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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的思考

2024-04-08胡一凡

法制博览 2024年7期
关键词:量刑检察官检察机关

胡一凡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建德 311600

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被我国法律确定。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当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就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接着,在案件审判环节,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逐步深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在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全覆盖的基础上,对量刑建议的提出要进行精准化,尽量做到每一个公诉案件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截至目前,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大幅度提升,但精准量刑建议采纳率距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可见,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尚未完成,实践中还存在量刑建议精准化能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必然发展趋势问题,以及其所面临的实践困境有哪些、相应的解决措施有什么,这些都是本文要讨论并将解决的先决性难题。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一般来说,量刑建议精准化是指检察机关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要求所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否则,即便是确定的量刑建议,如果出现刑期过于重或者过于轻,那么必然会导致量刑建议不被犯罪嫌疑人、法院所接受。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检察官业务能力还不适应量刑建议精准化要求,导致量刑建议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相对不符,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不利于相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具体而言,在认罪认罚推进工作中,部分检察官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理念仍未完全转变。受传统重定罪轻量刑观念影响,个别检察官仍满足于提出幅度刑,对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畏难情绪,还没有形成精准量刑的思维惯式。同时,精准化量刑建议对检察官的业务素能提出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如与当事人、律师就量刑建议进行有效释法说理的能力,有效说服法官的法律办案功底等。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在某次与法院联席量刑建议规范化座谈会上,刑庭法官就指出,在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中,建议并处罚金,刑种适用错误;魏某盗窃案中,入户盗窃未按照50%计算,导致起点刑错误等问题,且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大部分量刑建议书仅提出刑期及附加刑,未对量刑情节、量刑原因等充分说明,说理性不足。

(二)检察机关与多方沟通不顺畅

在推行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的实践中[1],检察机关与多方面协商和沟通不充分的情况时常发生。具体来说,第一,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期协商不充分。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协商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两者之间的地位是明显不对等的。此时,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协商就好像是一种“强迫”,好似呈现出一种“我提出的建议你不接受也要接受”的意味,双方缺乏充分的合意,量刑建议精准化也明显会沦为检察机关的单方意志体现。第二,与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之间的刑期沟通不充分。被害人是被犯罪嫌疑人伤害的对象,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了一定的侵害,但是,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并没有得到明显体现。同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只需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在听取意见之后,检察院机关考虑量刑的时候,被害人的意见可以听取也可以不听取,两者之间没有充分的沟通。第三,与法院的量刑沟通不充分。在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下,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来看,法院没有特殊情况就需要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从笔者的工作实践来看,法官的量刑经验是十分充足的,量刑水平一般也比检察官要高一些。但是,法检之间对精准化量刑的顺畅沟通却十分缺乏。原因如下:第一,法检两家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意见不一致[2],这导致两方对精准化量刑所量出的刑期有不同的判断。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裁判中,法院对被告人有对其罪行和事实的全方位裁判权。参照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必须全方位审查所有的证据材料和事实。第二,法检两家对精准化量刑建议如何进行调整存在争议。检察机关认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时对案件有不同的看法或裁判意见需要提前告知检察机关进行研判调整,因为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应该采纳。但是实践中法院却认为,庭审不是一蹴而就的,是有一个时间段的,法官通过法庭工作、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方式,可能会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其量刑幅度可能也会随之发生转变。如果法检两家缺少有效的交流,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一定会引起检法两机关之间的分歧。

(三)量刑建议精准化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三次修正之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程序法中被正式确定下来,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准化量刑工作更需要实体法的支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精准量刑工作核心是解决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实体权利不足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实体权利是定罪和量刑两大核心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运行下,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自然不会存在任何问题,量刑的精准化问题必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化量刑建议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的关键一步。

检察机关的精准化量刑工作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要做好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的基本案情阐述要做到准确无误;二是法律适用务必精确。这样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享受到较轻的量刑待遇。但是,我国的刑法量刑情节中并没有纳入认罪认罚必然得到从宽处理这一法定情节,这一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相关具体法律规范的指引,在刑事诉讼中难免会出现被告人无法与检察机关平等协商的情况,还是由检察机关在量刑中进行自由裁量,较少吸收被告人的相关建议,难以保障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质量。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改良建议

(一)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1.转变理念是核心

理念转变是制约量刑建议精准化发展的重要因素。检察官必须对照人民群众的更高要求和更高期待,以“刑事案件质效第一责任人”的职业担当精神把案件办理好,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提出的“三个理念”,即客观公正、以办案为中心、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切实办好手中的案件,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让案件各方当事人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意,让“三个效果”实现良好统一。

2.提升检察官能力是关键

一是定期分析,以帮促学。检察机关需要定期对所办理案件进行研讨分析,可依托刑事检察业务培训、邀请业务专家及理论学者通过研讨会进行讨论交流等方式,提升检察官掌握事实证据、精准法律适用,以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能力。二是结对交流,确保质效。向量刑经验丰富的法官取经学习,就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如何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及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等多方面学习,组织检法同台培训、同台辩论等活动,相互学习,及时化解分歧、统一执法尺度、提高精准量刑建议采纳率。三是培养典型,以点带面。重点培养优秀法律文书写作、优秀业务能手,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进而做到对法律法规、相关案例熟记于心,对量刑标准、常见罪名、量刑情节等心中有数,确保案件质量过硬。

3.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是前提

相较于法院,检察机关缺乏量刑建议经验。但针对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容易权衡的案件,如危险驾驶、轻伤害等案件,往往由法官独任审判。对此,可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建议法官直接采纳;在情节较多、证据复杂、人数众多的案件中,一般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检察官可以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由法官来衡量作出最终判决。

4.确保法律文书质量是基础

试验期间每天记录每头牛采食的饲料量和剩料量,采集试验第11 d到70 d,第71 d到80 d每头牛每天采食的饲料样和剩料样,测定样本干物质,计算肉牛日粮干物质采食量。将试验第71 d到80 d每头牛每天采食的饲料样和剩料样制成风干样,待试验结束后,以牛为单位混合均匀,按照实验室常规方法[15]测定其中干物质、有机物质、蛋白质、中性洗涤纤维和酸性洗涤纤维含量。

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意识,对自己所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严格审核及二次把关,减少量刑建议低级错误的出现。例如,第一,将精准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一找出,当作反面教材,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出现;第二,评出优秀法律文书,制定单位内部优秀标准,在院内推广学习;第三,法律政策研究室及案件管理部门要做到对法律文书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应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而未提出的案件进行退回,或对有错误的量刑建议进行订正修改,禁止“带病”出院。

(二)打造“合作型”司法,深化多方互动

1.聚焦控辩协商

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办案要求,严格落实权利告知、值班律师、听取意见、证据开示等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权利保障、取得法律帮助、明确认罪认罚性质及确定刑量刑建议及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要与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就罪名、量刑建议进行充分制度解读、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从而达成认罪量刑合意。辩护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相较于犯罪嫌疑人更容易进行有效沟通,检察机关或可在法律及纪律允许范围内,借助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说服。

2.健全值班律师相关制度

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多采用值班律师进行辩护。因此,建议与司法局进行充分协调,严格值班律师选任条件,会同律师协会,选用专业素质高、刑辩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值班律师。同时,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值班律师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准,在办理案件中,要做到严格规范程序,保障值班律师阅卷权利,要与值班律师重点就量刑进行讨论,保障值班律师阅卷权利,为精准量刑建议工作奠定基础。

3.畅通法检沟通渠道

一是由上级检察机关牵头,联合上级法院会签相关量刑建议作指引,规范刑期的计算方法、量刑建议提出、调整流程等操作,进一步凝聚共识合力。二是发挥院领导带头作用,完善检法常态化沟通机制。可通过案例研讨、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法院的业务交流,尽可能就具体案件达成量刑意见共识,尽量统一量刑标准。三是及时听取法官意见建议。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时与法官充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共识,对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调整的,应认真对待,确实不当的,应虚心接受法官建议进行调整。四是必要时运用抗诉或检察建议方式维护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量刑建议适当,法院未采纳或被告人无理上诉等情形,采取必要方式抗诉或制发检察建议,确保精准量刑工作稳步推进[3]。

(三)增加刑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相应量刑建议司法解释

当然,我们也可以将认罪认罚作为非独立的量刑情节,通过立法上的必要创新给予该制度一定程度的从宽量刑体现,例如,可以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量刑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相关规定,内容可为:犯罪分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当然,两高应适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精准化量刑规则出台相关的具体司法解释。只有出台了具体可操作的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精准化量刑才能做到精确,而且这样也会和法院之间的分歧明显减少,得到多方的理解和支持,比如:不同类型的罪名适用精准化量刑的幅度;法检两家对精准化量刑的刑期发生分歧后,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沟通,可以通过定期召开法检两院定期工作会商制度的方式,对近期的相关精准化量刑建议进行分析研判,解决量刑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制作相关的会议纪要,对接下来的精准化量刑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管控法检双方之间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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