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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罗翔:还有更多的“第二十条”待激活

2024-04-08李浩瑄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4年3期
关键词:罗翔假药功利

李浩瑄

谈到刑法,众多非法律专业从业者都会想起“法外狂徒张三”的缔造者——罗翔。

这个在B站拥有3000多万粉丝的普法博主,是年轻人的网络导师。在现实生活中,他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3月中旬,北京已开春。一个月前上映的电影《第二十条》让“正当防卫”再次站在舆论中心。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在中国政法大学,和罗翔围绕“第二十条”,探讨了道义与功利、理想与现实。

正当防卫认定的现实困境

廉政瞭望·官察室:电影上映以后,有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很多法学生对这部电影持一种批判的态度。他们觉得电影里面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司法实践。我在网上看到一条影评写“我的法理学老师说中国的法治片不懂法,没有尽到真正的普法义务”。您怎么看待这一类评价呢?

罗翔:我个人觉得,所有的批评,肯定都有其合理性,但关键就在于,我们给电影怎样的定位。如果从司法实践、从律师作用、从很多别的专业角度,这部电影肯定会有很多地方是不完美的,但是从普法的角度来说,它至少让民众关注到了刑法第二十条,了解到了第二十条的实际问题在哪。同时也告诉民众,在碰到类似危难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要鼓励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实。

当然对法律学者来说,大家对涉及自己专业领域的艺术作品会寄予一些较高的期待,但是人只要对某个东西寄予期待,往往就会失望,让一个艺术作品来承受完美的期待,可能是不切实际的。毕竟我们都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是我们不能够说,因为它不是一个精准的圆,就是错误的。

廉政瞭望·官察室:为什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那么难界定?

罗翔:在理论界,关于防卫过当的过当,是适用单过当标准还是双过当标准,一直以来都存在重大争议。所谓的双过当标准,就是行为要过当,结果也要过当,这才叫过当。但是单过当标准,则只要行为过当或者结果过当,其中任意一项过当就可认定为过当。对于单过当标准来说,入罪更容易,出罪则更难。

但是对于他们的争议,可能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背后还存在哲学观念的争议。在人类的道德哲学中,一直存在关于道义论和功利论的争议。所谓道义论,就是认为一件事情值得做,是因为行为本身是好的;功利论则认为一件事情值得做,是因为它能带来好的结果。

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人们为什么不作弊?一种情况是那个人一想到作弊就觉得恶心,另一种情况是因为作弊会被抓。你会发现,我们绝大多数人其实都是功利论的拥护者,我们是以结果来判断这件事情是否值得做。

很明显,在正当防卫中也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站在功利论的角度,肯定需要进行利弊权衡,必须是利大于弊,才能够被理解为正当防卫。于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三款之间就会存在冲突。因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進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采取防卫行为,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情况,这不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像我常讲的那个“粪坑案”,一个女生遭遇性侵,然后把男方给打死了,如果从功利论的角度,这个是弊大于利,因为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性权利,牺牲了他人的生命,则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的,但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使得这一行为成为了正当防卫。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第二十条第三款,究竟是特别性规定,还是一般性规定?如果我们认为第二十条第三款是特别性规定,很多人把它称为特殊防卫,那么也就意味着,只有在面临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最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时候,弊大于利,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如果是弊大于利的一般案件呢?还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存在重大的争议。但是如果我们把第二十条第三款理解为一般性规定,她本来就应该这么干,那么所有的正当防卫都应该遵循第二十条第三款的逻辑,那也就是双过当才叫过当,单过当,一律不过当。

这里的逻辑是,我们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好人,可能既要符合功利论,又要符合道义论,我们才能给他贴上一个好的标签,但是当我们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坏人时,是不是应该更严格呢?只要道义论认为他不是坏人,或者功利论认为他不是坏人,就不应该给他贴上犯罪的标签。所以从哲学观念来说,我认为,什么时候才能把一个人称为在刑法上要受处罚的人呢?就是道义论和功利论双重否定,也就是无论是行为上还是结果上都是不法的,才应该被定罪。

廉政瞭望·官察室:一个案子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案件,除了电影里主要呈现的检察官要发挥作用,公安民警、律师、法官在一起案件中还要履行哪些职能呢?

罗翔:首先公安机关在立案的时候,如果可以认定是正当防卫,那么这个案件则不立案,在第一个环节就拦截了。如果进入到立案程序,辩护律师就会起很重要的作用,当律师认为是正当防卫,他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在这一环节依然是可以拦截的。那么如果案件到了检察院那里,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是正当防卫,还可以跟检察机关进行协商,检察官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电影体现的内容。

为什么法律从业者始终认为我们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因为无论是律师,还是公检法机关,大家都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家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有很多人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这显然不是一种法治的观念。刑法不是道德,讲的是罪与非罪。如果适用道德好坏的标准,我们几乎所有人都无法被贴上好人的标签。

在任何一个正当防卫案件中,因为律师提出当事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就会非常慎重,所以我们可以把律师和检察官看成是法官的助手,大家都是在帮助法官发现真相,最终做出一个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判决。这需要各方力量,都忠实于自己的职责。

要在程序中实现正义

廉政瞭望·官察室:您说过正当防卫的本质,其实是一种私力救济。你打我,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是人类的私力救济经常容易没有节制,经常容易过度,该如何平衡呢?

罗翔:以最近比较热门的电影《周处除三害》为例吧,男主角陈桂林是正义感爆棚还是滥杀无辜呢?香港仔的马仔没有惹到他,他把人一刀割喉了,至少在影片中对方啥都没干。邪教组织的信徒,不至于人人都该死,但他个人正义感爆棚的自力救济,以正义之名,行不正义的事。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一直强调要程序正当,要在程序中去实现正义。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一腔热血,离开了程序,去追逐正义,可能会导致更大的不正义。用马丁·路德金的话来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所以在现代社会,法治社会,私力救济是被严格限制的。只有在公力救济来不及的情况下,在极其紧迫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私力救济。

所以正当防卫设置严格的条件限制,也是一种权衡。

廉政瞭望·官察室:您前面提到道义论和功利论双重否定,才应该被定罪。那么当道德作为出罪的依据,是不是可能会给司法官员提供腐败的机会呢?因为他们的裁量权变得更大了。

罗翔:这其实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道德出罪的合理性问题。道德主义有两种,一种叫积极道德主义,一种叫消极道德主义。积极道德主义是以道德作为入罪的基础,你会发现它太模糊了,一旦道德太过于模糊,就会导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为一个人只要在道德上是一个坏人,是一个渣男,那就应该被抓起来,从这个角度,我们每个人在道德上都不完美,这就是为什么道德感不能够作为一种入罪的标准。

罪刑法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种行为即便在道德上再邪恶,但是只要刑法没有规定,他就不能构成犯罪。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类推,一旦我们允许类推,就会出现一个滑坡效应,会导致所有的行为,所有在道德上有瑕疵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定罪。

法治,一方面强调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又强调对打击犯罪的权力本身进行约束,避免这种权力异化为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法治是一种悖论的存在,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限制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本身,因为法治的目标不是追求最好,法治的目标是避免最坏。

廉政瞭望·官察室:对于刑法来说,是不是它的出罪的作用应该大于入罪作用?

罗翔:它是一个辩证的关系,不能只看入罪,还要看出罪。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入罪的门槛没有出罪的门槛高,或者入罪要更严格,出罪没有必要那么严格。但是如何来防止你刚才所说的腐败问题,这就要加强法律的监督,要发挥人民的作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民陪审员。西方国家有陪审团,我们国家有人民陪审员,背后的精神殊途同归。

廉政瞭望·官察室:刑法跟其他部门法相比,它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罗翔: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私法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公法的主体是不平等的,渺小的个体面对强大的国家。刑法是公法,公法其中的一个重要视角是限权,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如果要打击犯罪的话,其实是不需要成文刑法的,成文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限制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因为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发动刑罚权,所以我们的法治,就是一种悖论化的思维,既要惩罚犯罪,又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这就是刑法跟其他部门法最大的不同,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

被关注的法条有机会加速完善

廉政瞭望·官察室:一些长期承受家暴,最后“以暴制暴”的女性,在哪种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罗翔:这里面涉及很多的问题。从刑法的角度来说,丈夫在家暴的时候,可能会涉及三类现象:第一类现象是男方打女方,当这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女性和他对打,显然是具有防卫性质的;但是如果男的被打死了,这可能属于防卫过当,但如果女方遭遇到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自然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情况是男的每次喝多了都打妻子,打完之后男的就睡着了,在这个时候女的觉得屈辱,她一想到男的醒来还会继续打我,于是把男方给打死了,就属于事后防卫,而且事后防卫很容易被贴上谋杀的标签。第三种情况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情况——证据确定不了,女性说男的打我,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但男方有可能睡着了,是一对一的证据就会存疑。如何确定证明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是无罪推定,认为只要女方提出引发合理怀疑(大约20%的可能)的证据,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公诉机关,他们必须提出超越合理怀疑(如90%以上)的证据来进行反驳,如果反驳不了,那就属于正当防卫。但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女方要提供优势证据(至少51%的可能性)来证明不法侵害还在继续,如果女方提供不了,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后防卫。

家暴案件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因为我们除了有正当防卫,还有紧急避险。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一类案件,女的是被拐卖的,她每次逃跑被抓都会招致更为凶猛的殴打,所以她绝望了。然后有一天,趁男的喝多,女的把男的捆了起来,就跑了,这肯定不能理解为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但这可以理解為紧急避险。我们除了有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要被激活,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也需要被激活。

廉政瞭望·官察室:确实,其实还有许多法律条款有待大家关注,现在大家因为电影《第二十条》了解到了正当防卫,近几年影响到法律进程的电影,几年前的《我不是药神》应该也算一部?

罗翔:它是一部很重要的电影,直接推动了药品管理法进行修改,取消了假药和准假药的分类,也就是说没有批文的进口药品从“假药”中剔除出去了。

这一法律修改过程非常有意思,它表明我们人类的理性很多时候是有限的。

《我不是药神》电影中的这类案件开始进入到司法实践是在2011年,因为当时刑法的修改和药品管理法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在这之前,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做出了定义,认为“假药”包括假药和准假药。所谓的准假药,就包括了没有批文的海外进口药品,刑法关于假药的定义是按照药品管理法来的。

2011年之前,卖没有批文的海外进口药品不会触动刑法,因为在这之前,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以结果论,就是必须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但这个药是可以治病的,并不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所以卖没有批文的海外进口药品,最多就是被行政处罚。但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当时的修改当然有合理之处,是考虑到现在市面上的假药太多了,必须要打击,于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具体危险犯变成了行为犯,换言之,只要你有这个行为,一律构成犯罪,不再需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当时,《我不是药神》这类案件开始进入到司法实践,始料未及。最高司法机关也试图做出修补,于是2014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认为如果销售少量的药品,是为了自救等,可以免于处罚。这也无法解决《我不是药神》类的案件,因为电影里的案件不是小规模的。

2018年,《我不是药神》上映,次年,药品管理法做出修改,取消了所谓的准假药类目。但是修改之后,又出现了一个处罚的空洞,这些药一律不管也不合适,因为也有可能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是2021年,就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增加了一个新罪,叫妨碍药品管理秩序罪,把这种没有批文的进口药品放到了这个罪名中,但是它不再是行为犯,还是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留了一定的空间。

一律不管,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但是一律严管也不好,得在管与不管之间寻找一种平衡,法律最讲的就是权衡。我们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得到一个最理想的结果,我们只能得到一个最不坏的结果,或者说相对较好的结果,所以它是一种权衡利弊。

廉政瞭望·官察室:其实法律进程就是一个不断填补漏洞,不断去把它修补完善的过程。

罗翔:对,发现一个bug,把它解决掉,但解决了之后又出现了一个新的bug,再来解决这个新bug。因为人类的理性就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发现一个毕其功于一役的方法,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廉政瞭望·官察室:很多非法律从业者,对法治持一个非常消极的态度,大家会说法律是不完善的,但我感觉,你们法律从业者,大多还是呈一个积极的态度。

罗翔:其实这就是三种立场:理想主义、虚无主义和现实主义。理想主义和虚无主义是具有可轉换性的。理想主义认为,如果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那么圆这个概念就不应该存在,如果做不到最好,那干脆就别做了。所以理想主义和虚无主义经常会周而复始,一个人太理想了,以至于理想破灭之后,他会陷入虚无。

但是我们法律人会强调人性是有限的。用康德的话来说:人性这根曲木决然造不出任何笔直的东西。说白了我们人都是有缺点的,所以人所设计的任何产物也都有缺点。你只能修修补补,不可能一劳永逸。在我个人看来,这个叫理想性的现实主义。

我们首先会觉得公平和正义是存在,因为圆是存在的,即使我们画不出那个完美的圆,我们也要朝那个方向去前进。

廉政瞭望·官察室:所以您觉得自己是不是一个理想的现实主义者?

罗翔:我觉得我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但是很害怕坠入虚无。这种现实主义有两种现实,一种现实就会成为犬儒性的现实,比如他没什么理想,那就这样吧,世界就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我们大家做好草包就行了。我是另一种,从现实的角度看,我做不到完美,但是我可以对标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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