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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本土化中的新挑战

2024-04-08

法制博览 2024年7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使用者

晋 文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在我国,实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主要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于1992 年成立。但当时该协会成立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作为非政府组织存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于2001 年依法建立[1]。随着网络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逐渐增多,公众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却相对薄弱,这给音乐和文化产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害。鉴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著作权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入了解并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网络音乐集体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一)垄断性

权利管理组织的管理主要有两种类型,视各国情况而定。一种是竞争制度,另一种是垄断制度。普通法系国家认为集体管理是受到市场影响而又不受到过分行政干扰的商业行为。在竞争管理模式下,在同一个领域内存在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时,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可选择其中之一对其权利进行管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未对其所涉及的管理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两个角度分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管理模式与垄断管理模式相似,关于设立权利管理组织的条件,《条例》基本排除了民间市场参与者在组织层面设立权利管理组织的可能性[2]。

(二)半官方性

音著协最初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设立、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实践中是由行政机关管控,因而具有半官方性这一特点。

(三)非营利性

现行《著作权法》明确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许可使用费原则上归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普通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竞争性治理模式,这些国家以公司法、反垄断法等形式对权利管理组织进行管制,与非营利性质不同。

二、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

《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所能指派的职权作一些限定。一般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录音著作权与词曲著作权,其中包括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一)复制权

复制权作为版权所有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版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品;二是作者在作品上所作的任何修改或删节;三是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信息。我国复制方式已经演变出了很多表现形式。不论已经出版的作品是否采用数字形式,也不论是否采用非数字形式来表演与记录,均属《著作权法》中复制的范围。

(二)表演权

表演权在音著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表演权可以分为复制权和播放权两种。除了复制权授权之外,表演权授权也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运作。根据《著作权法》,有两种方式可以行使表演权。一种是公开表演,是指表演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现场表演;二是指让以不同方式公开放映演出。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作品表演权行使有多种途径,演奏地点与方式不受限制练习方式也多种多样。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二合一”模式经营的KTV 亦是如此属表演权。

(三)广播权

广播公司主要处理音乐作品的播放权问题。具体而言,广播公司使用自己的频道或频率向公众广播节目,包括通过无线电、电缆等各种形式的直播和转播。一般情况下,电视台对音乐著作权的需求远高于广播电台。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3]正是2001 年《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正之后,特别增加的关于互联网传播的规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音乐”已经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在这个过程中,因为音乐平台音乐版权允许,所以无论何时何地都能通过音乐平台听到并下载到自己喜爱的音乐。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权利是数字作品互联网技术背景下的一项单独权利,其中已经包括复制和传播数字作品的权利。不同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受到限制且不经济,但在网络环境中,使用者可以连续访问他们的是许可范围的关键,占音著协授权总收入过半数的支柱产业。

三、音乐著作权集中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权利归属也发生了变化,这是因为网络技术改变了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对音乐著作权没有进行合理使用制度和立法保护,许多音乐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被随意复制、传播,从而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与损失。因此,建立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了一大批音乐作品,所以使用者和权限管理的使用上也具有很大的潜力[4],便于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时,用户须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付费才能使用音乐。但当集体管理组织出现后,由于它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较高的效率,而令使用者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利益。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制度本身就能给人带来方便。使用者和权利人接触时,须约定和缴纳使用费。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决定的,那么由于缺乏定价依据,就极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者面临着是侵权使用还是支付高额使用费的两难境地。音著协通过集中许可减少了经营单位的数量,简化了许可流程,不仅节省了使用者的成本,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帮助音乐使用者合法使用音乐、加强音乐版权与使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与使用者达成稳定的许可协议,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纳入产业链[5]。笔者认为,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相对滞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既有管理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治理及内外监督方面的问题。

四、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困境

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音乐产业,对著作权许可的需求范围很广。音著协在我国是一个集体管理的组织,但现实中,音著协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一切侵权行为、没有法律及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使得著作权人需要自行去维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著作权人或其委托人有无侵权诉讼资格之争[6]。2019 年,我国音著协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关涉中国音著协成员能否保有诉权和个人维权之争;二是对非会员能否授权版权代理公司进行版权许可,收费及保护的法律程序等问题的争论。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争议

“合法”集体管理组织越权和“非法”集体管理与之并存,使权利人处于不能自由选择许可方式。我国长期以来对非会员的作品缺乏规范,第一次尝试还是2020 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了扩大集体管理对非会员作品进行管理的制度。但面对社会各界的反对,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最终取消了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相关内容,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方式依然没有进行规范[7]。

(三)使用费的征收和分配困难

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曾指出,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缺乏权威和公信力,收费和分配科学性、透明度也有待提高的问题。除了可以进行许可之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具备收取和分配与使用者权益相关的两项使用费的能力,目前还没有完全规范和实施。《著作权法》对费用收取的有关方面做了规定,但对于“使用者代表”的选择,“判决及诉讼决定收费标准”的基础规定较为模糊,管理费扣除率及其他分配标准仍不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由权利人、使用者和相关行业共同制定的科学合理的标准著作权管理制度。此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著作权争议解决机制,导致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使用费征收标准所决定的使用成本,未必能完全体现著作权人、使用者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

五、关于完善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适当落实竞争机制

这一阶段外部环境不断变化,《著作权法》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修订,使之符合变化了的国情[8]。在法律方面,应立足于现实紧迫性,一是需要根据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专门针对网络音乐这一块进行规范。法律具有滞后性,单纯依靠法律措施并不足以维护线上环境音乐作品著作权。我国音著协发展迟缓,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跟不上高速发展的网络环境,因此需要多一些支持,少参与和干涉。二是需要引入自由竞争模式,促进良性竞争,并借助反垄断进行调节以维持市场有序健康的营商环境。

(二)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增大科技投入,开发在线音乐处理系统来管理所有在线音乐作品。美、日两国的经验可供我们参考,而建立数据库是实现电子化管理模式的先决条件。在线音乐作品综合数据库应该建立在原有完整数据库之上,数据库内作品可按照作品类型和权利人授权日期对其编码,以备后期集约化创作数字作品[9],此举有利于信息查询,有助于增进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有效管与被管,还可以为网络音乐打造科学的在线许可制度。此外,利用人力监管音乐作品有局限性,建立网络监督系统,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可以作为版税征收与分配的依据。

(三)提高版税征收和分配透明度

由于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音著协收取的年费也在不断增加[10]。在音著协的现行规则下,在线音乐许可定价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与音著协联合制定,并未充分顾及定价标准中包括音乐作品使用者在内的各相关利益主体。因此,建议我国的集体管理体制建立协商机制,以降低组织与使用者在收费阶段的分歧。

在许可使用费分配中,由于许可费收取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只通过在官网上公开总金额的方式展示,这种不透明性可能导致权利人和使用人对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不满意。此外,高昂的管理费用和监管不到位,降低了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誉。需要继续优化相关的法律条款,让音著协的功能能被充分利用,以便保障权益持有人能够积极参与到标准的决定过程中,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款,才能促进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实现费用标准的公平合理确定。

(四)加强内外部监管,增加网络监管手段

由于音著协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机构,要实现更好的进行运作,就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监督制度,有必要强化音著协内外部监管。目前音著协权利管理组织主要有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两种模式,均属外部监督。但是行政机关的监督具有滞后性,社会监督必须设置多种监督手段。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有一定自主权,需要成立监督机构来监督、承担组织内控制任务。如理事会的工作等,收取和分配使用费等,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有效运作。还可设置在线监督机制,通过网络进行实时监督,保证著作权管理组织的透明性,从而增强组织的积极性与公信力。

六、结语

网络时代对中国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长期以来,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导[1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借此机遇,着眼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以此为契机优化自身管理能力,着眼现阶段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经验,为作品传播创造良性有序环境、维护音乐著作权人权益、调动其创作积极性、维护我们国家网络音乐产业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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