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会成为上市公司标配吗
2024-04-08杨霖
杨霖
KM药业案和RX咖啡22亿元财务造假事件引发了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热潮,使董事责任保险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KM药业一审判决后,仅平安一家保险公司在数日内就收到百余家上市公司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咨询。这两件事有望进一步扩大董事责任保险的覆盖面。
研究显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但现实推进中面临诸多困难,亟待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相关配套架构有待完善和丰富
就立法现状而言。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匹配的相关制度支持,以在国内生根发芽并更好地发挥作用。然而,我国在董事责任保险方面的相关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如法律依据层级较低,缺乏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目前,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仅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而在国家层面尚未有明确规定。尽管《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允许公司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但这些条款仅具有宣示性和呼吁性。为了推动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董事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董事义务体系及相关程序法规,并在国家层面制定高层次法律规范,以引起人们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视。这将有助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规定,进而充分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功能。
就实践层面而言。董事责任保险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EG公司推出了针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保险,开创了此类保险的先河。自20世纪80年代起,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该保险旨在当董事或高管因被索赔而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AM地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尽管董事责任保险至今已引入我国20余年,但一直未能完全融入我国市场环境,上市公司投保率较低。然而,自KM药业案和RX咖啡财务造假案发生后,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大幅提升。
完善董事责任保险配置的必要性
理论意义
有利于实现董事责任保险“适度免责”与“合理问责”的平衡理论。胡国柳、常启国认为,当务之急是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董事责任保险保单。而肖小虹、潘也则强调,应推动董事责任保险的激励机制。由于我国引入董事责任保险的时间尚短,发展相对缓慢,导致学术界和专业人员对其理解不够深入。现有的制度架构在免责和问责方面存在不足,如管理层激励理论的缺失和外部监督效应理论的薄弱。因此,我们希望通过研究国内外相关资料,探索免责和问责之间的平衡之道,并借鉴现代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理论,以期构建董事责任保险中“适度免责”与“合理问责”的平衡机制。
实现董事责任保险与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发展。“RX咖啡财务造假”一案引发了人们对董事责任保险可能对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影响的关注。自2002年我国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来,学者们一直担忧其可能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造成冲击。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损害行为和补偿受害者损失,其核心是过错方应承担责任。然而,董事责任保险旨在转移过错董事的风险。尽管如此,损害赔偿制度和保险的共同目标都是更多地弥补受损害方的利益。当董事面临难以承担的赔偿时,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弥补损失,此时禁止董事责任保险的介入则显得过于苛刻。
实践意义
为司法机关处理董事责任保险相关纠纷中保险范围与除外责任界限模糊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国外,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尤其在面对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边界等问题时常常感到棘手。通过研究海外董事责任险纠纷案例,我们发现判决应侧重于商业判断原则。然而,我国属于制定法国家,并未明确商业判断原则。因此,在处理董事责任保险纠纷时,司法机关有必要围绕激励相容理论并结合国外商业判断原则的核心精神来行使司法权,即“董事是否为了公司整体的最大利益”来行使司法权,以更加准确地把握免责与问责的尺度,实现二者平衡。
为保险公司降低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提供了法律参考。在董事责任保险运作中,信息不对称使得风险复杂且难以預测。因此,保险公司需正确识别和控制承保风险,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维护行业稳定发展。
可以充分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来看,董事责任保险是引入保险公司外部监管的金融创新工具。
完善路径的探索
董事责任保险虽已有近百年历史,并在我国落地二十余年,但其发展仍显缓慢,未完全与我国法治环境相融合。然而,国内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研究正持续深入,为如何更加有效推动其发展形成了多种有益的观点。
孙宏涛、马宁和杜泽宇认为,自2002年引入至今,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缓慢、不温不火的原因在于董事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尽管董事责任险起源于EG,但在EG本土最初也并未受到热烈追捧,反而在AM率先得到广泛应用。这主要归因于AM政府率先在联邦层面对证券参与者实施严格规制,以及AM成熟的集体诉讼制度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对抗股东和公司的有效手段。在这样的外部压力下,董事们选择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王立东认为,为应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当前的困境,可以借鉴AM的经验,推行强制性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优化我国公司治理环境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处理董事责任保险这一外来概念时。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与董事责任保险相关的诉讼纠纷时仍缺乏实践经验,尤其在面对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等关键问题时。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商业判断原则,并围绕激励相容理论来行使司法权。这意味着在判断董事行为时,应重点考虑其是否为了公司整体的最大利益,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免责与问责的尺度,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
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任重道远
由于董事在公司因职权地位及能力各异,其责任承担应有所区分,不宜一概而论。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虽多,但高层次法律规范较少,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导致董事履行职责时缺乏明确指引。独立董事常被直接视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较重责任。证监会虽未明确界定“忠诚勤勉”,但其监管态度严格。理论上,董事责任认定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采纳。因此,为完善董事责任保险的配套建设,有必要对不同类型董事的责任进行细化,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
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并非单纯鼓励公司投保、扩大保险覆盖面,而是旨在构建全面、细化的制度体系,探索高效的救济途径,进而形成既具保护又具约束力的公司治理模式和市场投资环境。当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臻于完善,有效规避负面影响,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时,我国保险覆盖率自然会随之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