作为遴选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指标,提高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认可程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情况的督促和指导,通过将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方式,督促、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将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实到位。

司旭光:第一,我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构建的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本身。指导性框架是事务所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石, 为事务所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方向。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事务所需要做好研读, 理解框架中涵盖的各个项目内容,以及各项目的目标和基本要求,将标准化工作贯穿到职业准则中。

第二,我觉得事务所如何具体设立基础性标准体系,是工作的重中之重。 事务所在参考指导性框架的基础上,需要摸清自身底数, 找准薄弱环节和短缺之处,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建立本所的基础性标准体系。 如框架中的风险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需要事务所首先建立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然后评估识别事务所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各类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区分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业务,并选用合适的风险应对方法,建立风险控制矩阵。事务所需要不断提高标准体系的合理性、适用性。

第三,基础性标准体系的闭环管理离不开横向协同和上下贯通。标准化工作包括建设、实施、评价、完善等各个环节,是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 首先,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做好协同配合。一是构筑协调机制,厘清职责边界、明确各自分工,财政部门主要做好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等,行业协会主要做好自律监督和宣传引导等;二是建立共享平台,加强沟通交流,拓展数据资源共享渠道, 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其次,上下级财政部门(行业协会)要做好联动贯通。 一是上级部门要做好传达落实和后续跟踪,及时传达意见精神、修订和细化情况,做好指导解释;二是下级部门要做好标准实施和信息反馈,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包括遇到的问题困难及相关的意见建议。

施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主体,围绕《指导意见》从构建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四个方面开展具体实践工作。

一是构建标准体系建设。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涵盖会计师事务所的战略、组织文化和行为守则、内部治理、质量与风险管理、业务操作规程、信息化、知识资源、人力、财务、内部投资、品牌、网络管理、基础性标准体系的监控和整改机制等14 个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指导性框架并结合本所的实际工作和现行制度,在本所现有政策、程序、标准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对于现行政策、程序、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正补充,参照指导性框架建立健全符合本所实际情况的基础性标准体系。

二是加强与监督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上报在标准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关注行业协会的指导动态和制度更新,汲取同行的优秀经验和经典案例,不断优化标准体系的建设。

三是加强标准体系的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需建立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机制,通过宣传、培训、督导、检查等方式,将基础性标准体系的理念和要求传达到所有合伙人和员工,着力提升全所员工懂标准、做标准、用标准的能力,确保标准能够在全所范围内得到一致理解和执行,切实发挥作用,并将基础性标准体系内嵌到信息系统中, 注重标准化与信息化相互驱动、有效贯通,提高实施效率和效果。

四是不断持续优化标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围绕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全生命周期,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监管要求的跟踪研究,并密切关注更新和修订情况,同时,注意积累实践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通过总结与提炼,以标准体系的形式加以固化,不断丰富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内涵;做好基础性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有机衔接。持续细化、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抓好标准体系建设、实施、评价、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更好实施、更有实效。

坚持开放衔接协同发力 持续提升财会监督质效

主持人:《指导意见》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政策指导、配套制度供给、行政监督等作用,将标准化工作与业务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监管规则与职业准则有机衔接。 将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统一标准执业的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落实基础性标准体系”。 结合新形势下财会监督新定位新部署,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从财政部门主责监督以及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角度, 谈谈如何推动标准化工作与业务监管工作的结合、更好提升财会监督质效?

宋京津: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方面,全面注册制的推行对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与事后的监管约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更为严格。2023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将财会监督工作的定位提升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前所未有的高度。 同时,《意见》 提出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等全方位、 多层次、多主体、立体化的财会监督体系。

因此,在思想意识上,各级财政部门应深刻领会《指导意见》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健全完善财会监督体制机制的重要顶层设计。 在具体行动上,建议财政部门积极与相关部门深度联动,及时跟进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贯彻落实标准化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采取联合发文、召开会议等方式,进一步部署安排,确保标准化工作落地见效。

2023 年12 月,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3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3 年年报工作。 财政部门应利用2023 年年报审计这一时机,以标准化工作为突破口,结合《意见》与《通知》精神,推动各方监督力量协同联动、高效衔接,充分、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发挥主责监督之力,借标准化工作推进之东风,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水平。

事务所执业监督方面,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已经受到监管层的重视。 当前正值2023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关键时期。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书面文件,年度报告是市场各方识别公司价值和风险状况的基础信息来源,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财务报告是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又是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 一份200 多页的年度报告,其质量取决于不足20 页财务报表的质量。 财务报告的第一页是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是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这样写道:“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其中,“我们”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指的是技术标准。 可见,“无标准、不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质量和高水平执业对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企业运行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指导意见》给出了更加细化、完整和规范的执业标准, 这是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高水平发展重要的保证和难得的契机。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标准化工作为突破口,贯彻落实“四统一”,深入推进“五化”建设,提升执业监管质量,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吴磊: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2021 年更是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的要求,其中对于标准化建设提出了“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了“持续提升中介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 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 应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的具体工作之一。财政部门作为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落实《指导意见》同样“当仁不让”。 具体来说包括: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我们的实践中发现,虽然很多事务所都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建立起了一整套的包括内部管理、质量控制、一体化等标准体系,但实际运行中这些管理体系在运用却不甚理想,特别是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中尤为明显,这类事务所更多的是以主要合伙人为主的“人治”情况更多。这类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执业中凭借着合伙人的个人经验指导工作,以往也确实未曾出现过重大问题,因此导致管理层对标准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作为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引导来帮助其建立正确的认知。 如2023 年11月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专门印发文件再次作出规范化要求,我局作为监管部门随即就此问题开展属地监管工作, 发现很多事务所内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远远不足, 对此我局专门开展相关政策的宣讲, 帮助事务所建立正确的认知。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事务所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财政作为监管部门,检查是一种重要的督促事务所改正改进的手段。近年来财政部组织多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检查,以相关准则和要求为准绳,对事务所各项制度规章和执业质量进行全方位的审视和梳理,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要求事务所进行整改,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以此达到规范行业秩序的目的。 三是加强协调联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通过与注协、证监等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运用监管约谈、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诚信记录等形式推动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化水平提升。

司旭光:财政部门主责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是新形势下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门运用办法、机制、监管等手段,依法履行监督主责,推进标准化工作,能有效提升执业质量。 以下是几点建议:

一是出台行业监管办法,指导规范执业。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发挥“一线管理”作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结合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 在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细化出台本地区的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促进监管规则与职业准则进一步衔接, 切实规范行业秩序。通过出台监管办法,建立行业日常监管标准体系,一方面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增强监管底气,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中介机构在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上明晰方向、在执业行为上作出指导。

二是健全部门协同监督,做好行业预警。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加强跨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做好与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不断扩展数据来源和共享渠道,实行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全面建档建库管理,实现对师、所的“精准画像”。围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执业、非常规出具报告、内部管理以及标准体系中各项目建设落实等方面,创新构建风险识别预警机制,细化完善预警指标,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尽早采取措施提高财会监督质效。

三是探索多种监管方式,促进合规发展。组织开展“互联网+监管”工作,依托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数量、师均报告、审计收费情况等进行日常监控分析, 筛选重点名单,并督促指导加强自身标准化建设; 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结合年度报备情况, 将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统一标准执业的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指导限期做好整改;推动建立信用监管,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分所设立、变更备案等实行承诺制, 发挥信用监管机制的作用,激发机构创新活力,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标准体系建设实施上,提高效率和效果。

主持人:《指导意见》对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也提出具体要求,如“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情况的督促和指导,通过将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相关经验交流、宣传优秀典型案例等方式,督促、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将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实到位。 将标准化工作与自律监督工作密切结合,促进自律监督规则与职业准则有机衔接”。 您对此作何解读? 在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过程中,如何更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

宋京津:《指导意见》 将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与协会自律监督工作密切结合, 就该项目明确了近期行业协会的工作内容。第一,各地协会应在中注协的统一领导下,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集中行业智慧力量,可以出台诸如《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等就具体工作怎么实施安排的文件。因此,基础性标准体系的落地见效需要各级协会的大力支持与指导。 第二,中注协应与各地协会加强沟通,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标准化工作进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直接或间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援助, 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 同时,培养一批标准化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结提炼其在标准化工作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在全行业推广。 第三,各级协会应注重国际化交流,助力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其加强国际沟通,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全球会计行业互联互通中的作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离不开行业协会的指导与支持。 协会要搭建与推进其与事务所之间、事务所与事务所之间、大所与小所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 协会可通过举办研讨会、 培训班、 服务平台等形式,带动起行业内学习和交流的氛围,加强所与所之间的互通有无与取长补短, 促进基础性标准体系真正落地见效。 在此基础上, 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储备高素质专业人才、助力国家现代化建设。

吴磊:《指导意见》 中对于行业自律监督提出的要求, 从两方面促进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将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实到位。首先,行业协会可通过开展相关经验交流、 宣传优秀典型案例等方式, 给事务所在建立标准体系过程中提供帮助。其次,行业协会可通过建立奖励机制、 将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情况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等方式激励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将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实到位。

此外, 行业协会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对于未认真实施基础性标准体系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采取相应且适当的惩罚措施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行业协会可研究设置一套基础性标准认证体系(类似ISO 质量认证体系), 给予认真实施并落实基础性标准体系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份荣誉。 这份荣誉对会计师事务所既是一种勉励, 也是一份代表会计师事务所良好标准体系建设的外在体现。

司旭光:新形势下,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推进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标准化过程中, 也离不开行业协会的督促引导。个人认为,行业协会可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着力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 做好以点带面。 行业协会在全面推行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同时,可选取条件比较成熟、内部管理较好的事务所, 分类分级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先行完成标准体系建设,打造形成一批可示范、能引领的成果案例。然后,做好试点成果的推广、宣传、指导工作,以点带面推动标准体系建设落地见效。

二是聚力健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机制。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纳入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丰富评价指标和评分办法,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科学、有效的评价系统,促进“质量为上”的原则和“标准化”的意识深入人心, 以正向激励和负面惩戒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行业进一步规范化发展。

三是用力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把诚信为本的要求贯穿行业自律和标准化工作各环节, 推动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事前信用核查、事中信用评估分级和分类检查、 事后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建立“红黑榜”制度,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持续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

主持人:懂标准、做标准、用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化支撑作用,促进“标准化+”效应不断提升,是《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附件形式给出具体指导。 根据您的研究和实践,结合持续提升中介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等加强财会监督工作部署,事务所应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在本所已有政策、程序、标准等的基础上构建并切实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实施落地? 简要谈谈您的想法建议。

宋京津:《指导意见》 提供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战略、文化、内部治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业务操作、信息化管理、资源管理、内部投资管理、品牌管理、网络管理等14 个项目的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并明确了各项目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为事务所提供了标准化的蓝图, 涵盖了行业最佳实践和前瞻性的指导原则。 通过建立这样的框架,有助于实现行业标准的统一,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准和服务质量。在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部分, 则强调了持续改进的必要性,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变化、 职业准则更新以及市场和技术的发展, 不断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自身实际, 在本所已有政策、程序、标准等的基础上构建并切实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实施落地。 具体而言,一是树立标准意识,夯实会计师事务所优秀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倡导踏实的工作作风;二是制定脉络清晰、操作性强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 确保各项标准能够按照计划顺利推进; 三是加强内部培训与宣传,提高所内员工(包括大所和小所)的标准化意识和专业执行力;四是建立反馈与监督机制, 定期评估标准体系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五是强化技术支持,借助信息化工具或平台,确保标准执行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吴磊:一是要结合本所已有的制度规定,全面梳理,查缺补漏,明确需要完善和修订的地方;二是需要制定出一套清晰、具备可操作性的步骤和时间表, 以确保各项标准能够严格按照预定的进度稳步实施,保障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三是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的力度,旨在提升员工的规范意识,增强其执行力,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深入理解并遵循标准;四是在所内建立有效的持续监督机制,通过定期评估标准体系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保障体系的健康运行;五是强化技术支持,确保标准执行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进而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司旭光:会计师事务所是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主体,需要主动加强自身建设,建立有效实施机制, 才能推进标准化工作落地。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做好宣传和学习。实施标准化的前提是懂标准。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 须认识到标准体系的建设实施对事务所的生存发展有着基础的支撑作用。 组织学习理解《指导意见》的意见精神,尤其是其中的指导性框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做好对标对表; 宣传引导认清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现实意义, 动员积极参与到本所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中来。

第二,做好建设和实施。 首先,对标指导性框架中各项目的目标和基本要求,同时聚焦本所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 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判,仔细查漏补缺, 形成符合本所实际情况的标准体系建设方案。 其次,成立专项工作团队,包含业务、人力、财务、信息化等各部门人员,做好方案分工, 制定工作计划, 确保高质量完成。 最后,建立实施监督机制,负责跟踪标准体系实施的进度和效果, 强化激励与约束,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来鼓励员工按统一标准执业, 对于不遵守标准的行为设立相应的惩罚措施, 确保标准体系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做好改进和完善。一是建立跟踪改进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收集反馈信息, 定期组织对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开展评价分析,提出改进方法,以满足自身和行业发展需要。 二是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做好指导意见的整改落实,不断细化完善标准体系,促进标准迭代升级,提升标准质量。三是做好信息化驱动, 在本所信息管理系统中不断融入标准体系实施, 做到信息化与标准化有效贯通,提高实施效率和效果。四是注重文化建设,积极培育企业标准化文化,将标准化理念融入企业文化, 让标准化内化于心、固化于行。

施薇:《指导意见》 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是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深度落实的制度实践。

基础性标准体系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制定本所的战略, 并确保其战略能够在全所范围内得到一致理解和实施。 一体化管理是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基础, 基础性标准体系是一体化管理的存续和发展。 基础性标准体系在一体化五维管理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和外延, 将人员管理、 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外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战略、 组织文化和行为守则、 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信息化管理制度、知识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品牌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制度、 对基础性标准体系的监控和整改机制等14 个方面。

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贯彻实施旨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培育、 推广和传承良好的组织文化, 发挥标准化支撑作用,促进“标准化+”效应不断提升,为此,一要将基础性标准体系的理念和要求传达到所有合伙人和员工,形成“懂标准、做标准、用标准”的良好风尚;二要依靠组织和制度进行企业管理,在全所范围内建立成熟完善的治理结构、统一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三要坚持以质量为导向,统一合伙人业绩考核政策与标准, 确保全体合伙人在统一的“利润池”中分配,禁止“各自为政”“分灶吃饭”; 四要统一制定和实施本所的人力资源战略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吸引、留住和培养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和开展管理所需要的多元化人才队伍,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对业务团队进行专业化设置,以团队专业能力的匹配度为依据分派业务;五要统一制定和实施详细的业务操作规程,以确保全所人员按照职业准则和全所统一的标准和规程执行业务,保证执业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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