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文化底蕴
2024-03-11蒋传光
蒋 传 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第二个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1]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非常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他的讲话、文章中,有大量典故的运用,这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阐释中也不例外。这些典故的运用,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机结合的典范。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重要体现。
一、坚定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自信
(一)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要有正确评价
习近平总书记说:“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才能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中华文明历经数千年而绵延不绝、迭遭忧患而经久不衰,这是人类文明的奇迹,也是我们自信的底气。”[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定要坚持历史自信、文化自信。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的价值和意义非常重视,对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多次进行概括总结。2019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这些思想中的精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2]119-120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素概括为“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3]十个方面。 2023年6月,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元素概括为: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从十个方面进行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提炼概括总结,这些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征”[1]。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中包含丰富的法律文化内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在中华文明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程中,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4]。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既有肯定的观点,也有否定的观点。我们应该看到,既往的一些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否定观点,存在简单化倾向,甚至存在一些误区,其只看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维护专制皇权等消极内容,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全面认识不够,对其中的优秀元素梳理不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不论如何评价,这样一个基本共识必须确立,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肯定,要在正确、全面认识的基础上,概括提炼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元素,有意识地加以改造和更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
(二)中国古代法制蕴含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5]110-111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种场合对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过述评,对我们的先人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所取得的成就进行系统的梳理,对中华法系所显示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所彰显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智慧的内容等,进行系统的概括和总结,为我们全面、客观、理性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法制文明给予了肯定性评价,他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先秦时代管仲、李悝、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就影响深远。”[5]176-177他对先人留下的丰富法制思想进行了列举,诸如,“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约而易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5]19,176-177。
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举措,概括总结为“十一个坚持”,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在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容进行全面阐释时,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又进一步进行了系统梳理。他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诸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1]。这些内容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由上可见,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些内容已不再适应当下时代的需要,但也有大量与现代法治理念和原则相契合的法治元素,能够为当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丰富的法律文化资源。
从思想层面来看,儒家代表人物荀子提出的“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荀子·正论》)的思想,就体现了坚持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原则。墨家思想中的“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墨子·法仪》)体现了良法理念;“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墨子·尚同中》)含有公正司法思想;“罪不在禁,惟害无罪”(《墨子·经说上》)颇有“罪行法定”的意味。道家老子的“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矣”(《老子》七十四章),体现了朴素的法官独立审判思想。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倡引经决狱,在汉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引用统治者认可的经义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方式。朱熹主张执法从严、罚当其罪、反对滥用刑罚的思想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明代丘濬关于法官的任用、重视法官素质和道德品行,法官审理案件要遵循天理、不阿权势、公正执法等主张均有可借鉴之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的和谐、公正、惩恶扬善、正义等理念,仍是我们今天追求的法律价值理念。
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古代建立了内容详备的封建法律制度体系和富有特色的司法体制,在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国家的整体法制水平,诸如立法技术、司法体制,以及运用法律的手段和艺术等,都达到了较高水平,极富中国特色。此外,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老幼疾残从轻的恤刑原则,解决民事、刑事纠纷的民间调解,整饬吏治的监察制度,选拔优秀人才的科举考试制度,德礼与刑罚共同为用、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多元社会治理模式,晚清变法修律时坚持的“中体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等等,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不失借鉴价值。
从中西比较的视角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其独有优势,有学者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学术繁荣毫不逊色于古希腊、罗马。儒家的人治思想与西方亚里士多德的贤人政治并驾齐驱。法家的“法治”体系独具特色,“缘法而治”的思想对今天的法治仍有借鉴意义。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更加注重感化作用和道德约束的社会综合治理手段,也为其他国家的法学研究者所推崇。中国传统的礼教观、伦理道德观及法律需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观点受到国外学者的重视[6]7。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
(三)中国法治建设要重视本土资源的继承和弘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5]111。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系统概括总结,为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面对中国法治实践提出的问题、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同时, 首先要坚定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自信,要重视本土优秀法律文化资源的传承,即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要立足于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基础之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立足波澜壮阔的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才能真正理解中国道路的历史必然、文化内涵和独特优势。”[1]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对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和尊重。要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首先必须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全面、客观、理性、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国情,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5]176,那种“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的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是不正确的[5]78。
第二,要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全貌。要从多种维度和视角,尽可能地把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全貌展现在人们面前,概括总结中华法系所凝聚的“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优秀的思想和理念”,使人们据此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
第三,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进行弘扬和现代诠释。这是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时指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3]23。这一论述对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并不是机械地照搬照用,而是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超越传统。没有超越,就没有继承。要立足当今法治建设的需要,在传承中对传统法律文化精神作出新诠释。
第四,要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具有超时代意义的内容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形成了一整套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2]119-120。这些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有益元素经过改造创新后,可以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服务,为国家治理提供智慧资源。
二、从中国古代盛世探寻法制在治国中的重要性
(一)以法治国,法为权衡,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历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独特价值有着深刻的认识,如《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管子·明法》),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准绳;《慎子》认为,法律设置的目的在于“立公弃私”,法具有兴功惧暴、扬善抑恶的作用,具有定分止争、确定权利归属的功能,是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7]6-11。基于上述认识,我国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基本功能。商鞅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商君书·君臣》)韩非说:“治民无常,唯治为法。”(《韩非子·心度》)中国古代的法家法治虽然是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法治,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产生的民主与法治在性质上不同,但“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即使在专制制度下也进行了法治的理论探索和积极的实践活动”[8]3-4。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与儒家主张的“礼治”“德治”,通过引礼入法,礼法融合,在“法治精神中渗入了一种追求人性完美的新的因素,使封建政治统治手段具有某种优良弹性……迎来了封建的盛世”[8]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5]19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重视法律制度在治国中的作用一直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先人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5]176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还是法律制度,都曾居于世界前列。如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记载了公元前四至三世纪秦国的法律,其所反映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达到了当时世界上的先进水平,比欧洲被称为5—9世纪“蛮族法典”典型代表、法兰克王国制定的《撒利克法典》(公元486—496年)早将近一千年。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编纂的《法经》六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为秦汉以后的封建立法奠定了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律,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完备,并奠定了唐以后封建法制发展的基础,对周边相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形成了由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狱政法等各个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深的庞大法律体系,全面调节和规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立法内容不仅涉猎广泛,而且较为切合实际。
(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对中华法制文明传统的承继
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法治与国家治乱和兴衰成败的关系进行了总结,他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六十篇,两汉沿用近四百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5]225-22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9]8-9。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新时代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更加重视,把法治思维贯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过程。究其根源,一是基于为新时代全面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需要,二是基于对中国古代盛世形成原因的历史探寻乃至从世界历史考察所进行的经验总结。
历史经验使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在当前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日益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矛盾风险挑战较多的背景下,要规避风险、化解矛盾,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重视法治建设,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5]227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法治建设,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依托,是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保障。
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弘扬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的一系列讲话、文章的表述中,有大量典故的运用,这些典故的生动运用凸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文化底蕴。
(一)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
1.法治建设要坚持正确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确保正确的方向和坚强的政治保证时,引用刘向的“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淮南子·秦族训》),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坚强保障。
2. 法律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引用“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潜夫论·述赦》),“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贞观政要·公平第十六》),“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饰邪》)等典故,强调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引用韩非子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阐释了国家强盛与奉行法律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主七臣》),强调将法作为治理社会手段的重要意义。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我国战国时期商鞅徙木立信的典故[5]21,阐释法律需要树立权威,言而有信才能使民众信服。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时,引用刘昫的“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旧唐书·卷70戴胄传》),用以强调宪法是国家所公布的最大公信,强调重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
4.坚持良法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宋代王安石的“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周公论》),阐明不仅要重视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还要重视立法质量,所立之法必然是善法,要通过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重视立法工作本身,还注重立法过程,强调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他在论述良法是善治前提时,引用慎子的“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以此阐释立法要注重立良法,以达成良法善治的目的。
5.坚持国家治理中的德法共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周公主张的“明德慎罚”“敬德”“保民”,孔子主张的“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荀子主张的“化性起伪”“隆礼重法”(《荀子·性恶》),董仲舒主张的“阳为德,阴为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治国要“大德而小刑”等,阐释了我国历史上丰富的德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严格执法的作用。在严格执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张居正的“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王勃的“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上刘右相书》),强调有了法律而不实施、不严格执行,那么再多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引用明代胡居仁的“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居业录·古今》),强调执法的重要性。这些典故的运用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法律实施的重视,只有依靠制度的保障,才能使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才能使已制定的法律落到实处。
2.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房玄龄的“尽公者,政之本也;树私者,乱之源也”(《晋书·刘颂传》),阐释了公平正义对执法司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如何做到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时,引用曹端的“公生明、廉生威”(1)出自西安碑林博物馆中的一通36字官箴碑。,强调公正与廉洁是判断执法司法具有公信力的两大标准。 他还引用韩非子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有度》),阐释要做到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就必须对法治保持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公正司法时,引用管仲的“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管子·版法解》),阐释了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推进公正司法时,引用孔子的“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强调司法工作必须排除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持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公开促进公正的实现。
(三)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1.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明朝的海瑞有言:“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2)参见(明)海瑞:《治黎策》。习近平总书记借用海瑞之言强调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借用孟子的“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强调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
2.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领导干部要做守法模范时,引用了东汉荀悦的“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申鉴·政体》),冯梦龙的“人心似铁,官法如炉”(《警世通言》),孔子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司马迁的“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史记·秦本纪》)。这些引用表明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的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和进程。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自身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好引导民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作用。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典”的特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大量“用典”,突显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其鲜明特点如下。
1.通俗易懂,增强文化底蕴。习近平总书记使用语言文字阐释问题时的最大特点,就是以质朴的、哲理明晰且通俗易懂的用典表述拉近与人民大众的距离。这些典故的运用使得人民大众更易于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也更加鼓励人们进一步体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
2.立足传统文化,挖掘古典智慧。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血脉,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典籍名言的目的十分明确,借用典籍名句蕴含的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智慧来展现所论述内容的深刻道理和哲理,在增强论点说服力的同时,也强化了人们对于所传达理念的理解与记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或文章总是创造性地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挖掘智慧与精髓进行点题与破题,将深刻的思想与鲜活的表达相结合,展现出高度的文化自觉。
3.推陈出新,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践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典范,将先贤的智慧转化发展为治国理政实践。习近平总书记用典生动贴切,用典时结合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赋予其现代化的新内涵,既使人民大众能更直观地理解论述所要表达的含义,又对典籍进行了创新性转化发展。
四、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弘扬,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弘扬和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丰富的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和养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凝结了中国古代治国的智慧和理念,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和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大量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经典表述和典故的运用,这些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典表述和典故的运用,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族化、本土化的历史文化底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