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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ChatGPT 的知识产权争议研究

2024-02-18文昌盛刘瑞冬李伯超陈宜真孙瑞琪

科海故事博览 2024年1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使用者

文昌盛,刘瑞冬,李伯超,陈宜真,孙瑞琪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1 前言

ChatGPT 是以强人工智能作为技术支持的一种生成型人工智能,它能够通过深度学习技术来学习与理解人类的语言,并根据其在各大数据库上获取到的原始数据执行用户提出的语言任务,这样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数据进行解构并学习其内在逻辑,并根据其中的内容进行模仿来创作类似的作品的行为。人类只需要对其下达有限的甚至不需要对其下达任何命令,ChatGPT就能自行执行被认为需要人类思想逻辑的任务[1]。

如今,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选择ChatGPT 方便快捷地完成各种任务,AI 绘图,AI 写作……一时间AI创作的所谓“作品”充斥于各大平台之上。在极大地丰富了创作生态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新的问题与考验。首先,AI通过模仿人类思维逻辑创作的所谓作品,能否将其称之为作品?如果承认其为作品,又应当如何认定其作者[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也遵循了这一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据此,使用AI 技术创作的内容可以享有著作权,但并不归属于AI 工具本身,依然归属于创作者本人。至于版权归属于用户还是平台,还应以独创性为标准。如果ChatGPT 生成的内容符合“作品”要件标准,系使用者自己的智力成果[3],则ChatGPT 生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使用者。如果ChatGPT 生成的内容完全依赖于平台技术,则ChatGPT 生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平台。但其创作的作品仍需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上述两项规定,ChatGPT 所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创作主体是否能被称之为作者,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下面本文将根据几个具体案例及具体规定来探讨这几个问题。

2 关于ChatGPT 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对策

2.1 中国关于ChatGPT 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案例

案件一:2019 年4 月26 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此案件涉案AI 为威科先行库,法院认定为,“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法院认可了人工智能的独创能力,但是从保护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角度,否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即不能将其认定为作者,无法受著作权保护。

案件二:2020 年3 月16 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此案件涉案AI 为腾讯的Dreamwhiter 自动撰写软件,法院认定为,“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独创性。”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可了人工智能的作品地位和创作成果的独创性,并给予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这意味着,在该案中法院认定的AI 生成作品,不是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而仅仅是由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人类智力活动成果。从这个意义上看,有人工智能参与形成的产物当然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案例简析:从上述两起案例[4]来看,案例中的法官在判断AI 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都认为若要将ChatGPT 生成的内容认定为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其必须由自然人创作。因此,在判断ChatGPT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生成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2.2 美国关于ChatGPT 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案例

案件一:CNN 和道琼斯的抗议。

2023 年2 月,CNN 和道琼斯对ChatGPT 提出抗议,声称ChatGPT 的机器学习使用了一些新闻媒体的文章,构成了版权侵权。抗议书称,虽然ChatGPT 从新闻媒体获得了训练数据,但OpenAI 并没有从这些媒体获得适当的许可,这违反了新闻媒体的使用条款。截至同年6 月,该案尚未升级为诉讼。但是,如果OpenAI 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许可谈判不成功,则可能引发诉讼。

案件二:《权力的游戏》作者及相关方提起诉讼,指控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美国作家乔治-R-R-马丁、约翰-格里沙姆等人宣布,他们已对ChatGPT 的研究提起诉讼,指控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们的版权材料。同时,他们声称创作者的利益应受到人工智能的保护。只要学习是基于互联网上的版权材料,就应该以某种方式补偿创作者。OpenAI 表示,它将与一些创作者进行磋商,以找到一个互惠互利的前进方向。

2.3 日本关于ChatGPT 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处理

目前日本尚未有影响力较大的有关ChatGPT 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例,但可结合日本的著作权法推测日本对于此问题的处理策略。依据如下:

与普通版权一样,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标准有:(1)“相似性”,即作品是否与现有作品的“创造性”表达相似(一般想法和流行表达不包括在内);(2)“依据性”,即作者是否在已得知现有作品的情况下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其内容。

在法庭上,如果满足以上两点,就可以认定为 “版权侵权”。以下为ChatGPT 生成的作品可能构成版权侵权的三种情况[5]:

第一,将与现有版权作品极为相似的产品用于商业用途。出售ChatGPT 生成的素材看似没有问题,但如果作品的构成要素与现有的受版权保护的素材非常相似,就可能构成侵权。判断构成要素的标准是人物、背景描述和专有名词、出现的时间以及顺序。

第二,使用ChatGPT 处理或修改现有作品。如果使用ChatGPT 对现有作品进行加工或修改,将其导入ChatGPT,则更有可能侵犯版权。例如,如果学习并生成艺术家的照片或插画家发表的插图,其结果将非常具有相似性。但这并不立即构成侵犯版权,而必须满足上述相似性和依赖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作品与具体作品并不十分相似,只是模仿插画家作品的风格,也不构成版权侵权,但这一点难以判断。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上传有可能会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利益,因此应仅限于个人使用。

第三,违反ChatGPT 工具提供者的使用条款。在许多情况下,ChatGPT 生成的作品被判定为侵犯版权,首先是违反了ChatGPT 的使用条款。许多服务禁止处理已有的版权作品、商标或第三方图片,或对商业使用设置限制。如果违反了使用条款,服务提供商和现有作品的作者都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ChatGPT 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分析

通过对中、美、日三国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ChatGPT 的使用主要会带来以下两个问题:(1)ChatGPT 的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及其权利归属的问题;(2)ChatGPT 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本节将会对这两方面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3.1 ChatGPT 的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结合各国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无论是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所写的“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还是日本《著作权法》第二条中的“作品,是指独创性地表现思想或者感情,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者音乐范围者。”都认为若要将ChatGPT 的生成物定义为文字作品,需要以下两点:一是是否要扩大作品作者的范围;二是需要具体探究ChatGPT 的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

就第一点来说,腾讯诉盈讯案与菲林律所诉百度案正好能体现出目前我国对该问题的犹豫态度,即是否应当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认可文字作品可以由非自然人创作。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腾讯诉盈讯案中认可了这一点,并认可了由非自然人创作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可以由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而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菲林律所诉百度案中却对这一点持有否定态度,认为文字作品必须由自然人进行创作,故其也不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但北京互联网法院同时又认为其不能直接进入公有领域,需要保护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的利益,让该种技术可以在社会上得以发展,发挥其价值。

第二点的关键在于难以在司法上准确判断ChatGPT的生成物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以上两个案件中,法官都对其独创性进行了肯定,但ChatGPT 与以上自动生成文章的AI 还是具有不同点。以上两个案件的程序均用于商业用途,且在使用过程中都存在对文章的事先预设、事后审查工作,故具有独创性。而ChatGPT不同,使用者可能仅仅只输入部分关键词,便形成了一份文章,这种情况下便很难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同时,也可能存在使用者通过不断地与ChatGPT 进行互动,不断对生成物进行修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ChatGPT 成为了使用者表达其思想的媒介,若不认可其独创性,反而无法保障使用者的权利。

同时,ChatGPT 的生成物若认定为作品,其权利归属也存在问题。具体来说,与该生成物有关的主体一共有研发并运营ChatGPT 的公司、ChatGPT 该人工智能本身与使用者三类。由于研发并运营ChatGPT 的公司并不直接接触该生成物,故不可能拥有其著作权;我国目前暂未明确规定ChatGPT 该人工智能本身是否拥有著作权,况且著作权一种赋予人的权利,其权利只有民法主体享有才能产生意义;而使用者对ChatGPT的生成物影响不一,需要具体判断其是否具有著作权。

3.2 ChatGPT 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从著作权制度的基础规则来看,鉴于ChatGPT 类产品生成内容的效率远高于人类,未来其或将逐渐成为全社会知识内容的生产主体,而著作权法仅对“源于自然人创作的内容”加以保护,由此其适用价值便受到挑战[6]。ChatGPT 大量从互联网上收集信息并将其编入自己的数据库中,并通过程序进行修改提供给使用者,这便不可避免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若是直接将作品提供给公众,便可能存在侵犯复制权的情况。同时,就ChatGPT 的本身的运作流程来看,与使用者的每一次互动都是基于其可使用数据库的内容,若是数据库本身内容存在问题,则很有可能对其互动质量产生影响。由于现如今该行业整体存在着技术发展不充分、法律不完备、权利义务不明晰等问题,很容易出现抓取信息可靠性不足的情况,导致使用者获得了一系列错误信息。同时其中也可能涉及侵犯作者署名权的问题。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署名方式、署名顺序、禁止未参与创作之人署名、禁止在并非自己作品上署名等权利,一旦ChatGPT 提供给使用者了相关错误信息,将极大地不利于原作者的权利保障。

4 结论

4.1 ChatGPT 的版权归属及注意事项

ChatGPT 作品的版权属于使用ChatGPT 创作的人。

另外,在利用ChatGPT 生成的作品时需要注意:

1.确认材料版权的持有人。

2.确保不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

3.注意检查版权相关的条款。

4.2 意义及启示

通过对中美日三国之间对于ChatGPT 知识产权争议的分析,要解决ChatGPT 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归根结底是要使AI 生成创作产业的发展与原本的自然人创作行业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的状态,使普通的创作者著作权益在得到保护的同时,也能促进AI 生成创作产业健康发展,同时反作用于自然人创作行业不断创新,使得双方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在我国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的过程中,我国还发布了一系列对以ChatGPT 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的治理方案,除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导则。如2019 年6 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了基于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行动指南类的人工智能行业治理导则[7]。《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中显示,我国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治理等工作的深度融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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