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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准入协定》与日澳海洋安全合作

2024-02-05鞠佳颖吕耀东

东北亚学刊 2024年1期
关键词:防务两国澳大利亚

鞠佳颖 吕耀东

内容提要:《互惠准入协定》为日本与“准同盟国”澳大利亚在海洋安全领域的密切合作提供了清晰的实施路径与法理依据。在双边层面,日澳海洋安全领域的合作内容不断拓宽;在多边层面,两国配合美国推行“印太战略”,持续深化美日澳安全与防务合作。在《互惠准入协定》框架下,未来日澳两国间的海洋安全合作将会继续深化,武装力量在对方国家的相互部署也将常态化。日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断加强防务合作,积极向军事“准同盟”方向迈进,势必破坏亚太地区现有战略平衡,给地区乃至世界的安全与稳定带来严重挑战。

近年来,日本不断加强与澳大利亚在政治与安全领域的密切合作,已逐步构建起安全防务合作的相关法律框架。在《日澳安全保障联合宣言》《物资劳务相互提供协定》《情报保护协定》《防卫装备品和技术转移协定》等安全合作协定的基础上,日澳两国又于2022 年1 月6 日签署《互惠准入协定》(RAA),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将日澳提升为“准同盟”。在该协定框架下,日澳在安全领域的合作日趋密切,尤其是两国在海洋安全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拓展,表明日本正加速推进与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安全防务合作,是日本扩张性防务政策的具体体现。笔者拟就《互惠准入协定》框架下的日澳海洋安全合作取向进行探析,把握日本强化对澳海洋安全合作所引发的亚太地区海洋安全局势的复杂变化。

一、日澳《互惠准入协定》的内涵

为解决日澳两国在军事防务合作领域面临的繁杂手续等问题,双方在2014 年7 月的日澳首脑会谈上决定启动关于《互惠准入协定》的谈判,强调确保日本自卫队和澳大利亚国防军之间联合演练、灾害救援等活动顺利开展。2020 年11 月,日澳两国领导人宣布原则上就签署《互惠准入协定》达成一致。2022 年1 月6 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与澳大利亚总理莫里森签署《互惠准入协定》。①「日·豪円滑化協定」、外務省、2022 年1 月、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100283784.pdf[2023-12-03]。该协定于2023 年8 月13 日正式生效,这意味着日本不仅获得了一份手续简化的双边机制和一个“准军事同盟”,还拥有了一个派遣自卫队执行海外军事任务的驻在地。《互惠准入协定》的签订,对于不断加强防务安全合作的日澳两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互惠准入协定》的主要内容

日澳《互惠准入协定》全称《日本与澳大利亚关于促进日本自卫队与澳大利亚国防军相互准入及合作便利化的协定》,是日澳双方基于“维护地区以及世界和平与安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利益共识”而签署的,旨在“通过构建促进互惠防务合作的法律框架,深化两国的安全保障以及防务关系”。②「日本国の自衛隊とオーストラリア国防軍との間における相互のアクセス及び協力の円滑化に関する日本国とオーストラリアとの間の協定(略称:日·豪部隊間協力円滑化協定)」、外務省、2023 年8 月10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ila/st/page24_002121.html[2023-12-03]。该协定共29 条,涉及内容广泛、具体,简化了双方部队进入对方国家的审批手续,为两国部队互访、开展联合军事活动提供了便利。

《互惠准入协定》对日澳两国的部队、文职人员互访至对方国家后的待遇地位以及须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日澳两国部队及其相关人员有义务在到访对方国家时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2)日澳两国部队乘坐船只、飞机出入对方国家的相关手续,以及部队相关人员的出入境手续问题;(3)在进入对方国家滞留期间对物资获取与使用的税收规定(包括免税等待遇);(4)颁发驾驶执照的程序,以及武器和弹药携带、运输至对方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5)参加联合活动时双方的费用承担问题;(6)该协定的实施方式需符合保护环境及人类健康的要求;(7)日澳两国部队的相关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家后出现问题、发生事故时的处置方法;(8)设置“合同委员会”,在日澳两国人员因联合训练演习、灾害应对等情况互访时对合作内容进行协商。①「日·豪部隊間協力円滑化協定」、外務省、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100471374.pdf[2023-12-03]。可见,《互惠准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日澳一方部队因需举行联合演练、灾害应对等活动而访问对方国家时的法定地位,以及开展合作活动的法律程序及有关手续等。

(二)《互惠准入协定》的关键性条款

《互惠准入协定》条款涉及面广,涵盖部队出入境程序、司法管辖、税收、费用负担及赔偿等诸多领域。其关键是简化了访问部队及其成员、船只、飞机等的出入境手续,放宽了对访问部队携带武器弹药和物资运输的限制,为两国部队及武器装备进入对方国家领土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互惠准入协定》简化了访问部队及其成员、船只、飞机等的出入境手续,为相关物资提供免税待遇。该协定第五条规定:“在派遣国事先发出通知后,驻在国应酌情通过外交渠道迅速给予派遣国许可,允许访问部队的船只或飞机进入驻在国的港口或机场。”第六条规定:“访问部队及文职人员在出入驻在国时应免于申请签证。”这为两国部队进入对方国家领土提供了便利。在免税待遇方面,第七条规定:“访问部队可免税向驻在国进口部队及文职人员所需要的包括公务车辆在内的所有物资、用品和设备。允许访问部队免税向驻在国进出口公务专用的一切燃料、机油和润滑油。”①「日本国の自衛隊とオーストラリア国防軍との間における相互のアクセス及び協力の円滑化に関する日本国とオーストラリアとの間の協定(略称:日·豪部隊間協力円滑化協定)」、外務省、2023 年8 月10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ila/st/page24_002121.html[2023-12-03]。这些条款使得日澳两国之间的互访、联合演练、灾害应对等合作往来更为畅通,进一步密切了两国在安保相关领域的合作。

第二,《互惠准入协定》明确了访问部队在携带武器弹药、开展防务活动方面的权责。该协定第十二条规定:“访问部队的成员根据派遣国的指令,在驻在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携带武器和弹药,用于双方的合作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为展开合作活动,访问部队可以运输、保管和处置武器、弹药、易爆品、危险物品。”该协定使得两国能够在对方领土部署武装力量。第二十二条规定:“派遣国有权在访问部队中保有警卫队,用于维持纪律和秩序。”关于警卫队,日本防卫省称:“澳大利亚是特别的战略伙伴,实施警护提升了部队间的互操作性,可进一步密切双边合作。”②「自衛隊法第95 条の2に基づく豪州軍の部隊の武器等の警護について」、防衛省·自衛隊、2021 年11 月12 日、https://www.mod.go.jp/j/press/news/2021/11/12c.pdf [2023-12-03]。两国开展的上述合作活动均由“合同委员会”商议后实施,日澳通过该委员会“磋商有必要的所有事项”,“如果存在不能通过合同委员会解决的问题,那么应将该问题提交至双方政府,通过适当渠道进一步审议”。此外,该协定还规定了发生案件和事故时的审判权、与驻军有关的雇佣和劳务关系等。③同①。该协定通过确定日澳双方部队进入对方国家的行动规范,为两国开展合作活动建立起军事层面的法律框架。

第三,《互惠准入协定》的条款不仅适用于两国在陆地、海上或空中等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行为,而且在网络空间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也同样适用。该协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当日澳两国部队在对方国家开展合作活动的范围涉及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所有公海或国际空域时,本协定也适用于该水域及其上空。”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日澳两国部队及其文职人员可使用通信和信息系统,用于与双方合作活动相关的通信。”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双方可应其中一方的要求,对给环境、文化遗产、人类健康与安全带来负面影响的问题进行协商、交换情报”,“并通过设立的日澳合同委员会针对上述问题迅速采取适当措施”。①「日本国の自衛隊とオーストラリア国防軍との間における相互のアクセス及び協力の円滑化に関する日本国とオーストラリアとの間の協定(略称:日·豪部隊間協力円滑化協定)」、外務省、2023 年8 月10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ila/st/page24_002121.html[2023-12-03]。综合上述条款,日澳两国可针对其所认为的威胁,在海陆空甚至是网络空间领域展开合作,并且活动范围可以是两国领土以外的水域及其上空。

(三)《互惠准入协定》的实质

《互惠准入协定》明确了日澳两国部队进入对方国家领土的行动规范与权利义务,通过放宽对两国部队及武器装备的限制,使两国在防务安全领域的合作更为密切。《互惠准入协定》不仅为两国部队互访、开展共同活动构建了军事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而且为日本与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签署同类协定提供了蓝本,是日本实现“自由开放的印太”构想的重要一环。

首先,日澳《互惠准入协定》是继《日美地位协定》后首个允许对方国家的武装力量在日本境内部署的军事安全协定。

除了与美国在1960 年签署的《日美地位协定》之外,日本尚未与其他国家签署允许在其领土上军事存在的协定。而日澳《互惠准入协定》在相当程度上简化了日澳两国派遣部队在联合训练及灾害救援等情况下进入对方国家的入境手续。根据该协定,日本自卫队与澳大利亚国防军乘坐飞机和船舶访问对方国家时,不仅可以免去繁杂手续,获批使用机场与港口,免除出入境签证手续,而且允许携带武器和弹药入境。这表明日本有意将日澳关系提升至日美同盟的高度,日澳安全防务合作逐步走向机制化。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日本政府以《日美地位协定》为蓝本推进了日澳《互惠准入协定》谈判,但上述两项协定关于“审判权”的内涵却是不同的。根据《日美地位协定》第十七条,“如果驻日美军及军属在执行公务时犯罪,那么美国拥有优先审判权,日本则拥有驻日美军及军属‘公务外’犯罪的优先审判权”①「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第6 条に基づく施設及び区域並びに日本国における合衆国軍隊の地位に関する協定(日米地位協定)及び関連情報」、外務省、2023 年9 月28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area/usa/sfa/kyoutei/index.html[2024-01-06]。。日澳《互惠准入协定》参照上述《日美地位协定》,对日澳双方的审判权做出了如下规定:“执行公务时出现犯罪,派遣国拥有审判权,而公务外犯罪的审判权则归属于驻在国。”②「日本国の自衛隊とオーストラリア国防軍との間における相互のアクセス及び協力の円滑化に関する日本国とオーストラリアとの間の協定(略称:日·豪部隊間協力円滑化協定)」、外務省、2023 年8 月10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ila/st/page24_002121.html[2023-12-03]。但事实上,“关乎驻日美军及基地的相关问题,都可绕过日本国会审议,由驻日美军与日本政府通过共同委员会,以‘密约’的形式来决定”③田凯:《论〈日美地位协定〉的本质与影响——兼论冲绳基地问题的法理根源》,《日本学刊》2018年第4期,第116页。。所以,即使是“公务外”犯罪,日方也会放弃对驻日美军及军属的审判权。日本政府为避免日澳《互惠准入协定》也出现同样状况,对于“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尤为详尽的规定,展现了日本试图突破日美同盟框架的自主意识。

其次,《互惠准入协定》为日本扩大自卫队海外派遣提供了法理依据。

根据2020 年修订的日本《自卫队法》,日本仅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打击海盗、人道主义救援、保护海上生命财产或维持公共秩序等有特殊需要情况下,允许向海外派遣自卫队,但仍然需要满足PKO 五原则④PKO 五原则,即1992 年日本通过《协助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法案》(PKO 法案)时提出的,内容包括:(1)与纠纷有关的当事者同意停火;(2)与纠纷有关的国家(包括接受联合国和平维持活动的国家)同意日本参加有关活动;(3)采取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4)当上述三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时,日本可以根据本身的判断撤退;(5)自卫队队员只允许携带最低限度的武器。,才能参与国际和平合作活动。此外,日本自卫队在参与任务时,围绕派出人员数量、是否携带武器、何种情况下能够动用武器等问题还需接受日本国会质询,需要提前得到国会的许可。⑤『自衛隊法』、法令リード、2020年6月24日、https://hourei.net/law/329AC0000000 165[2023-12-03]。而通过签署《互惠准入协定》,日本可规避对方国家军队及武器进入日本境内的法律问题,在对方领土上围绕军事、防灾等事项进行训练、演习甚至驻扎,为自卫队出访对方国家开展军事活动提供便利。深化与澳大利亚域外国家的军事互动,有利于日本拓展自卫队海外派遣机制,其实质是为日本突破和平宪法限制、加强自身防务力量建设、实现“军事正常化”创造条件。

日澳双方均对《互惠准入协定》的签署给予高度评价。岸田文雄在签署双边《互惠准入协定》仪式上强调:“这是日澳安全合作迈向新台阶的划时代协定。”①「日豪首脳『円滑化協定』署名安全保障や防衛面で協力拡大」、NHK、2022年1月6日、https://www.nhk.or.jp/politics/articles/lastweek/75176.html[2023-12-03]。莫里森也表示,《互惠准入协定》首次为澳日两国国防力量的合作制定了框架,通过协定“两国间将开启在战略、安全保障层面的新篇章,两国将共同努力应对战略安全挑战”。②石原明徳「日豪円滑化協定の概要について」、防衛省、https://www.mod.go.jp/msdf/navcol/assets/pdf/column212_01.pdf[2023-12-03]。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澳《互惠准入协定》,确实从法律层面推动了日本自卫队与澳大利亚国防军之间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综上,《互惠准入协定》作为一项双边军事安全协定,是日本首次与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签署的此类协定,使两国安全防务合作提升至一个新高度,为日澳两国开展联合军事行动和后勤合作扫清了法理障碍,“这意味着日本海上自卫队随时可能‘依法’海外动武,介入冲突或战争”③吕耀东:《日本战略性外交中的海洋政策探析》,《东北亚学刊》2017年第4期,第18页。。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惠准入协定》的不断扩展,域外国家军事力量将频繁出现在亚太地区,日本自卫队也将常态进行海外军事部署,这将给亚太地区乃至全球安全局势带来负面影响。

二、基于《互惠准入协定》的日澳“准同盟”关系构建

近年来,日本不断加强与“准同盟国”澳大利亚的政治与安全合作。日澳两国首脑会谈中确认双方合作推动“自由开放的印太”构想,并发表了联合声明,写明为了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将进一步加强防务合作。双方还确认就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Quad)展开合作。该联合声明渲染“中国威胁论”,对东海和南海局势“表示严重关切”,强调“台湾海峡和平稳定的重要性”。①「日本国の自衛隊とオーストラリア国防軍との間における相互のアクセス及び協力の円滑化に関する日本国とオーストラリアとの間の協定」、外務省、2022 年1 月6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100283785.pdf[2023-12-03]。日澳《互惠准入协定》作为一项军事安全协定,事实上为日澳“准同盟”关系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日澳两国在政治与安全领域相互借重

《互惠准入协定》的生效,使澳大利亚成为除了美国之外第二个与日本有共同防务的国家。对于日本而言,加强与澳大利亚的安全防务合作,是推进“印太构想”的重要一环。日本政府试图以日澳《互惠准入协定》为模本,力争与其他“志同道合国家”缔结此类协定。日本已与英国签署《互惠准入协定》②「日英部隊間協力円滑化協定の署名」、外務省、2023 年1 月11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erp/we/gb/page1_001466.html[2023-12-03]。,法国、菲律宾也同意就缔结《互惠准入协定》与日本进行谈判③「仏政府 共同訓練の円滑化協定締結を日本政府に打診」、SPUTNIK、2021年12月6 日、https://sputniknews.jp/20211206/9680364.html[2023-12-03];「日本とフィリピン首脳会談 沿岸監視レーダー供与で合意」、NHK、2023 年11 月3 日、https://www3.nhk.or.jp/news/html/20231103/k10014246551000.html[2023-12-03]。。随着《互惠准入协定》的签署国日益增多,日本试图通过拉拢更多国家与日本共同进行联合演习,构建“小圈子”,体现出日本在东北亚地区乃至世界寻求军事扩张的意图,为今后推动修宪议题,谋求成为政治和军事大国作舆论铺垫。2020 年7 月1 日,澳大利亚总理斯科特·莫里森发布《澳大利亚2020 年国防战略更新》,表示将在未来十年投入2700亿澳元(约合1869 亿美元)的国防预算,并将加强对“印太”地区的关注。莫里森表示,“印太地区是战略竞争加剧的‘震中’”,并称“中美之间的战略竞争意味着双方关系非常紧张,导致误判甚至冲突的风险正在加剧”。莫里森还称:“增强澳大利亚的国防能力对于巩固该国在印太地区的地位至关重要。澳大利亚必须做好响应并发挥作用的准备,以保卫澳大利亚。”④Australian Department of Defence,“2020 Defence Strategic Update,”July 1,2020,https://www.defence.gov.au/about/strategic-planning/2020-defence-strategic-update[2024-01-06].因此,对澳大利亚而言,日本是其在东北亚、西太平洋地区的战略抓手。澳大利亚希望通过加强与日本的合作,提升防务实力,同时借助日本在东亚地区的影响力,通过涉足东北亚、西太平洋地区事务,提高国际事务参与度,扩大地缘政治影响力。

(二)日澳“准同盟”彰显针对中国倾向

事实上,日澳两国于2014 年就已经启动《互惠准入协定》谈判,但因日本死刑制度等问题而陷入僵局。譬如,已废除死刑的澳大利亚如有军方人员在日本派遣期间犯了重罪能否适用豁免?谈判难点在于“是否对在日本犯下重罪的澳大利亚士兵适用维持死刑的日本司法制度”。双方对此存在分歧,谈判一度陷入僵局。日本政府主张公务期间犯罪的审判权也归日方。澳大利亚坚持无论是否在公务期间,都不应适用日方法规。然而,随着双方日益“瞄准中国”,出于合作优先的考量,两国最终达成了妥协。日澳两国自《互惠准入协定》生效以来,在本土和周边地区共同参与了多场海上演习和训练,西方媒体报道中也均提到有应对中国之意。2023 年11 月10—20 日,日本海上自卫队、美国海军、澳大利亚海空军以及加拿大海空军的联合军演在日本周边的太平洋海域举行。此次联演号称日本海上自卫队史上最大规模的联合军演,有约30艘舰艇和超过40架飞机参加。日本海上自卫队舰队司令官斋藤聪在记者会上称:“鉴于当前海洋安全保障的威胁不断增大,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强化演习训练与合作是必不可少的。”①「米空母で日米豪カナダ4か国が共同演習 中国念頭に連携強化へ」、NHK、2023 年11 月11 日、https://www3.nhk.or.jp/news/html/20231111/k10014255081000.html[2024-01-01]。虽只字未提中国,但对华指向性却不言而喻。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讲,“共同应对中国”成为日澳《互惠准入协定》迅速达成的推动力量。

(三)日澳愈加推进双边安全合作机制

2022年5月24日,澳大利亚新任总理阿尔巴尼斯访问日本,日澳再次确认将进一步推进双边安全和防务合作。双方商定争取《互惠准入协定》早日生效。岸田文雄在会谈中呼吁与澳大利亚建立“紧密的互信关系”,强调加强“日澳特殊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双方需为实现“自由开放的印太”而努力。②野平悠一「日豪首脳会談 豪新首相『外交方針は不変』中国の動きに『懸念』」、『朝日新聞』2022 年5 月24 日、https://www.asahi.com/articles/ASQ5S6FHGQ5SUTFK010.html[2023-12-03]。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强化在安全和经济领域的合作力度。6月15日,时任日本防卫相岸信夫与到访的澳大利亚副总理兼国防部长马尔斯举行会谈时强调:“日澳两国共同的战略难题堆积如山,应进一步提升日澳两国之间的实战性防务合作,包括促进互操作性训练和活动水平的提高。”他还在会后发布的联合新闻稿中表示:“日澳在会后立即举行第二轮会谈,这证明日澳两国在安全防务领域的合作达到前所未有的重要水平。”马尔斯回应称,“澳大利亚和日本之间的特殊战略伙伴关系从未如此牢固”,同意加强与日本在太空和网络领域的合作,以及通过供应链合作加强日澳产业基础方面的防务合作。①松山尚幹「自衛隊と豪州軍の『相互運用性向上』で一致 防衛相会談」、『朝日新聞』2022年6月15日、https://www.asahi.com/articles/ASQ6H6X59Q6HUTFK01F.html[2023-12-03]。双方讨论了《互惠准入协定》的生效问题,就强化日澳联合训练、加强在防卫装备和技术方面的合作达成一致。②「日豪防衛相が異例の再会談 中国にらみ岸氏『協力昇華の証』」、『産経新聞』2022年6月15日、https://www.sankei.com/article/20220615-4QNB55O5WRJ47C5WK6TZR T4VTE/[2023-12-03]。此次日澳防长会见是6 月12 日新加坡亚洲安全会议期间会谈后短期内的再度会晤,彰显了日澳紧密的安全合作关系。

2022年12月9日,日澳在东京举行第十届日澳外长防长“2+2”会谈,此次会议磋商了日澳两国安全保障合作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两国在提高海上安保能力、经济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太空、电信等领域的合作,还就双方防务合作的现状、课题达成共识,并就面向更具操作性的日澳合作深化讨论达成一致。③「第10回日豪外務·防衛閣僚協議(『2+2』)の開催」、外務省、2022年12月9日,https://www.mofa.go.jp/mofaj/press/release/press6_001362.html[2024-01-01]。日澳正试图推进两国在防务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可见,在亚太地区的利益合作推进了日澳“准同盟”关系的构建,双方在日澳《互惠准入协定》的法律制度保障下,正加快“准同盟”关系构建步伐,推动两国在军事领域的政治与安全合作逐步走向标准化、机制化。

三、《互惠准入协定》框架下的日澳海洋安全合作取向

近年来,在日澳战略趋同的背景下,两国积极调整海洋安全政策,加速推进海洋安全领域的防务合作,在构建美日澳三边海洋安全机制的同时,积极构建日澳双边军事“准同盟”的动向逐渐显现。日澳《互惠准入协定》中虽未明确表述日澳两国在海洋安全领域的合作内容,但根据该协定有关赔偿权的具体事项规定,可以窥见日澳两国在海洋安全领域的具体合作。如该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当实施与两国合作活动有关的海上救助时,一方应放弃对另一方的索赔。”①「日本国の自衛隊とオーストラリア国防軍との間における相互のアクセス及び協力の円滑化に関する日本国とオーストラリアとの間の協定(略称:日·豪部隊間協力円滑化協定)」、外務省、2023 年8 月10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ila/st/page24_002121.html[2023-12-03]。自启动日澳《互惠准入协定》谈判以来,日澳海洋安全合作日益密切,涵盖海洋军事技术与装备、联合海上军事演习、相关国际海洋事务等方面。

(一)海洋军事技术与装备合作不断深化

为了提高日澳共同巡航与演习水平,升级海上作战装备,两国加强了在海上装备技术上的合作,相关交流水平的提高也为双方深化安全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海洋安全技术方面,澳大利亚在2012 年10 月发布的《亚洲世纪中的澳大利亚》白皮书中曾指出:“日本太空技术全球领先,太空获得的地面观测情报可有效用于监控海盗犯罪、非法捕鱼、海洋环境等方面,未来应强化日澳在这一领域的情报共享等技术合作。”②ウィリアムタウ·吉崎知典編『ハブ·アンド·スポークを超えて日豪安全保障協力』、防衛研究所、2014年3月、47頁。在潜艇技术领域合作方面,2014年6月11日,日澳在第五次安全磋商委员会上就两国在船舶流体力学领域展开共同研究的相关准备事宜进行了磋商。③「第5回日豪外務·防衛閣僚協議(『2+2』)(概要)」、外務省、2014年6月11日,https://www.mofa.go.jp/mofaj/a_o/ocn/au/page3_000809.html[2023-12-03]。2015年5月18日,日澳达成《关于调查与澳大利亚联合开发、生产潜艇可行性的技术转让协议》,日方称:“针对澳大利亚就引进新潜艇计划向日本提出的合作请求,日本政府考虑到日澳防务合作的重要性,决定在私营部门的参与下,讨论日本可以为澳大利亚新潜艇计划提供何种合作。为此,日本需向澳大利亚提供技术信息,从日本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日本向澳大利亚转让技术信息以调查联合开发和生产澳大利亚未来潜艇计划的可行性具有积极意义,因为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与澳大利亚的防务合作。”①「豪州との潜水艦の共同開発·生産の実現可能性の調査のための技術情報の移転について」、外務省、2015 年5 月18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a_o/ocn/au/page3_001214.html[2023-12-03]。在海洋监控相关技术与装备方面,2022 年5 月24 日,美日印澳在东京召开“四方安全对话”(Quad)峰会并宣布,推出一项海上安全新倡议——“印太海域态势感知伙伴关系”(IPMDA),宣称以打击“非法捕捞”为目标实现海上信息共享,提升太平洋、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各国的海域监控能力,以“维护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②「日米豪印首脳会合共同声明」、外務省、2022 年5 月24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fp/nsp/page1_001188.html[2023-12-03]。日本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海上扫雷力量,反潜技术和潜艇的制造能力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而这些正是亟待在亚太地区赢得地位的澳大利亚海军所欠缺的,这为两国海上装备与技术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日澳海上联合军演、联合训练密度不断加大

双方于2017 年1 月17 日对《物资劳务相互提供协定》进行了修订。③「日豪物品役務相互提供協定への署名」、在日オーストラリア大使館、2017年1月17日、https://japan.embassy.gov.au/tkyojapanese/pr2017_tk2.html[2023-12-03]。该协定意味着日澳海军在海上联合军演、灾害救援、人道主义援助中的协同合作、后勤补给能力将大幅增强,为《互惠准入协定》签署、生效后两国的海洋安全合作提供了保障。2023年3月6—8日,美日澳举行年内首次联合军演,旨在提高海空协同作战能力。④「日米豪共同訓練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 年3 月9 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03/0309-02.html[2023-12-03]。3 月13—14 日,日澳共同参与了第43次反海盗水上部队在斯里兰卡东部海域举行的联合演习。⑤「日仏米豪印英加新共同訓練(ラ·ペルーズ23)への参加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年3月16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03/0316.html[2023-12-03]。2023年6 月起,日澳联合军演频次开始增加。6 月3—5 日,美日澳加四国海军首次在东海举行联合演习,这也是美国“大规模全球演习2023”的一部分。此次演习中,美国海军出动了“钟云”号导弹驱逐舰,加拿大海军出动了“蒙特利尔”号护卫舰,日本海上自卫队出动了“不知火”号驱逐舰,澳大利亚海军则出动了“安扎克”号护卫舰。①「日米豪加共同訓練(ノーブル·ウルフ)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年6月6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06/0606_2.html[2023-12-03]。6月3—15日,美日澳在太平洋举行联合演习,旨在通过以实际潜艇为目标的多国联合训练演习,提高反潜战的战术技能以及互操作性。②「日米豪共同訓練(第2 航空群P-3C)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 年6 月16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06/0616_1.html[2023-12-03]。6 月24—25 日,日本派遣护卫舰“出云”号和“萨摩”号与澳大利亚皇家海军护卫舰“安扎克”号和空军P-8A 巡逻机在中国南海再次进行了联合演习。③「日豪共同訓練(トライデント23)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 年6 月27 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06/0627_2.html[2023-12-03]。7 月1—10 日,美日澳韩四国在关岛附近海域举行反潜作战和反水面舰艇作战训练。④「日米豪韓共同訓練(パシフィック·ヴァンガード2023)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年7月11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07/0711-01.html[2023-12-03]。10月23日,第46次派遣反海盗水上部队日本“曙光”号护卫舰与美国海军驱逐舰“拉斐尔·佩拉尔塔”号、澳大利亚海军驱逐舰“布里斯班”号、加拿大海军护卫舰“渥太华”号和新西兰海军护卫舰“特马纳”号在中国南海举行了联合演习。“曙光”号舰长外川久人称:“参加演习的国家都是在太平洋上拥有漫长海岸线的海洋国家,都是为实现‘自由开放的印太’而寻求维护基于法治秩序的志同道合的国家。这次联合演习体现了创造一个不允许单方面以武力改变现状的安全环境的强烈意愿和能力。”⑤「日米豪加新共同訓練(護衛艦「あけぼの」:ノーブル·カリブー)の実施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 年10 月24 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10/1024.html[2023-12-03]。11 月19—20 日,美日澳三国在日本周边海域和空域开展了情报收集、警戒监视和侦察(ISR)行动,澳大利亚海军“斯塔沃特”号补给舰(A-304)首次为美国海军“里根”号航母(CVN-76)提供海上综合补给。对此,日方称:“鉴于日本周边的安全环境,必须确保持续的监视态势,并开展无缝侦察行动。”⑥「日米豪共同による情報収集·警戒監視·偵察(ISR)の実施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年11月24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11/1124.html[2023-12-03]。11 月22 日,日澳在东海举行联合演习,日方指挥官滨野宽美称:“海上自卫队与澳大利亚军队的关系从未像现在这样牢固和重要,我们将进一步促进与澳大利亚军方的防务合作、交流和相互理解,将双边安全与防务合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改善印太地区的安全环境作出贡献。”①「日豪共同訓練(P-3C:トライデント23-3)の実施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年11月27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11/1127_4.html[2023-12-03]。由此可见,日澳的海上联合演习越发频繁且合作更加深入、细化,合作领域涉及多边演习,训练内容涉及反潜作战、反水面作战、扫雷、海上目标搜索、救援、海上通信等各方面,重在强化各国面对海上突发情况的协同与实战能力。

(三)日澳着力在东海、南海问题上对华遏制

日澳外长防长“2+2”会谈是两国就海洋安全政策立场沟通的重要平台。从2014 年《互惠准入协定》启动谈判以来,由该机制联合声明中涉及南海、东海等问题的立场表述可以看出,日澳关于东海、南海等重要亚太海洋安全事务的立场具有明显的对华指向性。在东海问题上,双方在会谈中多次表示“严重关切”,强烈反对任何“旨在改变现状和加剧地区紧张局势的破坏稳定或胁迫性的单方面行为”。日澳还在涉台问题上共同强调“台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在南海问题上,双方亦在会谈中多次表达对南海局势的“严重关切”,反对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法”海事主张和活动,反对任何“单方面以武力改变现状的企图”。综合《互惠准入协定》谈判以来日澳历次会谈的立场表述,主要包括以下要点:强调国际法对解决海洋争端的绝对主导地位,并敦促中国接受所谓“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结果;坚决反对所谓中国“单方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慑改变东海、南海现状”,强调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强调南海航行与飞越自由不可侵犯;强调日澳两国在东海、南海问题上的立场一致性等。②『日豪外務·防衛閣僚協議(「2+2」)』、外務省、2023 年6 月12 日、https://www.mofa.go.jp/mofaj/area/australia/2plus2/index.html[2023-12-03]。2023 年6 月3 日,美国国防部长奥斯汀、澳大利亚副总理兼国防部长理查德·马尔斯和日本防卫大臣滨田靖一在新加坡举行的英国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IISS)第20 届亚洲安全峰会期间,参加了三边国防部长级会议,就“考虑到中国的海上扩张,反对单方面以武力改变东海和南海现状的企图,同意扩大联合训练和其他活动”达成共识。三国发表了联合声明,称“三国严重关切东海和南海局势”,“中国的海上扩张、单方面以武力改变现状的企图将加剧该地区的紧张局势”。①「日米豪防衛相会談共同声明(仮訳)」、防衛省·自衛隊、2023 年6 月3 日、https://www.mod.go.jp/j/approach/anpo/2023/0603a_usa_aus-j.html[2023-12-03]。8月26 日,日本海上自卫队舰队司令斋藤聪、美国海军第七舰队司令卡尔·托马斯、澳大利亚联合行动总司令格雷格·比尔顿、菲律宾海军司令小托里比奥·阿达奇乘坐美国海军P-8A 巡逻机从菲律宾马尼拉飞越南海,探察南海局势。②「日米豪比の艦隊司令官·将官による南シナ海の状況視察について」、自衛艦隊、2023年8月29日、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08/0829-2.html[2023-12-03]。其间,斋藤聪在谈及南海局势时称“中国正在南海地区以及日本附近海域进行高压活动”,强调此次联合军演可以“为相关地区的和平稳定作出贡献”。③「海自 護衛艦『いずも』南シナ海で米豪フィリピンと共同訓練」、NHK、2023年8月28日、https://www3.nhk.or.jp/news/html/20230828/k10014175951000.html[2023-12-03]。可以看出,日澳两国均认为中国实力上升是一种威胁,因而不断渲染紧张氛围,妄图联手干预中国南海、东海事务。

表1 历届日澳外长防长“2+2”会谈关于南海、东海等问题立场表述(2014—2022年)

综上,《互惠准入协定》等一系列协定的签署,为日澳海洋安全合作提供了路径,使得双方海洋安全合作呈现一些鲜明的特征。一是两国合作领域更加具体细化,注重实战能力的提升,如在潜艇、海洋救灾、运输、预警、监控、扫雷等技术与装备领域的合作,更加注重突发情况下的协同作战能力。二是两国海洋安全领域合作频率提高,不断强化安全领域合作,2022 年日澳联合演练11 次,2023 年则多达16 次(截至11 月)。①参见日本自卫舰队官网,https://www.mod.go.jp/msdf/sf/news/2023/2023_12.html[2023-12-03]。三是双方合作的针对性明显。日本在2023 年版《防卫白皮书》中称中国是“前所未有的最大战略挑战”“中国的对外姿态和军事动向等事项引起日本和国际社会严重关切”。②『令和5年版 防衛白書について(詳細版)』、防衛省、2023 年7 月、https://www.mod.go.jp/j/press/wp/wp2023/pdf/R05_detailed.pdf[2023-12-03]。在澳大利亚出台的新版《国防白皮书》中,用大量篇幅指责中国“军备扩张及南海军事化动向”,强调中国的迅速崛起打破了地区原有力量平衡,要求中国增加国防政策的透明度,反对将南海的人工设施“用于军事目的”,并宣布澳大利亚计划在未来十年内增加300亿澳元国防预算,并把战略重心放在针对中国军事力量的快速发展上。③“Defence White Paper,”Australian Government Defence, February 25, 2016, https://defence.gov.au/WhitePaper/Docs/2016-Defence-White-Paper.pdf[2023-12-03].可见,日澳视加速推进双边安全为互取所需的现实需求。

四、日澳加速推进海洋安全合作的影响

从日澳《互惠准入协定》的谈判至生效,日澳海洋安全合作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军事领域,这种政策取向对于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海洋安全局势都将造成影响。

首先,日澳《互惠准入协定》可能带来连锁反应,日本政府以此为模版,争取与其他“志同道合国家”缔结协定,落实“印太构想”。日本将深化与澳合作视为构建海洋国家联盟的重要工具,试图以此为模板,推进日英《互惠准入协定》生效,再分别与法国、菲律宾等国家缔结《互惠准入协定》。通过拉拢澳大利亚、英国、菲律宾、法国及其他北约国家,以点带面,谋求构建整个地区的海洋国家联盟。同时,《互惠准入协定》只是日本海外军事部署的计划之一。随着《互惠准入协定》缔结国家范围逐渐扩大,日本不仅能够频繁与协定缔结国进行联合演习及训练,而且可根据自身情况派遣海上自卫队参与训练。日本试图通过深化日澳双边军事互动与合作,为推进修宪、实现政治军事大国化作铺垫。

其次,日澳《互惠准入协定》将严重冲击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的安全形势。近年来,美国在“大国竞争”战略的导引下,加速构建具有针对性、排他性的“小圈子”。在此背景下,日本在美国制定的战略框架下,开始通过《互惠准入协定》等机制平台,拉拢“志同道合国家”共同插手亚太地区政治安全事务,试图炒作该地区的南海问题等热点议题,从而拉拢多国在国际社会上支持日本,掌握国际话语权。英法等域外大国很有可能通过《互惠准入协定》进一步介入亚太地区事务,从而挑动该地区的军备竞赛。此外,鉴于日澳《互惠准入协定》的军事性质定位,日澳两国在军事安全领域合作的畅通以及深化可能引发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的仿效,使得军事安全领域成为今后亚太地区双边、多边合作的切入点,亚太地区的军事化色彩将愈发浓重,严重加剧地区紧张局势。

再次,日澳加速推进海洋安全合作影响中国海洋安全。一方面,日澳海洋安全合作是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美国“印太战略”与日本“印太构想”的双重牵引,其核心就是针对中国。另一方面,东海问题和南海问题将更为复杂。日澳频频携手在东海、南海问题上向中国发难,不断渲染紧张局势,恶意“妖魔化”中国正当合法的海洋维权活动①参见吕耀东:《试析日本海洋战略理念及对华政策取向》,《东北亚学刊》2015 年第2期,第9页。,加剧地区紧张局势,对世界安全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日澳基于自身战略利益考量,选择相互借重。《互惠准入协定》的签署更使澳大利亚成为继美国后第二个与日本签署正式防务条约的国家,从法律层面上为两国的防务安全合作提供了依据,日澳“准同盟”关系将持续深化。日本试图以日澳《互惠准入协定》为蓝本,与更多海洋国家签署《互惠准入协定》,以点带面,构建海洋国家联盟,落实“印太构想”。可以预见,随着《互惠准入协定》的延展和深化,未来日本将派遣更多自卫队力量,频繁出现在亚太地区并进行常态化海外军事部署,从而实现对防卫力量使用限制的“松绑”,力求改变战后体制。此举破坏地区稳定,将对亚太地区安全合作造成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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