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背景下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研究
2024-04-09李艺凡
李艺凡
[摘 要]现阶段,我国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基于此,文章基于科技创新背景,结合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特点与规律,针对当前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的现实问题,提出科技创新背景下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对策,以期为国有企业打造科研团队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科技创新;国有企业;科技人才;人才评价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4.02.046
[中图分类号]F272.92;F27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4)02-0142-03
1 研究背景
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国有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要发挥积极作用,引领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进而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取得进展。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需要一支数量与质量并重,结构与功能优良的人才队伍。科技人才评价是对科技人才职业道德、能力素质、业绩贡献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评价,不仅对科技人才具有考核和激励的双重作用,也贯穿于科技人才选拔、科技项目评审、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个人晋升等全过程[1]。因此,科技人才评价的相关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评价内容和方法等基础理论内容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2 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的现实问题
当前,国有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大而不强,结构不合理,与实际产业脱节。长期困扰科技人才评价工作的痛点、难点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力没有得到充分释放。科技人才评价对象分类模糊、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标准“一刀切”、评价方式“一套用到底”等现象依然存在[2]。
2.1 评价对象分类模糊
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对象分类模糊。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采用单一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四唯”(唯论文、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的现象没有得到改变,也未设立新标准。不同领域的科技创新一味强调学术评价,以论文为核心指标,忽略了科技人才的研究基础、创新方式和方法不同等客观实际。例如,科技研发类和工程技术(侧重成果转化)类应以客户、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为导向,除了评价学术价值,也应评价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等。对于同一研究领域的科技人才,由于专业领域的年限和经验积累等不同,评价目标也不相同,与之相匹配的评价指标也应有所不同。总体来说,由于评价对象分类模糊,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缺乏针对性,难以深入开展人才评价。
2.2 评价主体责任缺失
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存在评价主体转移评价责任的问题[3]。一是将评价责任转移至学校,在人才选拔和晋升时,重学历,学历越高赋分越高。二是将评价责任转移至期刊,论文根据发表期刊等级、发表顺序赋分。三是将评价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和政府机构,将奖励和科研项目等级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国有企业将科技人才评价主体转移至学校、期刊以及第三方和政府机构,当评价程序不科学或监督机制不完善时,再进行科技人才评价,产生的评价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存在争议。
2.3 评价标准不科学
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对科技创新强调度不够[4]。一是评价标准没有针对科技人才分层分类。二是未能打破对“四唯”的依赖,在科技人才选拔和晋升时,员工的个人能力、业绩、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其他因难以量化的影响因素往往权重较低或者未被考虑在内。三是产学研结合停留在建议阶段,科技人才缺少动力,很难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促进知识生产与应用紧密结合,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原因之一是,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链条中缺乏对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配套支持,导致科研成果很难产业化,即使实现了产业化,产权也不一定得到保护。四是科技人才评价过度重视已经取得的成绩,发展潜力的指标只是简单提及,缺少深度研究、设计及应用。
2.4 评价方法单一
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以同行评议、定量评价与个人评价为主,缺少团队评价[5]。一是同行评议存在争议,主要是没有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评审程序,难以规避徇私舞弊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评审专家具有主观性和局限性,导致创新思想和观点包容性不足。二是定量评价包括发表论文数量、引用量、期刊的影响因子,过于强调定量评价,会导致科技人才因担心创新性的成果发表周期过长,急于将科研成果变现,反而伤害了创新成果。三是个人评价脱离团队评价,过于强调个人科研成果、数量和排名,忽视了重大创新是任何个体都无法单独实现的常识,也忽视了团队对个人成长和价值实现发挥的作用。
2.5 评价监督机制不完善
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指国有企业内部对科技人才评价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国有企业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一套科技人才评价的内部监督机制,如职称评审、报奖和人才评选等已形成程序规范、分工明确、流程清晰的制度文件,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保密、评审回避和专家信誉维护等环节缺少制度性的监督机制。外部的监督机制是由國有企业以外的评价主体实施,当前阶段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主体,以及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
2.6 评价体系中行政因素影响大
行政因素影响了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一是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政策往往由行政人员主导,科技部门和科技人才处于被动地位,无法参与政策形成的全过程,导致科技人才评价过程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在顶层政策制定过程中被忽视。二是评价程序不合理,科技人才疲于应付各种人才评选和考核的申报、填表、文字汇报、答辩等事项,影响了评价的效率,也消耗了科技人才的精力。三是科技人才评价的结果可以带来资源、福利和待遇等奖励,在评价的过程中,难免受到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四是评价结果管理松散,缺少人才称号退出机制,已获得“人才称号”的科技人才满足于当前成绩,缺乏进取心。
3 科技创新背景下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的对策
科技人才评价是释放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引领性、撬动性工作,国有企业要围绕“破四唯”和“立新标”,基于科技人才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做好评价对象分类,拓宽评价主体范围,突出科学性的评价标准,创新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道德建设,以培育出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3.1 做好评价对象分类
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要遵循分类评价原则,做好评价对象分类。根据不同的研究领域可以将科技人才划分为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类、科技研发类和工程技术(侧重成果转化)类及重点突破和定向突破的“卡脖子”工程类。根据其所处层次划分为青年科技英才、创新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等[6]。总体来说,针对不同研究领域的科技人才,要设计符合科研规律的评价内容;同一领域的科技人才成长规律不同,也要在评价目标和评价指标上体现多样性,激励科技人才自我成长。
3.2 拓宽评价主体范围
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主体要以用人单位为主,构建各层面主体共同参与的格局,发挥协同作用,提高人才评价的效果[7]。一是明确用人单位科技人才评价主体责任,系统地思考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的顶层设计,确保科技人才评价工作科学开展,推动科技人才评价结果与科技人才的使用、培养、激励等有机结合。二是政府要向科技人才评价的组织者、服务者和监督者转变,牵头建立同行评价专家数据库和第三方评价机制等,并做好指导和监督,为科技人才评价提供公平、独立、专业的服务,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三是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知识创新的重要主体,要主动参与到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的过程中,科学评估国有企业科技人才创造的科学价值和技术价值。四是行业协会从专业的角度遴选优秀的专家和学者,减少人才评价的行政色彩,促进国内、国际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五是产业界要引导科技人才面向市场和社会需求,评价科技成果创造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市场推广。
3.3 突出科学性的评价标准
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评价标准要突出科学性,遵循科技创新和个人成长规律。一是建立分层分类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类,评价原创性知识贡献,使用论文等产出指标;科技研发类和工程技术(侧重成果转化)类,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价值,指标为技术发展前景和对经济社会影响;重点突破和定向突破的“卡脖子”工程类,评价技术创新价值,如技术可控能力及影响等。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评价,应关注其在科研团队中发挥的作用,参与论文发表数量、科研成果数量和发展潜力等;对创新科技人才的评价,评价的重点是创新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科研团队成果、同行评议等;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评价,评价的重点是个人及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科技人才的培养质量,以及科研团队构建与管理效果等。二是以岗位履职为基础,突出产学研结合的导向,发挥比较优势,引领各科技创新主体有效对接,破解产学研融合中信息不对称等困境。三是关注个人成长的过程性评价,并延长评价周期,从内生和外部环境激励的角度强调人才的成长和发展,包容“十年不鸣”等,鼓励科技人才潜心研发高水平、前沿、领先的科技成果。
3.4 创新多样化的评价方法
国有企业要根据科技创新的客观条件变化,不断优化科技人才评价方法。一是构建高水平的同行评议系统,强调透明化、客观化和规范化,淡化行政因素对科技人才评价的影响,使用匿名评审、回避制度和邀请国际同行专家等方式,克服评议人主观性、自身学术和认知水平局限性等不足。二是团队评价与个人评价相结合,突出团队导向,关注团队合作能力和团队跨界的创新成果,以及科研团队的构建、管理和研发情况,减少对个人的评价,在科技人才职称评审、报奖、晋升等评价中,增加科技人才在团队角色和贡献的权重,促进科技人才潜心研究。三是要与国际接轨,对标国际科技人才评审规则,邀请国际专业人士,厘清科技人才评价工作中的优势、劣势、缺点和差距,取长补短,增强科技人才评价的前瞻性。
3.5 完善评价程序的监督机制
加强科技人才评价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确保科技人才评价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权限范围内各环节工作都能得到有效监督。此外,借助更多科学化评价工具,使评价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做到公开化、透明化。二是实现国有企业、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业界等各主体相互监督,加强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资质认定、登记备案、定期考核等制度,实现涵盖成果委托方、评价项目、评价机构的全链条监督闭环。三是建立评价申诉系统,赋予科技人才一定的自主权和话语权,保障科技人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定期评估科技人才评价的制度、程序和结果,尤其注重人才评价结果的应用,在实践中检验人才评价的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6 加强科技人才评价中的道德建设
国有企业要加强科技人才评价中的学风、作风建设。一是要坚持政治标准,以爱国奉献为基本要求,弘扬科学家精神,引导人才主动担负时代赋予的国家使命,寻求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内在统一。二是要加强惩处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网络,建立科技人才学术诚信平台,将科技项目评审和职称申报等纳入诚信系统,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行为,不仅要予以曝光,还要给予适当处罚。三是要注重道德评价,采用正负面清单检查机制,对已经获得“科技人才”称号的人才,设置负面清单退出机制。四是要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倡导科研诚信,形成科学严谨的风气,营造开放包容的氛围。
4 结束语
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的背景下,要以更高的站位、更宽广的视野,解决科技人才评价面临的问题,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完善配套的评价制度体系,通过各评价主体的有效衔接,促进知识和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将科技研发成果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激发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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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