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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意义重大

2024-02-20赵运锋唐巧

检察风云 2024年4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合规民营企业

赵运锋 唐巧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民营企业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202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3年第3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释放出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创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积极信号。

在民營经济发展迅速的同时,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呈现出频发、多发、高发的态势: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仅严重侵犯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当下,探讨如何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进民营企业合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腐败行为是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2022年度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显示:近3年来我国舞弊案件平均案值超196万余元;其中,职务侵占案人数最多、金额最高。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统计数据:在2016年至2022年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共可检索到企业家犯罪案例13093件,企业家犯罪15561次。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13681次,高达企业家犯罪总数的87.9%。这表明,当前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问题已成为困扰民营企业家的心头之痛,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在惩戒犯罪的同时,全社会更应关注如何预防相关的职务犯罪。为了防止“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开始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共发布4批20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截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7815件,依法对整改合规的2898家企业、610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136家监督评估不合格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已构建起“中国式”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基本框架。

赵运锋

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密切相关的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问题,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之一的“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涉案公司为省级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在专业音响领域居国内领先地位后,既做到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签署合规监管协定、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又进行了合规考察回访;令企业从管理混乱到逐步形成合规文化,从而实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并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体现了我国刑法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避免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利益。该修正案在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罪名扩展到民营企业,即: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如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势在必行,合规机制在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适用仍有许多待解决的实务难题。在“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与合规问题论坛暨上海市法治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提出,应当妥当运用刑事手段,处理好严惩犯罪与慎用刑法、公正司法与追求效益、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之间的关系,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四部副主任许磊表示,不仅要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引发的各种犯罪,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利,还要注意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违规和违法、罪与非罪、重责与轻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潘庸鲁表示,推进民营企业反腐需要树立系统思维,鼓励民营企业主动作为;要发挥数字监督功能,优化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加强合作,共同有效推进企业行政合规管理工作。

那么,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为何频发、多发、高发呢?笔者认为:

一是存在“重公轻私”的不平等保护倾向。从司法实践看,相比于国有经济,刑法在罪名设立上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较明显的不平等保护倾向。比如,有些罪名仅仅是针对危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行为而设置的,这就造成了一些侵犯民营企业的行为无法可依。同时,法律制裁重公职人员轻企业人员,惩治行贿与惩治受贿之间未能有效衔接;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在犯罪成本低、收益大的情况下实施更加猖獗的违法现象;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保护不力、打击了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客观上助长了违法犯罪气焰。

二是企业事先预防动力不足。一方面,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有国务院国资委的督促推动,民营企业往往是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防控,风险防控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很多民营企业囿于规模小、人员少,缺乏长远的眼光,认为合规成本高、时间长、回报少,即使事实上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具有相当的风险,仍对风险的存在抱有侥幸心理,使得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断升级。此外,还有人认为该等行为在民营企业中屡见不鲜,从而抱有法不责众的想法铤而走险,背离了企业经营的诚信精神与法治理念,最终给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

三是企业内部监管机制失效。企业在经历了创业初期的野蛮生长后,必然会产生内控管理的相关需求,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合规管理活动,如:制定合规制度、建立合规组织、健全运行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培育合规文化等,而涉案的少数民营企业往往对此认识不足。大多数涉案民营企业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是并未发生积极效果,一般是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体制流程脱离实际、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协调、监督机制缺失等原因引起的;這使得诸如费用审批制度、签字权限规定等规则形同虚设,导致企业经营中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四是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是中小企业;其中,不少属于家族式或作坊式管理经营模式,经营权和所有权无法分离。涉案人员大多认为,自己在企业中应享有特权,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应当享有独立决断的能力,应当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下得到豁免。同时,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往往多为企业家的亲戚朋友,这就使得企业不仅在法律意识形成上具有迟延性,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方面,往往也呈现出“一言堂”与“纪律涣散”的特点。

五是司法侦查调查取证困难。首先,利益驱动决定了家族式企业更注重生产、研发和销售,有的家族企业往往会出现发案不报、瞒案不报的情况,原因就是出于家丑不外传的思想作祟。其次,民营企业所涉案件往往存在刑民交织明显、关联交易复杂、共同犯罪较多、跨区域犯罪、作案方法隐蔽性强等特点,侦查人员的调查处理难度较大。再次,尽管现代企业通常使用办公软件进行业务操作,证据来源相对清晰;但证据固定的要求比较高,企业难以自行有效地固定证据,反而容易导致数据受到污染难以采用。

中国民营企业要“走出去”,必然需要把握新的全球竞争方式与竞争规则,从“要我合规”转变为“我要合规”(图文无关)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建设不仅关乎自身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国民经济的运行。

笔者认为,探讨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法治社会背景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是立身之本。有效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不仅能使企业符合各项监管要求,直接避免或降低行政、刑事法律风险,减少企业因诚信问题和经营问题造成的信誉、财产损失;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对促进行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提振企业信心意义重大。只有深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合规管理与经营业务的深度融合,才能引领民营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找到生存发展之路,才能帮助更多有竞争力、有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打造百年老店”“享誉全球”,才能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其次,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是民营经济壮大的必然要求。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企的能力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们正经历着百年不遇之大变局,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建设不仅关乎自身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国民经济的运行。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全球产业格局正在加速重构,国家的竞争实际是经济的竞争,而企业就是竞争的主体。中国民营企业要“走出去”,必然需要把握新的全球竞争方式与竞争规则,从“要我合规”转变为“我要合规”,自觉培育良好合规文化,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最后,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化建设不仅是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更是各个社会主体的努力方向。要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治罪与治理并举,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各类企业经营风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这事关社会稳定、民族复兴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合规建设的深层价值就是促进社会治理方式转变,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和深化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固根本的保障作用;从而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作者赵运锋系上海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唐巧系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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