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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与法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

2024-03-12张恋华

中国民商 2024年2期
关键词:调整机制常数理性

张恋华

揭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必须探寻和回答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几个前沿性问题。

第一,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我认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制度哲学)的研究对象当然是作为实在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本质,而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本质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权利(权力)关系调整机制,即社会权利(权力)关系国家调整机制和社会权利(权力)关系契约调整机制,所以也可以认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权利(权力)关系调整机制。

人类社会虽然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形态,但其社会权利(权力)关系调整机制仅有国家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两种类型。

第二,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哲学基础是什么?

我认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有自己的科学理性基础,而不是以宗教哲学、伦理哲学及非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政治哲学与法哲学遵循科学哲学通行的逻辑实证主义原则与方法,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探寻的是科学“真理”,而不是思辨理性的“伦理”。伦理哲学仅仅是思考“人的自愿行为的可能性问题”,他回答不了“人的行为的必然性问题”,所以,政治哲学与法哲学不能奠基于伦理哲学。当然,所有的制度都是人的行为和关于人的行为,所有的人的行为也都可以进行伦理的评判,所以,伦理哲学关注评判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也是理所当然。

第三,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特有的认识论基础是什么?

我认为,即社会制度特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对抗性认知即对抗性认知方法贯穿制度的创立、运行、评判全过程。

第四,怎样理解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既是建构的,又是经验的?

我认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说它是建构的,其理论需要理念化的抽象和逻辑化建构;说它是经验的,其理论更依赖于经验和实证,是对政治实践本真的揭示和回应。

第五,如何评判世界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研究现状?

我的总体评价是,世界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科学理性基础已经奠定,科学化方向业已明确,运用科学哲学特有的逻辑实证主义方法稳固成熟,科学理性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评价标准有效性(效力、实效、效能)形成共识。当然了,科学理性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有待于在数理逻辑基础上建立确定化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有效性评价量化标准。这也正是本著致力于完成的一项任务。

经过第一次古希腊思想启蒙运动(我称为前启蒙运动)和第二次十七、十八世纪思想启蒙运动,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焦点已经不再是宗教信仰和伦理价值,而是科学理性。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不只是满足于人类信仰和伦理价值,而是要满足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满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福祉,与之相应,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已从追求“信仰”“伦理”升华到追求“真理”了。经过两 次思想启蒙运动,世界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三观”“十理”科学理性基础已经稳固,并且在“三观”“十理”科學理性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指导下,人类社会制度也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纷纷从社会权利(权力)关系的国家调整机制转换到契约调整机制,国家也从“强暴力形态”转变为“弱暴力形态”。

到现代,几乎所有的国家不管选择的是什么制度类型,都会认为自己建立的制度是“科学的”“民主的”,就连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这会是这样坚称。这也表明,世界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必须建构起制度有效性数理逻辑理论,直接量化每一个国家的制度有效性,更加科学理性地评判每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世界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其它流派和观念也有所变化和发展,甚至也产生了一些对国际政治实践有着重大影响的新的流派,但均未撼动主流的科学理性真理。

第六,如何评判亚洲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研究水平?

本著旨在揭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在梳理世界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基本脉络、研判各种主要理论观点时,几乎见不到亚洲学者,更谈不上亚洲学者对核心思想观念的贡献,好像世界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是欧美学者的专属区,只适合欧美学者思考这般。当然,咱们亚洲学者也没能拿出令他人信服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顶级著作。

亚洲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研究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状况,有其历史的原因。两次启蒙运动均未发生在亚洲,启蒙运动自主催生出的“三观”“十理”自然不会在亚洲产生;加之亚洲长久的封建专制统治,长期选择社会权利(权力)关系国家调整机制,缺乏思想自主催生的动力,更多的则是思想的自主禁忌。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是依赖革新和建构的一门科学,而不是简单的靠传统文化能够孕育的。亚洲哲学研究需要一代或数代人的努力,才能赶上世界哲学研究的步伐,期待世界哲学研究重心的亚洲转移。

第七,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还有没有发展的可能?向哪个方向发展?

我认为,首先要总括一下摆在我们面前的政治哲学、经济哲学(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社会哲学三大学科“关联性”问题是什么?政治哲学、经济哲学、社会哲学三大学科各自的进一步科学化障碍是什么?

一个国家不同类型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决定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或者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本身就是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权利(权力)关系国家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直接决定着,并形成与之对应的经济、社会类型。

所以,政治哲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对经济哲学、社会哲学有着根本性影响。政治哲学、经济哲学、社会哲学三大学科各自的进一步科学化当然是指其各自的数量化和确定化,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必须解决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量化问题,这个关键问题不解决,就无法为经济哲学、社会哲学提供科学理性的量化支撑。截至目前,经济哲学在建立各种理论模型进行量化分析时,也都考虑制度变量因素影响,但其处理方法是要么假定“制度既定”;要么定性化处理,不能解决经济哲学的根本问题。这也影响更加综合的社会哲学量化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找准问题后,政治哲学与法哲学向哪个方向发展就明确了:需要建立国家制度数理逻辑分析模型。

第八,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能否建立科学理性的数理逻辑模型?

我认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能够建立科学理性的数理逻辑模型,即国家制度常数原理。

第九,如何评判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

我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宗教信仰的政治哲学评判标准是至神性(神权政治);伦理价值的政治哲学评判标准是至善性(制度的正义性);科学理性的政治哲学评判标准是至效性,(制度的有效性:效力、实效和效能)。显而易见,科学理性的政治哲学凸显其要。

我在《哲学原理》和《哲学导论》 专论(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中将哲学分为本体论哲学(我的本体论哲学是指哲学的基础内容,也就是每一个范畴论哲学都要涉及到的“公共性哲学”内容,分为意识本源论、意识符号化论、意识逻辑化论、意识本质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五个基础哲学部分)和宗教哲学、艺术哲学、伦理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经济哲学、自然哲学和系统信息工程哲学八个范畴论哲学。宗教哲学和艺术哲学研究的对象属于感性认知方面;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经济哲学、自然哲学和系统信息工程哲学研究的对象属于理性认知的方面;而伦理哲学、社会哲学研究的对象两者兼有。

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思想发展是一个从自然观、科学观、对抗观(本体论哲学批判观在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范畴哲学上的表现)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出发认知权力(权利)的过程。

自然,作为一种实在,自然观的意涵是人类对自然实在的认识有这几方面的特性:一是认知活动的无止境性,即待认识的自然实在永远多于已经认知的自然实在;二是自然作为认识的对象有其不以人的意识所决定的客观性,认知起源于主观,但并不停留在主观。三是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全部真理,任何人都不能垄断认识真理的路径。 科学(科学哲学)寻求的是对自然实在对象的确定性认识,科学观的意涵是用逻辑的、实证化的方法探寻自然实在的本真。

对抗认知哲学方法论意涵是在对自然实在认知的过程中只有使用批判、质疑、对抗(抗争、抗辩)的方法才能追寻到自然实在的本真(本质、真理、真相)。 从本体论哲学出发,作为范畴论哲学的一个分支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可以总括为“三观、十理、一常数”。“三观”即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的自然观、科学观和对抗观(批判观);“十理”即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核心内容“民主政体、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契约宪法、理性制度、政治权利、公民权利、财产权利、契约自由、企业自由”十大真理性“公理因子”;“一常数”指国家制度的数理逻辑常数,即国家制度常数,或国家制度有效性常数;或国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有效性常数;也是政治经济制度有效性常数,政治经济常数 [ 我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力图解决的问题:第一,“制度既定”假设问题。当对一个特定国家制度没有一个总体量化参数时,从经济学学术研究便捷(如果不做这样的假设,经济学可能一个模型也无法建立)出发,只能暂不予考虑制度变量;但现在可以用“政治经济常数原理”计算出任何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有效值,即制度总体量化参数,问题已经解决。第二,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转化一下角度。经济学是对产品和服务的定量、定价与交换的研究,如果从产品和服务的规范、标准予以定量、定价的话,而规范、标准又可以看成是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全部经济学问题可以转换成一个制度、规范、标准的问题,即是一个制度的问题了。第三,全部政治经济学(经济学本身就是政治经济学的简称)模型需要用政治经济常数予以校正,方能与经济现实相符,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学模型的科学化、实证化。否则,经济学模型会陷入数理“游戏”,脱离经济现实;无法验证,难以实证,更无法精准预测未来。]

我在《政治经济学原理》 和《发展经济学基本原理》 依据国家制度常数原理,计算出了不同类型国家的“国家制度常数”(即“政治经济常数”,简称“政经常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在 0.9—1 之间;一类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 0.5—0.9 之间;二类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 0.1—0.5 之间;三类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 0.0-0.1 之间。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根源在其以制度为基础的服务业高度发达上,这也是发达国家与一类发展中国家(一般是工业化后的国家)根本区别之所在。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也可以认为是“服务业陷阱”。

谁最理解法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讲,只有法官和罪犯才理解法律!我认为法官(或律师)并不“理解”法律,或者说法官(或律师)对法律的“理解”仅仅是“观念”上的;而罪犯对法律的“理解”除“观念”上的理解之外,更多的则是“实感”性的、切肤之痛的“理解”。法的“适用对象”和法的“加害对象”才能深深地理解法律,并且还能给予“良法”“恶法”的判断。法官适用法律与律师适用法律,两者差异巨大。法官基于职权,适用法律更多的要受法律本身拘束;相比之下,律师不掌握公权力,更多的是“意见性”的适用法律,律师大多是“有偿服务”,把法律适用到他人头上无关于己;但当你自己是法律的當事人,成为法律的适用对象,尤其是成为法律的“加害”对象时,你才会真正理解法律“应当”是什么,应该怎样适用。这的确是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本著引用的参考文献著者、编者核心观点的尽可能清晰地予以标注,对原作整理的史料性内容的引用尚有标注不清楚的或标注遗漏的,请原著作者、译者指出,以便及时予以补正说明。在此,本人对参考文献(附后)的作者和译者表示由衷的感谢!

本著乃是基于业余爱好研究而成的一部纯粹性学术专著,旨在揭示政治哲学与法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难免会存在一些错误,希望国际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界的学者以及广大读者从哲学的角度予以批判、讨论,本人在此甚表欢迎。

2023 年 10 月 10 日于玄岳武当哲学园

(责任编辑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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