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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蓝色海洋?新规持续发力

2024-03-15林琪

环境 2024年1期
关键词:入海排污口废弃物

林琪

海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198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于2013年、2016年、2017年进行了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四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此次修订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共九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大亮点

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同时,还完善了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

体现陆海统筹、区域联动 明确将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在各项制度中体现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入海河流管理。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在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时,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在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等方面,要求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 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排污口的责任主体的义务、建立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全链条治理体系、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建设信息平台及新设排污口的禁止性条款等。

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对加强船舶垃圾等污染防治作出规定。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海洋生态修复

对遭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应当进行修复。

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修复成效监督评估。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突出问题,加强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海洋垃圾等方面监管及工程建设、废弃物倾倒、船舶等方面污染防治。

海水养殖监管

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

科学划定海水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建立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的清理和退出机制。

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

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入海排污口监管

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要求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

规定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

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

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明确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

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

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活动。

海洋倾倒监管

针对海洋倾废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优化倾倒许可审批层级,增加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等内容,完善倾倒作业的监控与报告等要求。

加强废弃物源头管理

继续实施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制度,严格管控海洋倾倒的废弃物种类。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源头防控”等原则,增加“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有关规定,严控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数量。

科学布局海洋倾倒区

强化海洋倾倒区的科学布局和全局性谋划,增加倾倒区规划制度,明确倾倒区规划应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统一开展倾倒区选划。定期对倾倒区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调整、暂停或封闭倾倒区等管理措施。

完善许可及监管制度

优化倾废许可审批层级,明确海洋倾废许可有关申请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明确由产生废弃物的单位作为倾废许可申请的主体。针对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增加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等规定。

强化法律责任及监督执法

针对海上违法倾废活动频发、违法处罰偏软偏轻等问题,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提高了处罚金额,增加了一定时间内行业禁止等处罚手段,以及扣押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新增连带责任制度,明确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同时还建立了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

船舶拆解监管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

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进入水体。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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