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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里程碑个案推动法治进程

2024-04-08王巧捧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4年3期
关键词:孙志刚聂树斌法治

王巧捧

这是三个个体的故事,但又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故事。

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他们或是因为他人或是因为自己的一些不当作为,而引发了一些极端法治事件。在各方力量的推动下,这些个案的影响不断放大、扩展,搅动了全社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反思,并最终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案例。

这些案例中,都有生命的代价,并且牵扯了许多相关人员的命运,以其重大、影响深远,而让一些法律问题进入公共视野,推动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专家对此表示,法治社会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会一成不变,它往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矛盾的变化而不断完善。

“孙志刚之死”,终结一个法外之刑

如果没有那场被“收容”后的意外,孙志刚今年应该是48岁,但他的生命定格在了2003年,年仅27岁。

孙志刚出生于1976年,2001年从武汉科技学院染美专业毕业,在深圳工作了两年后,他应聘到广州达奇服装公司当美术平面设计师。

来到广州仅仅20多天,2003年3月17日,既没带身份证,又没办暂住证,还没有用工证明的孙志刚在去网吧的路上被警察拦下。

暂住证制度是1984年起多数城市对非本地户籍人口的管理办法,用以登记和管理外来流动人口。直到2015年2月15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经中央审议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启动,暂住证制度逐渐取消,居住证制度开始实施。

彼时,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的统一清查行动,经过潦草有瑕疵的手续,孙志刚就被送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其间,朋友来保他,被值班警察拒绝。3天后,朋友得知,孙志刚死了。

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遭毒打致死。孙志刚之死,掀开了收容遣送的乱象。

收容遣送,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针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当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人群,包括行为不端的青少年、无业游民、社会闲散人员、流浪乞讨者、吸毒成瘾者等,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通常的措施包括强制教育、社区矫正、劳动教养等。

在实践中,这一政策中“救助”与“管制”的功能不断博弈,随着时间的推移,管制功能越来越占据上风。随着收遣适用对象的扩大,出现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等现象。收容遣送制度一度被称为三大法外之刑之一。

由于孙志刚的身份是大学毕业生而非流浪汉,一个偶然的机会,媒体从网络空间发现了他在收容中被暴打致死的相关帖子,在媒体的报道下,孙志刚事件引起强烈关注,迎来了深入调查,最终法院判决,涉嫌故意殴打孙志刚致死的12名被告及在孙志刚被收容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的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有期徒刑,相关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20多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以“孙志刚案”为导火索,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被曝光。据媒体报道,仅孙志刚被送往的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4个月时间登记在案的死亡人数就达58人。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2003年5月23日,5位著名法学家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宣布在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除了旧有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至此,存在20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终结。遍布各个城市的收容遣送站纷纷摘牌停业,更人性化的社会救助站逐渐挂牌开张。

时任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世峰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建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好事。”

“孙伟铭醉驾案”,推动法条与时俱进

“12年前,我因为醉驾铸成大错。一场事故,碾碎了几个家庭,将痛苦和遗憾永远留给了生者。”2021年8月,孙伟铭在狱中写的书信,再次提到自己的大错。

时间回到2008年12月14日下午5点,孙伟铭酒后驾驶黑色别克车在成都市成龙路连撞多车,致4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事后警方鉴定,孙伟铭为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135.8mg/100ml,还长期无证驾驶。

孙伟铭一案经媒体传播,以“疯狂别克”的代名词在全国引起轰动。关于孙伟铭的定罪量刑,审判场内的控辩双方,以及场外的汹涌民意,经历了激烈交锋。

2009年7月23日,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孙伟铭提出上诉。

与此同时,广州佛山黎景全酒后轧死2人案,进入终审阶段。

之前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的黎景全多次上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针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会后不久,2009年8月26日黎景全由死刑改判无期徒刑。9月8日,孙伟铭在二审后,也被改判无期徒刑。同年致死5人的江苏南京醉驾惨案,肇事司机张明宝亦获无期徒刑。

惨案触目惊心,三人因此获刑的罪名均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醉驾由此引发了舆论广泛的担忧:难道只有在醉驾发生悲剧之后,才有力量去惩戒?

因为在当时,醉驾行为本身并不触犯刑法,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案件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仍然处于刑法处罚的空白区域,不足以起到预防和震慑作用。而酒驾、醉驾造成的悲剧十分惨痛,影响恶劣,社会各界对同类悲剧防患于未然的呼声高涨,引发醉驾入刑的大讨论。

法学界人士认为,当时刑法体系對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已经与社会现实状况脱轨,提出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需要增加一个过渡性罪名“危险驾驶罪”,加大刑法的威慑力。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危险驾驶罪”,这俗称“醉驾入刑”。这意味着,只要有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

“醉驾入刑”被认为充分体现了坚持生命至上的立法初衷,显著地遏制了醉驾伤亡事故。2022年,时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孙茂利提到,11年间累计减少数万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交通事故。

醉驾入刑是法治进程适应社会现实状况的体现,同样,十多年后的今天,由于醉驾入刑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困境和争议,又迎来新的调整。

去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调整了醉驾的入罪标准,将血液酒精含量的单一标准,修改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复合标准。其中明确“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这被认为重新激活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聂树斌错案”,警示多项问题

不到21岁的青年聂树斌,被判强奸杀人,匆匆执行了死刑。又一个21年后,经过最高法主导的审慎的复查,他被改判无罪。

那是1994年9月,聂树斌被警察带走,说他涉嫌在石家庄西郊奸杀一名女子,次年4月25日被河北省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27日被执行枪决。

谁料,10年后,聂树斌被指犯下的案子,却冒出了真凶。

2005年,在逃嫌犯王書金在河南被捕,他交代的几起案子中,就有聂树斌当年被指控的案件。

一案两凶,引起媒体、法律界人士的强烈关注,聂家四处申诉。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被改判无罪。

在复查后的判决中,关于聂树斌的无罪依据提到,原审判决存在问题达九条之多。包括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些基本事实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等缺失;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等问题。

“聂树斌冤案”产生的原因,学者们分析有多个方面,包括过去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和当时“命案必破”的司法背景,司法不够独立,过分依赖口供以及由此导致的刑讯逼供问题,以及“聂树斌案”发生时全国“严打”的背景,快审快判的要求下,可能出现办案机关为了尽快破案销毁无罪或疑罪证据。???

“‘聂树斌案再审不仅社会影响重大,其判决在司法理念、裁判规则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时最高法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具体包括,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蕴含,对历史疑案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态度,贯彻了证据裁判原则,明确对证据缺失的裁判规则。

此外,最高法院在复查该案中应用异地审查机制,对于排除阻力和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保障,在司法程序改革中起到了重要创新作用。

“聂树斌案”的再审改判,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一大步,为解决同类疑难问题、促进办案机关规范办案行为,起到了程序典范作用。

法治建设正在前行

纵观上述案例以及其他一些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这些个案被关注的意义不仅在于推动案件的公正裁决,更是在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上留下印记。

不可回避的是,这些典型个案发生之前,就已经有诸多类似的案例,是相关问题积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各种合力推动下的发酵,从而在法治上促进了一些改变。

法治建设的进程,受限于时代发展阶段,受制于社会整体法治观念的程度,法治的进步需要多元的力量。而里程碑式案件,从一定层面上来说,“训练”了更多理性力量,经由民众的关注、讨论,对于激发公民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觉醒,以及对司法文明、政治文明的追求,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起影响性个案,就是一堂法律公开课。

然而,典型个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往往带来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如何让司法机关面对舆论压力仍能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也是司法机关在法治进程中的考验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在接受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个人觉得,法治建设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因为法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它的立场是不鲜明的,它是一种权衡利弊式的,总是只能给出暂时性的、有限性的一种方法,不可能设计出一劳永逸的法律体系。”

推动法治进程是一个点滴前行的过程,罗翔认为,这需要每个人忠于自己的职责,忠于法律所赋予的使命。“一步一步来,持乐观的现实主义或者现实的乐观主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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