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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场景下的直接言词原则

2024-02-23王江涛江国华

理论月刊 2024年1期

王江涛 江国华

[摘 要] 在法理上,直接言词原则乃司法裁判的一般原则,因此,当然地适用于视频审理之中。但基于视频审理模式场域的虚拟化,衍生出直接的相对化和言词的数据化,使得“在线”冲击了“在场”、“平面”破坏了“直面”、“数说”影响了“言说”。就其性质而言,视频审理模式中“在线”仍具有“在场”的亲历性;以“人—机—人”呈现的“平面”仍具有“直面”的直接性;“数说”在本质上仍不失“言说”的言词性。

[关键词] 视频审理;直接言词原则;亲历性;直接性;言词性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4.01.015

[中图分类号] D9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4)01-0142-11

一、引言

我国“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1]。目前,“智慧法院3.0”模式正在不断地布局与构建中[2](p114-122)。在智慧法院建设目标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利用数字技术赋能法院治理工作,提升裁判正义的效率和效果[3](p118-125),进而推进审理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其中,审判是法院工作的核心点,审判信息化建设对促进司法公正、延伸司法能力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4](p65-76)。从初期的“远程参与”到“网络法院”再到“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我国不断探索智慧法院建设的新方向。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中国特色互联网司法模式,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在此背景下,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智慧法院建设,围绕数字法庭,推动互联网法庭和移动微法院以及电子法院建设[5](p21-34),着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法院体系。视频审理模式作为数字技术与司法裁判相结合的产物,是智慧法院在诉讼程序数字化改造中的关键点[6](p27-37)。通过对审判能力的技术赋能,拓展传统审判领域的应用边界,司法得以更加贴近民众,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价值。所谓视频审理模式,是指在庭审环节,诉讼的各方无需共同出现在线下物理空间的法庭之中,而可以分散在各地,利用音视频、网络传输等技术来完成庭审的审理模式[7](p101-112)。该模式是线下庭审在虚拟空间的延伸,具有技术带来的虚拟性、数据性、远程性等特征。数字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了法律规范的要求,视频审理模式在改变审判形态的同时,对庭审规范提出了新的需求[8](p62-75)。直接言词原则作为规范庭审活动,保障、监督审判过程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在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转型发展时,需要在规制技术的同时又受到技术的改造,这种双向互动给法律规范的发展带来创新和革新。

视频审理模式的技术迭代与诉讼规则之间互动是探讨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环节。学界对视频审理模式的探讨,大致可分为两个时间段:其一是《在线诉讼规则》颁布前,学者们围绕制度设置从立法[9](p88-106)、法理[10](p108-121)的角度去思考规范构建的可能性和法理逻辑。其二是《在线诉讼规则》颁布之后,一方面,学界热烈探讨视频审理模式带来的积极效果,如对诉讼时间的节省[11](p35-46)、电子化留痕[12](p2-8)、庭审效率的提升[13](p47-57)并积极探索如何全面实现视频审理模式[14](p5-24)。另一方面,则是分析和解决视频审理模式适用中暴露出的风险。如当前《在线诉讼规则》还属于司法解释层面的法律规范,需要从立法层面为视频审理模式提供合法的制度基础[15](p35-48);关于实践中视频审理模式的技术属性所暴露出的信息安全风险[16](p160-168)、司法权威弱化风险[10](p101-112)、权利保障不充分问题以及对庭审真实性的突破[17](p44-54)等难题,学者们尝试从功能定位[18](p170-189)、制度设置[19](p17-35)、权利选择[20](p17-24)、技术发展[21](p113-120)等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也有学者依照诉讼程序的不同,结合部门法的特殊性,提出构建相应的诉讼规则体系[22](p76-86)。除了视频审理模式技术带来的规范风险外,还有学者分析诉讼规则本身的应用困境[23](p151-160)。总体上来看,学界对视频审理模式的适用仍持谨慎态度,在新型技术的不断冲击下,科技与司法的融合、技术对传统制度的变革已成为必然趋势。在实践中大胆尝试视频审理模式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求解思路,本文立足于我国视频审理模式应用实践,从实践中寻求理论知识[24](p5-20),挖掘司法规律,探讨技术与裁判规则之间良性互动,分析视频审理模式下直接言词原则的变化和应对之策,期望通过对实践规律的总结,审视视频审理模式理论和知识的合理性,提出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直接言词原则在视频审理中适用的法理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庭审原则,对庭审过程和方式的约束保障了庭审公正,其所包含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是司法裁判活动所遵循的必然原则。视频审理模式是庭审的线上模式,其本质是司法裁判程序,因此,视频审理模式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保障直接言词原则在该模式中发挥作用。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一般性

直接言词原则是规范庭审活动,保证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原则。面对书面和间接审理方式无法保障庭审公正,造成司法裁判合理性大打折扣的问题[25](p127-137),其要旨在于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且庭审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质证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26](p100)。

直接言词原則可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其中,直接原则又称为直接审理原则,即法官在庭审现场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和裁判。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在场规则”要求法官在现场出现,并在诉讼程序中发挥其相应的诉讼职能。同时法官对案件的集中审理,强调庭审应当连续、不间断,保证法官直接获得采纳证据、认定事实,避免诉讼拖延造成“迟来的正义”[27](p176-177)。另一项含义为法官在庭审中不得随意变更,在庭审过程中保证审理者和裁判者同一[28](p316)。若法官被替换掉,未经过庭审活动的法官作出裁判会造成“审判分离”,使庭审失去意义[29](p35-38)。“直接采证规则”要求法官亲自审查案件证据,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和最终裁判[30](p266-269)。这集中体现在证据出示、质证和认证方式的“直接性”,即要法官亲自感知案件情况,直接接触案件的证据、各方诉讼主张、言辞陈述、辩论等各项事宜,亲自参与调查案件事实情况,听取各方观点,这就需要法官的“亲历” [31](p919-937)。同时,“直接性”还要求证据以直接、原始的形态出现在法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以及法官的认证[32](p76-89)。因此,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在场和亲历,强调法官直接接触和审查审判关键内容证据并依此作出判断。

言词原则在直接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判活动的开展方式,要求庭审活动采用言词陈述的方式,且只有经过言词陈述的方式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依据。从法庭活动的阶段性来看,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调查环节和法庭辩论环节。在法庭调查环节,诉讼各方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调查进行陈述和互相发问,如控方现场说明证据、围绕证据调查提问,被告方针对控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言词辩解;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说明、讯问、询问等,证人、鉴定人口头作证[28](p127-137),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参与[35](p76-89)等等。在法庭辩论环节,言词原则主要表现为诉讼双方围绕证据与要件事实的联系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33](p88-92,99)。法庭辩论中法官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有利于准确地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34](p17),全面掌握庭审情况,避免法官在法庭调查后已形成心证,忽视辩论阶段的表达[35](p66-80)。最后,法官围绕双方的辩论作出归纳总结及庭审说明,这一系列过程都需要言词予以说明。此外,言词原则除直接規定庭审形式外,也反向拒绝了不经言词陈述、问答和辩论的其他证据[35](p76-89)。对于法官而言,充分有效的法庭辩论可以充分展示各方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法律争议的观点和意见,有利于法官“兼听则明”,从而实现高质量的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要比在法庭调查中享有更大自主权,根据程序民主原则,这种自主权应当受到法官的尊重[36](p251-265)。故,司法裁判活动中诉讼各方出席庭审、发表观点、阐述意见是必要过程,透过语言交流才能清晰、明确地表达信息,才不会让庭审流于形式。

综上,司法裁判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审判程序中,应当按照正当程序的标准来要求庭审活动,防止庭审流于形式,推进庭审实质化。直接言词原则是保障裁判公正、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遵循,要坚持该原则充分彰显程序正义。

(二)视频审理模式的“司法本质”

视频审理模式作为信息技术介入司法裁判所拓展的新模式,其实质是司法裁判。在技术更替的背景之下,该模式需回归裁判的正当程序和裁判理性,从而构建符合其特征的“司法本质”[37](p14-26)。

视频审理模式对庭审现场的改造并未改变以纠纷、审判、判断和“三方结构”为要素的司法裁判组成[38](p8-21)。在模式的设置、运行和规范中庭审要素依然是保证视频审理模式正当的基石。第一,视频审理模式的产生基础是因线下庭审发展受到局限,不利于新纠纷的解决而衍生出的新庭审形式,是可以作为线下诉讼的一种“替代性的方案”或“例外性的保障”发挥功用,以技术为支撑实现云端“面对面”,从而协调多方主体的不同利益[39](p79-87)。解决纠纷是传统法院的司法职能,其审判运行主要方式从线下转换为线上法院,这在本质上并未突破司法职能需求,因此,视频审理模式属于技术植入型的法官改革[2](p114-122),并未影响审判的根本。

第二,视频审理模式作为审理纠纷的形式,法官会通过视频的方式参与审理过程,这种审理不是走过场,而是采用更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审判,提升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基于过程哲学,“法庭”构成了论辩过程的关键性要素——法庭系论辩的场域,法庭制度是确保论辩正义的基本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空间正义构成了论辩正义的基础[40](p23-40)。“线上法庭”在突破物理空间的同时又形成新的线上线下协同空间,这给审判活动带来新体验的同时,视频审理也并未因此失去对审判过程的把握和对空间正义的遵守。相反,技术的改变让法官更容易去参与、主持和规范审判[41](p118-128,186)。

第三,司法需要法官作出判断,由法官定分止争,视频审理模式对案件的判断仍是法官的职责,法官解决和裁判纠纷。《在线诉讼规则》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在线诉讼效力的认定,表明裁判效果得到法律保障,法官在视频审理模式中作出的判断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效力。视频审理模式下的司法裁判是主体性的实践活动,其并未因技术的介入虚置各方主体。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念所提出的以人为现实发展的前提,并且指出发展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42](p73-130)。视频审理模式的初衷是为更好解决人类社会的纠纷,它因人而产生,因人而发展,为人而存在[43](p23-40)。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与各诉讼参与人仍旧参与其中。

第四,视频审理模式坚持“三方结构”的司法模式。“三方结构”作为诉讼构造的三个“基本支点”[43](p96),彰显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44](p65-68)。视频审理模式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线参与庭审活动。从根本上来看,视频审理模式仍保持着对该庭审结构的遵循,虽说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以视频方式连线,三者之间的位置和程序依旧维持线下的构造,并未因转变为线上的审理而改变。这种参与不是被动地参加或者形式的在场,而是主体在自主意志支配下的表达,这种司法参与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使得“三方结构”呈现出线上场景。

视频审理模式下的裁判通过技术实现审判程序的优化,构建新的纠纷解决方案。基于“剧场化法”观念之上的现代意义诉讼体制,包括三大核心要素:法官、法院或法庭、正当程序[45](p32-33)。新的纠纷解决方案在满足前二者的同时,从制度设置和程序设置上依旧坚持程序的正当性原则,在《在线诉讼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技术程序正当理论[46](p210-225)形成了在线正当程序原则[47](p25-34),以庭审形式、适用范围和权利保障为范畴的基本规范保障。基于此,视频审理模式在遵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顺应时代发展,创新裁判理论。新的裁判理论为技术的介入提供指导和准则,而传统裁判理论的发展同样值得注意。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庭审规范,是司法规律发展的总结。视频审理模式下的审判亦应当遵守和坚持该原则,并为该原则的发展阐释新的要义。

三、直接言词原则在视频审理模式中的挑战

视频审理模式虽未改变诉讼裁判的功能,但裁判场域脱离开传统的实体空间形成线上虚拟的诉讼场景。在该场景下,“在线”模式降低了人员参与的现场感,“平面”模式破坏了证据出示的立体感,“数说”模式影响了言词陈述的真实性。

(一)“在线”对“在场”的挑战

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员的“在线”参与,导致庭审各方在空间上的距离感拉大,弱化了各方“在场”的参与感。“在场”意味着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在实体空间内的出庭会受到场域空间的限制,会有进入法庭的界限感和参与庭审的仪式感,在庭审中会不自觉地感受到庭审的严肃性,保持对庭审现场的时刻关注[48](p731-735)。“在线”参与的方式,使得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有可能在卧室等场所参与在线庭审,这种行为破坏了庭审的严肃性,缺乏对庭审中法律和法庭的尊重[49](p46-49),进而违反了在场原则的要求。此外,“在线”模式弱化了法官对庭审的主导权和指挥权,降低了法官的现场控制能力,影响诉讼参与者对司法的信任[50](p50-56,66)。因虚拟空间中的法庭无司法警察维持秩序,法官又处于网络的另一端而无法及时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进行实在有效的惩戒,结果就是在线庭审质证的秩序缺乏保障,如果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法庭只得暂停或中断庭审活动[51](p114-124)。因此,“在线”庭审让诉讼各方通过技术传输,这种距离感无形中打破在场的现状,也对法庭所蕴含的严肃性、仪式感等进行消解,从而造成庭审的虚化,弱化在场的亲历性。

“在线”参与弱化了法官感知庭审的能力,诉讼各方相互之间的信任感下降,造成诉讼各方将庭审过程理解成走过场行为。首先,“在线”所呈现出的信息是单一的,仅仅透过有效的屏幕展示,利用音视频进行播放[52](p820-826),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者对庭上信息的获取不再像线下那样丰富和全面。在实体庭审活动中,法官和诉讼参与人需要出现在实体现场,并在该空间内进行诉讼活动,通过语言、动作等现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传递给诉讼各方,这也是在场原则的实质性要求[53](p49-73)。其次,“在线”庭审中,摄像头所能传递的图像仅是摄像范围内的言行举止,法官无法准确察觉诉讼参与人的细微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在场的感受和体验。如当事人现场表现所附加的神态、语气、情绪等细节内容因技术传递的局限性(光线、角度等)无法被法官捕捉和观察[54](p170-182,209),诉讼各方感知可视的范围大大缩小,实质违反了庭审亲历性[51](p731-735)。因此,“在线”出庭让诉讼各方感知力下降,透过屏幕将庭审现场、庭审资料传递出来,使得线下的触感消失,庭审空间内的交互作用减弱。

(二)“平面”对“直面”的挑战

“平面”的展示降低了诉讼各方对证据的信任度,证据材料电子化的转变和屏幕呈现,会影响法官对证据材料本身的判断,对证据的辨认和有效质证[54](p114-124)。法官心证的形成,需要对证据的全方面了解和判断,根据真实感和直观感形成各类证据间的印证,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呈现。根据“眼见为实”的思维观点,证据资格的确定需要经过庭审阶段在现场对证据材料予以判断,证据的审查目的是服务于法官的司法裁判。但“平面”的呈现方式,无法像线下那样有真实的触感和觀感[2](p114-122),尤其是物证类证据的展示无法深入且全面,使得诉讼参与人员对证据的调查成为形式,无法身临其境地感受证据样态,对证据的理解度也会大大降低[55](p148-153),造成诉讼参与人员对于以平面呈现出的案件事实难以提出质疑,法官难以当面获取和审查部分证据(如书证、物证)的真实性。同时,在证据出示和传输过程中,还容易受到画质不清、通信不畅等情况的干扰,对证据材料的认定难以让诉讼参与者信服,心证的形成过程存在模糊性,难以保持像线下那样的真实和完整。这种情境之下,法官的审判责任也变得模糊,他们能否像在传统诉讼中那样摒弃个人癖好、个人偏见和先入为主的判断,是令人怀疑的[12](p88-106)。另外,审理中法官对隐性证据的把握同样会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和证据调查的情况,但屏幕和摄像头等设备的局限,无法清晰传达出证人、当事人等面部微观表情[56](p1089)。此外,证据在转为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存在失误都有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44](p118-128,186)。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合谋伪造或变造的证据材料,在线质证的环境下,可能更容易蒙蔽法官的双眼而混入定案根据的队列[54](p114-124)。线下庭审所具有的“直面”样态在“平面”的审理中是无法呈现的,这种审理的状态势必会影响证据的认定。

(三)“数说”对“言说”的挑战

视频审理模式中技术对声音传递让陈述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口头陈述转变为数据信号的过程存在造成语言信息失真的情况。言词原则注重的是言词陈述和言词方式的全过程沟通和交流,以保证言词陈述的真实性和同步性。在视频审理模式中,诉讼主体之间的口头交流从物理空间转向虚拟空间,线下物理空间的“言说”转向线上的“数说”,语言传播的载体发生变化,言词变成数据化的信号[57](p59-65)。受限于技术和设备的质量,音频的输入和输出设备无法完全模拟诉讼各方表达时的语气、语调、语态,从而影响信息内容的传达,言词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受制于信号传递的流畅度,辩论过程会出现卡顿、延迟甚至黑屏等情况,从而影响庭审流畅性和实时性。相较于线下诉讼各方调动五官直接作用于庭审现场,隔着电脑屏幕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使得诉讼各方必然存在感官偏差[58](p115-122)。另外,人机互动程度也会影响到陈述的效果,如当事人对技术运用的不同熟练程度导致证据展示和言词陈述的感染力、号召力受影响。也有当事人担心视频审理软件不易操作,线上庭审时他们也难以清楚充分表达意见,甚至担忧“线上喊冤会被法官禁言”[53](p50-56,66)。从实践来看,在物理庭审中用语言表达各自的意见,辩论争议各种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更集中、激烈,但视频审理模式下则相对弱化。可见,经过视频审理模式的言词陈述,受传输技术、设备的影响,使得言词表达的真实性大打折扣,降低了言词原则的价值属性。

综上,视频审理模式在出庭方式、展示形式和陈述模式等方面与线下模式有所不同,给直接言词原则在亲历性、直接性和言词性等方面的适用带来难题,进而影响了法官自由裁判。

四、视频审理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呈现

视频审理模式给直接言词原则带来的冲击,让原则在新场景中的适用存在差异。但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对该原则的冲击也会随着技术的升级而被不断地消解。就其性质而言,程序性技术给“在线”参与提供亲历的支撑,计算技术给“人—机—人”的呈现提供直接的数据分析,音频处理技术给“数说”的言词提供真实性保障。

(一)“在线”的亲历性

“在线”参与仅是呈现方式的转变,是各方主体透过面前的显示器,通过设置多人同时显示等形式,让诉讼参与者之间可以互相“见到”,形成一种“平面”的现场[59](p27-35,77)。实质上,相较于物理空间里诉讼各方之间的自我约束,这种“亲历”现场的方式利用技术对图像和语音的识别来保证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不会因线上参与而弱化参与庭审。

“在线”的亲历通过技术升级,完善线上出庭程序,实现全流程保障诉讼各方线上参与庭审。首先,“在线”的亲历为保证庭审参与人员的真实性,将线下的人员身份核验转变为数字身份统一认证。北京云法庭依次采用身份证验证、手机号验证、人脸识别验证三种方式核验当事人身份,确保了当事人身份核验的准确性。为确保庭审正常进行,当事人在登录北京云法庭后,系统将依次测试当事人的音频、视频、周边环境,确保当事人端设备和信号正常,且处于适合开庭的安静环境[60](p93)。其次,“在线”的亲历为保证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员参与庭审、经历庭审,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实时监督和分析庭审现场,保证线上亲历的有效。其一,利用技术自动对庭审现场的画面进行实时分析,针对违规行为自动发出报警和提醒。如上海高院“庭审智能督查”[61](p243),在全程庭审录音录像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托人工智能识别技术,对庭审现场的录音录像实时分析,系统一旦发现庭审过程中有缺席、中途离席、迟到、早退、着装违规、标牌违规、接打电话等13类问题会实时提示。其二,利用技术识别庭审现场的语音信息。如重庆江津法院“审判管理监督可视化系统”[62](p383)通过对关键词的语音识别技术,对开庭过程中书记员和法官是否有提醒当事人手机关机或调整至振动模式、宣布庭审纪律、是否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管理监督,并由提醒的负责人进行记录。其三,针对庭审中程序规范,设置技术提醒,避免步骤遗漏,赋予审判人员庭审的控制权,保障审判人员对现场的把控。如河北高院“庭审自动巡查系统”(如图1)[63](p102)自动判断庭审流程是否完整、审判过程是否规范,要求审判人员依程序操作,避免遗漏或跳过程序。又如北京云法庭为保障审判人员对庭审的控制,为法官配置了音频和视频的控制权,法官按照庭审程序开启相应当事人的麦克风及视频,确保各方当事人依照庭审程序依次进行[63](p93)。最后,“在线”的亲历为庭后权益维护提供保障。视频审理模式设置庭后智能检验系统,保障违规行为检测的准确性,降低技术风险,保障各方权益。在庭审后对庭审中录制的庭审音视频文件进行自动核查,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列表显示,方便庭后查找核对。如上海高院通过数据系统,可直接选择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院,查看该院中某个案件详情,可直接看到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发生问题的庭审视频时段[64](p244)。

保障“在线”亲历的可靠,提升“在线”亲历的体验感,智慧法院在技术升级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视频审理模式的硬件基礎。视频审理模式与传统庭审组成不同,不再是一个开庭审理的现场空间,即多方诉讼参与者共同聚集于一个物理空间内,而变成由几个异地的现场通过网络技术的连线形成线上庭审的环境[64](p137-138)。现实中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自行布置的上网设备往往较为随意或有瑕疵,这就给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实践中,智慧法院建设应注重对“在线”庭审的线下物理空间的建设。如北京法院建设的“虚拟法庭舱”“5G法庭”[63](p90),又如上海法院搭建的“诉讼服务智慧仓”[64](p192),这些物理空间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设有触摸式电脑一体机、摄像头、高拍仪等一系列设备,方便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这种私密的空间设计亦可让当事人在在线庭审中更加安心、安全。

(二)“人—机—人”的直接性

“人—机—人”的呈现不是简单的“平面”呈现,在科学计算的基础上,证据材料呈现出更为丰富的直面样态,解决了证据单一面向的难题。

其一,视频审理模式下“人—机—人”的直接性给证据的一体化、智能化分析提供可能,让司法裁判更具有科学性。首先,电子化证据因音频、视频、区块链等技术的运用催生出各类独具特点的展示方式(见表1),如展示类、演示类、播放类、第三方固定证据验证类等[65](p300)。尤其,固定和验证类证据应用区块链技术将电子数据进行固证,防篡改、可验真、可追溯,确保电子数据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全流程安全可信。目前,各地司法平台与社会信息平台链接,涉及当事人的这类电子数据可直接上链固证,实现全过程留痕、全节点见证、全链路可信,提升了诉讼服务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如图2)。

其二,自动化分析电子化证据,挖掘材料中的隐含信息,让诉讼参与者获得更为丰富的和直观的数据支持。第一,智能的证据比对。对电子化证据材料的认证,线下的“直观”感受已无法准确地辨识证据的真假,对证据和其他有关信息的分析给证据认定提供准确的考量依据。在民事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线上智能证据分析图片,对上传图片中的作者、拍摄时间、修改时间、地点、相机型号、像素、分辨率等参数和疑似侵权图片进行比对,综合判断多维度相似性。这种传统肉眼无法辨别的真伪,在技术的分析下显得科学且有效。对于视频类证据通过对视频帧宽度、帧高度、数据速率、比特率、帧速率等参数进行比对,将相似或相同片段和页面展示出来,方便审判人员查验、核对证据[66](p73)。在刑事案件中,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采用“单一证据校验”功能对所收集的每一个证据从程序、形式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比对校验,自动生成审查结论,并提示办案人员进行瑕疵证据的补正或说明[64](p87)。第二,证据信息列表。系统能够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智能分析,并根据审判习惯(证据链模型)①生成证据列表。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所缺失,系统还会自动提示有证据需要补充。在此基础上,系统按照原被告身份证明、权属证据、授权证明、侵权证据等方式进行自动排序、自动归类,直观呈现各类证据,方便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材料。

其三,“人—机—人”的直接性立足于当下案件,利用司法数据资源让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数据信息和数据背后的隐藏信息。视频审理模式的背后是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支持,利用文书处理工具实时解析司法文书,抽取案件要素和关键信息并对文书进行标注,对解析后的数据进行管理,同时持续对解析算法模型进行训练、对解析质量进行自动化测试。在对大量数据处理的基础上,建立“案件全息档案”“人员全息档案”为后续案件的比对提供保障,尤其是类案关联和裁判,能够让审判人员看到案件以往的裁判情况,让法官可以从过往案例中获得经验从而保证后续裁判的准确性。对于个案而言,在基本的文书要素化解析、数据治理之后,可进一步使用知识图谱工具建立案件、人事、证据、要素等的关联关系,提高审判人员的阅卷效率[63](p139)。

(三)“数说”的言词性

“数说”仅是言辞陈述的传输方式变化,实质上并未改变陈述的事实。视频审理仍需要诉讼各方言词表达观点,当前技术的更新和升级能够解决陈述中出现的卡顿、失真等情况,有效保障输入、输出的准确性,同时利用跨类型证据之间的信息比对,把音频转化为文字材料,通过分析言词内容的相似性部分,方便审判人员快速找出不同人言词的矛盾点[64](p89)。在此基础上,实现言词对庭审以外的功能支持。

“数说”的言词性通过技术处理保障表述的清晰度,利用语音同步转换保障表述的准确性,防止因技术传输影响现场表述的正确性。首先,从输入端保障言词的有效。庭审中诉讼参与人言词的表达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影响,会出现串音、回响、噪声等现象,这些会造成识别率的下降。视频审理模式中嵌入了声音处理系统,系统采用类似防串音、回声消除、降噪等前端处理技术。在此基础上,系统还融入了声学特征的提取与选择进行短时分析[64](p133),减少传输中的卡顿、漏报、错报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对陈述过程实时关注,保障言词不失真。系统将对言词表达进行过滤去噪。综上,“数说”对观点的表达通过系统的修复能够被正确识别和认知。

“数说”的言词在系统中智能输入实现庭审事务性活动的自动实现,促使法官专注于庭审活动。第一步,视频审理利用声音控制庭審流程,不仅实现了庭审过程中电子证据材料的实时调取、同步显示、电子举证和质证,通过语音唤醒方式(触控唤醒方式作为备选)[64](p112-113)还实现了庭审中法条规范的调用。第二步,通过使用特定的录音服务,在麦克风收集后,送达后台服务端完成编码工作,实时上传到系统,供后续的转写文字等功能使用,同时保存到内容管理模块中,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64](p134)。如江苏苏州中级法院的庭审语音智能转写功能,实现语音向文字的同步智能转换,实现文本内容的实时输出。利用自动生成的庭审文字,将文字内容与案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验证,提高案件信息与文书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在此基础上,自动生成高质量案件数据与文书数据。

综上,智能技术的发展给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带来新的方式,无论方式发生何种变化,视频审理模式在本质上并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相关要求。技术使原则的保障作用能够继续发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利用技术实现对庭审活动的优化。

五、结语

通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在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视频审理模式的推广是顺应国家发展和现实需要作出的重要实践探索。直接言词原则是对庭审过程和庭审参与的约束,视频审理并未改变司法裁判的本质。因此,要保证视频审理模式的裁判公正,需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从实际来看,从线下庭审转向线上庭审,视频审理模式技术改变了直接言词原则所要求的亲历、直接和口头表达,在线的审理模式对“在场”的亲历性造成了冲击,“平面”的呈现模式向“直面”的直接性发起了挑战,“数说”的表达模式让“言说”的真实性降低。探索实践路径可以发现,随着技术的升级,表象上的冲击得到较好的解决,同时也给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新的思路。故“线上”的亲历并未脱离“在场”亲历的适用要求,对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软硬件支持,能保障线上的亲自参与;“人—机—人”呈现的“平面”,经过数据计算,能够让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直面”事件的隐含信息,提升司法裁判的可信度;“数说”坚持言词庭审的重要性,发挥技术优势,保障陈述的清晰和准确。视频审理模式给司法制度的实践带来了变革与创新,更好地推动了在线诉讼制度的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需要。随着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模式的逐渐推进,在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更加深入、更加细致地研究分析,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的在线诉讼理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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