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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建设施工环境合规问题研究
——以电力企业中的光伏产业为切入点

2024-03-04赵旭光杨林霈

关键词:合规电力企业环境

赵旭光,杨林霈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 102206)

一、问题缘起

2002 年以来,电力行业经历了两轮电改[1]、全球环保意识增强下的能源升级、传统发电的供需矛盾、电力领域的经营亏损等一系列事件与变革,迫使电力领域走向符合市场化、国际化的模式。“十三五”时期,随着电力领域的电改推进新,促进交易额显著提高,市场化的竞价时代即将到来。由此该领域的交易发展模式由传统的“计划+管理”单一模式转变为多元符合市场化的模式。主要特点为直接进行交易为主,跨区域进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共存。以发展数据为例来看,2016 年电力行业市场交易量突破1 万亿,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19%;2017 年同比增长,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6%;2018 年占全社会用电量30.2%,其中大型发电集团发电量均同比增长,占全社会用电量37.5%[2]。上述数据表明我国电力企业在多元竞争的全新模式下,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电力企业因业务量的扩大也产生了一些内在风险,如环境污染、反垄断、反腐败等风险。为解决前述内在风险,加强依法治企、依规治企的合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2019 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响应号召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经过多方探索实践,已初步建成自上到下覆盖行业主要领域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初步运行[3]。2021 年,国家电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国资委合规管理要求,围绕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合规管理深化年”行动,通过管理体系的合规升级、重点建设发展短板、提升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电力企业合规。

当前,整个电力行业领域发生了两大转变:第一表现为由传统能源转型发展为清洁能源,并将清洁能源作为今后主要发展能源。该转变是电力企业未来发展的主流——探索发现可供使用的新能源并加以利用;二是电力行业的生产组织方式,由传统计划方式向以市场化的方向转变。此转变更多涉及电力企业内部的上层制度建设,这属于合规监管的重点范畴。针对于这两个方面的转变,笔者认为前者属于“技术问题”,即环境合规监管的范畴;后者属于“监督问题”或者“管理问题”,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合规的范畴。这两个方面,后者可以通过对“合规”内涵理解,制定合乎国家管理要求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合规监管要求。针对前者所涉及的技术问题,通过电力企业技术的创新发展可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这与迈向世界一流行业和环境发展的可持续战略目标相契合。而后者,笔者经查阅资料发现,涉及研究电力企业领域环境合规相关的内容寥寥无几。正如康德所认为,一切事物的客观规律是基于我们对现实生活各种现象的捕捉,继而能动通过我们的主观加以构建分析[4]。由此基于实证研究而发现其中的现象问题,进行能动分析,可以更加清楚反映制约事物发展的深层原因。虽然当前电力企业领域环境合规问题存在较多空白,但电力企业在探索发展新能源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环境合规监管的材料。为更进一步说明其中的问题,笔者选取电力企业建设施工领域的光伏产业作为切入点,以期为电力企业建设施工环境合规提供建设性建议。

二、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现状

(一) 光伏产业的产生

太阳能作为清洁、低碳且可以较易获得的能源,是人类探索新能源之初最早利用的。追溯历史,对其的研究和探索利用迄今已有400 余年。工业革命的号角吹响了能源发展的契机,过快的发展使传统能源不足以适应新的发展模式,且不断爆发的石油危机,迫使西方开始探索转型升级传统能源结构,太阳能便是最早聚焦探索视野的能源。十九世纪80 年代,美国聚焦太阳能领域,开展相应的政府扶持项目,成立相应的发展银行用以项目推进。其后一年,日本也进行该领域的开发扶持计划,该计划主要涉及工业太阳能发电、居民住房太阳能利用、集散光伏发电系统等。

20 世纪80 年代由于全球原油价格大幅下跌,同时太阳能衍生产品的价格高于原油价格,使得在市场化中缺乏吸引力。由于研究的技术限制,太阳能的利用和发展尚未取得重大突破。考虑到经济成本,较多国家开始了削减太阳能研究经费。从该现象可以分析得出:一方面现有技术不足以使太阳能项目转化为大范围利用,另一方面太阳能利用成本过于高昂,相比较原油价格下调后的成本而言,其并非最佳利用能源。全球整体装机容量历时12 年自1995 年的0.25 GW 上涨到6.50 GW,该比例微乎其微,也可以说明太阳能光伏发展的缓慢。

随着光伏发电技术取得突破,全球太阳能发展进入新阶段。各国相继推进该领域的互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对光伏发展产生积极意义。诸多因素推动下,光伏装机迎来发展的春天。自2008 年起,连续六年时间装机年增速保持在50%以上,2011 年甚至达到近80%。2014 年之后,光伏发电行业开始转型,在行业自身发展和市场化竞争等影响下,经过筛选,淘汰耗能成本高的行业企业,使投资回报明显增长。由此,更多的国家发现光伏发展的前景和必要性,加入光伏发电之列。整体来看,光伏增速在近20 年的时间里增长率达37.5%。(具体如图1 所示)

图1 数据来源:欧洲光伏联盟

(二) 我国光伏企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现状

我国光伏产业飞速发展源于2001 年无锡尚德的成立,据国家能源局数据统计,我国光伏发电量2016 年为662 亿千瓦时,占我国全年总发电量的1%。至2019 年全国光伏发电量首次突破2000 亿千瓦时,由此说明我国光伏装机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我国光伏发电组件等也迅猛发展,截止2020 年占据全球太阳能多晶硅料的71.9%,光伏电池产能达到了134.8GW,其他相关组件产能达到了124.6GW,在世界范围内全面领先。 在光伏发电量增长的同时,相关企业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017 年我国光伏企业注册量达到7.5 万家的峰值,此后在环境保护与发展同频的发展理念下,注册数量逐渐下降。2019 年企业注册量仅有4.8 万家,同比下降27%。2020 年略有回升,共新增5.8 万家,同比上升22%。截至2021 年7 月3 日,新增企业所处区域山东省数量最多,其次是江苏和广东。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在稳中求进,同时相应企业的聚集与光伏建设施工选址有关。(具体如图2 所示)

图2 数据来源:企查查

目前我国光伏企业主要集中在光伏电池生产的上游产业链多晶硅公司、电池切片公司、组装企业与具体建设施工企业。按照大类可以分为地面式与分布式两种。其中地面式主要建设光伏电站,该类电站建设选址考虑的主要标准即日照总量,相应的我国的西北地区和沿海区域是最佳选址地。另外一种分布式,其旨在缓解城市供电压力,其选址主要考虑经济发展程度同时具备一定的日照条件,我国符合发展建设的区域主要是江浙区域。

2021 年10 月27 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中介绍我国的能源转型升级发展取得显著成绩。随着我国新能源的利用与探索,2020 年我国新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5.9%,较15 年前大幅提升了8.5%。新能源发电设施发电规模也逐步增长,其中光伏和风电装机容量较2005 年分别增加了3000 多倍和200 多倍[5]。这些数据都反映了我国光伏企业建设发展的良好势头,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我国光伏企业建设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必然伴随着问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一分为二来看待新兴事物。在当下,我国光伏企业建设施工蓬勃发展之时不能仅关注取得的成绩,更应当关注其产生的环境问题,警惕其对生态产生的影响。通过查阅相关数据以及理论分析,目前我国光伏企业建设施工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光伏企业上游生产链未采取防范措施污染周围土壤及水域

光伏发电以光伏电池板为发电基础设施部分,生产光伏电池板自然成为众多光伏企业选择的对象。在具体生产过程,会产生许多的污染物质。从技术角度来看,所生产的多晶硅、单晶硅是主要污染来源。目前所用的“改良西门子法”提纯多晶硅的方法,约有25%的三氯氢硅转化为多晶硅,其余大量进入尾气,形成四氯化硅等氯硅烷副产物和氯化氢[6],而四氯化硅在化学性质上属于危险物质,易溶于水,产生无色或者淡黄色的烟液体。这种气体会对上呼吸道、眼睛造成强烈的刺激,人体接触后可引起皮肤组织坏死。另一种含DCS 的TCS 副产物,其DCS 理化特性与四氯化硅接近,毒性稍弱,一旦遇水或者空气中的水分会迅速水解成氯化氢或者盐酸,且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和爆炸的可能[7]。如果生产过程中的回收工艺不成熟,这些含氯有害物质极有可能外溢,存在重大的安全和污染隐患。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光伏企业建设施工上游的电池生产链存在危害周边地区环境的可能。对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企业若采取相应措施,安装废物回收处理装置,可以有效消除其中大部分有害物质,从而避免相应的污染出现。但该装置的价格偏高,企业在追求利润的目标下,通常不会安装相应的回收处理装置,从而导致破坏周围环境的问题出现。例如发生于东莞的某太阳能公司,由于未加装废弃物处理装置,在生产过程不断产生有害烟雾气体,对周边环境和居民产生了不良影响。近几年,仍有部分光伏电池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未安装相应的回收处理装置,导致污染环境的问题尚存。

(二) 光伏建设施工整个过程缺乏合理环评检测从而污染生态环境

任何行业生产都会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我国光伏发电行业也有相应的环评规范。目前,我国的《光伏发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于2014 年4 月1 日实施。该技术规范是光伏企业进行生产建设应遵守的最低限度规定,但较多的光伏企业在建设施工过程并未进行合理合规的环境影响评价检测,从而导致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出现。具言之,进行环评检测主要集中在建设选址、施工建设以及施工完结三个阶段。

1. 光伏企业建设施工选址阶段未进行合理环评继而污染生态环境

我国的光伏发电站在发展之初主要集中在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区域,例如西北区域、云贵川区域。随着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光伏发电站走进了中部、南部地区。合理的环评可以在建设选址之初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但较多的光伏承建企业为了快速施工,往往会忽略相关的环评步骤或者制作虚假环评文件,从而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以2019 年毛乌素沙漠边缘开发光伏电站事件为例进行分析[8],事件发生在毛乌素沙漠边缘地带的村庄。该村庄地缘位置特殊,位于毛乌素沙漠南缘。毛乌素沙漠气候恶劣,我国曾斥巨资进行环境保护治理,至21 世纪初,方才治理了600 多万亩沙地,使得当地环境气候得到改善。但是,光伏电站选址的开发,使得周边牧草区域重新裸露,在当地民众中引发不满。

华能陕西靖边电力有限公司将毛乌素沙漠南缘作为光伏发电的选址地,规划建设用地超过3000 亩[9]。对超过3000 亩土地作为建设选址区域,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环评的要求以及当地土地使用规范。根据该公司出具的相关手续报告显示,选址区域的土地性质属于未规划用地。同时,该区域的环评结果显示,该区域可以进行开发建设,因建设施工进行树木砍伐不会对该区域产生不良影响。但《靖边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显示,该区域属于牧草规划区域,并非未规划用地。另外根据陕西省2020 年所发布《关于规范光伏符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中表明:“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为限制光伏建设区域”,毛乌素沙漠南缘属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由此说明,靖边电力有限公司的建设选址环评并不到位,甚至环评的结果有造假之嫌。

上述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此前江西瑞昌市虹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曾计划在赤湖湿地进行光伏建设[10]。我国禁止在湿地等重要生态区域进行光伏发电建设,而该公司在此开发项目,显然是未经过全面合理的环评。这种盲目建设忽略事前环评的做法背离了新能源建设的初衷,也有违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

2. 光伏企业建设施工过程中未进行合理环评影响生态环境

施工之初的选址阶段需进行合理的环评,而工程施工阶段,更是不可或缺。但事实上多数企业往往会忽略此阶段的环评,引发严重后果。目前光伏发电站的建设需对选址地进行矩阵的搭建,常采用混净土技艺进行施工。此种技艺需要进行土方挖掘填充,在施工过程容易导致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倘若在生态环境脆弱区域进行施工,将会导致该区域的生态环境遭受不可逆的损伤。以前述毛乌素沙漠南缘建设为例,便可充分说明此问题。

同时,大多数的光伏建设企业并不会在建设施工过程进行环评。原因在于,进行环评势必带来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等实际问题。而任何建设项目本身都会产生一定的废弃物或者扬尘,多数人认为这是建设过程必然会产生的结果,由此持放任态度。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明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阶段就未进行相应的环评程序,生产后也未对污染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由此说明,该问题是建设施工行业的通病,即忽视施工过程的环评、缺乏相关的施工环境防护举措,是导致建设施工过程破坏环境的主要原因。

3. 光伏企业建设施工完成后缺乏持续的环境监测继而污染周围生态环境

光伏企业在工程完成投入使用阶段,常以能否达到预期发电量为工程衡量标准。较少考虑投入使用的发电站是否会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因工程交付使用后,相关企业并未进行定期或者长期的环评检测。

以甘肃河西走廊荒漠戈壁区的光伏建设项目为例进行分析。河西走廊荒漠戈壁区是我国典型的风力侵蚀区,其气候环境呈现降雨稀少、蒸发量大、风大沙多的特点,也是西北地区主要的沙尘暴区域。在这种恶劣的气候环境下,当地植被多以耐寒冷、耐干旱、抗风沙的多枝柽柳、红砂、白刺、沙篙等植被为主。同时,当地太阳能资源丰富,是建设光伏电站的最佳选择。目前,凉州区、金昌市、民勤县、肃州区、金塔县、嘉峪关市、敦煌市等地已建成的百万千瓦级光电基地,运行良好。

在当地光伏发电运营良好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对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以前文所述,光伏发电站在动工建设过程容易对当地的动植物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当工程建成后,由于施工的矩阵占地、光伏面板的遮挡等,对植被的生长势必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通过对该区域建设光伏电站后植被变化数据查询,得出以下结论:在进行建设之前,当地的植被覆盖率一般在10%~15%;建设中,由于施工影响,植被受到破坏,其覆盖率下降到2%左右;当工程竣工交付后,当地植被缓慢恢复,但仍然需要近五年时间方能恢复至开发前的8%左右[11]。由于没有相应的环评和监测数据,在理论层面,以该区域当前植被恢复速度来看,当建设施工完成后近5 年时间,当地植被覆盖率可以恢复至施工前的6%。由此推算,需要近10 年时间植被覆盖率方可恢复至施工前12%,需要近15 年左右可以恢复至建设施工前的植被覆盖率。在这样脆弱的生态区域进行光伏项目建设,却缺乏相应的环评检测,一旦发生环境恶化事件,便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从侧面说明,施工完成后的环评至关重要。

同时,以浙江和山东为例,在光伏产业发展的上升期,浙江余杭区多名政协委员就曾递交了一份关于反对在该区北湖草原建光伏发电场的材料,其中的一些内容便具有思考性。内容显示,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铺设光伏板会对板下的动植物产生不良影响,容易导致生态环境平衡被打破[12]。而山东在2017 年,拆除了6 个光伏发电站,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 亿。拆除6 个电站,侧面说明了盲目建设动工,虽在短期内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因缺少完整的施工考量,最终会带来环境与经济的双向损失。

(三) 光伏发电设备寿命到期后企业回收机制不健全导致生态污染问题

据光伏行业太阳能电池使用寿命数据分析显示,较多的太阳能电池板使用周期在20 年左右。正常情况下,当太阳能电池板使用寿命到期,需要进行更换新的电池板以保持电站的正常运行。对于使用寿命到期的电池或者整个发电站因使用期限届满而暂停营运,倘若没有相应的废弃电池或者发电设备回收机制,必定对环境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

正如迪皮卡·马图尔博士告诉澳大利亚媒体时称:“在人民的普遍观念中,认为所有被制造出的事物均可加以回收利用,事实却并非如此[13]”。在《福布斯》2018 年的一篇文章中,环保主义者迈克尔·谢伦伯格援引太阳能行业业内人士和研究人员的话称:“如果随意弃置废旧的太阳能电池板,例如将其置于垃圾处理工厂,没有进一步的举措加以处理,那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便会渗漏”。更重要的是,正是这些有毒元素使回收成为了难题。从太阳能电池板的材料来看,其90%是玻璃材质,但因制作工艺的原因,其中还含有其他物质,所以并不能直接进行简单回收。事实上,一些电池为了确保安全,会进行提前回收。但回收的运作机制并不清晰,容易导致众多企业做法不一。其或采取填埋或采取二次加工等方式进行回收,无论选取何种方式,均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同时,我国的光伏发电站主要集中于西北地区,因居民居住的集散性,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回收处理产业链,由此也带来了随意处理废弃电池的问题[14]。

(四) 光伏企业建设施工行业准入资质不统一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

工业和信息部(简称工信部)在2021 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的调整转型,加强管理,对原有光伏行业的规范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相关文件,目前光伏企业建设施工实行申请登记批准制度,即由企业自主进行申请,以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进行初步的审核,经报送工信部进行审核批准,最后公布获得批准的名单。

上述程序中,对申请条件和具体规范并未细化,反而是鼓励各地区在白皮书之下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这就导致众多的企业在自身尚未达到技术准入条件时,为了利益等原因进入光伏建设行业。据工信和信息化部官网公布准入企业名单显示,自2013 年12 月30 日至2022 年12 月28 日,十一批共计317 家企业符合光伏制造行业条件被公示。而前文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1 年7 月3 日,全国各省光伏相关企业地域排名前十数均相加24 万余家。这些数据的差异,反映了相当数量的光伏企业在技术层面上尚未达到行业准入标准。而地方出于经济发展和业绩需要,容易为相关产业“开绿灯”,使其进入该领域进行生产经营。虽然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也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对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光伏行业企业经营准入标准,从而减少因条件不明而破坏生态环境。

四、电力企业环境合规制度的构建与思考

太阳能光伏产业属于电力企业中的一部分,解决该领域环境合规问题,不仅有助于解决我国所面临的环境破坏问题,而且为解决其他各国的共性问题提供可行性指引[15]。针对目前我国光伏企业建设施工产生的环境问题,笔者拟提出构建一种能够通用于电力企业的环境合规制度来解决。

合规制度起源于1977 年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该法主要是为防止美国企业为获得业务而向外国官员行贿。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体系,正确记录,准确做账。由此可见,该制度主要防范商业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近些年我国也引入了合规制度。该制度衔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采用宽严相济的方式,要求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修复弥补,从而规范各类涉案企业良好经营。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8 年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国资发法规〔2018〕106 号)( 以下简称《指引》) 对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作出具体要求。《指引》规定主要包括,当中央企业因为不合规而涉嫌违法犯罪产生相应法律责任时,由合规管理委员会进行领导,通过部门协作,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对于出现的合规风险,要追根溯源,从管理、人员等多方面进行完善,提高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当前我国光伏企业设施工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上游产业太阳能电池板生产过程、建设施工整个过程、设备完成使命的回收阶段以及光伏企业准入方面。这些是电力企业环境合规的共性问题。笔者提出的环境合规便是针对这些共性问题提出相应的举措。该合规主要在于提升企业的自我责任意识与担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业标准、施工标准的规章制度内容,同时依托于外部其他机关共同发力,促进其在建设施工和发展中尽可能消除对于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在理论构想上,对于电力企业的的环境合规制度操作具体如下文所述。

(一) 在电力行业企业内部进行合规整改

该合规整改的目的在于,让企业内部制定的规范高于国家出台的各项规定。具言之,电力行业企业、光伏产业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势必涉及相应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新能源发电建设施工标准等。作为国家特殊产业,国家对该产业的要求一直较高。为真正使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发挥作用,需要企业自身对相应规定予以重视,敦促企业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从而制定高于国标、行业标准的内部规章。具体标准包含企业的防护装置安装、安全生产等方面。由此,严谨的内部规章因企业自身制定且认可,在具体生产操作中,便会具有动力,无需督促便会主动承担义务,担负起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前述生产光伏电池板企业未加装相应的有害物质回收装置问题,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制定严格的制度进行解决。一方面,内部的规章制度可以督促企业在建设施工中加装有害物质、气体回收装置;另一方面,外部的国家政策扶持和激励,可以促进企业真正落实过程,减少犹豫,从而避免损害生态环境。

(二) 在环境合规制度中纳入严格的环评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是城市建设发展或者项目施工必须进行的步骤。考虑到发电行业的特殊性,其对环境的影响,有时经年累月才逐渐显露出来。因此,在环境合规中纳入严格的环评要求,可以敦促企业在建设施工的各个阶段进行相应的环评。企业依据环评结果,对可能出现的污染采取相应的举措或者事后的修复举措,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三) 建立电力企业合规监管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行业协会而言,均无法满足环境合规监管所需要的时间、专业化和效率等因素。因此,应当建立一套职业化、专业化的发电企业环境合规监管人员制度。摒弃上述主体作为合规监管人员。以发电行业的专家学者、电力企业协会、环境保护协会、发电行业的退休施工人员、发电行业生产研发人员等为主体,进行相应的环境合规监管。这类人员具备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深厚的实践经验,针对发电企业自身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面性、合理性或者建设施工等不同方面,能够提出专业、合理的指导意见,从而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监督企业,进行长期有效的环评和实施防污举措。

同时,为避免出现无人监管的新问题,必须建立对监管人员的考评机制。具言之,可以通过不同区域之间,相互对调的考评方式,对前述主体进行客观中立的考评。以社会、行业验收标准等作为评价依据,将履职情况、所提建议等多方面作为综合考评的内容。此外,上述主体应定期进行述职报告。对于其中怠于行使职责的人员进行撤换,从而保证电力企业环境合规监管的质量。

(四) 鼓励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对于落后的技术进行淘汰,吸纳人才进行技术创新,尤其涉及新能源发电电池板回收过程等关键技术问题进行革新。当前,光伏企业在太阳能电池板回收阶段,往往因企业自身技术不足,容易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因此,一方面对于主动进行创新的企业,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奖励机制,该机制可以包括国家相应的财政补贴或者当地政府的税款减免;另一方面,对于拥有资金和回收技术的企业,应充分发挥其优势,带动形成相关产业链,形成规模化和组织化的废弃部件的回收和再利用等。同时,需要当地环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有效介入。介入的目的旨在防范未经许可的企业,因利益而滥入该领域,从而引发出现其他问题[16],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前述太阳能电池板回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五) 电力企业的准入标准与国家工信部准入标准相结合

目前,我国大量注册进入光伏产业的企业往往达不到国家工业和工信部的标准。对此,应将国家准入标准和企业自身准入标准相结合,适用统一标准。企业的准入标准由专业的企业合规监管人员进行相应的资质审查,在专业合规监管人员的审查下,由行业协会进行二次复审,经过多方审核,企业方可进行经营申请。同时,国标和企业在“清洁、高效、安全”的标准下,应当建立健全发电产业投资准入和监管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对于申请的建设施工项目,应严格审核。对于未履行相应手续的企业,即便其符合准入经营资质,也不能放任准入。需从源头把控,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而杜绝因准入资质不统一而在实践中产生污染生态的问题。

(六) 建立合规保证金制度

在环境合规制度中建立相应的合规保证金制度,要求相应的发电企业在生产建设之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根据“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7]。该保证金目的在于,防范企业在生产过程对环境环境造成破坏时,可以进行生态修复。在该制度当中,要注意保证金的金额不能过低。原因在于,电力行业本身的准入资本要求较高,企业自身的资本足以完成相应的施工建设。同时,在具体建设施工过程,企业往往会得到国家或者地方财政的相应补贴,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建设施工压力减小。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对生态环境修复需要较长周期方可实现。较低的保证金金额,不仅不能够对环境进行修复,而且容易使企业降低对自身社会责任的承担,因而保证金的金额不能太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领导人气候峰会”上讲话指出:“要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当前面临全球环境治理的挑战,“众力并,则万钧不足举也”。当前的光伏企业建设发展不仅仅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举措,更是构建“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的基石。对于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目前,针对电力企业生产建设中产生的问题,还需要很多的跟进观测和调查。对电力企业建设施工环境问题提出的环境合规制度的还有待于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继而推动落实到实践中来解决所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最终可以顺利解决,促进我国电力企业建设的更好,继而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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