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如何发展金融事业
2024-02-22赖熹姬龚齐珍
赖熹姬 龚齐珍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新生红色政权为打破困局,采取“一手拿枪杆子、一手抓钱袋子”的方针,在开展土地革命、武装斗争的同时,积极发展独立自主的财政金融体系。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国家银行)应运而生,为中央苏区打破封锁、壮大发展解决了“天大问题”。
成立国家银行,创建金融机构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便着手筹建国家银行,以解决金融市场混乱、商品流通不畅等制约苏区经济发展的“拦路虎”问题。在经过充分调研和准备后,1932年2月1日,国家银行在瑞金叶坪村正式成立,毛泽民任行长。这是新生红色政权下第一个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不仅承担起了统一货币、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职能,还肩负着税收征缴、财政收支的特殊使命。
国家银行的创立,打破了过去主要由外商银行、钱庄银号、官僚资本银行等金融势力组成的旧式金融体系。随着反“围剿”战争和各项建设的发展,苏区金融组织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了以国家银行为中心,江西分行和福建分行为主干,瑞金直属中心支行和各苏区县支行为骨干,信用合作社为基点的新金融格局,为临时中央政府全面开展各项金融活动奠定了基础。
发行国家货币,建立货币制度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初期,苏区各地并行流通的货币五花八门、杂乱无章。1932年7月,国家银行正式发行纸质“苏维埃国币”,并集中开展了收缴劣币、禁用杂币、打击假币活动,由新币替代旧币,苏区金融市场焕然一新。
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临时中央政府还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探索。一是建立银元本位制。临时中央政府规定苏区货币以银元为本位,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银币券,一元纸币换一块现洋,并要求银行做到随兑随换,有效地保证了国币的流动性。二是建立物资本位制。为化解国币贬值风险,临时中央政府支持国家银行把打土豪和战斗中缴获的食盐、布匹、煤油等日用品运回苏区,公开销售,规定只收国币不收现洋,做到无国币不交易,大大提高了国币的使用率。三是建立准备金制度。1932年5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发行纸币,“至少须有十分之三现金,或贵重金属或外国货币为现金准备”。四是建立现金管理制度。1933年4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现金出口登记条例》,对地主、豪绅及资本家私运现金出口的行为进行了严厉限制,杜绝银元等“硬通货”流出苏区,防范伪币等流入苏区套现,极大纾解了苏区的现金压力。这些方针举措确保了苏区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促进了国币的扩张性流通,为稳定红色金融秩序、保障物畅其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展金融业务,服务中心工作
国家银行成立后,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展开。
1934年3月,国家银行开办储蓄存款业务,鼓励苏区军民将闲钱入库。随着存款规模的扩大,贷款业务也随之发展。为使贷款活动有章可循,国家银行还制定和颁布了相关法规制度,根据先农后商、外贸跟进的原则,向合作社、农业、手工业等提供低息贷款或零利率借贷,重点扶持受经济封锁影响较大的行业、短缺商品生产和苏区优势产业,有力推动了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
此外,国家银行还受临时中央政府委托,负责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和代理国库出纳业务。中央苏区于1932年至1933年先后发行三次公债,共480万元,为反破坏、反封锁、反“围剿”提供了及时助力。
加强金融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1932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关于借贷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取消和废止一切高利贷形式的借贷。此后,苏区的不法当铺、钱庄相继闲歇关闭,高利贷活动也“偃旗息鼓”。这一举措为建立新的金融体系扫除了障碍,为红色政权赢得了声誉。
中央苏区货币流通时期,始终伴随着“围剿”和反“围剿”、封锁与反封锁的激烈斗争。国民党反动派视中央苏区为“眼中钉”“肉中刺”,怂恿反革命敌特分子伪造苏维埃银毫和国币,唆使反动商人拒收苏维埃国币和故意压低国币价格,企图制造苏区金融恐慌,妄图瓦解新生红色政权。对此,临时中央政府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和严厉的镇压。
一方面是及时出台相关条例。1932年7月,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員会发布关于维护国家银行货币信用的第17号命令,规定不得阻碍通行或抑低价格以破坏国币信用,对破坏国币信用者,将“从重处罚”。1934年4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更是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明确了对制造、输入假货币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及破坏行为。
另一方面是积极采取防范措施。1932年春,在中央苏区流通市场发现伪造苏维埃银毫后,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指示中央造币厂发出布告,告诉群众识别伪造银毫的方法,以杜绝假币在根据地内的流通。同时,临时中央政府加强对印币厂、金库等金融场所的军事管制,组建“护金队”,堵塞监管漏洞,不留可乘之机,有效地维护了中央苏区的金融安全和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