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家法族规的功用与意义
2024-02-07许欣宇于语和
许欣宇 于语和
【关键词】晋商 家族 家法族规当代家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山西人民素娴商业,子弟聪颖,读书数年,即令学商。人性视商业较儒业为优,故全省人民之职业,农之外,商为多。”明朝以降,山西重商之风日渐浓厚,部分家庭组织逐步从传统的农耕家庭转向商业家庭,晋商家族异军突起,形成了一种以血缘亲族为核心,家族和商号平衡共存的二元制家族形态,即晋商商帮家族形态。
晋商家族及其商号是独特的共存二元结构关系,晋商通过家法族规构建双重规制体系,统筹家族控制权、股东流动性以及商业资本,明确家族成员和商号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内与外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了分治不分离的独特体系。晋商通过家法族规融入或具体化为商规号规,将选聘的掌柜、伙计纳入家族文化的评判体系内等方式,实现实质控制权。任何侵害家族利益或违背本族家法族規的行为,都会受到惩戒。在礼法合一的环境内,这种特殊规范形式被赋予强制性,成为类“法”的存在,在配套保障晋商先进经营模式的同时,确保了内外同向而行。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血缘原则有助于家庭成为一个内部关系紧密的封闭性组织,大幅节约成员间信任成本。晋商“惟任何所之,不挈眷,不娶外妇,不入外籍,不置外之不动产。业成之后,筑室、买田、养亲、娶妇,必在故乡”,就是依托于血缘关系的表征。但信任无法抵消人欲,在家族商号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家族成员必然希望占据更多的商业份额,如果不做合理的规制和调整,必然导致内部信任关系的破裂,使得家族发展受到威胁。但也要看到,家族的感性需求并不弱于理性需求,晋商的家族形态需要家法族规调整或调和亲缘关系,以使家族的管理结构更符合亲缘的感性需求。为此,晋商家族以血缘关系为内核制定家法族规,构建具有完善体系的血缘组织,向家族成员承担信义义务,维系亲族的信任关系。
同时,晋商家族形态的维系,需依托家法族规作为规范保障。明清时期,对于晋商商帮而言,其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统治之间有明显的矛盾和价值冲突。而晋商为有效避免公权力的过度浸入,必须在维护自治领域稳定性的同时确保公权力的价值取向,并促进社会的发展。晋商家法族规在符合整个国家教化体系的外衣下,淡化了晋商末端的社会地位,并打开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此,晋商家法族规是以封建宗法制为基础,儒家思想为核心,保障商业有序发展和扩张为目的的一系列自律规则。
就性质而论,家法族规是由民间家族组织制定,为其成员共同遵守,从而对基层社会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为规范。但晋商家法族规与其他传统家法族规有所不同,需同时考量家族延续、家庭发展、商业发展、财富存续、官商关系等不同要素,除自我管理功能外,还要适应自身特点以及符合自身实际需求。这更多是出于维持血缘家族延续和所属商号发展的需求,展现了传统家法族规法律文化的商业化转型与流变,是传统家族治理思想和商业思维的融合。
晋商家法族规的传承功用。晋商家法族规通常是家族创始人出于对财富继承隐患的担忧,结合自身朴素认知而进行的自我归纳,确保后人能够从家法族规中获取已经检验过的有效经验,提升继承人的综合素质,并使继承人对家族利益和家族制度形成高度认同,减少继承过程中和继承后的风险,确保传承稳定有序。晋商家法族规主要服务于家族的稳定和发展,这是晋商家法族规的根本作用。晋商家族以家法族规作为“法”的载体,建立形成一套有效的制约体系,使影响家族和商号发展的负面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保障了晋商家族的长期延续和发展,是一种道德约束和“法”约束有效结合的典范。从民间法角度分析,晋商家族内部法治作为事实意义上的规制机制,具有一定的严密性、结构性和强制性,有效应对了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商业发展的风险性,进而推动家族和家族商业的延续。纵观明清时期晋商家族的家法族规,均是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而选择的预设性风险防控手段,且一定意义上产生了类“法”作用。
晋商家法族规的管理功用。晋商家法族规是在二元制结构下形成的家族自治规范,具有内外兼容、交互的规制作用,在晋商的商业活动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维护家族延续、保障商业秩序、规范商业行为、确保商业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晋商家法族规是晋商家族治理的直接指导依据,涵盖家族成员关系管理的同时,强化对晋商商号雇员关系的管理。如山西高平赵家规定:“商号从业者,必须谨守赵家家规家训。”家族和商号管理,是晋商的一体两面,晋商在家族管理中运用家法族规的规制作用,强化对人的行为规制,确保家族精神内核和核心价值的延续传承和充分实践。
晋商家法族规的教化功用。“晋商家法族规的教化功能,能整体性的形成一种秩序观念和秩序意识形态。”这种观念和形态,是晋商“勤苦务本,习尚节俭,资商贾,善治生”特质传承的基础。这种教化功能,需要长远的设计,晋商家法族规不仅存在于族谱、家承内,还大量以规训、戒言的形式存在于起居场所的石刻、匾额等处,以及商号师徒之间的日常训诫中。这种形式并不以强惩戒性迫使家族成员服从,而是采用类似于现今的普法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更加注重对规制价值和家族文化的认同培养,继而服务于家族利益。从长时段的历史观察来看,晋商家法族规之所以具有“法”的价值和“法”的效能,主要依靠晋商长期的实践检验,形成了对家法族规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客观认识,且逐步成为晋商家族的通识;从感性认知中得出理性认识,进而强化家族成员对于自身行为的理性认识,依靠从家法族规中得到的思想认识指导行动。晋商家法族规,属于长期发展需要的必然性选择,是基于感性行为的理性道德选择。
晋商家法族规的社会功用。晋商家法族规始终处于发展的过程中,晋商家族的继承人会依据自身利益和发展需求对家法族规进行改良完善,使其表现形式更加符合社会基本制度,起到进一步保障家族商业持续发展的作用,内涵和外延的基础均出自对传承的考量。“传统中国社会以家族为社会组织单位的基础,国家则为家族的扩大形态。因之,文化法制方面受家族制度影响极深,而家族生活中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伦常礼则,往往成为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因此,晋商家法族规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甚至会影响社会风俗。“其民勇敢慷慨,民性质朴,好尚节俭,力田纺绩,尤尚商贾,尧舜遗风尚存”就是生动写照。
现今,家族企业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对经济增长、就业和财富创造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家族企业虽然大多数已经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中国特有的“家”文化传统的影响,使家族企业在公司制的外衣下,仍然保留着较为明显的家族制管理特征。
传承和管理是家族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此外,家族企业还要面对日益严峻的市场形势,以及转型发展等重要议题。因此,从存续和传承角度而言,晋商家法族规的功用价值对于现今的家族企业,是具有借鉴价值的。
有一些家族企业提出设置“家族宪章”,以立法行为为范式,研究设置家族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化的方法把家族成员以及家族企业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等主体进行角色定位,划分清楚权利义务,制定行为规范,让家族传承能够“有法可依”,以确保家族企业能够成为公司或者团体一样的正式组织,确保其长久经营。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制度成本越低越好。制定“家族宪章”及其相应配套的制度执行所需的人、物、时间成本等,并不符合商业家族的利益需求,且具有一定未知风险,此种“探知事实成本”,多于原有制度维护的成本。复杂性和稳定性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对于晋商而言,早期发家经历都是机会主义,对于稳定并没有过高的追求,当回乡置办产业后,稳定思想便占据了上风,是一种保守主义。而这种保守主义并不是新生的保守主义,而是在冒险主义被迫产生之前就具有的。因此,晉商能够认识到,越复杂的系统越具有不稳定性,复杂的未必是最优的,简单明了的家法族规可能更具实际效能。设置或者维系可以降低制度成本的制度,才是家族发展的较优选择。
历史经验是最好的行为指引,从家族后代视角而言,从创始人和家族历任尊长自身经历中总结出的家法族规,对家族长期正向发展适用过的引导规范,其有效性和可行性是最为直观、可信的。晋商家法族规根植于近数百年间的家族生活和商业生活之中,它用历史检验证明,对于家族成员而言,家法族规在维系感性和理性的平衡上所产生的作用距离,要远小于国家制定法与家族成员之间的作用距离,是更易于理解、熟悉和执行的。加之家法族规的实施更多依靠传统习惯和内在信念,融入了亲情伦理,比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更易被家族成员所接受,在调整家族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时,作用更为深入、有效。中国的家族始终具有强烈的情感羁绊,其代际关系是不断承接的,是将利益关系恰当融入情理关系中的。家族企业内部,不是天然的用股权利益来划分话语权的,孝悌文化大多时候高于利益划分,社会评价也更多趋向于家族的基本伦理,这一点,与晋商家族所维系的核心价值依然是一致的。因此,对于现代家族企业而言,家法族规作为一种道德秩序,可以系统规制内部权力义务的划分和秩序的维护,为家族人员、财产、股权、决策权的有序化提供更优保障。结合现代法治思想和晋商家法族规中富含的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可以为现代家族企业对于家族和家族企业之间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从而提升家族信用的稳定性,用家族内部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补强资本信用。
晋商家法族规是民间规则与中国传统的商道精神和文化精神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是古代商帮在艰难、漫长的家族经营和商业管理过程中,不断摸索、反复实践而建立起来的传统法律文化,其睿智的经商之道,以及任人唯贤的选人、用人之道等,无不体现了晋商对于规则重要作用的深刻认知,更体现了中国古代商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凝练。因此,晋商家法族规演变进程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对于当代家族企业治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作者分别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博士研究生;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依法治国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溯源研究(项目编号:19BFX021)”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建生等:《明清晋商与徽商之比较研究》,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2012年。
②苏洁:《宋代家法族规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
③柳永平编著:《晋商家训》,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2016年。
④黄源盛著:《中国法史导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