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守护一方净土
2024-03-07许迎华王珏
许迎华 王珏
土壤是万物之本、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和生存的物质基础。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更是确保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民生工程。
2023年11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该条例的出台,我省将构建形成一个覆盖水、气、土、废等污染防治的完整制度体系,为我省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筑起一道坚实的法治保障。
该条例共7章72条,分别从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重点”,让污染防治有的放矢
土壤污染成因复杂、防治难度大,需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监管和防治成效。
条例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的要求,明确了几个“重点”:
首先是明确“重点土壤”。条例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时,应将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经营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作为重点,查明其污染区域、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以及对农产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同时,有关部门应分别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和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以更好落实重点监测责任。
其次是明确“重点污染物”。结合浙江产业特色,条例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时,应重点监测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苯系物、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不过,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重点监测的特征污染物。
同时,条例还授权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并要求对开发区(園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
守住“源头”,让污染从根源得到遏制
关于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环境保护,条例专门设立了“预防和保护”章节,进一步强化源头防控和过程严管。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信息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同时,编制和实施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编制和实施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时,也应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并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部署、系统推进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从“源头”上防治土壤污染,除了各项规划编制时需综合考量土壤污染风验和承载力,还需要在土壤使用环节降低或减少污染风险。比如,条例对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规范使用、回收作出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源头防控义务,特别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的相关义务予以了明确。
土壤污染防治,还需要建立与相邻区域的联动、协同机制。条例规定,省政府需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其他接壤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应急处置、执法等领域的合作。而省内相邻设区的市,也应依托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守住“底线”,让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土壤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米袋子”“菜篮子”和“水缸”。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条例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土地质量地质调查结果等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分区分类建立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应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果园或者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农用地。为了确保群众“吃得放心”,条例还要求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监测发现食用农产品污染物超标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
而为了保障群众“住得安心”,条例强化了对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的土壤环境风险防范,规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用途不得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的地块,应当重点调查、分析拟规划地块和周边地块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将分析结果作为项目选址重要依据;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等。
数字赋能,护好用好每一块土地
“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数字化监督管理系统,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精准化、协同化、智能化。”
这是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的数字化转型,固化提升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数字化改革成果,确保我省每一块土地高效、安全使用,让它们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沃土”。
事实上,“数字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比如,要求完善在线监控和预警监测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装备和数字化手段,提升土壤环境问题及时发现能力;需要转运污染土壤或者地下水的,应当将运输时间、线路、方式、数量、去向和处置措施等,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将相关记录、信息,及时上传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等。
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同,条例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地块污染状况、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变更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纳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此外,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备案的报告、方案和数据等信息,当事人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上传的,视为已经履行报送或者备案义务,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报送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