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北京推动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中心

2024-03-15勒川

中关村 2024年2期
关键词:条例中心科技

勒川

这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保障法,也是北京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法,在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历程和科技创新立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战略支撑,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这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保障法,也是北京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法,在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历程和科技创新立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北京要明确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和强化首都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北京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2022年1月,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近年来,北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北京在自然集团牵头发布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指数2023》中位列全球第3,连续7次位居“自然指数—科研城市”榜首,跻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百强科技集群排名前列。

制定《条例》,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固化改革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的现实需要,对于高质量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开门立法,广开言路

此项立法意义重大,同时立法内容覆盖面广、涉及主体多、需要调整的关系比较复杂,立法难度比较大。为高质量做好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将此项立法列为立法预案研究项目,2022年列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调研课题,2023年列为重点立法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组建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法制办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起草专班,共同推进《条例》调研起草工作。

立法需要集思广益,才能有效保障立法质量。起草专班在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科技创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开门立法、广开言路,最大限度了解各方立法诉求建议、凝聚共识合力,形成《条例》草案。在此期间,召开50余场座谈会、2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科研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市政府部门、16个区政府、市政府参事室、市科技战略咨询委、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同时,向科技部、中科院等10个国家部委、单位书面征求意见,争取政策支持。

2023年9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条例》草案;9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10-11月,市政协开展《条例》草案立法协商;11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12月15日,市委常委会听取《条例》立法工作情况汇报;1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2024年1月25日,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此项立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立法采取兼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保障法和本市促进科技创新基本法的综合立法模式。从保障法的角度,《条例》以“建设什么样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怎么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逻辑主線,对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目标和原则、领导与推进机制、建设规划与战略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等“四梁八柱”及核心要素进行规定。从基本法的角度,《条例》以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制度创新、有力保障创新为重要使命,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对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发展等创新全链条做出了规定,同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效衔接。

此项立法着眼于践行北京在科技强国建设中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鼓励创新、放权赋能、稳定预期”为主基调,大力营造“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社会参与、效率提升”的创新友好型制度环境,突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突出实践经验固化提升,突出改革创新引领,突出北京地方特色。

立法亮点和创新点

《条例》共7章76条,包括总则、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附则。总体来看,《条例》体现出“一个坚持、两个明确、五个聚焦”的立法亮点和创新点。

“一个坚持”: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法规化、制度化。强调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加快形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战略支撑。强调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定位,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强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强调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强调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中关村论坛发挥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作用。

“两个明确”:一是明确建立完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体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为充分发挥中央在京科技资源优势,结合首都实际,《条例》明确,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完善中央在京科技创新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措施,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条例》规定,本市加强与中央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联动,在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开展央地合作。同时,规定本市服务和保障在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构建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重点实验室等为骨干的实验室体系。支持和服务保障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二是明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规划和建设布局,为未来建设发展提供重要遵循。《条例》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为主要平台;编制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规划部署基础研究、制定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等。同时规定,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要与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相互促进、联动发展。

“五个聚焦”:一是聚焦保障科技创新关键要素和基本需求,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在科技经费投入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府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保持财政科学技术经费的增幅高于财政性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人才集聚和发展方面,规定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完善创新人才落户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制定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在用地需求保障方面,规定要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合理控制高精尖产业用地成本,推进产业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方面,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完善公共数据多元主体开发利用机制,加强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数据跨境传输监管与服务机制。在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方面,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是聚焦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制度供给。关于基础研究,《条例》规定完善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机制,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市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设立联合基金。关于技术攻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规划部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布局多条技术路线,组织应急攻关。同时规定,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精尖产业集群。

三是聚焦实施最广泛的放权赋能,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动力和活力。《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扩大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相关科研自主权。规定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探索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规定新型研发机构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拓宽经费来源渠道。规定建立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取得报酬。同时,《条例》规定,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

四是聚焦营造国际化科研环境,全方位推动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基于“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民间”推动与“官方”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立法推进国际开放合作。《条例》规定,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其承担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支持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支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吸收外籍科技人才为会员,支持外籍科技人才按照规定在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中任职。推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文献和数据平台,支持在京创办国际学术期刊。

五是聚焦实现前瞻性、引领性的制度突破,为未来深化改革探索预留空间。根据国家相关部署和本市先行探索实践,《条例》规定了约20项首创性制度。在成果转化方面,规定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单列管理等制度。在创新人才方面,规定鼓励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推荐技术负责人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在科技金融方面,规定设立科技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完善政府资金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建立完善国有创业投资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引导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探索开展认股权贷、并购贷、人才贷等信贷创新。在优化创新生态方面,规定不得将职称、论文、奖励等作为申报科技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明确相关限制规定;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完善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制度;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在开放合作方面,规定完善科技项目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建设以研发创新为特色的综合保稅区。同时,《条例》还为未来改革探索预留了空间,比如,规定本市加强与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在京机构的合作协调,提升科研物资通关便利化水平;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

猜你喜欢

条例中心科技
剪掉和中心无关的
在打造“两个中心”中彰显统战担当作为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修订要点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干货全在这里
科技助我来看云
科技在线
别让托养中心成“死亡中心”
科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