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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三)

2024-04-11

现代妇女 2024年3期
关键词:周某宅基地集体经济

案例五

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俞某系某镇村民,婚前与其父、兄共同居住。2007年俞某结婚,户口未迁出,并一直居住在本村。因俞某属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结婚但户口未迁出的“姑娘户”,按照当地政策,不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俞某同其丈夫(外地人)在俞某父亲宅基地翻建房屋240平方米,并多次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手续,但一直未能办理。2017年,當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俞某所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内的居民房屋实施征地拆迁。房屋被镇政府拆除后,俞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按照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以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对房屋灭失损失进行赔偿。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某与其父亲并未分户,其翻建房屋使用的是其父亲的宅基地,未办理房屋建房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案涉房屋不能按照拆迁补偿的标准予以赔偿,鉴于房屋确系俞某所建,可按照房屋重置价予以赔偿(每平方米500元)。审理中,某镇政府表示可以赔偿90万元,法院予以准许。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法院支持。俞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查明:俞某房屋被拆除后,一直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俞某丈夫在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无宅基地;拆迁部门认为俞某是“姑娘户”,按照当地政策,不同意按照“独立基本户”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俞某认为其一直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系当地村民,在父辈宅基地上分户建房并一直居住,应以“独立基本户”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因俞某未分户且所建房屋未能办理审批手续,终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俞某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村民自治规则的正当性、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等问题,争议化解难度大。为此,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妇联,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赴政府商谈,引导当地政府切实增强男女平等意识,依法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多次赴俞某家实地开展联合走访慰问,为俞某提供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减少其对立情绪。为进一步厘清外嫁女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2022年6月23日,检察机关就该案召开听证会,并邀请具有市区两级妇联代表身份的听证员参与。会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表达意见、听证员现场提问,明晰案件事实,就和解方案进行全面评估与多次磋商。最终镇政府一次性补偿数十万元,合计先前赔偿的90万元,俞某得到的补偿与拆迁补偿的标准基本接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俞某撤回监督申请。长达5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拆迁安置争议形成的法律问题、社会成因和历史因素,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通过公开听证、联合商谈、入户走访等方式,推动当地政府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六

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周某于197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登记在某市某区某村其父亲周某驹为户主的家庭户口中。周某的父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该村土地11.31亩,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2018年6月13日,周某与外地的冯某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2020年10月,某村决定给户口在本村的每个农业人员发放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0246元,村民小组以周某属于在本集体没有承包地的“外嫁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向其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

2021年1月6日,周某以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周某未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村村民小组应向周某支付土地补偿费80246元。该村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未获支持。期间,周某两次请求某镇人民政府、某镇农业服务中心帮助解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镇政府一直未处理,某村村民小组一直未支付土地补偿款。周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某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不予确认周某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8月22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及时协调、监督某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确认周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加强对辖区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类似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商请某市某区某镇政府代表、村民小组代表出席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担任听证员,摆事实讲道理,促进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

2022年9月7日,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回复,已采纳检察建议,协调村小组人员确认周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将周某录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系统,向其出具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并按程序分期向周某支付土地补偿款。2022年11月1日,周某签署了息诉承诺书。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与他村村民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在本村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且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的“外嫁女”,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关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外嫁女”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解决实质诉求,促进争议化解,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摘自《检察日报》)(责任编辑 辛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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