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将被“法办”
2024-02-24
科学导报讯 记者耿倩 1月24日,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为深化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山西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印发了《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率先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促进煤层气能源开发利用。该办法是山西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任务之一,它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山西省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的立法空白,在全国也属首创,将对促进山西省煤层气增储上产,全方位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储量丰富,探明地质储量超过5000亿立方米,居全国首位,是我国煤层气资源富集程度最高、开发潜力最大的省份之一。近年来,针对“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问题,山西省采取了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落实严格的区块核减政策、全面征收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用“多增多补”的奖补方式和限期转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促进了煤层气的“增储上产”,资源开发步伐明显加快。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全省煤层开发潜力相比,“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山西不断加大政府调节力度,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注入财税政策手段,与其他政策措施形成“组合拳”,进一步推进煤层气“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问题的有效解决。
《办法》指出,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
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按年度征收,逐年缴纳。年度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动态调整系数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门、省税务部门共同确定。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动态调整系数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于调整当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监督管理,并将有关企业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系统。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