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国外打工,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024-03-22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小林于2019 年10 月入职某工程建设公司,担任材料经理,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林的工作地点是公司在马尔代夫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司为小林办理了工作签证及备案合同,约定月工资2.9 万元,通过“汪工”等人的个人账户支付。
2020 年5 月,公司现场经理刘某要求现场总工“汪工”开除小林,同时停止了小林的工资支付。可是,因为疫情期间没有回国的航班,“汪工”安排小林继续工作到同年9 月才回国。回国后,小林要求发放工资但被拒绝。2021 年5 月,小林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因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国外,案情比较复杂,小林便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律师帮小林细致分析案情,拟定代理意见。开庭时,公司辩称双方从未建立劳动关系,并出示了其与第三方公司的项目管理合同,其中约定:第三方公司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并派出“汪工”、小林等人参与项目管理;由第三方公司向小林等人按时足额发放薪酬、缴纳社保、安排休假等。
对此,工会律师指出,无论项目管理合同约定以及结款情况是否真实,该管理合同只能约束公司与第三方单位,而与公司和小林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关联。同时,工会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小林的护照、工作签证卡及翻译件等证据,表明公司为小林办理过工作签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裁决确认小林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小林2020 年5 月至9 月欠发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部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33.9 万元。
案件评析
随着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许多企业选择“走出去”,对外开展建设项目,农民工也因此有了谋求更高收入的机会。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工作签证及雇佣批准函备案,在签证有效期内合法提供劳动。工作签证、雇佣批准函备案不仅是劳动者在国外合法工作的前提,也是发生劳动争议后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这些证据对确认小林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争取各项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此外,仲裁程序中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间是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虽然仲裁时效也有中断和中止的情形,但是,劳动者仍需注意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以该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劳动者的该项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本案中,小林2021 年5 月才提起仲裁,所以,仲裁委只支持了2020 年5 月至9 月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9 年10 月到2020 年5 月的工资差额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且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未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