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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党开展专项民主监督难点问题与工作机制研究

2024-04-08刘超伟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参政党机制

摘 要:专项民主监督是我国各民主党派就某一重大事项受中共党委委托而开展的民主监督活动,是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一种创新形式。近年来,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层面,均开展了专项民主监督活动。就目前实践情况来看,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在中共方面、民主党派方面以及双方联系配合方面均存在不少的难点问题。完善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机制需要从程序性机制和保障性机制两大方面共同着力。程序性机制包括委托机制、知情机制、沟通机制、反馈机制、落实机制,保障性机制包括考评奖惩机制、监督机构建设、能力提升机制、监督联动机制以及其他保障机制。

关键词: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机制

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是指我国八个民主党派受中共党委委托,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决策的实施或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的专项监督活动,是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创新形式,旨在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职能和其组织独立、性质超脱、人才聚集、使命高尚等优势,从异体监督的角度帮助中共党委和政府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善意的批评或诚恳的意见、建议,从而帮助中共更好地解决问题并进一步巩固执政地位。

一、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的提出与实践

(一)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的提出过程

1989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对如何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作了具体阐述。2005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单列成一节,对其性质、内容和形式进行明确说明。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指出:“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1]2015年5月,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制度上保障和完善民主监督,探索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201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四条提出,“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2]。2016年10月,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3],明确要求中共各级组织和干部要从态度上尊重、从机制上保障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权利。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相互监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自觉接受监督、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等机制,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4],将专项民主监督写进党的重大决定之中。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完整保留了“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这一提法。

(二)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的实践活动

自2015年中共中央提出专项民主监督这一概念后,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党委层面均开展了委托民主党派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实践活动,并取得了突出成效,不仅有效提升了民主监督的效能,还在监督实践中促进了党派组织的发展,更是帮助中共有效推进和完善了相关重点工作。

1.各民主党派中央开展的专项民主監督活动

从2016年开始,中共中央已委托各民主党派中央开展两次专项民主监督活动。第一次是从2016年6月到2021年3月的脱贫攻坚民主监督,第二次是从2021年6月到2026年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以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为例,在具体实践上大致包括六项流程:一是中共中央委托和动员,二是各民主党派中央做好准备工作,三是各民主党派中央开展实地调研活动,四是各民主党派中央撰写并提交民主监督工作报告,五是各民主党派中央借助民主监督活动积极开展扶贫帮扶活动,六是中共中央组织召开总结大会。每个流程都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实践活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流程与此类似,目前仍在具体实施阶段。

2.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开展的专项民主监督活动

据各类媒体报道,近年来各地方民主党派开展了系列专项民主监督。例如,2016年,中共上海市委就“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委托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开展专项民主监督,随后每年上海市委便确定一项监督主题委托民主党派开展专项民主监督。2017年,河南省政协围绕“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南京市政协围绕“千名委员百日推进河道整治”开展专项民主监督。2018年,湖北省政协围绕“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随后每年围绕不同监督主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2020年,河北省政协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落实”以及“促进县域科技创新跃升”,楚雄州政协围绕“营商环境提升”,南京市政协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共天津市委委托各民主党派围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分别开展专项民主监督。上述地方具体的监督实践通常包括党委(政协)委托、制定方案、业务培训、对接启动、实地调研、撰写报告、提交报告、召开座谈会等环节。

二、参政党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难点问题

(一)中共方面

中共是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的委托方和发起者,也是整个活动的领导者,同时还是被监督的对象,这决定了中共各级党委在整个专项民主监督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共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力度直接决定了专项民主监督的成效。现实中,中共党委和政府方面常见的难点问题包括以下四点。

1.党政部门对专项民主监督认识不足

部分党政部门特别是其领导干部对专项民主监督还存在认识不足和心理抵触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认为我国的监督体系已经很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权力性监督约束力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为权利性监督影响力大,因此不再需要约束力和影响力都较弱的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认为参政党与其把精力放在没有强制力的民主监督上,还不如把精力放在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上,在中共的领导下少挑毛病,多出好主意,当好中共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认为专项民主监督就是在给党委政府找茬,就是在质疑中共的执政和领导能力,就是在破坏和谐的多党合作关系;认为专项民主监督多了,只能给党政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让党委政府疲于应付,会降低党政部门的工作效率。这些认识偏差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对被监督缺乏正确认识,甚至有一种本能的排斥。

2.尚缺乏一套常态化的监督委托机制

专项民主监督是一个新事物,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从实践来看,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还缺乏常态化的委托机制,今后能否持续推进并没有机制的保障。在中共中央层面,已经充分认识到专项民主监督的价值和意义,自各民主党派中央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结束后,紧接着启动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工作,实现了专项民主监督的持续化。在中共地方党委层面,现实中真正发起专项民主监督委托并组织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活动的,还仅限于少部分省份或城市,而能够将专项民主监督一年一年持续坚持下来的更是屈指可数。究其原因,在于全国缺乏一套完整的专项民主监督委托机制,不能将专项民主监督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固定下来。

3.存在不关注和被动应付监督的现象

专项民主监督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专项”两字,具体表现为一段时间内中共党委只委托一项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开展专门监督活动。实践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非专项民主监督所监督事项主管单位的党政部门不关注该项活动,认为没必要花时间去了解该工作,不能积极营造一种支持专项民主监督的良好氛围。而那些还没有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地区,当地党政部门对专项民主监督的关注度更低。二是作为专项民主监督所监督事项主管单位的党政部门有时会淡化这项工作,往往出于上级党委亲自委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压力,对参政党查阅相关资料等监督行为被动配合,有选择性地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参政党在专项民主监督汇报材料中提出的相关问题采取被动应付态度。

4.尚未建立民主监督的考核奖惩机制

对党政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就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业化考核存在理论和事实上的可行性。由于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其机制体系还没有搭建完成,至今仍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不能在被监督的党政部门之间以及开展监督的各民主党派之间形成横向的比较。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往往要同时搭建、一体推进,才能更好地发挥机制的引导作用。考核能够发现彼此的差距,奖惩则能够激发互相赶超的动力。目前,关于专项民主监督奖惩机制也没有搭建完成,在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党政部门和参政党没有得到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工作表现较差的党政部门和参政党也没有被约谈或惩处。

(二)民主党派方面

1.对专项民主监督存在认识偏差

长期以来,民主监督成为各民主党派三项基本职能中的短板和弱项,这和各民主党派对民主监督的认识存在偏差有直接关系。一是认为专项民主监督作用不大。错误地认为专项民主监督很难改变民主监督职能发挥的现状。二是认为专项民主监督与自己无关。部分民主党派成员错误地认为专项民主监督只是党派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士的事情,自己只是兼职参与党派工作,也没有被选为专项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没必要关注和参与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三是认为参与专项民主监督对自己没有好处。部分民主党派成员从功利性的角度来衡量参与专项民主监督的得与失,片面认为参与监督不能给自己带来实际利益和好处,只是在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还可能因为监督不当而得罪人,因而对专项民主监督采取漠不关心、刻意回避的态度。

2.党派缺乏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民主党派中央的网站显示,大部分民主党派中央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民主监督机构,各民主党派省级机构均效仿其中央机构来设置工作部门和各类专门委员会,也没有建立专门的民主监督机构,各民主党派市级及以下组织受制于人员和组织规模限制,更没有建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在已经开展的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中,部分民主党派依靠其社会服务部作为该专项民主监督的主责部门,落实专项民主监督责任,如民建中央、九三学社中央等;有些则是成立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临时监督小组,如民进在其中央机关专门增设了专项监督工作处,农工党中央成立了专门办公室。民主党派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来负责民主监督工作,虽然设立的临时性监督组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缺乏机构的不足,但从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发展来看,仍需要民主党派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民主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

3.专项民主监督的动力相对不足

一是不想监督。相对于民主监督,参与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工作风险小、收获多,这导致不想监督的心理出现。二是不愿监督。现实工作中,因担心深入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提出批评会给党派自身发展带来麻烦,对民主监督存在有意回避的态度,不愿主动开展监督活动。三是不敢监督。不敢迈出步子深入监督,多提建议少作批评,尽力在完成中共委托的任务和不得罪人之间寻找平衡。

4.专项民主监督的能力有待加强

一方面,党派成员多为高学历、高职称、高知名度的专家或代表性人士,本职业务出色;另一方面,他们大多以兼职为主,对民主监督关注少、参与少、经验不足,导致专项民主监督能力欠缺。专项民主监督作为一个新事物,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更多的实践积累来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同时,无论民主党派内部,还是各党派之间,关于专项民主监督经验分享和交流的活动还比较欠缺,好的经验和技能没能得到广泛传播,大部分党派成员对专项民主监督还缺乏必要的履职能力。此外,党派成员得到的关于专项民主监督的技能培训机会较少,现实中仅有个别党派在接到专项民主监督委托后,临时举办短期业务培训班,但没有开展常态化的培训活动,也缺乏专项民主监督技能方面的培训人才和课程。这些原因都导致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能力相对不足,不能满足新时代多党合作对民主党派监督能力的需要。

(三)双方联系配合方面

1.信息分享不充分

获取全面、真实、足够的信息是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基础,但目前还缺乏健全的知情机制。一是不配合分享信息。个别被监督的党政部门分享的信息仅限于公開发布的文件,对民主党派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找各种借口不提供有价值信息,致使民主党派难以获得有效信息而无法正常开展监督工作。二是不主动分享信息。一些被监督的党政部门不愿意主动对接民主党派并提供相关信息,只是在民主党派提出申请时才会提供相应的信息。三是不全面分享信息。个别党政部门秉着对方要求提供哪些就分享哪些的原则,对民主党派没有提到但又与监督工作相关的信息则闭口不谈、不予提供,并对分享的信息做事前筛选,以涉密或涉及当事人隐私等借口刻意回避某些信息,这使民主党派仅从可获取的信息中很难发现深层次问题或仅能发现表面的小问题。党政部门不能充分提供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所需要的信息,会因“信息困境”造成最终监督效果打折扣。

2.沟通联络不健全

专项民主监督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和各民主党派之间保持经常性沟通联络,以便双方互相交流、互通有无、密切合作。现实中,双方沟通联络仍不健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一是双方均没有落实沟通部门和责任人。部分党政部门没能根据民主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内部设立专门处理专项民主监督的责任机构,也没有落实负责处理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没有设立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专职部门。二是沟通渠道较少。目前的沟通多为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协商座谈会等,这类沟通方式有一定的周期性,不便于双方及时沟通。在中央层面已经健全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反映问题的渠道,但在省、市层面还缺乏这类专门沟通渠道。三是双方沟通互动不多。部分党政部门不注重与民主党派的沟通交流,涉及重大决策的重要会议、重大调研不能主动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或参与,较少主动组织由民主党派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交流活动,不能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广泛向民主党派收集意见建议等。

3.反馈工作不到位

只有监督,没有反馈,或没有充分到位的反馈,都会使民主监督缺乏活力和动力,从而影响民主监督的有效性[5]。现实中,党政部门反馈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反馈。鉴于民主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除政协提案要求党政部门必须反馈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还缺乏相关制度约束,有些被监督的党政部门在接到民主党派提出的监督报告后采取不反馈的冷处理方式,造成专项民主监督无法发挥真正作用。二是反馈不及时。有些党政部门对民主党派提出的问题没有高度重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民主党派迟迟得不到问题整改的反馈信息。三是反馈不全面。有些党政部门仅将本部门提出的整改计划或采纳建议的情况反馈给相关民主党派,对具体如何落实、不采纳理由、整改落实效果等信息没能做到全面反馈,造成民主党派对问题的最终解决成效缺乏了解。

4.合作整改不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专项民主监督的规定多以文件为主,内容相对简单,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条文。以《关于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例,仅在第五项“工作保障”中作出规定:“建立成果会商机制,各有关方面就调研成果和工作进行沟通交流、共同研究。”[6]目前来看,中共与民主党派合作整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合作整改的相关制度规定。如缺乏对被监督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参与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中的责任规定,没有赋予民主党派在专项民主监督中对党政部门整改工作的质询督办权利,没有建立起由党政部门和提出问题的民主党派合作参与整改活动的机制等。二是现实中合作整改的实践较少。针对专项民主监督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多为被监督的党政部门开展调研、查证、整改,忽视了提出问题的民主党派中可能就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很少主动邀请民主党派派出专家参与整改活动,也很少邀请民主党派专家担任整改工作的顾问,致使整个整改活动缺乏民主党派的有效参与。

三、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建设路径

所谓机制,原本是一个自然科学概念,指一个系统内各元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后被引用到社会科学领域,可以理解为机构和制度的合体,是制度化的做事方式和方法[7]。在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中,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体系,确保监督工作有规范的程序性机制和保障性机制,是发挥专项民主监督效能的必要条件。

(一)程序性机制建设

专项民主监督的程序性机制涵盖了整个监督的委托、知情、沟通、反馈、落实五个环节的内容,包括了发起委托、开展监督、问题整改的整个监督过程。

1.建立常态化专项民主监督委托机制

专项民主监督始于中共各级党委的委托,只有中共党委不断健全和完善委托机制,才能使该监督活动转变成参政党履职的重要内容和形式,持续发挥其在多党合作中的作用。一是中共中央层面:一方面,要及时总结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两大实践活动的经验,分析不足,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支持各民主党派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文件,为专项民主监督活动的持续开展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持续加大专项民主监督的宣传报道力度,为常态化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积极营造良好的民主监督氛围。二是中共地方党委层面:一方面,要切实转变观念,摒弃在部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专项民主监督“无用论”“麻烦论”“无关论”以及轻视、忽视、抵触专项民主监督的认识,培养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的正确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号召,借鉴中央和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积极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委托活动,围绕本地区党委政府重视和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开展委托,做好本地区专项民主监督的活动规划和制度设计,确保专项民主监督在地方层面能够顺利开展。

2.完善民主党派获取信息的知情机制

知情环节畅通是保障专项民主监督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的关键因素。这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党政部门方面:用好现有的信息分享渠道,如利用定期举办的专项民主监督座谈会、通报会及时分享与监督专题有关的信息,利用党政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及时发布非涉密信息;探索新的信息分享渠道,如建立党政部门向民主党派分享信息的通报机制,定期向民主党派发送涉及专项民主监督的资料信息,探索建立党政部门相关重大会議邀请党派负责人列席机制,允许民主党派到党政部门查阅有关资料信息等。二是各民主党派方面:通过党政部门渠道获取充足的信息,如高度重视对党政部门主动分享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主动从其官方网站等权威渠道检索自身所需要的信息,主动向党政部门申请提供或到对方单位查阅相关信息等;通过党派自身渠道获取信息,如组织本党派成员深入一线开展实地调研,特别是对基层党政部门和人民群众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到专项民主监督涉及问题的项目现场查看收集线索,通过本党派官方网站开展相关问题的在线调研和信息收集活动,对接本党派的基层组织或社会团体了解相关情况,通过本党派的特约监督员收集相关信息等。

3.畅通专项民主监督的沟通机制

监督主体与客体的沟通与互动伴随着专项民主监督的整个过程,是发挥好专项民主监督作用的必要条件。这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主客体双方定期会议交流机制。在专项民主监督的整个工作过程中要组织召开启动部署会、中期交流推进会、总结表彰会等重要会议。如果专项民主监督的周期是一年,最好每半年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在召开的推进会中,作为委托方的中共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出席会议,本地区涉及监督事项的党政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席会议,双方就前一阶段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需要中共党委解决的事项、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开展深入有效沟通。二是探索建立新的沟通渠道。例如,建立各民主党派与被监督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机制,在双方分别设立或指定负责沟通交流的责任部门和具体业务负责人,专门负责专项民主监督中的沟通联系工作,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再如,探索建立由各民主党派向同级中共党委政府和被监督职能部门直接报送专项民主监督汇报材料的“专报”制度,“专报”类似党派的内参,由民主党派定期将专项民主监督汇报编入“专报”并以本党派的名义直接提交到党政部门。

4.设立专业化专项民主监督反馈机制

没有良好的反馈机制,就可能导致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有来无回”,直接影响民主党派开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专项民主监督反馈机制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被监督党政部门的反馈责任,要求凡是被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党政部门均应作出正式反馈,不能忽视、回避专项民主监督。二是建立分层反馈机制。问题较小且可以立行立改的只需反馈一次。问题复杂需要一段时间的建议反馈两次:第一次是在收到民主党派提交的监督报告的两周内作出正式反馈,反馈内容主要是对民主党派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批评意见的研判分析情况,对提出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以及不采纳理由说明等;第二次是等到民主党派反映问题彻底整改或解决后,将整改过程和结果向民主党派进行反馈。如果民主党派对党政部门的反馈不满意或还有疑问,可以针对这一问题继续要求被监督党政部门作出进一步反馈,直到提出的所有问题均得到答复为止,这是对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反馈机制的必要补充。

5.建立专项民主监督事项的落实机制

整改落实环节是整个专项民主监督程序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要建立党政部门与民主党派的合作整改落实机制。一是被监督党政部门负责落实机制。当被监督的党政部门收到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的监督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召开由本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分析研判会议,逐项逐条分析党派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需要开展整改工作的要及时成立整改工作组,落实整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制定整改落实工作计划,有序推进整改落实工作。二是建立中共党委督办机制。对于被监督党政部门没有及时开展整改落实的,发起委托的中共党委可进行督办,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汇报。三是建立民主党派质询机制。赋予民主党派在相关会议发言或者以书面形式向被监督党政部门就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质询的权利,要求被监督党政部门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切实开展问题研究和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四是民主监督双方的联合整改落实机制。被监督党政部门在整改落实工作中可积极邀请提出监督问题的党派成员参加相关会议和整改落实活动,也可以邀请他们担任整改落实活动的专家顾问。

(二)保障性机制建设

保障性机制的建立能为推进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提供外在保障和行为引导,能够促进上述各监督环节得到有效实施,是推进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不可或缺的内容。

1.建立专项民主监督的考评奖惩机制

通过考核评价分出优秀和后进,进行奖惩,是在日常工作中被反复证明行之有效的行为引导办法。考评机制与奖惩机制要同时建立、配套使用,方能发挥作用。一是建立专项民主监督考评机制。建议成立由中共党委统战部牵头,涵盖中共党员、党派成员、相关问题专家学者的考评小组。针对党政部门,可重点考评其是否成立负责对接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部门并落实具体责任人,是否及时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整改落实活动,是否制作保留专门的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台账,是否充分采纳参政党提出的意见建议等。针对各民主党派,可重点考评其是否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明确负责人员,是否制定专项民主监督方案,开展专项民主监督的会议和调研的次数,提出监督报告以及被党政部门采纳意见建议的数量,监督事項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小等。二是建立专项民主监督奖惩机制。充分依据考评结果,对在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党政部门和民主党派给予绩效加分、颁发荣誉证书等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党政部门负责人、党派负责人及具体参与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将其突出表现作为晋升或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考评中表现较差或在监督过程中没有履职的党政部门和民主党派给予绩效扣分、通报批评,对其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等。

2.加强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机构建设

关于在民主党派内部建立一个怎样的民主监督机构,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建议,有的建议设立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有的建议单独设立监督部,有的建议设立监督监察委员会。本文建议在设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机构时,充分考虑本党派自身情况,本着充分发挥党派人才优势和更好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原则进行设立,不必强调各党派“一刀切”。要配强民主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挑选监督责任心强、监督能力突出的党派干部担任民主监督机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谋划本党派包括专项民主监督在内的民主监督工作。同时,也要配足民主监督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挑选有民主监督实践经验及强烈监督意愿的成员充实机构,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的民主监督人才队伍。要制定和明确民主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利,负责领导和执行党派组织包括专项民主监督在内的各种民主监督工作,收集、整理、审核党派成员报送的有关民主监督的信息和材料,组织党派成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访谈、交流活动,以党派名义与党政部门就民主监督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开展党派民主监督理论与实践活动的研究工作,制定和完善党派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负责各民主党派之间民主监督履职方面的联系交流等。

3.强化专项民主监督的能力提升机制

进一步提升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能力,是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改变民主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现象的必要条件。具体可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开展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多党合作和党派履职的大政方针,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相关制度、基本要求、注意事项,专项民主监督涉及工作和領域的知识等。培训形式应包括常态化培训和临时性培训,在党派成员日常履职能力培训中要设置关于专项民主监督方面的课程,在接到中共党委专项民主监督委托时,要专门组织一次党派内部的培训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主义学院的“联合党校”作用,开设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能力提升培训班。二是开展党派间专项民主监督工作交流活动。例如,由中共统战部举办各民主党派参加的专项民主监督经验交流会,组织召开专项民主监督履职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党派地方组织到本党派中央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学习考察活动,各党派之间就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开展实地考察交流活动。三是加大民主监督实践锻炼力度。在党派内部鼓励尽量多的成员参加专项民主监督活动,建立由民主监督履职能力强的成员结对带领新成员的机制,党派中央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时适当选派本党派地方组织成员参与监督活动。

4.建设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是一种只求“说得对”不求“说的算”的监督,如果能将专项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充分结合,将有利于发挥各自监督的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具体可探索四种监督联动形式。一是与中共党内监督的结合。例如,中共可将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转发给涉及的党政部门,要求其进行查摆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中共党内巡视和督查的内容之一。再如,民主党派在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活动时可寻求与中共党组织或党员干部的合作,共同开展调研活动,撰写监督报告或决策咨询类信息。二是与人大监督的结合。利用一些党派成员的人大代表身份,参与人大有关专项民主监督涉及事项的监督活动,以人大监督的权力性为专项民主监督提供服务并增强其约束力。三是与舆论监督的结合。在报刊、电视、主流媒体网站开设专项民主监督类专栏,报道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设立与群众互动渠道,发挥媒体平台的宣传和信息线索收集优势,借助社会舆论扩大专项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四是与群众监督的结合。利用党派基层组织和成员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优势,加强一线调研,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等民意信息,通过专项民主监督的渠道将群众监督建议进行收集和提交。

5.完善专项民主监督的其他保障机制

除了上述保障性机制外,还应从三个方面继续完善参政党专项民主监督的保障性机制。一是权利保护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民主党派依法享有充足的专项民主监督权利,如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客观提出批评建议、争取党政部门配合、要求党政部门反馈等权利。二是批评免责机制。在坚持中共政治领导和多党合作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民主党派在专项民主监督中敢于提出深层次的问题,尊重民主党派在某些具体事项上提出并保留不同的意见,不能因民主党派的批评和意见与事实存在一定偏差而追究党派或党派相关成员的责任。三是经费保障机制。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的地区应设立专项经费,确保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有充足的经费用于考察调研、学习培训、信息收集等活动。各民主党派在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时要做好充足的经费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N].光明日报,2013-02-08(1).

[2]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M].北京:华文出版社,2015:12.

[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N].光明日报,2016-11-02(6).

[4]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1).

[5] 张惠康.参政党民主监督功能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230.

[6]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7-10-11).https://www.mj.org.cn/mjzt/content/2017-10/11/content_269898.htm.

[7] 刘超伟.进一步完善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机制体系研究[J].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1(1):31.

责任编辑:王天海

收稿日期:2023-12-11

作者简介:刘超伟,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多党合作教研部副教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广西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政治现代化与多党合作。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2022年度招标课题“参政党开展专项民主监督难点问题与工作机制研究”(KT202206)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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