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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问题浅析

2024-03-04杭小妹

新农民 2024年2期
关键词:土地规划三权分置

杭小妹

摘要:社会发展步伐正在加快,新型发展机遇出现,同时也遇到了诸多挑战。本文主要围绕着农村承包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展开,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引导,探究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以及治理策略。

关键词:土地规划;三权分置;承包土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愈发重视资源使用问题,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快速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改革是其中相对比较重要的内容。有关人员应关注农村的承包土地资源规划,不断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提升农业农村的发展地位。农民主要通过耕种来获得收益,土地资源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三权分置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的重点,对此,有必要针对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问题展开深层探究。

1 从功能角度分析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

1.1 有利于农村土地规划,提升宜居性

通过针对农村承包地展开三权分置改革,能够科学规划应用农村土地,不断改善乡村的居住水平,打造适宜生活的居住环境。而对于乡村振兴战略来讲,生态宜居属于重要的内容,其关系到村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而任意一个环节都需要全面考虑农村土地资源。在农村承包地展开三权分置改革,能够展现出清晰的土地权属关系,确保宅基地闲置、违法建筑等问题治理有法可依,符合现代化农村建设要求[1]。

1.2 有利于集约利用农村土地,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落实

当前,城市化、工业化逐步推进,土地供应与需求明显产生了矛盾,要想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应该朝着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方向前进。通过农村承包用地的三权分置改革,不仅完善了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机制,还实现集约高效应用土地的效果,促进相关产业能够兴旺发展,进而带动农业经济水平提升,增加农民实际收入。

1.3 有利于带给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动农民生活实现富裕

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致力于追求农村富裕,给予农民财产权利,提升他们的收入水平,这是此战略实行的关键点。通过改革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促进农村资源产生变化,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的条件下,将更多财产权利分配给农民,推动农民可以在公平的环境下得到土地增值收益,真正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使之成为农民富裕的途径[2]。

2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探究农村承包土地的三权分置问题

2.1 土地流转收益缺乏均衡性

当前,在农村区域中,为土地流转开展了试点工作,此环节涉及谈判。谈判代表并不是农户,也不是土地流入方的经营主体,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了代表作用,进而为土地流转环节确定价格,针对流转产生的具体效益实行分配举措。当进行谈判时,土地流转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价格通常被压得相对较低,在流转阶段中农户几乎不能获得收益,如果不从事农耕工作,并且不开展非农工作,单单凭借流转土地产生的收益,将会难以保障现实生活。此外,在实际谈判中,当签订土地流转相关内容时,经常会出现赚差价的情况。结合流入方经营主体的现实效益,明显看出权益受到了侵害。在此经营主体中,农业生产体现着不一致的经营水平,一些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相对比较低,从而逐渐加入农村的土地流转中。在试点地区中,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了相关成本信息,通过流入方经营主体的状况,得知其在时间方面成本比较高,故而拖延时间现象时有发生,带动土地流转价格不断提高,致使土地流转交易费用提升,造成侵害流入方经营主体利益的问题。

2.2 三权分置缺少法律规章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顺利展开确权登记

在当前的土地权利相关法律中,比如,《农业法》等,在农村土地三权方面界定比较含糊,权利界限不清晰,法律依据、保障不足,经营权转让、抵押有关制度难以有效形成,从某种层面来看,阻挡了农村区域土地三权分置的创新发展。要想规范落实三权分置,就要注重承包经营权,落实确权登记操作,通过确权处理,能够减少土地调整的制度风险出现,加快土地流转。然而,针对现阶段的农村发展来看,土地权属关系不够清晰,确权相对比较困难,各个区域进展缺乏均衡性,很多区域出现了确权登记困难的问题。

2.3 土地流转中出现寻租行为,土地征收分配赔偿制度不够全面

如果产生了土地流转,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展开審批,在土地流转实践阶段,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来看,其主体地位不再明显,反观村民委员会,开始主导地位,而土地流转的程序推进过程中,由于其没有得到有效监督,且收益分配环节缺乏均衡效果,部分村委会干部出现借助权力寻租现象。在三权分置实行阶段中,通过了解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情况,在政府、农民、村集体组织之间,土地赔偿存在征收分配不均的现象[3]。

2.4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相对较慢

土地流转速度在加快,土地规模经营也如此,各个地区开始顺应发展趋势,不断对新的经营主体培育加以探索,虽然获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依然和实际的农业发展要求存在着差距。经营主体质量水平不够,并且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象,一部分经营主体管理水平、认识相对落后,不具备高水平的职业经营程度。

2.5 农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农地经营使用存在问题

当前的农户经营中,土地资源分配缺乏合理性,特别是在土地资源承包阶段中,农户地位有所下降,在土地规模逐渐增加的情况下,未能依照法律规章内容执行相关操作,致使收益划分不合理。土地分配政策有待于完善,农户个体未能享有应有的承包权益。在经营主体间,无论运用哪一种经营方式,土地的中心价值是不变的,主要为农业生产。新时期理念农地依然应用先前的发展模式,内生发展动力不足,土地经营效率较低,农业生产质量低下。此外,土地收益不足,内部、外部流转受到阻碍,严重影响了土地承包关系。

3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探究农村承包土地的三权分置处理策略

3.1 构建全面的土地流转分配机制,均衡相关收益

3.1.1 建设并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平台

当前,在诸多土地流转试点区域中,针对土地流转内容,进一步建立了相关服务中心。然而,在这些中心处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信息不够全面、更新速度慢等,对此,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形势,应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应给予试点地区鼓励,构建综合性强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应用此种服务平台时,其信息中应涵盖流转交易的综合内容,及时公示信息,给予经营主体、农户知情权,方便他们展开信息查询,创建透明的土地流转交易形式。

3.1.2 为土地流转建立收益分配调节部门

由于当前的三权分置制度还不够完全成熟,要想维护农户、村集体组织,促使他们与经营主体能够得到公平的土地流转收益,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基于村、乡、县、市、省等层面,在农业农村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用于调节分配土地流转收益。此部门应密切关联当地的现实情况,为土地流转制定出收益分配的方法,构建收益比例细则,促进交易程序得到规范约束。在农户层面,应保证他们能够正确估量土地的资产价值,基于土地流转内容,实行知识培训,切实提升他们的权益维护认知[4]。

3.2 为三权分置建立配套法律政策,快速推进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

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基于三权分置改革,构建全面的、具体的法律、政策体系,保证与三权分置相匹配。相关部门要时刻本着积极的态度,深层研究理论内容,达成统一共识,明确三权之间的关系,掌握各项权利的行使范围,为三权分置改革提供动力,增加顶层设计执行力,保证政策解读能够与时俱进,营造权威的制度体系。根据不变所有权要求,给予承包权稳定,不断改善经营权并朝着市场化推进,促使土地流转程序趋于标准化,促进三方之间能够得到公正的法律权益。推行补贴政策,一方面注重存量调整,一方面注重增量倾斜,完善优化已经颁布的政策,逐渐朝着新型经营主体的方向倾斜,当农村土地的承包期已满,要优先考虑土地权属的规划。

在农村土地的承包工作中,促进经营权能够快速落实确权登记。农村地区的承包地确权问题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属于三权分置实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农民财产得到合理分配的制度保障。对此,针对各个地块,在位置、质量、面积等层面,要进行核清处理,并给予精准的信息登记,当展开土地确权调查、核实等工作时,借助新技术手段,尽量减少确权应用成本,提升实际工作效率。对于政府部门,应提升支持力,科学展开资金管理,增强经费保障,分配专项款并实现专门应用。加强宣传工作,协助农民建立清晰的认知,保护自身的土地确权相关权益,提升农民对确权工作的认可度。此外,基于土地权属纠纷,建立公正的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权属矛盾的土地,如果近段时间纠纷难以处理,需要调查清楚位置、面积等,短时间维持当前的状态,清晰划定争议区,等到矛盾处理完成后,要进行公示、登记。

3.3 优化土地流转监督机制,建立全面的征收分配补偿制度

在建立体系中致力于结合多元主体,比如,国土资源部门、农民群众等,避免某个部门工作人员出现疏忽问题,防止经营主体拥有寻租的机会,有效维护农户的利益。详细划分责任,增加处罚执行力,各个地区需要根据现实情况,针对土地流转中的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详细处理,制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标准。针对种粮补贴中的不良行为,处罚时要根据获取补贴的数倍标准执行,情节严重的需要展开刑事追究[5]。

在政府、村集体组织中,要保证与农民关联起来,控制补偿费的比例介于合理范围内,缩减政府的获得比例,为农民、村集体组织多争取。在村集体、农户间,要结合实际尽可能提升农户的占据比例,切实提升他们的收入水平,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获得推动力。面对承包地流转的情况下,要清晰界定农户、经营主体的位置,正确分配补偿费,确保农户的实际利益得到维护的条件下,增加经营主体所获得的补偿,这样能够激励经营主体发展,为其提供支持力,减少前期农业生产时期的损失影响。

3.4 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贴合现代化发展需求

在三权分置改革下,要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凭借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来完成。基于新型经营主体,打造协同发展形势,深入把握家庭农场状况,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通过土地、资金等政策,推动并协助具有发展前途的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提升其现实质量,致力于在农业领域培育龙头企业,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作为新型的经营主体,要保证与承包农户密切联系,从利益方面建立联结机制,在现代化发展阶段中,保证农户能够享受经营利益;深入调节税收、财政等方面,应顺应融合发展的理念,给予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支持。在农业政策提出后,要强化保险的保障作用,让政策性保险能够在农业中广泛覆盖,切实提高保险水平。

3.5 优化配置农地资源,促进农地经营使用实现可持续绿色发展

坚持关注农户经营,开展对应的土地资源分配方式,在土地资源承包期间,要保证农户占据主体地位。当面临土地规模增加的情况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章内容,将其再次划分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断增加经营规模,提升实际收益。面对环境的变化,需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土地分配政策,进一步完善规定流程,将相关信息报送到土地主管部门,经过审批备案之后,促进农地经营收益提升。与此同时,依据集体内部内容,对获得的收益实行分红操作,确保农户个體能够得到应有的承包权益。

在经营主体间,无论运用哪一种经营方式,土地的中心价值是不变的,主要为农业生产。通过合理经营土地,才能促进承包关系得以延续,所以,有必要顺应新时期理念,推动农地得到绿色发展。掌握内生发展动力,若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或者集体内部生产力较低,不能够高效、全面经营土地时,要引入外部的生产要素,凭借市场化机制的作用,重新匹配内部、外部的生产要素,促进农业实现稳定生产。当遇到土地收益不够的情况,且内部、外部流转遇到了棘手的问题,可以执行临时退出模式,实现土地集中处理,整合在村集体组织中,在法律的支持下,促进承包关系得以稳定延续。

4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乡村振兴战略引导下,为了有效解决农地三权分置问题,应构建全面的土地流转分配机制,均衡相关收益,为三权分置建立配套法律政策,快速推进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优化土地流转监督机制,建立全面的征收分配补偿制度;加大力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合现代化发展需求,优化配置农地资源,规范农地经营使用,提升农业经济水平。

参考文献

[1] 盖延凯.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结构及公共秩序效应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23.

[2] 黄少安,谢冬水.工业化转型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基于敞田制到圈地制与家庭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的比较[J].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6):167-182.

[3] 李航,李锋,陈浩.农村土地证券化投融资实现机制研究——以海南省国有土地承包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J].经济论坛,2022(6):75-82.

[4] 司嘉琪.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用地治理现实问题与制度探究[J].山西农经,2022(8):43-45.

[5] 杨继瑞,周莉,李霜怡.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调整变迁:个人与集体的天平“定盘星”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2(6):16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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