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乡村慈善模式的制度设计和基层组织慈善功能的演变
——以两湖地区为中心
2024-03-01周荣
周 荣
明代的乡里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比较有特色的基层社会制度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和史学研究理论方法的进步,明代的乡里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很多学者以“整体史”和“眼光向下”的视野来观察明初的基层社会,将传统的里甲、宗族、乡约、会社、士绅等均列入研究的对象,从而形成了众多的解释模式。不过,总体来看,现有研究一般侧重于明代基层组织在赋税征收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功能,进而忽视了对明代基层社会制度设计理念的深究。事实上,出身乡村穷苦家庭的明太祖朱元璋对基层社会有独到而深刻的认识,在明太祖的统治理念中,基层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以里甲制为中心的基层制度也被设计为一项综合的、多功能的基层制度,它蕴含了丰富的社会管理、教化、治安的功能,也蕴含了巧妙的慈善功能。揭示明代基层制度设计的丰富内涵,捕捉朝廷在基层社会设计中的整体眼光,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整体史研究。本文欲以明代乡村慈善模式和基层组织慈善功能的演变为线索,以两湖地区为中心,依循明代统治者统驭基层社会的整体眼光,重点对明代乡村社会的慈善事业与乡村治理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融慈善于礼法:明初基层社会制度设计中的慈善功能
明太祖自社会底层而达于人极,深知礼法紊乱、“纲纪不立”导致社会动荡的利害关系。因此,他立志仿效“以五礼防万民之伪”的成周之制,将“复三代之旧”作为为治的最高目标。①《明太祖实录》卷14,(龙凤十年)正月戊辰、五月丙子等篇。《明史》的编纂者注意到:“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②《明史》卷47《志二十三·礼一》。,以此为起点,明初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定礼制典的制度建设运动。有些论者将明太祖时代的统治归结为“礼法之治”③参见罗冬阳:《明太祖礼法之治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年。,不无道理。明太祖多次强调,“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④《明太祖实录》卷14,(龙凤十年)正月戊辰。;“盖国之治道,非礼则无法。若专法而无礼,则又非法也。所以礼之为用,表也,法之为用,里也”⑤(明)朱元璋:《礼部尚书诰(侍郎同)》,《全明文》卷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年。;“盖君礼法之所治也。礼,人伦之正,民间安分守礼者多;法,治奸绳顽。二者并举,遍行天下,人民大安”⑥(明)朱元璋:《大诰·民知报获福第四十七》,《全明文》卷2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年。。朱元璋还把他养民治国的纲领归纳为“五教五刑”:“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教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玩敛迹,鳏寡孤独,笃废残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无有改犯者,养民之道斯矣。”⑦(明)朱元璋:《大诰·民不知报第三十一》,《全明文》卷29。
简言之,透视明初与基层社会相关的“礼”与“法”,是认识和把握明初基层制度设计理念的关键。具体而言,在明初汗牛充栋的礼典和律令中,与基层民生息息相关的有“乡厉祭礼”“里社祭礼”“乡饮酒礼”以及《大明律》《教民榜文》《大诰》及其续编、三编等。按照明太祖的要求,《大诰》等法律文书“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⑧(明)朱元璋:《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全明文》卷29。,“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诵,以为鉴戒”⑨(明)朱元璋:《大诰三编·颁行三诰第四十三》,《全明文》卷31。,各项礼仪也要在里老及乡绅的带领下定期反复上演,它们交相运作,构成了明代基层社会中的“乡礼”和“乡法”系统,这些乡礼和乡法成为明初基层社会治理的总原则。朱元璋所精心设计的里甲组织及与之配套的老人、粮长等制度并非某项单一职能的履行者,而是推行乡礼和乡法的综合职能机构与制度。而且,透过这些礼仪和律令的分析可知,明初基层社会制度体现出慈善事业与社会控制相结合的鲜明特点,寓慈善于秩序之中,借慈善以行控制的精神随处可见:
(一)里社之礼
祭祀社稷之神在中国由来已久,明代“社稷之祀自京师以及王国府州县皆有之”⑩《明史》卷49《志二十五·礼三·社稷》。,不仅如此,明太祖还将社稷之祀推及乡里,使之成为整合乡村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乡村社稷之祀称为“里社”,其祭法为:
凡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专为祈祷雨旸时若,五谷丰熟,每岁一户轮当会首,常用洁净坛场,遇春秋二社,预相率办祭物,至日约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烛随用。
不仅如此,祭祀程序之后,还要举行重大的会饮仪式:“祭毕就行会饮,会中先令一人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词曰:
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强凌弱,违者先共治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靠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不许入会。
“读誓词毕,长幼以次序坐,尽欢而退,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⑪《皇明制书》卷7《洪武礼制·祭祀礼仪·里社》;(明)章潢:《图书编》卷92《里社》。。
(二)乡厉之礼
按洪武定制,“厉”为隶属于城隍神的“无祀鬼神”,上至京师,下至里社,均设坛祭祀。京都祭太厉、王国祭国厉、府州祭郡厉、县祭邑厉、“里社则祭乡厉”①《明史》卷50《志二十六·礼四·厉坛》。,其祭法,“凡各乡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祭无祀鬼神,专祈祷民庶安康,孳蓄蕃盛,每岁三祭,春清明、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从厉祭的祭文看,它在维持地方秩序方面与里社之祭异曲同工,州、县、里祭的祭文均称,凡境内人民:
倘有忤逆不孝,不敬六亲者;有奸盗诈伪,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压良善者;有躲避差役,靠损贫户者。似此玩恶奸邪不良之徒,神必报于城隍,发露其事,……,如有孝顺父母,和睦亲族,畏惧官府,遵守礼法,不作非为,良善正直之人,神必达之城隍,阴加护佑,使其家道安和,农事顺序,父母妻子保守乡里。
祭完之后,仍然要举行会饮,并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轮流会首及祭毕会饮、读誓等仪与祭里社同”②(明)章潢:《图书编》卷92《洪武礼制·乡厉》;《皇明制书》卷7《洪武礼制·祭祀礼仪·祭厉》。。
(三)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是明太祖恢复古礼的得意之作。因“凡礼之所纪,冠婚丧祭皆自士以上乃得行之,而乡饮酒之礼达于庶民”③《明集礼》卷29《乡饮酒礼·总叙》。,所以朱元璋对之重视有加,早在洪武三年(1370)成书的《大明集礼》中已详述了举行乡饮酒礼的各项仪式,洪武五年(1372)诏天下广为推行,官方每年正月、十月行之于学校,民间里社则每季举行一次。洪武十四年(1381)又命礼部重申乡饮之礼,洪武十六年(1383)则颁《乡饮酒礼图式》于天下④正德《明会典》卷78《礼部三十七·乡饮酒礼》。。
按洪武五年(1372)的规定,“其民间里社以百家为一会,粮长或里长主之,百人内以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齿叙坐,每季行之于里中”;洪武十六年(1383)进一步规定:“里社每岁春秋社祭会饮毕,行乡饮酒礼,所用酒肴于一百家内供办,毋致奢靡。百家内除乞丐外,其余但系年老者,虽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至富必序齿下坐,不许搀越,违者以违制论。其有过犯之人,虽年长财富,须坐于众宾席末,听读律受戒谕,供饮酒毕,同退。不许在众宾上坐,如有过犯之人不行赴饮及强坐众宾之上者,即系顽民。”⑤正德《明会典》卷78《礼部三十七·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还有一个重要程序,即“读律”,除《大明律》外,州县、里社俱随时讲读国家新颁的法令及与乡民生活相关的律令。如洪武五年(1372)规定:“若读律令,则以刑部所编《申明戒谕书》兼读之”⑥正德《明会典》卷78《礼部三十七·乡饮酒礼》,洪武十八年(1385)以来,随着《大诰》及三编的颁发,太祖“诏令各处官民之家传诵大诰三编,凡遇乡饮酒礼,一人讲说,众人尽听。使人皆知趋吉避凶,不犯刑宪”⑦正德《明会典》卷22《户部七》。。乡饮酒礼事实上成为明朝廷普及法律知识,使民知法、畏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里社、厉祭、乡饮酒等仪式成为明初乡村生活的“乡礼”系统,明太祖是想借助这些特定的仪式,使人民患难相助、贫富相安,形成他所预设的“家识廉耻,人知礼让,……‘吾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⑧《明太祖实录》卷135,洪武十四年二月丁丑。的基层秩序,所谓:“因其聚会之际,与之揖让升降,使知尚贤尊长,而兴敬让之道焉”⑨《明集礼》卷29《乡饮酒礼·总叙》。。后世学者对这种做法亦颇为称道,如清人薛允升在编《唐明律合编》时,虽对明律颇多訾议,但对乡饮酒礼给予了较高评价:“盖于讲礼读法时,微寓彰善瘅恶之指,虽古礼所未有,而于化民成俗之义亦有当焉……明祖用法最严,而特著此律,盖亦知礼之可以为国也”⑩(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9,北京:中国书店2010 年影印本,第83—84 页。。
除了以教化为主的“乡礼”系统外,明初帝王诏令和国家律令中还有对乡村活动直接进行规定的条文,这些条文成为规范基层民众行为的“乡法”系统,审读这些条文,保障人民生活和控制基层秩序的精神体现得更为明显,兹略举数条如下:
洪武十五年(1382)诏:“凡我良民,各守礼法,若众以暴寡,强以凌弱,巧以取愚,诈以骗良,按治得实,断没其家,迁徙远方。”
十九年(1386)颁行《大诰续编》,有“申明五常”“互知丁业”“明孝”诸条直接针对乡村及基层生活:
“申明五常”条强调:
家和户平,吉哉!倘有不如朕言者,父子不亲,罔知君臣之义,夫妇无别,卑凌尊,朋友失信,乡里高年并年壮豪杰者,会议而诫训之,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壮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
“互知丁业”条强调:
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绝不许有逸夫,若夫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然必有效,若或不遵朕教,或顽民丁多及单丁不务生理,捏巧于公私以构患民之祸,许邻里亲戚诸人等拘拿赴京,以凭罪责。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
“明孝”条强调:
孝子之节,非止一端,岂有但供饮膳而已,……父母已成之业毋消,父母运蹇,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事君以忠,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居处端庄……。
洪武二十八年(1395),太祖下谕曰:
古者风俗淳厚,民相亲睦,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近世教化不明,……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廹之忧。又如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宁有不亲睦者乎?
洪武三十一年(1398)颁示《教民榜文》,要求:
乡里人民住居相近,田土相邻,……务要邻里和睦,长幼相爱。并特别强调:乡里人民贫富不等,婚姻死丧吉凶等事谁家无之,今后本里人户,凡遇此等互相赒给。且如某家子弟婚姻,其家贫穷一时难办,一里人户每户或出钞一贯,人户一百便是百贯,每户五百便是五十贯,如此资助,岂不成就。日后某家婚姻亦依此法轮流赒给,又如其家或父或母死丧在地,各家或出钞若干,或出米若干,资助本家,或棺槨或僧道修设善缘等事,皆可了济,日后某家倘有某事亦如前法,互相赒给,虽是贫家,些小钱本,亦可措办,如此则众轻易举行之,日久乡里自然亲爱①参见(明)章潢:《图书编》卷92《乡法》;《大诰续编》,《全明文》卷3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年。。
不难看出,明初的乡礼、乡法系统是精心设计的,朱元璋推行这些乡礼、乡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个高度秩序化的基层社会,而“鳏寡孤独、笃废残疾有养”“贫穷患乱相救”“婚姻死丧相助”等慈善、救助目标都寓于其中。来自社会底层的朱元璋深知:社会脆弱群体非常庞大,其存在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是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能收入养济院及其他官办慈善机构的毕竟只是一部分,对于为数更多的需要赡养和救助的脆弱群体,重要对策之一便是发挥基层组织的救助功能。
二、寓畸零于里甲:明初乡村慈善的制度安排
明初基层社会礼法相辅而行的方案借助国家权力推广、渗透到偏僻的村野,并延及后世。以两湖地区为例,明前期里甲制度在湖广行省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推行,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及各地方志对明初湖广境内编制的里甲数量多有记载,即使成化、弘治年间创设的州县,也编定了里甲。如成化十二年(1476)置竹山县,编户七社;置郧西县,编户七里。弘治、正德年间,襄阳府、郧阳府、德安府及湖南郴州所属的许多州县也因流民的入籍而新编了数量可观的里甲。②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1《本司志》、卷8《襄阳府》、卷9《郧阳府》、卷14《郴州》等。参见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里甲编制的普遍切实推行本身是里甲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在现存的两湖明代方志中,有很多里甲综合功能得以发挥的直接记载,如黄州府:“各县每里都设有土谷坛一,各乡里老,每岁春秋祭毕,举行乡饮礼”①弘治《黄州府志》卷1《地理·坊社乡镇》。;夷陵州和归州等地:“乡村百家共立里社,祀五土五谷之神”,“祭礼毕,长幼立听读誓文”,“读誓既毕,长幼以次就餐如乡饮礼,尽欢而退。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②弘治《夷陵州志》卷5《惠政》;嘉靖《归州志》卷3《祀典》。茶陵州“行乡饮礼以序齿,立社学以督子弟”③弘治《茶陵州志》卷5《乡约遗规》。;等等。此外,在明初的里甲制中,里老承担着“教民劝俗”的重要职责,因此,老人制的流行与否也可视作里甲综合功能是否完善的标志之一。从两湖方志的记载来看,里老在两湖里甲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湖北蕲水县老人,“里设一名,惟教民劝俗,如汉三老之意,择行止颇端者充之”④嘉靖《蕲水县志》卷1《里甲·徭役》。;湖北罗田县:“老人,每里各役一人,年终更替”⑤嘉靖《罗田县志》卷2《食货志》。;湖南岳州府所属各县:“每里各有老人一”⑥隆庆《岳州府志》卷11《食货志》。;湖南慈利县:“每里设老人一名,掌风俗小讼”⑦万历《慈利县志》卷8《田赋》。。里老不但在各地广为设置,而且在功能、作用的发挥方面亦非常宽泛:如湖北蕲州洪武时的老人积极参与本州东南西北各乡的预备仓的建设事务⑧嘉靖《蕲州志》卷4《预备仓》。;湖南衡山县“洪武中老人”喻礼,曾“赴京三领安民谕敕”并获冠带荣身⑨弘治《衡山县志》卷4《人物》。。直到嘉靖年间,两湖里老仍十分活跃,如应山县里老张子辉、董文、高学、潘汉等曾联名上书向知县陈述该县巡检司设置的利弊⑩嘉靖《应山县志》卷下《艺文志》。;茶陵州西睦、茶禹四乡老人谭廷松、尹梗、谭景希、罗馆曾向知州反映该州赋税畸轻畸重的情形等等。上述史料和相关记载有的反映的是明初的情况,有的则从明初一直延续到弘治、嘉靖年间,明太祖“礼法”治村精神的影响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需要指出的是,明初“融慈善于礼法”的乡村治理理念并非仅停留在“乡礼”的宣扬教化及法律的约束等宽泛的层面,其中也有匠心独运的制度约束和安排,确保这些理念落实到社会弱者的日常生活中。“畸零户”的编制及“木铎老人”的设置便是这种巧妙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具体体现。
如所周知,明代里甲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与赋役黄册互为表里,对户口登记、赋役征收和劳役的承担起着规范的作用。而这套制度从它出台伊始,除了为人熟知的防止户口遗漏和逃避赋役的严肃性外,也包括了对社会弱者进行赋役优待、照顾的倾向。即将无力供应赋役的老、幼、残疾人等作为“畸零户”寓于纳粮当差的“正管”户之中,非常巧妙地将救助社会弱者的职责赋予基层里甲组织:
明代里甲制度始于洪武十四年(1381),其设计方案为:“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管摄一里之事,……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⑪《明太祖实录》卷135,洪武十四年正月。
到明中期,尽管一些地方出现了“将十岁以上幼男及分析丁多人户俱作带管畸零”的混乱情况,但里甲编制的助弱原则仍被严格坚持,正德六年(1511)户部题本强调:“务要每里止许一百一十户人丁。果系十岁以下或年老残疾、单丁、寡妇及外郡寄庄纳粮当差人民,许作带管畸零。”⑫《后湖志》卷8,转引自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65 年,第49 页。
过去,由于忽视了畸零户及带管户的存在,人口史研究者常常面临一种困惑,一方面明初在户口编制方面法令极严,强调“人户以籍而定”而不可乱,另一方面里甲的实际户数与制度规定的标准户数又相去甚远。最近,随着新的研究成果的出现,这一困惑基本得到了澄清。⑬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曹树基:《中国人口史·明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年等。关于畸零户与带管户之间差别亦参见此两书。人们意识到里甲制度既有标准的编制原则,又有一定的地域限制,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形十分复杂,编制标准不一,移民、土著各异。而造成里甲编制失序的“所有的混乱出自政府对每里带管户或畸零户的数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①曹树基:《中国人口史·明时期》,第76 页。。因此,以里数逆推户口数是不准确的。学术界曾有的这种困惑和标准里数与户口之间的差异却正好说明,无论里甲的编制是否标准,其对畸零弱户的救助功能是基本相同的。以下仍以两湖地区为例,将两湖部分府州县明初里数与户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统计如表1:
表1 洪武年间两湖部分州县的里数与户数
尽管此表中有很多复杂的因素难以考证,畸零户与带管户的比例关系也难以确知,但以此说明畸零户在两湖里甲中普遍存在并受到基层里甲的制度性救助却是有参考意义的。
在里甲中设置“木铎老人”是朱元璋慈善与教化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理念的又一制度性创举。其设置方案为:
每乡每里各置木铎一个,于本里内选年老残疾不能生理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持铎循行本里,如本里内无此等之人,于别里内选取,俱令直言叫唤,使众闻知,劝其为善,毋犯刑宪,其词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此者每月六次,其持铎之人秋成之时本乡本里随其多寡资助粮食,如乡村人民住居四散窎远,每一甲内置木铎一个,易为传晓。②(明)章潢:《图书编》卷92《教民榜文》。
这一措施显然深受古代礼书的影响,《礼记》中有“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的说法③《礼记注疏》卷13《王制》。,《荀子·王制》亦称“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朱元璋模仿了古礼中对废疾者“量能授事”的做法,却把供养责任转嫁了里甲基层组织。从现存方志记载看,明初木铎老人制度在两湖地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嘉靖《罗田县志》:每里“木铎老人二名,月给粮各四斗,死则给以衣棺”④嘉靖《罗田县志》卷2《食货志》。;隆庆《永州府志》将木铎老人的起源追溯至《尚书》“每岁孟夏,遒人以木铎,徇于路”的古制,并称“我太祖混一之初,亲制谕俗六言……,令耆民执铎于朔望及每日五鼓,朗诵街巷,使斯民夜气清明之际,忽闻此语,冷然省惕”⑤隆庆《永州府志》卷8《创设志上》。;康熙《潜江县志》:“明初每里设一乡约所,讲读六谕。仍设木铎一人,家喻户晓,即周礼六乡之法也”⑥康熙《潜江县志》卷4《建置志·官宇》。;弘治《茶陵州志》亦言“立木铎以警众”⑦弘治《茶陵州志》卷5《乡约遗规》。;隆庆《岳州府志》在述及明中叶编制保甲时,称“仍择一人振扬木铎,警戒各众,讥察善恶焉”⑧隆庆《岳州府志》卷6《军政考·保甲》。,《黄州府志》也称该府在明中后期曾推行“崇教化,以木铎徇路”的做法①雍正《湖广通志》卷43《名宦志》引《黄州府志》。,表明明前期木铎老人的“讥察善恶”作用给这些地区的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三、续善政于乡约:明中后期里甲制的破坏和基层社会慈善模式的重建
明初的基层社会制度设计带有一定的理想化色彩,它借助高度的中央权威得以推行。中外学者均注意到:约自宣德以后,随着中央威权的减弱及土地兼并、赋役不均及人民逃亡脱籍等现象的日益严重,里甲制度渐趋破坏和瓦解,里甲的综合功能也濒于废弛。②参见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61 年;衔微:《明代的里甲制度》,《历史教学》1963 年第4 期;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年;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松本善海:《中国村落制度史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77 年;清水盛光:《中国乡村社会论》,东京:岩波书店,1951 年;参见山根幸夫:《中国史研究入门》,田人隆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 年。原本极具“荣誉感”的里长、老人等职位也沦为人人畏而远之的职役。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所指出的“小事不由里老则赴上司”,粮长“包揽词讼,把持官府,……唯老人则名存而实亡矣”等状况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现象,两湖地区也不例外,一些地方“今田已属他人,户亦何独存?……户已亡而里不能独支”③隆庆《岳州府志》卷11《食货志》。;一些地方“粮累一重,……或通甲全徙,否或半逃”④嘉庆《浏阳县志》卷36《艺文》。;一些地方“户口攒造巨奸蟠穴于其中”,“并图则紊乱而无序,催粮则辽远而难征”⑤万历《慈利县志》卷2《建置·图里》、卷8《田赋》。。里长、老人等基层公职人员亦是“近则充之者与用之者殆非初设意矣”⑥嘉靖《蕲水县志》卷1《里甲》。。
随着里甲组织的瓦解和里甲职能的废弛,明中叶以后,社会分化加剧,争讼、为奸、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孤贫失养等现象又重新充斥于乡村里社之中,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盗匪横行,危害一方。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人心不古”哀叹声中,明初理想化的基层社会制度常常唤起人们的美好回忆,一些有识的官吏和基层士绅试图重新整饬乡村秩序,他们所借以重新整合基层秩序的设想依然是明初的乡治理念。即重振精神凝聚力,恢复乡村精神领袖,在精神领袖的统率下,形成精神与物质、教化与控制、救助与秩序相结合的乡村社会共同体。正如学者们所注意到的那样,以乡约为中心的保甲、社仓等制度设计成为明代中后期基层治理和慈善救助的主要内容。⑦参见曹国庆:《明代乡约发展的阶段性考察——明代乡约研究之一》,《江西社会科学》1993 年第8 期;《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中国文化研究》1997 年(春之卷);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中国史研究》1990 年第4 期;张哲郎:《乡遂遗规——村社的结构》,载《吾土与吾民》,北京:三联书店,1992 年;段自成:《明清乡约的司法职能及产生原因》,《史学集刊》1999 年第2 期等。这些制度设计直接仿效宋代吕大临兄弟在陕西蓝田推行的“吕氏乡约”及朱熹于建宁府崇安乡推行的社仓、保甲法,并在不同时期及不同地区形成了几种在全国极具影响力的“乡约模式”,如“泰泉乡礼”“南赣乡约”“徽州宗族性乡约”“吕绅乡甲约”等,透过这些典型模式的分析,很容易发现与明初基层制度设计理念相一致的注重慈善与社会控制相结合的精神。
(一)泰泉乡礼
黄佐的《泰泉乡礼》首举乡礼纲领,次列乡约、乡校、社仓、乡社、保甲五事,“皆深寓端本厚俗之意”,“要在于敬身明伦,讲信修睦。主乡约以励规劝,而谨乡校、设社仓则豫教兴养,秩里社、联保甲则重祀与戎,身心既淑,礼乐备举,凡以约其情而治之,使乡之人习而行焉,善俗其有几乎?”。⑧(明)黄佐:《泰泉乡礼》卷首《泰泉乡礼原序》。在这样的总体设想下,慈善与社会救助的责任被反复申述:“乡礼”主张“立教以家达乡”,强调“毋以下犯上,毋以强凌弱,毋以富欺贫,毋以小忿而害大义,毋以新怨而伤旧恩。善相劝勉,恶相规戒,患难相恤,婚丧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①(明)黄佐:《泰泉乡礼》卷1《立教以家达乡》。;“乡约”强调对“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等事的“患难相恤”②(明)黄佐:《泰泉乡礼》卷2《患难相恤》。;“社仓”则利用“公借”“义劝”“罚入”等积累以“恤贫穷”,“社内年长不能婚,贫死不能葬,疾病不能医,及水火盗贼患难等项,俱量为救恤,而不责偿直,……社内鳏寡孤独与残疾无依者谓之穷民,尤宜怜恤”③(明)黄佐:《泰泉乡礼》卷4《社仓》。;“保甲”亦有“恤因穷”的职责:“保内如有残废病弱及贫薄无倚之人,各责令亲党收养,毋令失所,如无亲党许编入有财力之家壮丁内夹带,如一牌夫下有四丁强壮者,即夹带残弱一人于内,凡守望备警,仍量存之”④(明)黄佐:《泰泉乡礼》卷6《保甲》。。
(二)南赣乡约
《南赣乡约》为心学大师王阳明亲手起草,乡约立意直指人们“心中之贼”,王阳明认为:“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南赣等地盗匪流行,系由于“我有司”及“尔父老子弟”等“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薫陶渐染于里闬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致使风习“日流于恶”,直至“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为暴”。推行乡约的目的就是要使这些不良的“积习”及时刹车:“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还特别规定:“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划,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⑤《王文成全书》巻17《别集·公移二·南赣乡约》。
(三)吕绅乡甲约
吕绅在《乡甲约谕》中追述了举办乡甲约的源起:“自教衰民散之后惟乡约、保甲最良,虽化民成俗之意示及昔人,而轨众齐物之方实仍前代……,本院捧读高皇帝《教民榜文》及近日应行事例,谓乡约之所约者此民,保甲之所保者亦此民”,指出乡甲约的特点即“寓教养于乡约、保甲之中”,“但劝善惩恶、法本相同,而乡约、保甲原非两事”。⑥(明)吕绅:《实政录》卷5《乡甲约谕》。为此,吕绅特“置一本《纪善簿》放在乡之中”,其善行条件与赈贫助弱等救济事宜紧密相关,如“救人贫苦、助人婚丧可值银二、三两为大善,一两以上为中善,五钱以下为小善”,“九族之亲,贫老无依能收养或给衣食全活终身者,准二大善”等,并设置相应的《纪恶薄》,对有违善行的“恶行”,分别给予处罚。⑦(明)吕绅:《实政录》卷5《乡甲约善簿式》、《乡甲约恶薄式》。同时,尚储备一定的积谷,“以备本约束修及孤老残疾赈济”等用。⑧(明)吕绅:《实政录》卷5《乡甲事宜·会规》。
(四)徽州宗族性乡约
明代徽州地区乡约的一大特点就是宗族组织与乡约结合而形成的建立在地缘和血缘纽带上的宗族性乡约组织。⑨参见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中国史研究》1990 年第4 期。不过,从徽州乡约的起源来看,官方的大力宣传和倡导起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应天巡抚陈凤梧行文南直等地倡办乡约里社,得到了徽州祁门等县的率先响应,从嘉靖五年(1526)祁门县《为申明乡约、以敦风化事碑》的内容来看,徽州乡约的纷纷建立主要体现为对“洪武礼制”的恢复和重建:“仰本县遵照《洪武礼制》每里建里社坛场一场,……嘉靖五年二月起,每遇春秋二社,出办猪羊祭品,依贰书定祭文,率领一里人户致祭五土五谷神,……祭毕会饮,并读《抑强扶弱之词》”,“乡社既定,后立社学”,又“建社仓以备四荒”,所谓“古人教养之良法美意率于此乎寓焉”!①《徽州府祁门县为申明乡约、以敦风化事碑》,转引自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安徽大学学报》2002年第11 期。徽州乡约在推行的过程中与该区绝大多数乡村皆聚族而居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了以血缘色彩浓厚的宗族性乡约,乡约、保甲、里社、社仓等外生制度与宗族的家法族规、族里义庄等内生制度结合起来,共同成为上述教化、慈善和救助理念的承载体。如最为著名的祁门文堂陈氏乡约即将乡约与家法相融合,编成《文堂乡约家法》,以宣讲明太祖的“圣谕六条”为己任,“乡约大意,惟以劝善习礼为重”②隆庆《文堂乡约家法》,转引自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
可见,明中后期各地整合基层秩序具体措施和办法各异,但慈善与治理相结合的精神却与明初一脉相承,而且以乡约为统率的保甲、社仓制度成为人们崇尚的制度形态。故此,明人章潢特作《保甲乡约社仓社学总序》,对明中后期保甲、乡约、社仓、社学“四合一”的理想的乡治模式进行了总结性的论述:“况是举也,礼法兼资,教养具备,使盗息民安,政平讼简,风移俗易”;“四者之法实相须也,使以此行之一乡,则一乡之风俗同,道德一,诵之声遍于族党,礼让之化达于闾阎,民日迁善,违罪而不自知,而古道其再见于今矣!”③(明)章潢:《图书编》卷92《保甲乡約社仓社学总序》。
这样的乡治理念影响波及全国,各地纷纷仿效。仍以两湖地区为例,两湖地区虽然没有形成在全国有影响的典型乡约模式,但却是受上述乡约模式影响较早的地区。早在正统初年,时任河南布政司右参政的孙原贞,“稽诸逃民籍凡二十余万户,悉转徙南阳,唐邓、襄樊间,群聚谋生”,为防止他们群聚为盗,孙原贞曾建议朝廷及地方有司将这些流民“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义仓,使敦本务业”。④《明史》卷172《列传六十·孙原贞》。由于孙原贞的建议未被采纳,果然发生了“刘千斤之乱”,动乱被镇压后,明廷对这一地区的治理基本是按孙原贞的思路进行的。
弘治年间,湖北黄州等府的州县多有兴建或改建“乡约堂”的记载,黄州府城“乡约堂,在府城南高庙旧址,弘治已未改建,每月朔举行《吕氏乡约》”;黄陂县,“乡约堂,在鲁台山西百余步,弘治已未立。”⑤弘治《黄州府志》卷4《亭台》。这些记载表明,“弘治己未”左右,乡约活动在这些地区一度被官方倡行。
正德时王阳明所推行的“十家牌法”及乡约法实际上也包括湖南的部分地区。正德十一年(1516),王守仁是作为“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和江西、湖南、福建、广东四省交边地区的巡抚的身份到达该区的,来后就立即将奉旨巡抚该区的诏书转发四省的地方官员:“节该钦奉敕谕,江西、福建、广东、湖广各布政司地方交界去处,累有盗贼生发,因地连各境,事统属,特命尔前去巡抚江西南安、赣州、福建汀州、漳州、广东南雄、韶州、惠州、潮州各府及湖广郴州地方,安抚军民,修理城池,禁革奸弊……钦此”⑥《王文成全书》卷16《别集·公移·巡抚南赣饮奉敕谕通行各属》。,并特别要求“各该官吏,俱要守法奉公,长廉远耻,祛患卫民,竭诚报国,母以各省而分彼此,务须协力以济艰难”⑦《王文成全书》卷16《别集·公移·巡抚南赣饮奉敕谕通行各属》。。此后,又陆续颁发了《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南赣乡约》等“公移”⑧《王文成全书》卷16《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卷17《别集·公移二·南赣乡约》。,直接推动保甲、乡约诸法在以南安、赣州为中心的四省交边区域广泛开展。
明世宗嘉靖以后,由于礼部正式檄文全国,举行乡约,乡约遂在两湖城乡地区逐渐展开:黄冈县,县城乡约所有二,一在团风镇,一在阳逻镇,其余十二甲皆有乡约组织,“有约长、约副、约史,择高年有行者给帖以朔望日教民圣谕六言”⑨万历《黄冈县志》卷2《建置志·乡保》。;湖北德安府同知王国治“每朔望集士民宣说六条,间有不率者,必再三详论,俾令洗心易辙”⑩康熙《德安安陆郡县志》卷11《循良传》。;湖南永明县知县黄宪卿“万历末年任,建濂溪祠,选集诸俊髦肄业其中,每朔望行乡约法,聚父老子弟,讲圣谕六条于祠,又置田以供春秋祀事,后行取南台御史”①道光《永明县志》卷5《秩官志》。;湖南《安乡县志》亦称,“明乡约在村者十一”②康熙《安乡县志》卷3《赋役志·乡约》。。
民众自发的乡约形式为数不少,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据同治《益阳县志》记载,明代邑人贺凤梧“尝读蓝田吕氏、紫阳朱氏乡约,则叹古之人视天下不殊其家,而所以一道德、同风俗者”。因当时益阳崇奢之风盛行,他邀约同人组织了“还朴会”,又“犹以兹约止于宾宴,不足以悉约吾乡不朴之事”,遂求助于里中“诸贤”举办规模更大的乡约,他在倡议书中说“风俗溃坏之余,类非有贤豪长者,不可得而易也,……则乡先生者,尤乡之人所服习而转移风俗之机也,……吾党之不朴岂独在樽俎间哉!”,他的倡议得到了里中耆老的响应,于是“诸先生倡之于上,诸同志少年翼之于下”,“卜十月十又九日议兹全约……群贤毕集,少长咸聚,凡八十有八人”,将“所当约者,悉条其目,笔之于书”,所谓“约遵王制者,维分也;约崇正学者,辨志也;约冠婚丧祭之仪者,厚伦也;约服饰供具之资者,节性也。以至生理之勤,争讼之息,所以警偷懒而防邪慝也”,一时人人向风慕义,风气为之一新③同治《益阳县志》卷2《舆地志·风俗》。。诸如此类的乡约形式,其他地区也有所记载,如万历时湖北黄陂县民黎自化:“乐与人善,朔望集里中人讲解圣谕,期于共晓”④康熙《黄陂县志》卷11《人物志·笃行》。;嘉靖时浏阳县民余自修因“治家修谨,月吉坐堂上,子弟雁行,立揖让,进退无失礼”,被知县苏志皋“举为里约长”⑤同治《浏阳县志》卷18《人物》。。
从现存记载可知,明代两湖社仓和义仓建设也有一定成效,湖北通城县明代社仓建在五都郭城寺下,其遗址到民国时期尚存⑥民国《湖北通志》卷48《经政志·仓储》。,黄陂县“明时城楼仓存五千石,后入四乡义仓,加以续捐新旧共八千石”⑦民国《湖北通志》卷48《经政志·仓储》。。湖南建仓活动更为活跃,如澧州义仓乃“稽□古义仓之制,绘图成册”而后建成⑧(明)廓然子:《义仓记》,弘治《岳州府志》卷7《澧州·纪述志》;又见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7《岳州府》。;桂阳州所建之“戴録社仓”乃“仿文公崇安建阳之制”而行⑨嘉靖《衡州府志》卷4《惠政》。;岳州府“仿文公崇安建阳之制”制订《社仓规约》,使“相赒任恤之政亦复见于今日”并希图有志者“相与勉而行之”⑩万镇《社仓规约序》,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7《岳州府》。;万历二十(1592)至二十二年(1594)湖南醴陵县曾倡捐社谷,“已而成立义仓一百九所”⑪民国《醴陵县志》,《食货志·仓储》。。这些有成效的积谷活动在基层社会保障中取得了应有的效果。如弘治元年(1488),湖南岳州一带大旱,但境内各州县社会秩序比较稳定,这与成化时的官府倡导义仓等仓储积累是分不开的:华容县因成化中知县梁泽“创廒积粟六万余斛,弘治元年大旱,合境之民赖以全活”;澧州则有桐城进士俞荩“成化间以御史出判澧州,……建立义仓田,储谷备赈”,使士民有所依赖;安乡县成化时知县季恒亦十分重视仓政并提倡民间积累,“重修范公祠堂,复祭田,……弘治元年(1488)大旱,恒救荒有方,民多全活”⑫隆庆《岳州府治》卷13《宦迹列传》。。
两湖地区的实践大致反映了其他相当一部分地区的状况,可知,在明代,多数地区虽然没有形成乡约、社仓、保甲、社学“四合一”的理想乡约形态,但大都能以其中一两项制度设置为主体发挥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而慈善与社会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贯穿始终。
四、结语
中国古代县以下基层社会一直是中外历史学者和社会学者关注的对象,中国历史上素有“皇权不下县”之说,意指传统王朝的正式职官设置并未及于县级以下,然而国家赋税之所出、民之所养和伦常之有序全赖县以下区域承载。基层社会也因之成为官方、民间各方势力竞相介入和争夺的弹性空间,因而呈现在观察者眼中的通常是一种很复杂眩目的状况。诚如美国人类学家施坚雅所言:“村庄之上的社会组织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研究课题。……市场之下的村际组织亦五花八门,如结构严密的宗族、水利协会、看青会、政教合一的会社等,不同的守护神及寺庙亦有自己的辖界。这些组织中的大部分具有多种功能,组织原则也不止一个。”①参见[美]施坚雅:《晚清之城市》,转引自[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年。学者们也经常会提出疑问,面对如此多元庞杂的局面,传统统治者是如何协调基层社会的诸种矛盾,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和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明代有特色的乡里制度及其背后的设计理念可以提供一定的启示:明代乡村社会虽然没有正式的国家职官,但是,国家治理的理念和官方意识形态却通过精心设计的“乡礼”“乡法”系统渗透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又通过慈善与控制相辅相成的基层制度设计,把“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②《汉书》卷24《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第1119 页。等古老的社会理想有限度地落到实处。也就是说,明代朝廷通过有效的乡里制度设计将国家权力和意志成功延伸到了乡村。著名学者萧公权先生曾将传统国家统驭臣民的秘诀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照顾臣民基本的物质需求,避免臣民因难以忍受艰困的生活‘铤而走险’;二则通过向臣民反复灌输精心筛选的道德教条,使臣民接受或认同现存的统治秩序;三则通过不断监视臣民,从而查出‘奸民’并及时加以处理。”③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 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台北: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3 页。应该说,明代基层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基本实现了这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