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3年度
2024-03-01闫然
闫 然
2023年度,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各地人大在本届人大开局之年及时建章立制,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增强地方立法实效性,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不断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化、规范化,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驱动、生态文明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安全、完善人大制度等方面立法取得显著成绩。其中31个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234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共新制定地方性法规233件,修改324件,废止93件(不含文中废止),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定800余件(含制定、修改、废止),其中设区的市新制定地方性法规665件,修改130件,废止51件。各省(区、市)年度平均制定地方性法规7.4件,修改10.2件,废止3件,27个省、自治区平均年度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4.6件。
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重要作用。从201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9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重要法律案,通过宪法修正案,编纂民法典,制定监察法、外商投资法等,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等。这些都是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全国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实践,有力推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收到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学习领会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的实践安排,各地人大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开展大会立法工作。
2023年,各省(区、市)在年初召开了各地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组成人员。相较往年,因为在大会上有换届选举工作,共有河南、浙江、湖南、宁夏等10个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了10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其中,上海、江苏、浙江3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为新一届地方人大和政府开局之年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对标2021年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规定,2022年10个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时制定修改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2023年黑龙江、海南、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地又先后通过了新修改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为人大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制保障。
图1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性法规数量情况
闫然: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3年度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由于各地人大一次会议换届选举工作安排,相较前两年各地大会通过的法规数量有所减少,但相比2018年上届各地人大一次会议上没有安排一件法律案审议的情况,2023年本届各地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0件法律案,是近几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法律案数量的最高。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中作用决策部署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情况
2023年是各地本届人大常委会的开局之年,新一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常委会会议203次(1)2023年1月各地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均召开了届内最后一次会议,2023年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召开234次会议。其中,广东、江苏在2023年1月召开的上届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上制定通过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4件法规,以及批准《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在统计中仍计入2023年地方立法统计范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30件,修改317件,废止93件(2)地方性法规废止数量未计入文中废止情况。,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665件。具体而言,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平均制定地方性法规7.4件,修改10.2件,废止3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4.6件。由于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较少通过法律案,平均后2023年每次常委会会议制定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1.1件,修改1.5件,废止0.5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3.3件。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稳中求进开展立法工作
2023年是各省(区、市)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也是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后的第一年。赵乐际委员长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脚踏实地、扎实细致、精益求精地做好立法工作,始终把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各地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在成立伊始即着手地方立法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把立法质量关。一方面,上海、新疆等地在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就通过了《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通过立法积极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各地人大常委会坚持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多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历三审乃至四审,反复打磨、确保质量。2023年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30件,纵向比较来看2020年至2022年省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分别为277件、314件、376件,从数量上相较往年减少约1/3,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各地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有序开展立法工作的情况。同时,近4年来,每年修改地方性法规数量分别为568件、480件、386件、317件,废止地方性法规数量分别为75件、101件、72件、93件,法规清理情况逐渐趋于稳定,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图2 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以来立法情况统计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数量再创新高
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实践中,绝大多数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都得到了支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考虑到设区的市的特点和地方实际需要,2023年立法法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二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表述,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一年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积极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基层治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新制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665件,修改130件,废止51件,在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数量上保持总体稳定回落的基础上,新制定地方性法规首次超过600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数量再创新高。
同时,关于赋予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问题。2023年立法法修改,比照2015年立法法修改时同时赋予4个不设区的市即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后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做法,在本次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中明确了海南省儋州市作为不设区的地级市的地方立法权。2023年9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儋州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明确儋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共354个,包括31个省(区、市)、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以及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
图3 所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数量情况分类统计(3)其中,2019年至2022年地方性法规废止数量未计入文中废止情况。
三、2023年度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
2023年9月,赵乐际委员长在山东济南出席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这些年来,地方人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各地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依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严密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民生领域和基层治理领域立法,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地方立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治理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促进高质量发展立法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时代新征程,各地方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地方立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7月,党中央印发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各地积极作为,围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山西、辽宁、黑龙江等出台《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河北、上海、安徽制定修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推动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治障碍和隐性壁垒,为所有市场主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浙江省人代会通过《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注重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的环境营造、平台支撑和人才保障,加强数字化平台和应用场景建设等具有浙江辨识度的规定,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福建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期盼,将福建在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有益探索和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相关规定。北京市审议《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促进外资企业数据和资金跨境流动便利。
二是加强创新驱动。各地方围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加快法立法进度,浙江、江苏、江西、吉林等制定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吉林、江西等制定修改《吉林省大数据条例》《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对运用数字技术、保障和推动相关领域数字化改革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努力构建与数字化改革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体系。内蒙古、河北、重庆等地制定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陕西省专利条例》,促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通过规范专利促进与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海制定《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修改《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出台《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等浦东新区法规,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河北、天津、北京、福建、内蒙古等地制定《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等,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强化法规制度供给,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注入法治动力。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各地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眼解决地方生态环保领域的突出问题,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守护好绿水青山。
一是关于生态保护。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再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天津出台《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宁夏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管控。山东出台《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专章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对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作出全面规范,依法推动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改善。内蒙古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有针对性地解决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内的草原上规划煤矿、农田“大水漫灌”等问题。甘肃服务黄河国家战略,制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构建起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地方制度规范。福建制定《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为导向,打造气候资源保护全链条。西藏贯彻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出台《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立足生态安全屏障重大战略定位,用法治力量守护雪域美丽生态。上海出台《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方面作出制度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黑龙江修改《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黑土地保护的职责,加强和规范黑土地保护措施,对将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等作出规定。山西、辽宁等制定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
二是加强污染防治立法。各地制定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为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促进和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浙江、上海、四川等制定修改《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监管水平、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云南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全面修订云南省滇池、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程海、阳宗海等九湖保护条例,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划定的功能定位和范围,推动“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再到“全域联治”“生态之治”转变。天津、山西、陕西制定修改《天津湿地保护条例》《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湿地保护条例》,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对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安徽、黑龙江、江西等地还制定修改《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
(三)加强民生领域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是立法的重要使命任务。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立法修法工作,各地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扎实推进民生领域立法,确保立法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一是关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领域。各地制定修改《天津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四川通过《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通过法治方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在教育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促进发展成果共享。上海、河南等通过《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等,促进健康中国建设。江苏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在还没有专门上位法的情况下,坚持基本医保应保尽保的全面性,强化医疗救助的兜底性,注重基本医保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便捷性。青海、山西出台《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加强地方病预防治疗工作,在保障群众生命健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和体育领域,各地还制定《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等。
二是关于公民权益保障。上海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发挥全体人大代表力量聚焦城市管理的绣花功夫,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共建更有温度的城市。福建制定工会法实施办法,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北京、山西、山东、安徽落实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海南等制定修改《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天津、山东、四川修改食品安全条例,对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网络食品经营等焦点问题加以规范和完善,共筑食品安全防线,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山西通过《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西、安徽等还制定修改《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等。
(四)加强基层治理立法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工作,不断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以良法善治新格局促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是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福建、安徽、广西对物业管理条例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之处,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物业管理条例》《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对不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程序、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和使用问题等,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和基层党组织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宁夏、江苏、山西等制定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等。其中,作为江苏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至今已有19年,此次修改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设市城市延伸拓展为“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同时规定增加垃圾分类、共享单车无序投放停放、城市摊点和露天烧烤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规范。此外,河北、福建、湖南等地还制定《河北省献血条例》《福建省献血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
二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和安全生产领域。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江苏、江西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及时更新淘汰超过使用年限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提高安全水平。江苏还专门制定《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重点规范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支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建设,将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在《江苏省消防条例》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就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湖北、浙江修改《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红十字会在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捐赠款物接受管理与分配、参与救援救助等内容。
三是关于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领域。河北、江苏修订《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进一步厘清了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职责,对如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和开展调查评估作出具体规定,强调矫正方案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山西、河南修改通过《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道路交通参与者责任,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对新能源车充电停车、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管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上路等作出新规范。福建还专门通过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用计量器具和监控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新疆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强化服务导向,以服务促管理,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公平平等享受各项权益,提升流动人口在新疆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黑龙江还制定《黑龙江省调解条例》。
四是设区的市基层治理立法。近年来,一些基层治理问题,如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养犬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等,引发社会关注。此类基层治理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不同地区或者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可能会有差别,统一认识及立法解决问题的难度较大。2023年修改立法法,充分考虑设区的市的特点和地方创新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对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事项范围作出重要修改,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年来,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基层治理立法,其中包括文明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社区治理、养犬管理、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等涉及基层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取得了积极效果。以养犬管理为例,针对引发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城市养犬管理的突出问题,内蒙古鄂尔多斯、吉林松原、安徽宣城、福建三明、福建福州、湖北黄冈、陕西渭南等地于2023年制定《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区域、犬种等作出明确规定。又如,电动自行车管理,各设区的市于2023年制定《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漯河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及《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等停车规范,着力解决地方治理中的道路通行、安全管理问题。
(五)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是近年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修改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陆地国界法等一批法律。其中有些方面,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推进、协同发力。
一是政治安全。北京、河南等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其中,北京市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和“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突出问题导向,通过地方立法准确把握北京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重点,衔接国务院、中央军委新出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着力维护首都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重庆通过《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作为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施行后全国首部配套地方性法规,立足本地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从健全反间谍工作机制、细化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反间谍工作保障和考核、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查,进一步增强操作性、执行性,为重庆市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立法指引。此外,浙江、山西、内蒙古等还制定修改《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
二是关于粮食安全立法。仓廪实,天下安。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属于“国之大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黑土地保护法,修改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等。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种子是现代农业的“芯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落实国家种业振兴战略。在地方立法中,上海、辽宁、江西、海南等地制定修改《上海市种子条例》《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江西省粮食流通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江西省还制定本省粮食流通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粮食流通条例》,针对2004年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与实践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结合地方实际对溢余粮的处置、粮食烘干、监督检查等作了细化完善。
(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修改了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制定修改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经济工作监督等财政预算监督的决定。各地在本届人大开局之年及时跟进国家立法,建章立制,结合地方实际修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规,这是今年地方立法的一大亮点。
一是修改地方立法条例。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对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我国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机制作出修改完善。其中,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甘肃等11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地方立法条例或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立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表述作出完善,参照立法法修改对立法程序、机制等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同时,各地结合立法实践创新和遇到的问题作出特色制度安排,上海地方立法条例增设专章对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作出规定,河北增设“京津冀协同立法”专章,山西增加了“两审三通过”的立法程序(即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山东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应当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此外,还有福建、河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青海等地的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决定,将地方立法条例提请2024年初召开的本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是修改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等工作制度。对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安徽、福建、四川、陕西等多地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伊始修改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明确了政治纪律和工作要求,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关于议事规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对标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规定,2023年黑龙江、海南、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地先后通过了新修改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以来已有24个省(区、市)修改通过了各地人大议事规则。同时,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山西、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东、重庆、云南、甘肃等地于2023年完成了本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工作,为人大依法履职提供了完善的程序保障。
三是完善立法、监督、代表等各项组织和工作制度。浙江、吉林通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湖南制定《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从人员配备、机构职能等角度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对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机制作了规定。各地修改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同时,在地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领域,江西、福建、广西制定修改《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宁夏、新疆等地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青海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决定。
四、2023年度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对包括国家立法工作和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赵乐际委员长指出,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修改了一大批服务国家大局、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地方立法选题紧扣地方发展中心任务
地方性法规紧扣地方发展中心任务,是人大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增强整体实效的内在要求。各地人大聚焦地方发展的中心任务、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立法,提高地方治理效能,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在国家立法中的独特作用与价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各地人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各地实际,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限,以创制性地方立法为高水平改革开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例如,贯彻落实党中央批准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广东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将横琴建设总体方案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赋予合作区改革发展自主权,对合作区治理体制、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产业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推动琴澳一体化发展和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又如,为加快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内蒙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等,推进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等,着眼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二)积极探索创造性做好立法工作
赵乐际委员长强调:地方立法要牢牢把握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防止照抄照转、大而全、小而全,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保证制定修改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落实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定位要求,各地人大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贴近实践、贴近基层的重要特点,引领和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探索创造性做好立法工作。例如,2023年立法法修改,调整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有关“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将“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为地方立法预留一定空间,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与国际接轨的实践需要。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上海出台《上海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对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仲裁业务对外开放落地落实,为上海加强全球仲裁资源集聚、促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又如,针对国家层面尚未就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专门立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与商业化应用等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为提升智能交通水平,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各地出台《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等,推动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统筹涉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引导产业创新协同发展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在道路运输经营、短途接驳、智能泊车等领域探索商业化应用,推动车联网设施设备、服务平台以及智能网联汽车整车、汽车电子、车载软件等领域协同发展,为促进江苏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区域协同立法取得新成绩
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等在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积极成效。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2023年修改立法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各地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积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把北京科技创新优势与天津先进制造研发优势、河北环京地缘优势相结合,共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积极推动在天津、河北重要节点城市布局成果转化中心,在产业集聚区与龙头企业联合成立产业创新中心,将前瞻性、颠覆性成果引入产业链,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共同打造区域发展高地。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创新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在2020年同步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基础上,起草并初次审议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统筹使用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探索跨区域财税分享机制,以高质量协同立法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又如,为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四川、陕西、甘肃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建立联合巡护、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有效激发了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参与流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积极探索通过协同立法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解决行政区划壁垒导致的流域治理难题。长春、四平、辽源三市协同制定《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佳木斯、鹤岗协同制定《嘟噜河湿地保护条例》,荆门、荆州协同制定《长湖保护条例》,攀枝花、凉山彝族自治州协同制定《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协同制定《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湖南株洲、江西萍乡跨省流域市级层面开展协同立法,制定《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事项,明确两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规划相互征求意见,鼓励建立上一级政府主导的相邻县、相邻乡镇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上下游信息共享、航道协同,开展执法联动、应急联动。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五市人大常委会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下,打破行政区域概念,不论上下游,不讲左右岸,以卫河流域协同立法为契机,制定各地卫河保护条例和决定,推进卫河流域共管共治共赢发展。
(四)以“小切口”立法发挥地方立法实效性
各地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小快灵”立法重要指示精神,地方人大不断丰富立法形式,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有效管用,找准地方立法的着力点、切入口,积极探索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切实增强立法实效性。福建坚持切小题目、切准特色、切细内容、切实措施,在“小切口”立法方面陆续通过了《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等,上述法规的实质条款都只有两三条,不穿靴戴帽,具体实在,有效管用。河南、青海等地立足地方实际,丰富立法形式,出台了《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等,在解决突出问题方面取得较好成效。海南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等,条文少、内容精、措施实,确保制定的法规都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湖南制定《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邵阳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邵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若干规定》等,精炼结构,精细内容,做到切合地方实际、彰显地方特色、解决地方问题。浙江制定《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抓准破解问题的“牛鼻子”,在增加地方立法实效性上取得积极效果。此外,多个设区的市聚焦本地实际需要,坚持因地制宜,把立法同本地实际具体结合,制定《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着力解决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
(五)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地方立法
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正确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新的历史方位,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立法修法工作,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内蒙古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守好祖国北大门。宁夏、新疆作出《关于推动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决定》《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决定》,为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发挥人大作用。辽宁、黑龙江、新疆、青海制定修改《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为新时代依法治教提供法治保障。海南统筹推动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完成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工作。落实民法典的规定,青海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门源回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搭建互嵌式文化平台、推动互嵌式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具体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规范。此外,多地还制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改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已不适应实践发展的有关法规。
(六)及时开展法规清理
地方性法规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上位法已作出调整的情况下,应及时修改清理、与时俱进,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总结以往做法,2023年立法法修改增加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规定,各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对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黄河保护、物业管理、行政复议等领域的法规开展专项和集中清理,有力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实施,确保宪法法律得到一体遵循。甘肃出台《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办法》,明确了对法规提出修改建议、废止建议的几种情形,有效促进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云南、青海等地废止了《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一批已不适应实践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此外,各地还及时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予以清理,青海对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出的各项决定决议做了全面清理,废止《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议》《关于深入开展打击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的决议》等27项决定、决议;河北废止了《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等;江苏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议》等17项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