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过量致死,同桌者应担责吗?
2024-03-11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1日傍晚,小秋(化名)因出现感情问题,遂自行前往朋友小琪(化名)家中,想通过与朋友聚餐来缓解悲伤情绪。聚餐期间,小秋饮用白酒500毫升左右,小琪饮用白酒250毫升左右。小丽(化名)、小芸(化名)一同参与聚餐,但二人并未饮酒。聚餐结束后,小秋到汽车上休息,小丽在车内照顾。
2023年5月22日5时许,小丽在车上醒来,发现小秋没有了呼吸,便拨打了急救电话。2023年5月22日6时20分,经抢救无效,急救中心宣布小秋死亡,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跳呼吸停止。2023年6月6日,小秋的父母将一同参与聚餐的小琪、小丽和小芸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同桌三人承担不同的责任,共赔偿家属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数人聚餐的特定环境下,聚餐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者处于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小琪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损害,严重的会引发酒精中毒或者诱发其他疾病等致人死亡。不论其是否劝酒,其对小秋过量饮酒未加以有效制止,也未尽到合理救助的义务,以致小秋发生意外死亡的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近5万元。小丽、小芸作为聚餐参与者,虽未参与饮酒,但其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其未尽合理救助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法官提醒
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桌者之间应友善互助,在发现共饮者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当醉酒者出现明显的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将其送医就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江西 熊金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